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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质量纠纷法律问题探析论文

自建房质量纠纷法律问题探析论文
自建房质量纠纷法律问题探析论文

法学专业(论文)

题目:农村自建房质量纠纷法律问题

探析

院系政法学院

专业名称法学

年级班级 07—1

学生姓名李森

指导老师盛蓓

2010年11月10 日

摘要

三农问题在我国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我国作为一个拥有近八亿农村人口的大国,与农村、农业、农民有关的任何一个问题都不是一个小问题,随着农村的发展和农民住房需求的增加,因农村自建房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我国建房市场的现状是缺乏相关法律规范,地方建设部门监管不严,农村建筑工人专业素质低下等。

综合农村建房市场的现状我们发现,因农村自建房质量问题引发纠纷有其特殊性,本文试图运用对比分析和论证分析等分析方法,并结合农村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在明确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突出重点,并进一步提出适合解决我国农村自建房质量问题纠纷的方法。

农村自建房质量问题纠纷面临许多问题。一是建房合同的性质不明确;二是房屋建筑质量令人担忧;三是房屋质量鉴定存在诸多问题。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提出要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发生,首先要出台适合农村现状的法律规范来规范农村的建房市场,其次要正确分析农村承建合同的性质,最后应规范鉴定过程,重视房屋质量鉴定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

关键词:自建房承揽合同房屋质量质量鉴定

农村自建房质量纠纷法律问题探析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社会主义新局面的重大目标和任务,和谐社会建设包括诸多方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建设和谐农村。农村一词不仅使人联系到特殊的地理环境,而且还牵涉诸多的经济、道德、文化等因素。解决农村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实际,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于司法实践中创设适合农村风俗民情,并能为广大农民接受的法规模式。本文重点探究农村和谐建设的一个法治领域,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即农村自建住宅出现质量问题纠纷的法律救济。

近些年随着农村自建房数量的增加,有关自建住宅引起的法律纠纷也逐年增多,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范,法官在判决时遇到很大的困难,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不一,差异也很大。当事人一方为辛辛苦苦靠体力劳动来挣钱的农民工,另一方为用数年外出打工挣来的血汗钱建房的建房人,施工结束后由于没有相关的农村房屋质量验收标准,双方又没有订立详细可操作的工程质量标准,所以在施工款给付和质量损害赔偿的问题上容易产生纠纷,法院处理这类案件一方面要保护农民工的劳务报酬受偿权利,另一方面又要切实维护建房者住上安全、质量可靠房屋的权利。本文结合司法实践着重探讨农村自建房质量纠纷出现的原因及解决纠纷应注意的问题,以寻求纠纷双方利益平衡点。

一.农村自建房质量纠纷基本问题概述

(一)矛盾类型

近年来,农村建房引发纠纷日益增多,且冲突激烈,难以调处,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主要难题之一。

由农村自建房引发的纠纷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相邻权纠纷,通常由于通行、通风、排水、截水、采光等原因引起;二是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由于分家析产导致宅基地区分不明确引发的建房纠纷,通常一方坚持建房,另一方竭力阻挠,从而积怒成怨;三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由于高空坠落、墙体倒塌等原因导致伤亡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是房屋质量安全纠纷,由于建房人所承建房屋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建房一方拒付工钱或要求损害赔偿所引发的纠纷。

(二)纠纷特点

1.冲突程度激烈。农村建房被视为家庭乃至家族的大事,发现建成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后,建房人心态焦躁,言行过激,拒不给付工钱,矛盾相对方认为上门强行索要工钱解决问题的有利手段,由此导致矛盾易于激化、扩大,引发群体性事件。

2.民俗因素复杂。例如相邻权争议,双方的焦点包括大量风水方面的民俗因素,主要由于门窗位置、烟囱朝向、厕所方位、房脊高度以及迷信思想等原因引起,双方基于传统观念认为一些做法和现象犯禁忌、不吉利,进而引发激烈矛盾。

3.审理难度较大。事实难以认定,法律关系难以厘清。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各方对责任承担无明确约定,相互推诿。在房屋质量安全纠纷中,对于房屋的质量双方各执一词,法官由于缺乏相关的

专业知识,导致认定案件事实的难度加大。部分纠纷当事人不以金钱给付为诉讼请求,基于“要面子”、“出口气”的心态参加诉讼,导致调解难度增大。

二.农村自建房质量纠纷的产生

(一)有关承建合同的争议

1.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或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口头合同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很难明清,双方各执一词,法官更是为难。而签订的书面合同又过于简略,合同仅仅明确了主要的权利义务,一旦出现在细节上的纠纷,简单的施工协议未免显得苍白了许多。例如建筑材料的质量规格,施工质量规范、工程结束后的验收标准、发生工伤后的责任承担、附属工程的范围等都难以写进施工协议中,发生了纠纷后这些关键的细节问题变得难以有据可查。

2.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同。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合同本为承揽合同的一种,但由于完成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承揽关系与传统的承揽有一定的区别,所以《合同法》把它们明确区分为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仅限于工程的建设,所谓工程是指比较大而复杂的土木建筑,对其要求比较高,这是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一类独立合同的原因。

那么农村自建房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我们还要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为建筑工程。根据《合

同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建设,由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建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2)合同主体要求比较严格。由于工程建设本身特殊性,如投资大、周期长、质量要求高等,所以相关的建设法律明确规定发包人一般应为经过批准建设工程的法人,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资格的法人。例如《建筑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将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只有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才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合同无效。(4)对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质量监控较为严格。因为这类建设施工项目动辄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尤为重要。另外建设工程的承包方享有法定优先权。

从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征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与工程建

设相关的合同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农村建房因其建设难度上的简易化和操作规程上的简单化保持了其原始面目,完全不同于高度发达且要求极为严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一些观点认为加工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是质上的区别,而民房建设与大型工程建设仅仅是量上的差别,量上的差别不应导致合同性质的变化。我认为这种观点并不能站住脚,我们不能仅从工程大小和复杂程度的角来判定二者只是量的区别,应在纵观各种建设工程规范,深入分析立法者意图的基础上来分

析建设工程合同与加工承揽合同的本质区别。

3.农村建房合同法律的适用。

关于建设工程有一系列的质量要求规范,那么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的大量规范是否适用于农村自建房的建设呢?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

