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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时间:2011-4-2 13:57: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

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八条部门党组(党委)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

第九条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民主测评

第十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全局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一)。其中,完成全局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因时因势因部门提出。

第十二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

第十三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根据各部门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设置具有部门或者岗位特点的测评项目。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四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主要在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和分管单位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材料、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民意调查

第十六条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评价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公众形象。有条件的也可以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进行民意调查。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民意调查内容主要包括推动科学发展、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群众直接感受到的情况。一般按照工作满意度、作风、廉洁三个类别设置评价要点(见附表三)。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部门、层次、区域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民意调查问卷的设计应当形象、直观、简洁,便于作出判断。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第十九条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主要为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人员。具体参加人员根据考察任务和部门实际情况确定。工作服务对象一般包括行业(系统)下级部门代表,服务部门、管理监督和执法执纪部门的直接联系对象,本部门干部群众代表等。有关方面人员一般包括与考察对象关联度、知情度比较高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

第五章个别谈话

第二十条个别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一条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一、二)。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二条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为:(一)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二)本单位领导成员;(三)本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同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四条在个别谈话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一)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现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实绩分析

第二十五条实绩分析主要通过上级评价、相关职能部门评价、内部评价、群众评价和

自我评价,分析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上级评价主要根据平时收集的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考核结果、分管领导意见等,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制定政策措施和推动改革创新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相关职能部门评价主要根据有关职能部门定期提供的重要经济社会发展统计数据、行风政风评议、行政执法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绩效评估、资源环境保护考核、节能减排考核、党建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巡视组巡视等方面的材料,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大局意识、工作效能、管理服务、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内部评价主要根据民主测评的有关结果,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二十九条群众评价主要根据民意调查反映的情况,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工作服务对象中的满意度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满意度。

第三十条自我评价主要根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照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定期或者按照考核需要提供的工作总结,了解其履行职责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实绩分析围绕工作推进、服务水平、自身建设三个类别设置评价要点(见附表三),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一)根据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完成重要工作、制定政策措施、服务基层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长远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成效。(二)根据行业(系统)管理、工作效能、服务质量、机关(行业)党建工作、廉政建设、政务公开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基础建设的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三)联系工作基础、外部环境、复杂矛盾、部门特点等情况,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观努力程度、工作作风和工作成效。

第三十二条考核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可以听取有关专家学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意见。对有条件的部门,可以运用量化指标的方法进行实绩分析。

第七章综合评价

第三十三条综合评价主要在全面掌握考察信息的基础上,客观公正地对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应当把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一)根据不同环节的考察结果进行评价。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价领导班

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和群众公认度。(二)根据不同考察积累的情况进行评价。将任期考察或者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相互补充印证,评价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三)根据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进行评价。将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领导班子的能力水平和领导干部的发展潜力。(四)根据不同部门的特点进行评价。对综合管理部门,重点评价发挥职能作用、制定政策措施、加强综合协调等情况;对行政执法和服务群众的窗口部门,重点评价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服务质量等情况;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部门,重点评价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推进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工作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有条件的部门,可以将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量化,设置相应权重分值,采取量化评分的方式进行综合分析。

第三十六条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个别提拔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三十七条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部门党组(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

第八章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要严肃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条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本人反馈。

第四十一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考核结果的整合和运用,防止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坚持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基础工作。民意调查、实绩分析应当纳入干部日常管理工作,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结合有关活动,定期组织实施或者收集相关资料,逐步形成制度。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综合考核评价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和政协的工作机构、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综合考核评价各机关和人民团体内设机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2009年7月16日)

