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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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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

作者:魏建新

来源:《理论导刊》2009年第07期

摘要:社会转型使我国宪法权利案例大量出现,社会需要宪法权利的司法实施。以宪法的名义维权,大量宪法权利争议以行政法案例的方式出现,是对现行行政诉讼制度提出的要求。借助于行政诉讼保护宪法权利,行政制度规则在诉讼中面临挑战,社会迫切要求建立直接实施宪法的司法机制。

关键词:宪法权利;宪法实施;行政诉讼;司法实施

中图分类号:D921.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09)07-0082-03

从制度文本到社会实践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宪法权利的实施不仅看法律规范的实施,更要看宪法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实践,在中国尤其要如此。从逻辑上说,有宪法就应该有宪法权益的争议。然而,就所能见到的报纸、杂志、新闻报道材料看中国的宪法实践,宪法案件却是稀少的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宪法学界关于宪法实施已经有了很多的研究,世界各国的模式也介绍了不少,然局限于理论探讨和违宪审查制度设计的研究多了一些,而纯粹理论上的研究又很难影响老百

姓对宪法的态度,“实践的推动力对老百姓树立宪法信仰远远大于空泛的宪法学理论研究。”[1]因之需要从案例出发来研究我国宪法实施,将研究重心放在我国宪法现象的“真实”、“有用”上。

一、宪法权利案例出现的社会背景

美国宪法学家K·罗文斯登认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要产生出名实相符的宪法,即‘成活的宪法’,就要向它提供对其成活是恰到好处的‘水土条件’。”[2]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与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使中国社会的结构发生了深刻的、根本性的变化,“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的转变,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社会环境由封闭型逐步向开放型发展,以及国家社会高度统一的一元化结构向‘国家——社会’二元结构的过渡”[3]。正是这种社会基础的转型,使宪法权利产生了社会需求,为宪法权利的实施带来了契机。

1.社会结构转型。中国传统社会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人口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大量流动的,是典型的熟人社会。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的所有制结构,导致在社会组织结构上,个人依附于单位,单位又隶属于国家。单位不仅是个人的工作单位,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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