体分析。《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同时该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可见建筑法已将建筑活动分成了不同的层次,鉴于不同复杂程度和规模的建筑活动遵循规律的特殊性,建筑法没有囊括所有的建筑活动。至于什么样的算是低层住宅,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则将建筑法规定的农民自建低层住宅解释为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及两层以下住宅①。就此是否可以认为以房屋层数的多少来确定能否适用《建筑法》呢?我认为这一条仅是原则上确定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概略性参数,并不能一概的认为只要是农村低层住房的建设都不适用《建筑法》,诸如农村房屋交由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施工方的建筑活动则要受到《建筑法》的调整。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监控的规范,第二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

①闫杰,《农村自建住宅法律问题探析》,江苏法院网

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没有适用例外规定,似乎大多数的建筑活动都被涵盖在了《条例》的调整范围中。但是《条例》的大范围适用对于农村民房建设活动未免有一些苛刻。《条例》是依据《建筑法》制定的,《建筑法》未加以涵盖的建筑活动,在《条例》中也理应不能包涵,加之在操作层面上把所有的建筑活动都纳入《条例》的管理有一定的难度,缺乏可操作性。

(二)关于房屋质量的争议

1.存在的质量问题。广大农村地区存在一大批建筑施工队伍,他们没有任何资质,也没有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施工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特别是在一些偏远山区,地势、土质对建筑物的要求有比较高,然而施工方又缺乏相应的技术保障,所有一些问题经常发生,主要表现在:(1)基础埋深不够。(2)砖砌体砂浆强度饱和度不够。(3)墙体开裂,倾斜。(4)楼地面空鼓、开裂,墙体抹灰不平整。(5)防水不符合要求。(6)钢筋布置不合要求。

2.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由于我国经济近年来的持续快速发展,农村经济逐步走向繁荣,农民收入大幅增长,对于物质生活的要求也水涨船高,最明显的则反映在农村的住房需求上,农民纷纷拆旧翻新,改善住房条件,二十一世纪以来的十年见证了我国农村居住环境发生的翻天腹地的变化,伴随农村规划的推广实行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推进,农村瓦房改楼房建设如火如荼。然而,由于一开始就缺乏充分、科学的市场规制,有关农村建房法律法规不完善,农村建房

建筑队缺乏有效的管理和规制。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民建房的管理,主要在于房屋建造的合法性审批,而对房屋设计的安全性、建筑队的资质、技术水平、安全设施是否齐备、施工过程中的操作等缺乏监管,这也是农村建房合同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农村自建房一般是由建房人提供建房所需要的钢筋,水泥、砌砖等材料,承建人仅提供劳务,交付劳动成果。农村建筑队大都是无资质、无图纸、无资金设备的“三无型”建筑队,落后的施工工具和低下的机械化水平,建筑队人员也多为临时组建,为节省人工、赚取最大利润,建筑队同一时间承揽多项建房工程,由于工时紧,人手少,导致工人施工粗糙不细致,建房质量问题频发。②另一方面,建房人提供的建筑材料不符合质量要求,贪图省钱省料而忽视工程质量,楼房选址对地基质量要求高,房主自己设计房屋结构,以及施工过程中随意指挥等都为工程结束后产生质量问题埋下隐患。

(三)房屋质量鉴定作用的发挥

1.房屋质量鉴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农村自建住宅的质量问题至少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第二,如果存在质量问题,这个质量问题是什么样的质量问题;第三,这个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建筑原料不合格造成的,还是施工原因造成的,或各种因素综合导致的;第四,既然这个质量问题已经客观存在了,那么如何对该问题房屋进行修复,或者说因为这个质量问题建房人究竟损失了多少钱。不难发现,对于如此链条式的问题设置和连

②闫杰,《农村自建住宅法律问题探析》,江苏法院网

续解决其实是在推进一个过程,即认定建房人要求承建人进行赔偿的法律要件是否齐全的推理过程。由于法官缺乏专业知识,针对上述问题也难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做一个令人信服的评判,此类案件当事人往往会主动提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的知识对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房屋质量鉴定一般由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鉴定申请,法院安排当事人双方协商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房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公平严格的法律程序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强鉴定结论的可接受度,并且大多数当事人并不排斥房屋质量鉴定。房屋质量鉴定结论为法官评判案件提供了技术依据,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的后期判决执行的压力。

2.房屋质量鉴定存在的问题。首先,农村房屋质量鉴定具有局限性。农村自建房屋不同于较大工程项目,农村房屋建设中承建方往往没有相关的施工记录,对于地基、砌体、钢筋等暗工程有没有相关的数据记录可查,对于建筑材料的产地性能等都缺乏相关的记录,这就为准确鉴定房屋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增加了难度。实践中鉴定人员只是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项进行局部鉴定,对于隐藏着的质量问题难以触及。其次,缺乏明确可以适用于农村民房鉴定的法律规范。倘若根据建设工程的相关质量验收国家标准对农村民房进行鉴定,那么可以肯定没有任何一幢房屋经得起鉴定,其结果肯定是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承建人在每一起诉讼中都要败诉赔偿。最后,鉴定结论过于简略,难以令人信服。部分鉴定机构设备简陋,人员参差不

齐,职业素质不高,鉴定结论参差不齐。简单的鉴定结论叫人云里雾里,对于鉴定结论缺乏充分的法律和技术依据,分析说明一项也多是对问题的简单陈述,难以深入分析问题。这样的结论难以让人信服,其后果是直接影响民事裁判的公正性。

三.农村自建房纠纷问题解决的建议

(一)农村自建房合同应区分情况认定合同性质

如果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会因施工方没有相应资质而导致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将使房主逃脱及时支付工程款的责任而不必因迟延付款而承担违约责任,等于变相鼓励房主寻找个人施工,这样花费少而且责任也小。同时,这样也会产生农民工不能及时获取工资的社会问题。合同无效还会使施工人的一些违约行为,比如迟延完工、质量问题,即使给房主造成损害,房主也无从要求赔偿,而且施工人对工程也没有保修责任,这对房主的保护也是不周到的。这样就会造成一个恶性循环,房主会尽力拖欠工程款,而施工方相应的也会不注意施工质量。所以我认为对于在签订合同时建房人明知对方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为了合理保护建房人和承建人的利益,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确认合同的效力,而因无资质导致的房屋质量问题,应当认定当事人双方对此均存在一定过错,区分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承担。

前文已经论述对于有资质的专业施工队伍建设农村民房应当适用《建筑法》,笔者认为,对于承建方为施工企业的合同易应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一方为专业的施工队伍,合同标的、价款等都会与一般的民房协议有所差别,承建方也理应承担更多的合同责任,施