(创新管理)创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机制

(创新管理)创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机制

创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机制 田国华 (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组织部重庆黔江409000) 摘要:重庆市黔江区探索创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经历了从“定性评价”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考核”且重、从“顺向了解”到“顺向了解和逆向评价”且重、从“单纯的班子和干部考核”或“单纯的目标考核”向俩者且重、从“统壹考核标准”到“共性考核和岗位职能考核”且重转变的历史进程,通过创新考核步骤和方式,提高了干部考核评价工作质量,促进了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提升了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今后,仍应从完善考核指标、改进考核方式、加强考核认证、强化结果运用等四个方面进壹步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 关键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指标考核创新 考核是“风向标”和“指挥棒”,上面怎么考,下面就怎么干。近年来,重庆市黔江区不断创新考核方式,完善考核内容,健全考核机制,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起到了良好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壹、关于黔江区探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历史进程 (壹)从“定性评价”到“定性评价和定量考核”且重的转变 黔江改革创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方式起源于原开发区时期,1998年原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划票打勾”转化为定量分值,将定性评价转换成定量考核。2000年新区成立后,区委再次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查研究,进壹步调整考核办法,研究制定了《黔江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对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的考核内容、标准、程序、分值计算、结果运用等作出了详细规定,这对于区县归且、乡镇机构改革以后,加快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之间的磨合,推动黔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从“顺向了解”到“顺向了解和逆向评价”且重的转变 到2004年底,由于机构改革频繁,人员积压严重,干部的职级待遇难以解决,不少单位出现人浮于事,工作积极性下降,“黔江精神”严重滑坡的现象,为了掌握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真实情况,区委于保留考核等次评价和顺向了解的基础上,增加了“逆向测评”,即对领导班子运行情况作七个方面的了解:团结协作不好、选人用人不公、工作作风不实、依法行政较差、决策不够民主、廉洁自律不好、开拓创新较差;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表现情况作六个方面的了解:政策理论水平低、民主意识不强、协作不好、工作作风不实、创新能力弱、廉洁自律较差。同时,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了解,仍增加了提拔、继任、改非、降职四个方面使用意向的测评。这壹考核办法,对于区委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真实情况,收集到了“顺向了解”难以掌握的情况,从而为区委决策提供可靠参考。 (三)从“单纯的班子、干部考核”或“单纯的目标考核”向俩者且重的转变 为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2005年区委研究制定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办法,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区委对各部门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有机结合起来,把目标考核成绩、民主测评分值按壹定比例计算其综合成绩,结合年度考核小组座谈走访的情况,提出领导

2019-《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读书笔记-范文word版 (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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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中国共产党党纪处分条例 3、党政领导干部具有应当问责的情形,主动(a )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可以从轻问责。(第九条第一项) a、采取措施 b、承认错误 c、作出检查 4、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a )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第十条第二款) a、一年内 b、二年内 c、三年内 5、对责令辞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征求上一级( c )的意见。(第十条第四款) a、党委 b、纪委 c、党委组织部门 6、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经调查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a)提出问责建议。(第十二条第一项) a、问责决定机关 b、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c、单位主要领导 7、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由(b)按照程 序或权限进行调查。(第十二条第二项) a、同级党委 b、组织人事部门 c、纪检监察机关 8、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b )。(第十五条) a、纪律处分 b、问责决定 c、不予问责决定 9、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 (a )决定。(第十六条) a、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b、主要领导商量 c、单位负责人 10、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c )备案。(第十九条) a、问责建议机关 b、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c、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至少有两个以上的答案是最合适的,请把它们选出来,并将其字母填在括号内,不选、错选、多选或少选都不得分) 1、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abc)的原则。(第三条)

加强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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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考核“潜绩”;既考核主观努力,又考核客观因素。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单位的实际情况,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变化,在设置考核指标体系时,还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共性要求与个性差异的关系。对于地方来说,考核内容在总体要求上是一致的,但由于各个地区的基础条件、产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禀赋等千差万别,在指标设置和权重分配上,必须合理体现出这种差异性。对于部门来说,不同的部门应有共同的考核指标,比如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机关效能建设等。同时,由于不同的部门工作职能不一样,还需要设置本职工作目标,以增强考核的针对性。 相对稳定与调整充实的关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一个长期过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需要我们一以贯之地抓好落实,这决定了考核指标体系应当保持稳定性和连续性。同时,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变化,要求及时对考核指标体系作出适当调整充实,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举措、新部署,应及时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激励指标与约束指标的关系。在激励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创先争优、干事创业的同时,要强化对违反科学发展行为的刚性约束。对人口资源、民生改善、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稳定等内容,合理设置约束性指标,引导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统筹推进各方面的发展。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学习心得

时间: 地点:国医学院会议室 参加人员:中心组全体成员 学习内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心得 魏小萌 前不久,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是“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步入法制化的重要步骤。它完善了制度层面对公共权力控制与监督的责任追究、纪律追究、法律追究三大机制,对于健全责任追究体系,规范问责行为,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问责规定》的基本内容:分为“总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附则”共四章二十六条。同时明确地划分出问责对象范围、坚持的原则、问责的情形、问责的方式、被问责后的使用和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等。第一章规定了《问责规定》的立法目的、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与党纪政纪处分以及刑事责任追究的衔接。第二章规定了问责的情形、问责方式、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第三章规定了问责的程序,包括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

