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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本指引由辽宁保监局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行政许可工作请联系辽宁保监局办公室

联系人:赵常龙 22596558

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引

一、总体介绍1

(一)行政许可事项。1

(二)行政许可流程及时限。1

(三)一般性要求。2

1.申请人的要求。2

2.材料组织的要求。2

3.填报电子化文档的要求。3

4.领取许可证的要求。3

二、具体实施规程4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4

1.筹建阶段。4

2.开业阶段。9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13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13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14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15

一、总体介绍

(一)行政许可事项。

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设立分为筹建与开业)。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3.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二)行政许可流程及时限。

需要说明事项:1.收文不等于受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收文,当场出具收文回执。在收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相关材料的,出具补正通知书。对于分支机构设立以外的行政许可事项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如遇特殊情况将延期10个工作日。对于分支机构设立事项,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2.补正材料要求。补正材料中涉及请示文件的,如果只是修改文件内容,请示文件文号和标题不能更改。

3.撤文要求。保险机构在申请撤文时,需要提供撤文申请,注明所撤文件的文号、题目,并将报送申请材料时收到的收文回执第一联一并退回。

(三)一般性要求。

1.申请人的要求。

(1)申请人的范围。申请人只能是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

(2)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应对申报材料尽到严格审核义务。法律责任: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撤销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3)联系人制度。申请人应指定熟悉行政许可工作的专人负责行政许可申报工作,如果联系人变更应及时报告,并做好工作交接。

2.材料组织的要求。

(1)份数要求。原则上,行政许可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一份,并应按照所需提交材料的顺序依次排好。书面材料应使用曲别针、长尾夹进行整理,无需装订。

(2)复印材料要求。申请材料中有复印件的,应当在每份复印件上分别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要清晰能够辨识。

(3)行文要求。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要规范、准确、真实。应使用与许可证一致的机构名称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请示文件标题中的申请人应与公文申请人保持一致(例如当申请人为省级分公司时,不能出现xx保险公司关于xx的请示,而应为xx公司辽宁分公司关于xx的请示);不能在公文中出现公司内部的不规范称呼和叫法(例如使用三级机构、四级机构、总监、高级主管等,或将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进行混同)。

3.填报电子化文档的要求。

(1)客户端的下载。下载地址: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2a4821375.html,,cn)—办事服务—文件下载—其他下载;查看系统操作指南:运行客户端—帮助—目录和索引。

(2)信息填报要求。机构编码与机构名称要相符;机构名称、层级、地址、业务经营范围填写要准确完整;高管人员身份证号码、学历信息和工作经历填写要准确;拟任高管人员所在机构同时申请开业时,高管人员所在机构的编码应填写为6个0。

(3)制作附件的要求。填报客户端时所挂附件要与书面申请材料一致;不能采用压缩包;在将所有附件添至客户端后再进行保存,中途进行保存操作将会出现附件丢失的情况;针对补正材料电子化文档,无需重新填报客户端,只需报送补正材料的电子版;高管人员学历附件应为原件彩色扫描。

(4)其他要求。电子化文档需用光盘刻录,在刻录时应将所挂全部附件一并刻录至光盘;每项电子化文档(包括附件及补正的电子化材料)大小不能超过40M。

4.领取许可证的要求。

(1)提交材料。领取许可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介绍信、

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报纸公告相关手续或证明、更换新许可证的需提交原许可证原件。

(2)关于公告。申请人要按规定在报纸上登载公告。公告内容按照许可证管理办法执行。(内容包括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机构的住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3)时限要求。申请人应当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领取保险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

二、具体实施规程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省级分公司设立由中国保监会负责审批,其中开业阶段材料向我局报送。

筹建阶段

1.前提条件。

(1)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中应至少包含拟设机构层级地区、前期市场调研情况、相关人员储备、偿付能力水平状况、分类监管评级情况等内容。申请人应按照发展规划提交机构设立许可申请。

(2)筹建负责人应通过我局组织的任职考察方可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任职考察要求详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中的任职考察须知(见第17页)。

2.提交材料。设立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共计10项):

(1)设立申请书(题目为xx关于设立xx的请示,在正文中应明确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拟设机构的全称);

(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偿付能力报告应由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精算负责人、合规负责人等人签字);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应由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人签字;申请人为省级分公司的,应提交省级分公司的内控制度清单);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申请人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各级分支机构职能;各级分支机构人员、场所、设备等方面的配备要求;分支机构设立撤销的内部决策制度;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申请人为省级分公司的,应提交省级分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告内容应完整),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针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每一项分别作出说明);

(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提交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针对第十二条每一项分别作出声明);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省级分公司的,应提交总公司批准文件)。

需要说明事项:一是同一机构申请设立多家分支机构,以上第(2)、(3)、(4)、(9)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只需首次报送时提交,再次报送需提交已报送说明。说明内容包括该材料首次报送时间、文号及具体事项等。