工过程也应当更为严格,对于工程的质量要求也会更高,所以此类合同认定为建设工程合同会更好的保护建房人的利益、更严格的规范施工方的施工行为。如果建设的是二层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其建设活动的规范应适用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应将此类农村建房合同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此时施工队因没有资质而合同无效,则可以参考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即只要质量合格,承包方可以按约定要求工程款,但同时还应当明确,承包方按约定受领工程款,也必须承担对应的约定义务,如保修、按期完工等,以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公平原则。

(二)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

消除农村自建房存在的质量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办到的,需要做长期的工作,从标准、工艺、操作、技术、材料和管理方面人手,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如下治理。首先,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农村施工队伍的管理。应在考虑农村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适应农村施工的需要对农村施工队伍从各工种人员配置,机器设备配置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规范。对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发给农村建房资质证书,并记录在案,统一管理,根据施工单位资质证书限定施工范围。其次,加强农村建筑队施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施工人员技术素质。各级政府应利用当地农闲时间,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上岗操作证。这样能使施工人员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掌握各项施工规范,提高施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从而杜绝工程质量隐患的发生。③再次,地方房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人

③包显林,简述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山西建筑,2008第25期

员根据本地区农村建房特点,编制施工图集、制式合同供广大农村建房户参考。地方相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地理特点、人文风俗、农村建房习惯,编制以小册子的形式体现的建房范例,内容可以涵盖对农村自建房的基础、主体、装饰、电器安装等工程施工方面的介绍,适合本地区生活习惯的房屋设计方案,施工管理规范及常识,制式合同签订的注意事项等,当事人双方参照小册子签订建房合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最后,要加强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设主管部门要改变过去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城乡统筹管理,充分利用县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有的管理资源,赋予其在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监察职责,建立日常检查与巡查相结合的长效机制,逐步提高农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覆盖面。

(三)依据鉴定结论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份额

不可否认如今的司法鉴定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也不能排除一批建房者以投机动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以获得高额赔偿,但这毕竟只是非常规现象。可以确信的说,认定案件的基础事实,明清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存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以及修复所需要的费用,司法鉴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解决建房者与承建人责任划分问题时,应当依据鉴定结论所确定的造成质量问题的双方原因大小和过错程度来确定损失负担。如果司法鉴定给出的结论说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是由施工造成,那么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

损失等违约责任。在确定了承建人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同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进一步具体确定双方的责任:

1.建房人是否提供施工图纸以及图纸设计的结构是否合理。建房图纸对于房屋的质量有着很重要的意义,施工图全称是“建筑工程施工图”,是表示工程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的外部形状、内部布置、结构构造、内外装修、材料做法以及设备、施工等要求的图样。设计图纸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着房屋完工后的质量,现实中多为由建房人提供图纸,承建人按照图纸施工,然而承建人提供的图纸难以符合规范要求,多为简单的勾勒和不规范的数据罗列而形成的设计。笔者建议鉴定机构在鉴定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施工图纸,首先论证设计的合理性,之后结合鉴定出的质量问题具体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倘若产生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存在缺陷,那么就应当相应减轻承建人的质量担保责任。

2.建房人是否参与施工指挥和管理。在没有严格的施工程序规制和分工的情况下,建房人、承建人往往在建房的整个过程中共同发挥着指挥管理作用,甚至在建房中途参照建房人指示临时改变施工计划或初始设计,或任意增加和减少房屋组成部分,或临时更换原料和施工人员等。相对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村建房中建房人的决定权大,对于施工过程的支配力强,以致于从某些表象看,农村建房的基础法律关系甚至符合房主作为雇主承建人作为雇工的雇佣合同

法律关系的某些特征,概括地讲,农村建房中承建人对于建房人的依赖性较强,基于此,即使是施工导致的质量问题也很难排除建房人指

挥不当造成的可能。另外一种情形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施工戒约,建房人需要在整个建房施工过程中对建房施工进行监督,其疏于监督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建房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过失责任,并相应地减轻承建人的赔偿责任。

3.尊重当事人合同约定。住宅建设之前或建设过程中,建房人与承建人达成关于建房施工价款及其支付、工程进度以及房屋质量等的协议约定,或者是口头的或者是书面的,该约定应认定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效合同,因为农村建房原本不存在关于建筑质量的国家标准加以规制,所以合同约定成为法官处理此类案件的最重要依据,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仅在该意思自治使当事人间利益显失公平或侵犯到社会及他人利益等情形出现时才主动站出来打抱不平。基于此,倘若建房双方对建筑质量标准约定的较高,则势必建房人要付出与此相应的更高报酬,待建房完工后以较高的质量标准评判该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亦未尝不可,倘若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较低,则法律没有必要对建房人进行过于细致的保护,反映在案件处理上就是即使存在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也要适当减轻承建人的赔偿责任。

(四)对质量鉴定结论加以审查,不可过于依赖鉴定结论

面对司法鉴定结论,法官很少主动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只有在当事人就结论中某项问题提出异议时才会单独进行审查,而审查结果也多是异议不成立,在判决中直接采用鉴定结论。之所以如此,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法官对涉及房屋质量鉴定的专业问题了解较

少,所以对鉴定结论的简略并不敏感,仍“一如既往”的信赖鉴定结论;第二,部分法官在观念上存在误区,认为“术业有专攻”,对于鉴定涉及的专业问题,法官无从理解,也没有义务去理解,因此不重视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审核;第三,部分民事审判法官潜意识里希望转嫁风险,即便发现司法鉴定结论可能会有错误,也不愿去承担否定鉴定结论的责任,因此不积极、仔细地予以审核。我认为在当事人就鉴定结论存在异议时应要求鉴定人出庭就受质询,对于鉴定书存在的分析说明不明确、结论模糊等问题应要求鉴定人给予书面说明。事实上,我国《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也明确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决定》第十一条则专门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另外,裁判文书中应当明确法官采用鉴定结论的理由、对于当事人异议的分析以及异议成立与否的原因。对鉴定人是否适格、程序是否合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裁判文书应作一般性的阐述说明。

农村建房中的法律问题十分复杂,既是问题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也因为法律规制的滞后。因此,处理农村建房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关键在于辨析法理,方法在于综合平衡相关各方利益得失,既保护农民工利益,又关心建房人关切,既着眼诉讼成本的降低,又维护诉讼的公平正义,既发挥法律的调整保护功能,又探索法律的建设功能,既尊重农村建房市场的现实,又关注其未来发展,尤其是关于农村建房市场的规范和发展推动法律应该有所作为,如果我们以前基于承建人的