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内容。第四章规定了除第二条规定的问责对象外的其他适用和参照《问责规定》的人员范围。 《问责规定》的一个亮点是将党委系统纳入问责体系,补充了以往只在行政系统问责、而同样负有领导和决策责任的党委系统却置身事外的弊端。《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说明了党的领导干部一方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要对领导范围承担一定责任。 问责的情形上,做到了一方面使党政领导干部清楚地了解到出现哪种情形应当被问责,以促使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另一方面也对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予以明确,有利于避免问责的随意性。某种情形采取哪种问责方式,由问责决定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对党政领导干部被问责后如何使用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既考虑了问责阶段民众对问责对象的情绪反映,又体现了最大限度地教育和爱护干部,而不是将被问责的干部简单地视为一无是处,一棒子打死。问责决定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了“带病复出”的现象。 问责方式与党纪政纪处分的关系方面,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这就是说,实行的五种问责方式不能代替党纪政纪处分,问责后根据实际情形还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被问责者党纪政纪处分,但也不是对实行问责的都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中层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中层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准确评价中层管理干部的工作绩效,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管理制度,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提供客观依据,公司研究决定,每年对中层管理干部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现将考核办法(试行)公布如下。 一、目的意义 实施干部绩效考核是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准确地识别、客观公正地评价、有的放矢地培养、人尽其才地使用、持续有效地激励、严格及时地监督干部的重要手段。目的在于通过考核,及时肯定中层管理干部的绩效成果,找准绩效障碍,保持系统及部门工作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一致,激励和鞭策中层管理干部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工作绩效,全面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促进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干部绩效考核,符合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工作的规定精神,对于我公司建立完善干部能上能下、优胜劣汰的选人用人机制,强化管理干部的竞争意识、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营造干事创业、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保证公司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总体思路 对职位进行归类,区分不同类型的职位分别建立关键绩效指标考核体系,按照“关键绩效由关键主体考核”的原则,在突出关键绩效指标考核的基础上,同时实施一般绩效考核。 三、考核维度 考核维度包括绩效维度、能力维度、态度维度。每个考核维度由相应的测评项目组成。 1.关键绩效维度。指考核对象所取得的工作成果,从以下三个方面考核。⑴任务绩效:考核本职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对不同职位的考核对象分设不同的任务绩效指标。⑵管理绩效:考核对下属管理和工作指导的绩效。⑶周边绩效:考核同相关部门的协作精神,以促进工作流程在部门间的顺利推进。 2. 能力维度。指考核对象完成各项专业性活动所具备的特殊能力和本职岗位所

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张兴庄中心小学干部考核评价制度 一、考核范围 张兴庄中心小学学校领导干部。 二、考核原则 1.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 合的原则。 3.坚持鼓励干事创业、改革创新、敢抓敢管的原则。 4.坚持重工作表现、重业绩贡献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业绩与贡献。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团队精神、组织纪律观念、大局意识。 能:主要考核工作理念的创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常规管理能力,应急处置能力,改革思路与工作魄力等。 勤:主要考核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工作纪律情况,其中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和工作效率是考核的主要方面。 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数量、效率、效益和工作的创新性及业绩贡献。 廉: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遵守廉

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等。 四、考核方法和程序 采取个人总结、民主测评、综合评定、党委研究、结果反馈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1.个人总结 按照本人的职位、职责、工作分工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总结分层上交。 2.个人述职 按规定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分层述职。 3.民主测评 由教育局成立考核小组,按规定程序,对全体领导干部进行民主测评。考核小组评价占50%,教职工评价占30%,述职会议民主测评占20%。 4.综合评定 教育局考核小组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教育局党委审批。 5.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6.在本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领导干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个人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2)出现失误,给工作造成被动和不利影响的; (3)不团结同志,对工作造成消极影响的;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2020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知 识竞赛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 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C) A.5 B.10

C.15 D.30 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______。(A) A.党纪政纪处分 B.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C.给予免职处理 D.诫勉谈话 5.《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______。(C) A.可直接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B.不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C.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D.需进一步听取被问责的领导干部的陈述 6.《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在实行问责时,党政领导干部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可以 ______问责。(B) A.减轻 B.从轻 C.加重 D.从重

