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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

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6]11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2006.05.19

【实施日期】2006.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2006年度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粤人发[2006]11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和驻粤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厅发[2006]48号)精神,现将我省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且获博士学位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达到“广东省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要求;

(三)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

二、考试方式

(一)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时间为21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 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薪[1999]3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 【发布日期】1999.04.01 【实施日期】1999.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9]3号)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工资待遇问题,各地在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中提出一些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行政职务,其工资可按职务工资高的确定。原没有担任过行政职务,现执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标准,兼任行政职务后,其行政职务工资可以照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具体办法:根据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的有关规定,按现任低一级行政职务(办事员按本职务)先确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按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的工资,然后在其套改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加

上兼任行政职务前正常晋升工资和其他规定增加工资,再从兼任行政职务的下月起将上述工资额就近高套入兼任的行政职务工资标准。其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无论按何种职务套改,其任职年限均以五年以下套改。例如,某工程师,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职务工资122元(六类工资区),1994年套改工资时,套改工资年限12年(工龄8年加大学本科不计算工龄学习年限4年),聘任工程师3年,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套改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二档225元,1995年10月正常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三档245元,1997年10月政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为工程师四档279元(1997年7月1日起执行的新工资标准,下同),1997年12月兼任副处长,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可按工资制度改革套改工资办法,先按正科长任职5年以下确定其职务工资为四级职员三档216元,加上1995年10月和1997年10月分别正常晋升一档工资后为四级职员五档266元,再就近就高套入三级职员二档274元,比原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低,该工程师兼任副处长后,其职务工资仍执行工程师职务工资四档279元。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浙人薪[2007]168号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教育教育厅 转发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标准。学徒期、熟练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

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为590元。 二、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新参加工作工人学徒期、熟练期期满后,从次月起按所聘技术工岗位或普通工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技术工人薪级工资:初中、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3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二)普通工人薪级工资: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6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8级薪级工资标准。经批准因征用土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 三、到乡镇(不含城关镇,下同)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实行直接转正定级,岗位工资按照拟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见习期、初期(熟练期、学徒期)工资执行期满后学历对应的薪级工资标准执行,并在此基础上高定1级薪级工资。 四、对在乡镇及以下中小学工作的教师,从2006年7月1日起,实行浮动1级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满8年后予以固定,固定后继续浮动。对退休时浮动工资时间未满8年,但在符合享受浮动工资条件的学校工作满20年的,可将浮动的薪级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粤人发[2007]35号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35号) 2007-02-01 下午 16:02:17 总点击数:1026 粤人发〔2007〕35号 各市、县(区、县级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通知》(粤价函〔2007〕629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申报评审(考核认定)人员收取的评审(认定)费、考试费、答辩费、论著鉴定费,不论评委会评审(考核认定)结果通过与否,所缴费用一律不予退还。 二、评审通过或考核认定合格人员,依粤价函〔1998〕496号文件规定,按每证8元标准收取资格证书费。 三、市、县人事部门报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送审费,待商省物价、财政部门明确后,另文通知。 四、各评审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请尽快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规定标准收费,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 附: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6〕629号)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6]629号 省人事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函》(粤人函〔2006〕283号)及《关于调整我省职称评审收费标准问题补充说明的函》(粤人函〔2006〕1126号)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函复如下:

粤人薪[1996]19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薪[1996]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四川省人事厅文件 川人发[2001]59号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时效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150号政府令)发布后,前来咨询及申请仲裁的人员较多,从咨询和要求仲裁案件的内容看,主要涉及与第十八条规定内容相关的时效问题。为此,我厅于2001年7月16日向省政府作了专题请示。省政府授权法制办于2001年7月26日以川府法函[2001]77号,正式函复同意我厅请示意见,现就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时效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干《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以下简称称办法)的受案时效问题。 鉴于《办法》规定受案时间为“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或者从知道、应当知道合法权益被侵犯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没有溯及既往的规定,因此,