二是省级分公司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应当提交的偿付能力报告和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尚未完成的,可以提供最近区间已完成的相关报告,并附总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3.特别提示。

(1)关于学历认证。一般情况下,学历认证有以下两种方式:通过个人账户、企业账户等方式登录学信网查询学历,并截取学历查询信息;出具学历认证报告(辽宁省高中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中心,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联系电话:024-********;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认证处,联系电话:010-********)。

党校学历认证要求:2008年10月之前在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参加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取得的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需提交党校出具的学历证明书、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遗失不能补发的,需提交党校的相关证明。

军校学历认证要求:可做学历认证报告。

境外学历认证要求:在国外或境外获得的学历应该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按照该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确定学历层次,该认证可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网站查询。

学历认定不仅限于全日制,自学考试、夜大、函授、远程教育等国家承认的学历,都予以认定。

学位认证的要求参照学历认证要求。

(2)关于筹建负责人。筹建负责人要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筹建负责人工作经历需要进行核查,具体要求见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见第17页)。

(3)关于时点的审核标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时间限制的,申请人自申请日上溯规定期限内不得存在相应的禁止性情形;《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无时间限制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不得存在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分支机构设立申请的受理之日为行政许可实质性审核的起算时点。

(4)关于条文适用的标准。一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关“以上”、“以下”等规定,均包含本数;二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

行政处罚”,适用于《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49号)规定;三是《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内设部门主要负责人。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是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二是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三是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四是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五是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在拟设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一是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二是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三是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四是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五是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六是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七是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

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八是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5)关于筹建机构名称的注意事项。拟筹建机构名称应完整规范,可事先到当地工商局咨询。曾出现过“筹建机构名称为辽宁分公司xx支公司,工商局未核准通过”的情况。

开业阶段

1.前提条件。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2.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共10项材料):

(1)开业验收报告(xx公司关于xx开业验收的报告);

(2)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3)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筹建报告、产权证明、消防证明、租赁协议中地址、面积、租赁期间、产权人与出租人等要素要一致、规范;地址规范写法:xx市(地级市)xx县(区或县级市)xx镇(乡)xx街(路)xx号;特别注意房屋产权存在共有人的情况,出租方要有共有人签字或提交共有人授权出租人进行出租的授权书,房屋产权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监护人签字);

(4)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5)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6)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

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7)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机构设置与从业人员情况报告中应包括所设机构业务、财务、人事、行政等方面的职能,部门设置及职能、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等内容;从业人员情况中应包括员工数量、年龄、学历、从业等基本情况,接受总体培训及专业培训等内容);

(8)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9)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10)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目前主要包括:业务授权书(依据许可证管理办法);反洗钱相关情况报告,包括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反洗钱系统功能、反洗钱组织架构、反洗钱岗位设置及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等(保监发[2011]52号中要求报送的内容);统计和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包括统计联系人等(保监发[2005]44号中要求报送的内容)。

3.特别提示。

(1)营业场所产权或使用权。

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包括以下3种情形:

a.自有房产: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

b.租赁房产: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其中,转租的应有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方进行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转租期限、面积等信息须在原租赁期限、面积内。

c.无偿使用房产: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与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书面同意书,同意书中应明确使用场所地址、面积

及使用年限。

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以下6种形式:

a.房产证;

b.商品房购房合同与正式发票;

c.五证与竣工备案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竣工备案表);

d.拍卖所得的需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内容不完整的需同时提交拍卖协议;

e.房产部门开具的产权证明;

f.军产或政府产权的需由相关部门提交证明材料。

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集团内的产、寿、养老、健康等分支机构如在同一营业场所内,各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功能需严格区分,保证营业场所独立。

(2)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的5种形式:

a.如在不改变消防设施、消防装修、消防疏散通道的情况下,经过咨询消防部门不需重新进行消防验收,可以提交消防承诺书及原有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消防承诺书中应明确上述具体情况、以及采取哪些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明确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其中,300平米以下的独栋建筑可以直接提供消防安全承诺书(公消[2015]209号)。

b.消防验收意见书(乡镇以下可以由具有消防职能的派出所出具);

c.消防网上备案(消防备案分为建设工程设计验收消防备

案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两个阶段,需要提交竣工验收备案状态、内容截图,并提供4位备案码);

d.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e.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村民自建住房不适用该规定的条款,在承租村民自建住房时,需提交房产属于村民自建住房的证明以及消防承诺书。

(3)开业验收。

a.对于新设立的省级分公司,我局进行现场验收,主要核实营业场所、消防、办公设备及网络建设、高管人员基本信息、部门设置、人员配备及培训等情况。

b.对于新设立的中心支公司,一般每年在每家公司中抽取一个进行现场验收,对于其他未抽取的机构原则上采取远程审核方式。

c.对于新设立的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基层机构,一律采取远程审核方式。申请人应对拟设机构的职场外部、职场内办公区域、办公设备设施、人员、业务财务反洗钱等系统运转等分别取照,将打印好的照片(彩打在A4纸上)附在开业报告材料后。

d.对于改建机构不进行验收。

(4)开业后的注意事项。

a.领取许可证。机构开业时拟任负责人不需要核准的,在领取许可证时,需提交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b.办理营业执照。自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其经营保