7.《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______决定。(B) A.由主要领导 B.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C.由分管领导 D.经上级领导机关研究 二、多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______。(ABCD) A.停职检查 B.引咎辞职 C.责令辞职 D.免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______。(ABCD) 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______(ABCD)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干部考核方式方法的研究

干部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干部考核方式方法的研究 一、改进干部考核方式方法的实践探索 (一)考核内容探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对干部德、能、勤、绩、廉进行全方位考核。注重加强德的考核。自治区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干部德的考核的实施意见》,对德的考核重点、考核方式、结果运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在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工作实绩时,自治区按市县(区)、党群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区属企业等将考核单位进行分类,量化各类考核内容分值,使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结合更加紧密。在市县(区)各级班子换届考核考察中,各地结合民主评议、信任度测评、考察谈话、德的状况调查等,对干部的工作实绩综合分析比对,客观公正评价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等情况,考核结果既有定量分值也有定性分析评价,增强了考核准确性。 (二)考核主体探索“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每年初,自治区党委、政府将重点工作目标任务逐项分解细化,分解到地方和部门,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推行重点工作、重大项目、重点工程目标管理,落实分管领导、承办单位和具体责任人及完成时限,考核工作中既考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又考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制。对于“两大战略”(沿黄经济区发展战略和中南部地区百万贫困人口扶贫攻坚战略)和“两区”建设(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建设)等事关全局的重大部署,增加考核分值,增设考核专项,使其成为培养锻炼和发现干部的

“主战场”。在推动重点任务落实的同时,考察了解干部的实际业绩,使“考人”与“考事”有机结合,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考核方式探索“定期”与“平时”相结合。坚持把考核评价机制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探索建立年度目标管理考核、重点任务与单项工作考核、换届考察与届中考核及日常考核相互配套、相互印证的考核评价机制。银川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办法,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分层考核体系,增强了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实现了考核结果与选拔任用的有效衔接。石嘴山市广泛推行了干部“干事档案”制度,变过去的年终考核为过程管理,用机制来保障和促使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探索以干部“干事档案”管人、察人、用人的新途径。吴忠市积极推行“两管三评一推优”(组织管理、自我管理,下级测评、同级互评、上级考评,推优激励奖惩)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对乡镇党员干部的实绩考核情况定期进行推优排队,对表现优秀、群众公认的党员干部进行提拔使用,激发了基层党员干部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考核过程探索“集中”与“民主”相结合。坚持把党组织把关与扩大民主贯穿考核工作全过程,既有效落实群众对考核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又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组织领导作用。固原市在干部考核中专门增加了民意调查环节,让党员群众客观、具体地对干部进行满意度评价,做到了“干部行不行、群众来评定”。一些市县还修订完善干部实绩公示制度,向社会“晒亮”干

领导干部考核管理

1.目的 1.1 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估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能力和态度,并最大 限度调动领导干部的积极性,提高团队绩效; 1.2 发现问题并促进解决,不断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与管理水平; 1.3 考核结果为薪资发放及人事决策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公司正式任命的 副科级及以上领 导干部。 3.职责 3.1 总经理负责布置各部门第一负责人的目标、批准考核方案和对其进行考核;3.2 管理部负责制定和完善考核方案,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并结合公司人事政策,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岗位晋级和人力资源的合理调配; 3.3 各部门第一责任人负责在总经理确定的工作目标的基础上进行目标的进一步分解和落实。 4.通用考核 按总公司领导干部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项通用考核的相关文本和表格,按 公司规定的领导干部考核权限审核、报批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通用考核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4.1 试用期满考核:由国际公司内部组织,直接领导对其进行试用期满考核。 4.2 职务考察期满考核:由国际公司内部组织,直接领导对其进行职务考察期满考核,经分管领导签字 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 4.3 合同期满考核:具体根据续签合同办法执行。 4.4 岗位素质评价:每半年一次,由国际公司内部组织,直接领导对下属进行评价。 4.5 民主测评: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国际公司协助安排。 4.6 述职评价:每半年一次,由国际公司内部组织。 5.签订目标合同书的领导干部考核