《办法》只适用于施行后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也就是说,本《办法》于2001年5月14日前60日及施行后发生的、符合《办法》规定内容和受案时间范围,申请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才属于受理范围。时效超过60日,不予受理。 二、《办法》与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时效衔接问题。 在1997年8月8日人事部《暂行规定》下发后至省政府《办法》出台前,由于《暂行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而在《办法》出台前,我省各类案件的管辖范围无法明确,因此,这期间的案件未予受理。显然,这些案件按省政府的《办法》不应受理,但是,按照人事部的《暂行规定》又该受理,对此,各地可按如下原则处理:对人事部《暂行规定》下发之后至省政府《办法》出台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人事部《暂行规定》,申请人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公正)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虽然当时省政府末出台《办法》明确仲裁受理范围,时效暂时中断,但是《办法》下发,明确了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后当事人又重新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申诉)的,可重新计算时效,对符合《办法》规定的,应予受理;超过的60日,为超过申请仲裁时

关于广东省评职称文件

法如下: 一、评定对象: 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委托人事代理,必须在岗在职从事本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认定对象、条件: 1、国家统招大中专毕业生可直接认定职称。 2、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认定条件 中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员”级; 大专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工作二年,可以认定“助理”级; 本科学历:见习一年期满,可以认定“助理”级; 硕士: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以认定中级; 博士:毕业当年可以认定中级; 双学士或研究生班结业:毕业当年可以认定“助理”级; 读研究生前从事助理工作二年,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者,可以认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三、评审对象、条件: 1、国家统招制大中专毕业生和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电大、函授等教育方式,取得国家承认中专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 2、初、中、高级评审条件 中专:见习期满一年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助理”级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二十年以上,其中受聘助理级满五年,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工作满三十年以上,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大专:毕业后工作满三年后,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级工作满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十五年,其中受聘中级职务满五年,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本科学历:毕业后工作满一年,可申报初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助理工作四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硕士、双学士:从事助理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级工作五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从事中级工作二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四、评定材料: 申报人及各级推荐单位必须客观、准确、认真地填报以下材料: (一)职称认定所需材料: 1、《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单位工作鉴定一份; 3、学历、学位证原件、复印件; 4、1寸照片2张,2寸照片1张。 (二)初、中、高级评审所需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初级一式二份,中、高级一式三份,《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一式二份; 2、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0〕306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 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0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做好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迳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增创吸引人才新优势,规范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职称政策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是指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和个人来粤自主创业择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来粤前取得的省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省外来粤人员依据本办法,申报确认广东省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确认的资格应与其在省外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系列、专业、级别相同。 第四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简称省人社厅,下同)为省直单位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机关,并委托各地级以上市人社局负责对本市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由省人社厅核实颁发通过确认人员的《广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 第二章确认条件 第五条申报确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职称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粤后,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半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承担并阶段性完成了专业技术工作一项以上,经单位考核表明其具有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相应档次的任职能力和水平。 3.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粤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或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与原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不一致的; 2.未经省人社厅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含本人户口在省外的),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职称政策和不符合确认其他情形的。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赣劳社劳[2007]4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人事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发布日期】2007.02.15 【实施日期】2007.02.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赣劳社劳[2007]4号)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教育局、军分区政治部,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2006年6月20日,南京军区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人事厅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军区政治部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 做好新形势下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是促进国家和军队稳定与发展的战略任务,事关军人家庭的切身利益,是军地双方共同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拓展工作思路,创新发展模式,探索长效机制。根据南京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的意见》(南京军区[200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驻赣部队干部家属子女就业就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就业安置原则 1、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19号)和江西省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江西省驻赣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随字[2004]3号)文件精神,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拓宽安置渠道,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 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 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 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四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父母或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 可按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 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使用。确因工 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 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 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 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 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二、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三、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 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盛直辖市自行规定。 四、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 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五、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 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三条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 住宿的,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

广东省人事厅(6)