些许弱势而倾向于对其加以保护,以维持和培养脆弱的农村建房市场主体,那么今天面对业已壮大的农村建房施工群体,让承建人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责则是继续推动农村建房市场发展,深化农村建房市场改革,提高从业者素质和建房质量的必须之举,而且恰逢其时,要知道,只有在完善的建房市场中执业的高素质市场主体才能适用未来新农

村建设的发展需求,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建房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尽管我们的分析不一定能够准确地反映我国农村自建房质量纠

纷现状的全貌,但是我们针对文中所举各种解纷状况所作出的理论分析的方法和路径却是可以普遍适用的。希望本文的论述对于解决农村中存在的因自建房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王芳.浅析农村住宅建设现状及建议[J].山西建筑,2006,32

[2]杨南方.尹辉.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3]孙沛平.建筑施工技术[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4] 包显林.中国简述新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问题[J].山西建筑,2008,34(25)

[5] 沈琪.浅谈民房承建合同的性质及法律适用[J].法制与社会,2009.7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一】 背景: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 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二】

农村自建房合同协议书范本 最全

文档下载后可编辑文档,打开页眉,选中水印,即可去除水印 编号:_____________ 农村自建房合同 方: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乙 日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年______月 7 1 第页共页 文档下载后可编辑文档,打开页眉,选中水印,即可去除水印

甲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乙方详尽踏勘现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程任务,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此施工合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 、甲方将位________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工程价按实际施工面积(建成后实际测算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的价格计价 、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为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开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竣工,如无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拖延工期 、工期日开始建设,工期天。如发生强降雨、停电、地震等影响施的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顺延工期 二、工程内 、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约________平方米,共计二层。一层、二层均为砖混结构,一层________米,二层层高________米,承包范围为被建房屋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工程、油漆工程及其他装饰工程。 2、基础为条形基础,基础开挖深度及宽度按甲方要求及地质情况现场确定。基础施工含基槽挖掘、垫层施工、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施工、土方回填和夯实等工程。 3、楼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楼梯、坡屋面)。门、窗过梁由乙方现场制作。 4、全部给排水、电气、弱电的电视、电话、网线、防雷接地等,按施工图及甲方现场确定位置第 2 页共 7 页 文档下载后可编辑文档,打开页眉,选中水印,即可去除水印 及数量进行施工,所需安装设备甲方现场确定。 、内墙及天棚全部抹灰,外墙正立面和侧立面(含梁、构造柱)、背立面全部贴面砖。一层地5内墙面面铺垫层上做水泥砂浆地坪,一至二层卫生间及厨房地面全部贴防滑地砖并做防水处理、满贴内墙瓷砖。一至二层除上述做法之外的楼地面(含楼梯)全贴地板砖及踢脚线。 三、工程质量要求、乙方应当本着保质保量的原则,按照图纸及甲方要求施工,加强质量管理。1公分误差,梁、柱、22、乙方在浇灌混凝土时应认真负责、精心施工,如浇灌混凝土主筋超出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甲方有向乙方提出误差地方从新改建的权利,2公分,砖体、整体偏差超过并承担所需材料费用。、重要施工过程:如基础回填、混凝土浇筑及隐蔽工程实施前须经甲方验收后方能进行下一工3 序。 、梁、柱的浇筑必须一次性完成。 4、乙方完成基础以及每层的梁、柱布筋后,由甲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监督和验收,检查合5 格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施工。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返工材料等费用由乙方负责。、砌体材料采用标准红砖,6M75混合砂浆砌筑。、甲方发现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有偷工减料、工作不负责影响房屋质量等行为时,有权要求乙方7 停工或整改。求,并 8、乙方按工程设计图纸及甲方的要求施工,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施工要保证施工质量。、工程竣工后,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

毕业论文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营销环境分析(4):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结论 现代营销学认为,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在于它是否能适应不断变化着的环境。市场营销环境大都是不可控制的因素,但是企业如果能够不断使其经营适应自己最佳的机会,就能创造出惊人的业绩。因此,保险企业要不断地适应变化的环境,设立早期预警系统,及时改变营销策略,去迎接营销环境中的新威胁和新机会。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但和外资保险公司相比还有的巨大差距,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能否认清形势,找准定位,借鉴国外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提高保险营销水平,将是未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能否快速发展的关键。 同时,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面临的不仅是外资保险公司进军中国市场的竞争压力,而且也面临着跨出国门走向世界的机遇。在这个十字路口,只有勇于探索、敢于创新,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来,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才能在未来的保险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总体来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目前还是处于比较有利的竞争地位,适宜走发展战略。金融服务集团可以使平安人寿保险公司实现渠道、客户、品牌及管理技术等多种资源的共享,因此可以使企业利润达度提高。如果公司拥有强大个人营销渠道和完备的顾客顾客服务体系,就可以利用这些能力的延展性,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横向多元化经营带来的优势,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长期竞争优势。 总之,中国平安人寿保险公司要向国际的综合性服务集团和金融服务业的百年老店目标迈进。就一定要认真研究、分析公司的市场营销环境,尤其是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公司管理者应该事先作好充分的准备,针对经营环境的每一项重大变化,制定出一个或多个应变方案和对策,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根据变化的形势,随时修正和调整经营策略,以适应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福建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省院《福建民事审判参考》2008年第一期 1、问:如何认定施工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就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属建筑施工企业的一种内部经营方式,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此并不禁止,承包人仍应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等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2、问:如何区分劳务分包与转包、违法分包? 答: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或者专业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等)发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转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由第三人施工完成。分包是承包人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某一部分施工项目交由第三人施工建设,其中《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所列的四种行为属违法分包。劳务包既不是转包,也不是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劳务分包则不为法律所禁止。 3、问:被挂靠单位(出借名义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应对挂靠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转包、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承担责任? 答:挂靠人以自已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起诉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的,不予支持;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转包或者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的,一般应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合同责任,但实际施工人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时明知挂靠的事实,并起诉要求挂靠人承担合同责任的,由挂靠人承担责任。 4、问:发包人与无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超过其实际施工成本的,超过部分是否应予收缴?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而依合同约定取得的“挂靠费”、“管理费”等是否应当收缴? 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此,对承包人依合同取得的工程价款不应予以收缴。 对承包人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而已经取得的利益,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因出借施工资质而已经取得的利益,例如:“挂靠费”、“管理费”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收缴,但建设行政机关已经对此予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应重复予以制裁。