险业务许可证失效。

c.挂证照。应在营业场所悬挂许可证以及标有机构全称的名牌。

(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共6项):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XX公司关于变更xx营业场所的请示);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新营业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须提交总公司批准文件;

(5)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6)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目前需要提交原许可证复印件)。

(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审批。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共12项):

(1)改建申请书(xx公司关于xx改建为XX的请示);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5)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拟改建成的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8)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9)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10)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11)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逐条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2)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四)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1.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共5项):

(1)撤销机构申请(xx公司关于撤销xx的请示);

(2)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申请撤销理由中应明确拟撤销机构成立至今的业务规模、人力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

(3)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善后事宜处理应当包括对原有客户的后续服务、员工安置、单证管理、办公设备及营业场所的处置等方面的内容);

(4)总公司意见书;

(5)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2.需要说明的事项:

(1)批准撤销后,申请人应在领取批准文件时,交回撤销机构的许可证原件。

(2)外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按照谁批准设立谁负责审批撤销的原则办理。

(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1.前提条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任职考察通过后才能报送申请文件。

(1)任职考察须知。

①任职考察形式:笔试考察,采取闭卷机考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为60分钟。试卷总分值100分,60 分以上为合格。

②任职考察报名:任职资格考试由辽宁保监局人事教育处统一组织。申请人要做好考试人员的组织工作,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考试报名事宜,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经省级分公司责任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省级分公司公章的《参加笔试考察人员名单汇总表》报送至指定邮箱lnbxggks@https://www.sodocs.net/doc/2a4821375.html,。

③笔试考察考场:原则上任职考察考场位于辽宁保监局5003房间。最终以辽宁保监局人事教育处通知为准,辽宁

保监局人事教育处将提前电话通知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联系人笔试考察时间及地点。

④任职考察频次:原则上每月集中举行1次,具体视报名情况而定。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个月的第二周进行,具体安排将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发布。

⑤任职考察结果:参考人员交卷或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当场公布考试成绩,并由参考人员签字确认。笔试考察未通过人员可以申请补考,每人每年参加补考不得超过2 次,自其初次参加考试之日起计算。通过任职考察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将在笔试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公文传输系统公布,通过任职考察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所在省级分公司可在收到考试结果通知后直接提交其任职资格核准申请。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从通过任职考察之日起一年内未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的,须在任职前重新参加任职考察。

需要说明事项:①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全国互认,1年内有效,考试成绩自参加考试当日起计算。②对已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转任同类同级保险分支机构的同类岗位时,无需重新考试。③考试过程中出现冒名顶替、抄袭舞弊、使用手机、不服从管理等情形的,当场取消考试资格,1年内不得参加考试,并对其本人及其所属省级分公司进行通报。④如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由所属省级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报送书面请假函,1年内无故缺考2次的,从第2次缺考之日起1年内不得报名考试。

(2)学历验证须知:拟任中心支公司及以上层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筹建负责人,且以前没有中心支公司及以上层

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核准文件的,需要提交学历验证(2003年7月-2006年9月期间已经任命、未曾取得过任职资格核准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发生新的任职,均需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时需要提交学历验证)。

(3)学历要求:首次担任中心支公司及以上层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学历应为本科。

2.提交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共7项):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xx公司关于核准xx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请示);

(2)中国保监会统一制作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任职资格申请表的填报要按照填表说明规范填写,工作经历填写要完整,不仅限于金融保险工作经历,工作单位部门应具体,外勤应统一规范填写为营销员,不分外勤部经理、业务主任、业务经理等,人事部门应做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从业经历核查工作,避免出现从业经历核查不一致的问题);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交护照复印件(身份证、学历证、护照中的姓名、出生年月等信息一致,身份证明等复印件需在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加盖公司公章);

(4)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内容应完整,任职申请表中工作经历要与综合鉴定一致);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需要提交劳动合同而非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信息要与任职申请表一致);

(6)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目前主要包括: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一年内在超过3家(含3家)保险公司任职的,应当由本人提交两年内工作情况的书面说明,并解释更换任职的原因)。

需要说明事项: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申请人以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核实从业经历。

(1)各层级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②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①担任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②担任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3年以上;

③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

④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①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②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①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②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

③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

④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2)从业经历核查:

对于拟任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及以上层级高级管理人员要向其原工作单位或监管部门核查其近5年保险金融从业经历。

如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与原单位存在尚未解决的经济纠纷等问题,申请人应撤文,待纠纷得以解决后申请人方能再次申报。

收到保险从业经历核查函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核查材料原件。

(3)需要说明事项:

a.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包括:中心支公司部门一把手,省级分公司部门一把手、副职(不含部门下辖的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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