广东省人事厅 粤人薪[1998]1号 关于一九九七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薪[1996]2号)规定精神,1997年度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基础上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7年度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限于1997年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今后,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必须是本年度12月3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1997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条件,仍按省人事厅粤人薪[1997]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工作人员原则上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提前或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例如,某工作人员1996年度未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1996年、1997年连续两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可从1998年1月起提前或越级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我省科研单位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1991]24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强化人才宏观管理、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力度的决议的通知》(粤府办[1996]16号)规定,对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每年晋升工资的指标,可与每年提前或越晋升工资档次的指标合并使用。 四、1997年度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从1998年1月起执行。 今后,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增加工资时间,均从下一考核年度的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应在每年四月底以前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决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粤人发[2007]10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03.23 【实施日期】2007.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 活动先进单位和优秀项目的决定 (粤人发〔2007〕10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提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服务能力,2006年全省统一组织开展了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各市对该项活动高度重视,按照省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健全管理机制,清理遗留问题,推动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提升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了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良好形象,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更大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表彰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等10个“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先进单位”;表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制定《广东省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等24个“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优秀项目”。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珍惜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 全省劳动保障系统要以先进单位为榜样,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继续加强社会保险业务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努力开拓我省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局面,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全省社会保险业务建设‘旭日工程’活动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 案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粤劳社发[200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8.03.17 【实施日期】2008.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 (粤劳社发〔2008〕6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人事局、教育局、财政局、公安局,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粤办发〔2006〕28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分工方案〉的通知》(粤教毕

〔2007〕1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具有重大意义。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政策措施,全面做好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各项服务工作,切实维护其合法就业权益,为高校毕业生选择基层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我省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规范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行为,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 各级劳动保障、教育、人事部门要互相配合,督促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与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招用高校毕业生过程中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和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在基层就业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政策措施,确保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对到村、社区、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或自主创业,并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其考录和招聘到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其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自由

湛江市事业单位综合基础知识套题(省人事厅版)(二)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选项中至少有一项符合题意的,请把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入括号内) 1.物质和运动的内在统一性体现为(ABCD )。 A.物质是运动的主体 B.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 C.物质是运动的实在基础 D.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 2.“揠苗助长”这句成语的哲学寓意是(ABC )。 A.发挥主动能动性,要尊重客观规律 B.事物之间的联系是客观的 C.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D.辩证的否定是发展的环节 3.在下列命题中,属于主观唯心主义观点.的是(ACD )。 A.我思故我在 B.存在就是被感知 C.物是绝对观念的外化 D.万物皆备于我 4.阶级的产生是同(AB )。 A.生产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 B.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的 C.政治暴力密切相联系的 D.思想发展密切相联系的 5.对待历史文化遗产的正确态度是(ABC )。 A.取其精华,剔其糟粕 B.批判地继承