建筑工程类纠纷案件

如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引言: 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经济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为工程承包人负责施工建设,工程发包人负责价款支付的一种协商合同。随着建筑工程项目的日益增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且纠纷形态纷繁复杂,诸如分包纠纷、“阴阳合同”纠纷等。建筑工程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此类纠纷必将涉及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所以准确定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管辖,便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事先正确约定纠纷受理机关或在发生纠纷后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案件,从而使得纠纷得以迅速处理。 一、确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首需了解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样态: (一)质量纠纷:这里的质量纠纷主要指工程实际质量与合同要求存在较大出入,或与建工设计稿并不相符,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财产损失危及和人身安全危机等情况。质量纠纷也是建筑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纠纷。面对此种纠纷,必须首先从质量不符的原因着手,通过具体分析判定相应的责任。 案例索引:(2014)皖民四终字第00299号(市广齐置业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1、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帷幕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并经竣工验收,应否承担施工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如确定,应否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涉案工程项目边受损民房的赔偿标准及数额;4、宜兴建工公司主的停工、财务成本等损失应否支持。

裁判要点:1、由于双均未提供主受损民房翻建加固费用承担比例的科学划分依据,根据国务院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在不排除宜兴建工分公司施工与民房受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宜兴建工公司对民房翻建费用承担50%的责任;2、涉案工程中的止水帷幕价格由甲乙双市场调研确定每米价为310.84元。由于深基坑支护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说明涉案基坑支护桩及止水幕墙的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不能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止水帷幕的价款;3、鉴于涉案项目工程的建设导致边民房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政府部门、建设单位负责上访居民赔偿事宜的处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广齐置业公司对24户受损民房按照“原面积、原规模、框架结构”进行翻建,对1户房屋进行加固处理,符合客观实际。4、涉案工程总价款的依据是工程咨询公司对涉案基坑支护及桩基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而非双委托万信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制的审计决算书的审计结论。故宜兴建工公司依据该审计结论主未定金额、停工损失、财务成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经济纠纷:主要体现在计价式上的纠纷及工程结算的纠纷,合同虽明确约定但会由于施工过程中新增或者变更、工程造价预实差额、政策性投入、工程地质变更等都将造成纠纷。 案例索引:(2016)最高法民终94号(华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索赔案例分析(1)知识交流

工程索赔案例分析 1、某工程施工单位在吊装屋架时,由于施工单位原因,一榀屋架掉落,建设单位要求对该屋架检测,经检测该屋架仍可使用,请问发生的检测费应由谁承担? 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安全施工的内容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按工程质量、安全及消防管理有关规定组织施工,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的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因此,如果屋架损坏,进行修复或重新购置及由此发生的其它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而如果要对掉落的屋架进行使用,则对其进行的检测是必要和必须的,因为此时该产品有可能已成为不合格产品。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材料设备供应有如下条款:“承包人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此时,对屋架进行的质量检测应被视为承包人对其采购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一种行为(或措施)。 因此,现场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材料提出检验,如合格则二次发生的检验费应由业主承担,如不合格则由承包方承担。但是从该案例看,施工方存在重大失误,导致屋架存在质量隐患,工程师有权对该构件提出二次检验,发生的检验费不论合格与否都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办单位不能进行索赔。 2、工程是一个厂区60万平方场地平整项目,当时按邀请招标,无设计图无具体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单价包干承包,并订立了施工合同。 问题:我方施工合同仅提出单价包干,单价固定,工程量不定,但无包干范围说明,未提措施费税金等项目(明显与当地省建设厅的文件要求不符)。且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因为没具体工程量所以没做措施费税金,现建设单位要求按单价包干结算无税费,我方要求税费,涉及金额XXX万元。 我方考虑中解决办法:A:参照相关清单计价规范及我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是否可行 B:参照相关索赔规范的做法,对甲方提出的结算书提出异议,双方协商,如无效则争取当地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书面鉴定报告,是否可行?答:施工方投标文件提出增加税费不可行,因为既然“当时投标文件所列的清单单价为人机材管理费税金包干”就说明单价是完全单价,是取完税的单价,所以没有调整的可能,即使找造价咨询公司,也要遵从合同约定。如双方协商不成,也可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提请调解,也可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单位是公路施工企业,在投标时有一个圆管涵投标图只有数量没有图纸,我单位按常规圆管涵报价,后中标进场施工后发现施工图的圆管涵是非规则圆管涵,厂家需要完全重新定做,其单价远远高于我们的中标价,致使我单位蒙受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向业主索赔吧,索赔的依据是什么呢?业主可能会说标前答疑时为什么没有提出来,或者当时投标时故意搞得不平衡报价,怎么回应呢? 答:可以索赔,属于业主应承担的风险,应当给予施工方工期顺延和费用补偿.索赔依据:发包方没有图纸,招标文件也未说明是“非规则圆管涵”,而标前答疑时未提出是回为没有发现,不平衡报价要有证据证明。 4、简单的说就是某项工作A根据计划应在2007.7.1开始实施,但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开工时间延迟了30天,即2007.8.1日才开始开工,但是由2007.7.4日开始,因为业主方临时供电不及时导致现场停工20天,也就是说即使承包方解决了问题,由于业主不能及时供电,承包方也无法施工,作为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工期应该是多少天?答:索赔30天。前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与后一件事情的延误时间有重叠的话,以前一件事情结束的时间为准。 5、原投标施工图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现由于规划调整场地限制无法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故改用商品混凝土,可否进行索赔。监理意见为:情况属实。答:可以索赔。索赔依据:因规划调整场地限制而引起施工条件的变化,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也无法预料的风险,此风险应由业主承担。 6、现有一改造工程,合同上第一部分的协议书第三条、合同工期的约定如下:开工日期:06.9.23(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06.11.22(暂定,以监理批准的开工日期为准)合同工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书68312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书 甲方:赵军身份证号码:42050019*****13714 乙方:王荣身份证号码:42050419*****15715 农行账号:622848 077******9176 甲方在点军区联棚乡长岭村一组建设房屋一栋两层带隔热,建筑总面积为300平米。乙方具有农村建房资质和团队,该房屋建设有乙方承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数上,协商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1、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乙方负责采购水泥砖、河沙、碎 石、水泥、楼梯和楼板水泥制品、钢材、铁钉、扎丝等建筑材料。 2、乙方提供劳务、施工工具及生活用具和施工保障,包括搅拌 机,震动机器等施工机械以及模板、脚手架等所有劳动工具。 二、城建项目 房屋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大梁、装模部分混领土及地面,前沿外墙贴砖,后侧面墙面抹水泥砂浆,顶层檐墙高度0.8米按每平方单价的65%计算,乙方以毛坯房完工。 三、承包价格 1、以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人民币520元,基础正负零80厘米以外的部分由甲方负责。 (注:如果甲方要求增加门庭,甲方就以18万元毛坯房包干给乙方承建。)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工具、人员到位进场时,甲方给乙方预付5万元,完成

第一层砖砌楼层后支付5万元,完成第2层预付5万元。工程全部完工,付清尾款。 五、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当地农村建房标准和施工要求施工。工期施工为6个月,雨天顺延。 六、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到位和三通一平,室内水电安装由甲方承担,乙方须按甲方设计要求施工。如一方违约按总价的10%支付给对方。未经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2017年11月12日精品文档word文档可以编辑!谢谢下载!