C.推陈出新,古为今用 D.全盘肯定 6.辩证的否定观和形而上学否定观的区别在于(ABC )。 A.是否承认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 B.是否承认否定和肯定既对立又统 C.是否承认否定是事物发展和联系的环节 D.是否承认否定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 7.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是(AB )。A.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 B.后者是前者的体现和保障 C.前者为后者服务,服从后者 D.后者是固定的永恒的,前者是发展的 8.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含义是(AC )。 A.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 B.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会经历的起始阶段 C.没有实现现代化的、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 D.实现了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的社会 9.坚持“二为”方向是(ACD )。 A.指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B.指为物质文明、为精神文明服务的方向 C.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表现 D.社会主义文化与资本主义文化的根本区别所在10.下面关于“一国两制”构想的说法正确的有(AC )。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粤人发[2008]129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的基本生活,经研究,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一)纳入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因公死亡人员、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编制内正式人员、离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办理退职人员。 (二)参加工作不满5年的非因公死亡人员以及其他临时聘用人员,其遗属原则上不实行定期补助办法,确有特殊困难的,由死者生前单位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三)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养老保险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补助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是指无经济来源,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再婚子女)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以及在高等学校进行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三、补助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每人每月定期生活补助标准,按略高于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可按高于保障线标准 的30%掌握,并随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除按上述补助标准发放外,可另外增加补助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条件的,按最高一项标准计算补助): 1、对经组织确认在保护、抢救国家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中因公牺牲的工作人员遗属,每人每月按补助标准增加50%。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 粤人薪〔1996〕第19号 1996年12月6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有的地区和单位就探亲假、婚假、年休假、丧假的一些具体问题询问如何处理。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对探亲待遇规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问题,可按工作人员与探亲对象居住在异地,并且双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工作人员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异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条规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选择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员选择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费的开支办法,经与省财政厅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员探亲假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三、工作人员按现行规定,工作年限必须满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据目前国家关于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补充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5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可转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期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五、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经单位领导批准,也可给予5天的丧假。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向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反映。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国家公务员调任、转任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调任。转任,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的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和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出发,与公务员的培养、使用、优化结构等相结合,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以下统称为党政机关)调任、转任的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以下统称为国家公务员)。 其他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央驻粤国家行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调任,是指省的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处长、副处长或者凋研员、助理调研员非领导职务,市、县(市、区)党政机关从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调人担任科级领导职务或者处级领导及非领导职务,以及国家公务员调出党政机关任职。 本办法所称的转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在实行(含参照及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之间的调动(包括跨地区、跨部门调动)。 第五条党政机关调任、转任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调任、转任的人员,应具备拟调(转)任职位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技术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符合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调任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跨地区转任国家公务员的,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工作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调任处、科级国家公务员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调任县级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的,学历可放宽为大专以上);国家公务员转任到地级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其中,转任到省级党政机关及广州市区单位工作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专业技术人员调任处级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调任科级领导职务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担任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两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人事厅 文件广东省教育厅 粤人发…2009?167号 关于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中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省有关职称改革的文件精神,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决定于2009年在全省开展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条件 — 1 —

评审范围包括在我省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学部、电化教育机构和基础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中学教育教学工作的,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证书和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中学教师和教研员。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条件(试行)?(以下简称资格条件,详见附件一)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组织 (一)省人事厅设臵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省教育厅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广东省中学正高级教师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委员库,负责全省中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 (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设在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负责评委会评审委员库的管理、评委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三、申报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向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按要求提交符合资格条件规定的申报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必须做到准确、客观、真实。 (二)单位审核及推荐上报。 1.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2 —

职称评定: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人事厅文件)

广东省人事厅文件 粤人职[2000]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条件》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人事局,各县、县级市、区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委组织拟定的《广东省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广东省建筑材料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请报告我厅职称处。 二OOO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建筑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建筑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须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标准、规程,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设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熟练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的研究、设计、施工、安装、测试、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在岗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申报。 (三)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四)虽不具备上述学历,但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受聘工程师职务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1.获国家或省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优秀设计(优秀勘察、优秀工程)奖一等奖以上攻关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3.主持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的开展研究、设计、施工,其技术达到当时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获得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 第四条外语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一门外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命题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 1.获博士学位。 2.任现职期间公派出国留学或工作,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条件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表彰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文 件 号】粤人发[2006]30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6-12-29 【实施时间】2006-12-29 【时 效 性】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社会保障局): “十五”期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劳动保障部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决策部署,经过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卓有成效的工作,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得到全面发展。就业工作取得新成效,全省就业总量增长迅速,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步伐加快,就业局势保持稳定;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新突破,技工学校办学规模和质量不断提高,技能人才总量明显增加;社会保险改革取得新进展,覆盖面不断扩大,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位居全国首位;劳动关系调整迈出新步伐,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劳动保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新成绩;劳动保障基础建设迈上新台阶;涌现出一批勇于改革、开拓进取、善于创新、艰苦奋斗的先进集体和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勤政廉洁、甘于奉献的先进个人。 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激发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我省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更大的发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决定授予广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等23个单位“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授予彭德华等42名同志“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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