保险研究论文选题(DOC)

《保险研究》2015年关注的研究方向 (按照“新国十条”框架提出) 当前,保险学术理论研究亟需解放思想、拓宽视野,跳出保险看保险,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实务和技术研究等方面获得突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新国十条”)发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历史机遇。为了给社会各个方面在进行保险学术研究、政策研究、实务技术相关联的研究活动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编辑部根据国务院“新国十条”的基本精神对保险学术理论、政策、实务技术方面需要研究探索的问题作了一次梳理,作为编辑部学习“新国十条”的初步认识。现将这些问题予以发布。 学术理论性选题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1、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国家防灾减损体系中的作用研究 2、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功能定位及实现途径研究 3、现代保险服务业社会责任研究 4、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国际比较 5、现代保险服务业文化问题研究 6、保险新业务领域探索及其风险控制研究 7、中国保险史相关问题研究 8、保险业发展的国际比较研究 9、现代保险业服务国家治理体系研究 (二)基本原则 10、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国际保险市场开发研究 11、保险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三)发展目标 12、保险业发展战略目标研究 13、中国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研究 14、保险业与经济协同发展问题研究 二、构筑民生保障网,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四)商业保险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15、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路径研究 16、运用商业保险手段提升社会保障体系的可持续性研究 17、商业保险参与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研究 18、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 19、年金保险市场相关问题研究 20、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调性研究 21、长寿风险量化与管理研究 (五)养老保险产品服务创新 22、养老服务产业化研究 23、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研究 24、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研究 25、现代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研究 26、养老保险融资策略研究 (六)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 27、长期护理保险研究 28、商业保险参与健康服务业研究 三、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七)保险机制应用于公共服务方式创新 29、现代保险服务业在国家社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研究 30、保险数据平台与公共服务平台数据共享研究 (八)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功能 31、侵权损害赔偿与责任保险的互动研究 32、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33、强制责任保险问题研究 34、职业责任保险相关问题研究 35、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设研究 36、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协调发展研究 四、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提高灾害救助参与度(九)保险与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 37、保险业参与灾害救助体系研究 38、商业机动车辆保险制度研究

[免费专享]农村自建房施工合同

农村自建房合同 甲方(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包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乙方详尽踏勘现场,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保质保量完成工程任务,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上,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此施工合同,双方共同遵守。一、承包方式 甲方将位于***自住用房的建设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工程价款按实际施工面积(建成后实际测算建筑面积)以460元/平方米的价格计价。 合同工期:本工程工期为个月,自年月开工,年月日竣工,如无特殊原因,乙方不得拖延工期。4、工期从年月日开始建设,工期为天。如发生强降雨、停电、地震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顺延工期。 二、工程内容 1、被建房屋的建筑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共计二层。

一层、二层均为砖混结构,一层层高3.5米,二层层高为3.5米,承包范围为被建房屋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砌筑工程、木结构工程、门窗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楼地面装饰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工程、油漆工程及其他装饰工程。 2、基础为条形基础,基础开挖深度及宽度按甲方要求及地质情况现场确定。基础施工含基槽挖掘、垫层施工、钢筋混凝土施工、模板施工、土方回填和夯实等工程。 3、楼板为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包括楼梯、坡屋面)。门、窗过梁由乙方现场制作。 4、全部给排水、电气、弱电的电视、电话、网线、防雷接地等,按施工图及甲方现场确定位置及数量进行施工,所需安装设备甲方现场确定。 5、内墙及天棚全部抹灰,外墙正立面和侧立面(含梁、构造柱)、背立面全部贴面砖。一层地面铺垫层上做水泥砂浆地坪,一至二层卫生间及厨房地面全部贴防滑地砖并做防水处理、内墙面满贴内墙瓷砖。一至二层除上述做法之外的楼地面(含楼梯)全贴地板砖及踢脚线。 三、工程质量要求 1、乙方应当本着保质保量的原则,按照图纸及甲方要求施工,加强质量管理。 2、乙方在浇灌混凝土时应认真负责、精心施工,如浇

工程挂靠纠纷案例: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接工程-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案例推荐人:吴静本案例涉及如下建设工程法律问题: 1、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2、出借资质的建筑企业,出借资质并收取管理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建议依法应由建设管理机关进行查处。 3、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负清偿责任。 4、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应通过工程保修解决,以此为由,抗辩不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5、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的,法院支持。 (一)基本情况: 1 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2005)九民二初字第246号。 2案由:建设工程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袁吉坤,男,汉族,1960年9月10生。 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山县铜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长海,董事长。 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徐州市九里区汉城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勇,校长。

4审级:一审。 (二)诉辩主张 原告袁吉坤诉称:2003年,被告江苏长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集团”)承建被告徐州市第一中学(以下简称“徐州一中”)体育馆土建安装等工程,同年2月15日长安集团将该工程西边小广场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原告与长安集团并为此签订了承包协议书。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并将工程交付使用。原告承建工程经二被告共同委托审计,核定价值为459404.84元。但原告承建该工程至今,被告长安集团仅支付100000元,尚欠275195.93元(扣除管理费及税金等费用)。此欠款原告多次向被告长安集团追索,被告长安集团以被告徐州一中未付款为由拒付。依有关法律规定,原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275195.93元及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长安集团辩称:(1)依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我方可向原告收取审计后工程款的15%,而且原告还应承担本部分工程的税金及我方收取的管理费等,故以工程价值459404.84元扣除这部分款项并减去已付原告的100000元后,我方欠原告款额应为246000余元。(2)原告承建的工程质量有问题,原告未予修复之前,被告不应支付工程款。(3)按我方与原告之间的承包协议,原告的工程款应在被告徐州一中向我方付款后,我方再向原告支付。因被告徐州一中未向我方付清工程款,我方对原告的付款义务尚未产生。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徐州一中辩称:(1)我方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我方与被告长安集团依法定程序于200年1月18日签订体育馆工程的建设合同,诉争的广场工程为该体育馆工程的附属工程,合同中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期限,而且该合同还约定,不经我方同意并报市相关管理机关批准,该工程不得分包。被告长安集团将诉争工程分包给原告,我方不予承认,我方不欠原告的工程款,不负连带责任。(2)被告长安集团承建的体育馆工程于2003年4月23日经验收合格后即交付我方使用,但工程仍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我方于2004年3月19日向被告长安集团发出通

自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自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范 本)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自建房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甲方将位于××县××镇××路的自住用房的建房施工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甲方与乙方在真实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保证如质如量按期完成该工程,就该建房工程的施工承包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施工范围及工期: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如发生变更,双方协商)主要包括:自基脚面起,上至屋面的全部砖混砌体。水泥立柱、横梁、圈梁、卫生间、阳台、厨房、屋面等整体现浇,全部门、窗、孔洞预留,木工负责搭架、装模板等工程。 工程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完工。乙方应按时施工,如期完

工。 二、承包方式:此次建房的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的形式。具体如下:1、由乙方按照图纸的要求统筹计划安排甲方进行购买所需的建筑材料,并按照图纸的式样进行施工;2、乙方负责召集建筑施工人员,并组织、管理、指挥工人施工,乙方施工人员的生活由乙方自理,乙方及其施工人员与甲方不存在雇佣关系。3、甲方负责提供相应的建房屋有效图纸,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图纸修建。施工所有的所有机器设备由乙方自行提供(包括搅拌机、吊顶制板上楼的机器、搭架使用的全部设备、振动器切割机等)并负责安装、调试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因施工设备的原因和乙方人员操作失误导致的伤亡事故由乙方承担。 三、施工质量要求:1、乙方照图进行施工,甲方按要求验收工程质量;2、楼层高度以图纸为准。圈梁和挑梁、浇注凝固后不应有蜂窝、麻面等。更不能出现钢筋外漏现象。在砌筑及浇注圈梁过程中,乙方施工时要保证质量,墙面要平整、房屋直角的地方不能纵角。3、厨房、厕所、屋面不得有丝毫渗漏,如出现渗漏视为不合格,甲方

关于保险行业论文分析

关于保险行业论文分析 我国保险业历经20余年的高速发展,已经开始了两个重要的转型:一是市场结构的转型,即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新主体的成长,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已不复存在,形成目前寡头垄断的格局。 这种趋势必将进一步发展、深化,并逐渐过渡到垄断竞争的市场类型;二是市场总体供求的转型,即市场的发育及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保险服务供给能力的增长,相对于现阶段我国居民的负担能力和保险意识而言,保险市场将日渐显现出供给相对过剩的特征,向买方市场转化。 伴随着这样两个转型,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势必愈益激化,竞争的重点将超越目前在市场份额上的争夺,更加注重在细分化、差异化市场上的争夺。 因此,市场营销在企业发展中的战略性日益显现,保险公司必须树立现代营销新理念。 一、市场营销对保险公司的战略重要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深化,与大多数商品一样,保险服务这种特殊的“商品”也已经告别了短缺时代,开始了激烈的市场竞争。 以往专注于“生产”和“提供”产品的营销思想,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经营环境,市场营销作为经营管理的一种全新的理论和方法,逐渐受到保险界的重视,并被引入到这一新领域。

(一)市场营销在特定阶段是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的操作性手段。 保险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在于利润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其关键在于有效地销售自己的保险服务。 在居民整体保险知识比较缺乏、保险意识较弱、保险公司产品趋同性特征明显的情况下,力量强大的市场营销手段对于有效地销售保险服务、快速扩展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实践证明,在这个阶段,恰当的市场营销策略对于催醒公众的保险意识、彰显企业的个性化服务、吸引潜在客户成效尤为显著。 一个最具说服力的例子是: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在进入上海市场之初,为了迅速打开市场局面,扩大公司知名度和影响力,引入了全新的寿险个人营销方式,组建了4千多人的营销队伍,短期内就取得了奇效。 1994年上海寿险新签保单77万份,其中友邦公司就占了70万份,人保、太保、平安“三巨头”仅占了7万份,给上海乃至全国寿险营销业和传统营销观念带来了强烈震撼,迫使其它公司不得不纷纷效仿。 (二)市场营销是挖掘保险的潜在需求,开辟新的成长空间的策略性措施。 同发达国家“无所不保”的保险体系相比,我国还有不小差距,存在巨大的潜在需求。 20xx年我国商业保险保费收入为3053亿元,据预测,到20xx年,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案由(承揽or建设施工合同) 近两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的热情又一次迸发,继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农村建房热后,各地农村新一轮建房热潮正在兴起。但就我县农村建筑市场来看,市场秩序很不规范,从事建筑活动的大部分都是无证、无照、无资金、无设备、无技术的农民建筑队。建房主力多是忙时拿起镰刀的农民,闲时变成拿起瓦刀的“建筑工人”,因施工价格便宜,弥补了大型建筑企业不愿承揽农村民用住房的缺口,在农村很有市场。同时,农村建房施工队缺乏应有的岗前从业培训,以致房屋建筑质量无法保证,常因房屋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诉至法院。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仅县法院受理的农村建房纠纷案件就有50起占民二庭受理案件的25%。该类案件诉至法院后,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和审判实践的尺度不一,导致多种处理结果,不仅为今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留下了安全隐患,同时也引发审判机关对处理农村建房问题的一些思考。本文针对我院民二庭受理的几起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从案件的案由确定谈起,对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解决做出如下调研探讨: 一、农村建房合同纠纷的案由定性争议

农村建房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涉及的首要问题即是案由的确定问题。在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案由意见:(一)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安全性要求,立法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从承揽合同中独立出来,并制定专门的法律规定予以完善规范,以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因此,农村的建房合同列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与立法本意相符的。其次,从农村建房的特点来看,虽然表面上是施工队提供劳务为原告建房,实际上施工队不仅提供了劳务,而且利用自已的设备和技术,按房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或相关要求施工,最后交付劳动成果。因此,农村建房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小工程建设,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后,从规范农村建筑市场秩序来看,司法机关将农村建房合同认定为建设施工合同,更有利于促进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农村建筑市场的配套政策,进一步推动农村建筑市场的规范化。 (二)应认定为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农村建房是建房施工队按房主的各种具体要求完成建房工作,向房主交付房屋,并由房主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其各项特征均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同时,农村建房是比较简单的建筑活动,它无需经过严格的规划、勘察、设计等工作,而且大多数建房工程都是包工不包料的劳务工程,这与建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案例分解 第一节工程施工合同效力 一、施工合同无效 ◆案例一 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与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来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依据判决书整理(本案案号[2001]民初字第54号)原告:于萍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原告诉称,吕洪杰(系于萍的丈夫,吕禹昕、吕家麒、吕坤、聪、吕飒的父亲,于2002年5月8日病故)与被告所属的市大东区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于1994年3月订立一份口头协议,约定由吕洪杰承建市大东区东祥小区综合办公楼工程,包括住宅、网点及办公楼三部分,总面积为15,090平方米,按二级取费标准计算。按约定吕洪杰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至1996年末工程完工。按市建筑工程预算审查中心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工程总造价为11,191,823元,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实际拨付工程款为7,815,100元,尚欠工程款3,376,823元至今未付。因建民小区联建办公室是被告于1992年4月1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2)22号文件批准成立的,又于1995年9月22日以大东政办发(1995)45号文件撤销,因而该欠款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被告市大东区人民政府未予答辩。 于该工程已实际建成,双方业已对工程造价经核算确定为9,635,988元,应按此金额结算。对于建民小区联建办已付工程款、材料款,原告已自认无争议部分为7,815,249.60元,但对建民小区联建办已经支付的税金32,400元,水费2万元,电费415,437.28元,以房屋及

建筑行业工程索赔分析

建筑行业工程索赔分析 从建筑行业的大背景来说,我国专门的历史缘故,使我国长期受到打算经济的阻碍导致建筑市场目前还专门不规范;从工程主体方面来说,承发包双方对工程索赔都没有全面和正确的认识;从合同治理水平来说,承包商与索赔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不科学的索赔方法、程序以及对问题的处理方式等缘故导致我国建筑业工程索赔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工程索赔是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决定工程经济效益的关键环节因此,研究工程索赔领域的相关问题,关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强国内建筑企业的索赔意识以及进展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事业都具有专门大的现实意义。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从目前国内大多数的仅局限于一样的评论的研究成果中脱离出来,在进行了详细的理论介绍后,提出了实际操作中的具体方法,要紧是针对建筑企业建立健全的工程索赔机构做了系统的论证。但由于资料及本人学识有限,本文对我国建筑业工程索赔现状与计策的研究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关于具体的索赔技巧及提高索赔能力进行部分说明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建筑业,工程索赔,承包商,计策建议 1.1施工索赔的现状及重要性 我国的工程索赔最早是从20世纪80年代云南鲁布革引水发电工程中首次采纳国际工程治理模式中显现而开始的,索赔概念也由此进入中国。不管是从索赔工作开展的时刻来看,依旧从我国建筑企业脱胎于长期的打算经济模式的历史背景来看,同国外企业相比,不管是市场意识、风险意识,依旧竞争意识都不强,工程索赔依旧一个薄弱环节。主体本身主观上的问题是施工企业不明白索赔、不敢索赔、可不能索赔;客观条件方面的问题是建设单位不支持索赔、缺乏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和专业性的健全的工程索赔仲裁制度等。 (l)施工企业不明白索赔 这是因为长期以来施工企业缺乏法制观念和合同意识,认识不到自己的权力,加上治理水平和人员素养不够,不明白得利用索赔来补偿自己遭受的缺失。 (2)施工企业不敢索赔 表面上缘故是施工企业缺乏对索赔的正确认识,片面地认为索赔不利于与建设单位的合作,怕字当头,怕得罪建设单位、怕阻碍后续工程的承包。不敢索赔的全

自建房施工合同范本

编号:_____________自建房施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房主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建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乙方勘测现场后,明确甲乙双方在房屋建设施工过程中的权利、职责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定此施工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____________________结构的自建房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包给乙方(并负责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设备、工具、原材料及水电费)。按实际施工面积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大写:________________)价格结算(此价格包含所有工程承包内容详见合同第二项工程承包内容)。 三、工程承包内容及工期 1、建筑基础、主体结构的砌砖,扎钢筋、装模、拆模、现浇混凝土、楼梯、门窗过梁预制板购买与安装;室内外墙面、天棚水泥砂浆粉刷,前面外墙砖粘贴;主体顶层瓦面,室外散水,楼面找平,台阶等承建工作。 2、工期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开始建设,工期为____________天。如发生下雨、停电、地震等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情况的,可顺延工期。 四、工程付款方式

我国保险市场问题分析论文

我国保险市场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在分析中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历史以及再保险市场的类型和再保险的业务种类的基础上,从中得出中国再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面临的新的挑战,进而提出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趋势。 关键词:再保险;发展;探析 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 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 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展也相当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费收入118.02亿元,货币资产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亿元增加到74.88亿元,长期责任资本金由1996年的48.7亿元提高到60亿元。按净保费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已进入世界再保险公司20强之内,初步确立了中国再保险在国际保险业的地位。 3.中国再保险发展历史。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专营。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国民族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

农村房屋建筑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

农村房屋建筑施工合同甲方(以下称业主): 乙方(以下称承包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乙方承包甲方房屋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称本合同工程)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本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完工、缺陷修复和保修期内的保修。本房屋工程项目包括: 三、承包方式和合同价 1、本合同价费用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的不含永久性材料费用的其他全部费用。经双方确认,为人民币元(大写: 2、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明确和隐含的全部责任,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检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关事项和物品(不含用于本工程的永久性材料费)。 3、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劳务、制造、运输、安装、试验、维护、管理、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权利、义务等所应有的费用。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提出的任何建议、方案、要求,不

管承包商是否采纳,承包商不得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除非因业主要求而引起规模、标准变化而引起的费用变化可由双方协商进行合同费用调整外,其余一切情况合同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承包商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6、承包商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均应得到业主的批准和认可。如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未得到业主批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承包商负责。 四、支付 在工程分阶段完工竣工验收后,业主扣除按合同各条款应扣除的款等费用后,支付给承包商。具体支付方式: 1、±0.00地坪施工完成,验收合格后,每间付元; 2、三层平面浇好,每间付元; 3、屋顶瓦片盖好,每间付元; 4、余款元在墙粉刷好付清。 五、误期赔偿费 1、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支付误期赔偿费,业主可从应向或即将向承包商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但不排除用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商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2、本合同误期赔偿费每天按合同价的1.0%计算,由承包商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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