5.1 年度考核:分为年度经营目标合同书考核和总经理修订项考核。 5 . 1.1 管理部根据考核方案和薪资方案组织各责任《年度经营目标合》5.1.2 年底,管理部组织各责任人编制《年度经营目标责(格式见附,各责任人需按照《年 度经营目标合同书》的年度绩效目标,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描述并自我评价;管理部汇总各责任人《年 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报总经理,总经理进行年度指标评价;并与各责任人进行面谈,填写面谈记录,管 理部将结果报送人力资源部。 5.1.3 总经理修正项考核:以《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考核为主要依据;同时结合公司整体经营情况及 责任人的综合表现进行平衡,重点考虑内容为团队建设、民主测评、岗位素质评价、述职评价等。 5.2 月度考核 5.2.1 责任人需制定《月度工作管(格式见附,将年度目标分解到月形成个人的月度目标, 以此作为月度绩效的考核依据; 5.2.2 每月底,责任人制定下月度工作管理卡,并进行本月度工作管理卡完成情况自评; 5.2.3 直接领导负责评价,并进行绩效面谈,达成共识后双方签字认可;总经理可修订、平衡; 5.2.4 综合管理员负责月度工作管理卡的收集并报管理部; 5.2.5 管理部负责汇总并报总经理评价后,将《月度工作管理卡》报送人力资源部并反馈至各责任人。 5.3 专项考核 5.3.1 过程考核:随时发生随时考核,月度汇总; 5.3.2 项目考核:为落实国际公司例会确定的项目实施的考核; 5.3.3 根据公司年度目标及工作需要,可设定其它专项考核项目,具体在年度考核方案中约定。 6、其它领导干部考核 6.1 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评估侧重点为年度绩效、个人综合素质等。 6.1.1 按总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国际公司年度目标→部门年度目标→科室年度目标 逐 级 分 解,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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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的汇报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报告一般是指适用于下级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 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按性质的不同,报告可划分为:综合报告和专题报告;按行 文的直接目的不同,可将报告划分为:呈报性报告和呈转性报告。体会指的是接触 一件事、一篇文章、或者其他什么东西之后,对你接触的事物产生的一些内心的想 法和自己的理解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为了进一步开展问责工作,深入分析问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实践中加强问责工作的思路和对策,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在钦南国土资源系统开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自查情况,现在将有关问责工作的情况如下汇报: 一、制度上墙,挂牌上岗 无规矩不成方圆,为方便群众联系,接受群众监督,保证来办事的人员不受冷落,改善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分局根据不同股室的业务要求,形成了制度上墙。特别对国土部门的效能建设“五不让”、“五条禁令”、行政为民“五项措施”等处于显要位置,

在领导干部的工作中时刻起着警醒作用,并要求工作人员持证挂牌上岗。 二、加强对问责体制的协调与监督 《暂行规定》明确指出了制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体制的目的是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暂行规定》还指出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内容的七大类型,与其相对应的体制制度监管,更需要监管的到位性。一是加强信访举报工作,通过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箱等措施,拓宽监督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更大优化了监督层面的扩大化,坚决纠正在业务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二是加强行政执法、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落实首问责任制、承诺制和公示制,促进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化,公正透明。三是狠抓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各项措施,努力营造反腐倡廉、廉洁从政的良好氛围。纪检监察部门对上级部门的政令严格按规定执行,确保各项政令的畅通无阻,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档案,与政绩评优、评先、晋升等相互挂钩,促进问责体制的协调发展。 三、初步成效 (一)机关的作风和形象有所好转。钦南国土资源系统掀起了学习“行政问责办法”的新高潮,进一步提高了对“行政问责办法”的认识,并结合各自实际,深刻剖析自我,对照自身存在问题,认真整改。

公司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领导干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绩效实施与管理 第一条:绩效考核指标执行 1、请各部门尽快落实数据来源提报者,各数据提报部门务必及时准确上报各类考核数据。 2、被考核人应按严格月度绩效考核工作计划执行工作,并对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总结,对发现问题的提出改进措施。 第一条执行汇报 被考核人需要向数据提供部门定期和不定期上报绩效指标执行情况,定期上报主要指上月工作完成情况及本月工作计划,其中不定期汇报主要指出现重大问题的事项,需要提请公司领导决策。 第二条执行监控 执行监控由人力资源部组成; 人力资源部对各数据提报部门在进行收集与分析考核数据等绩效管理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要求给与合理解释,需要改正的,提起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寻求改正办法,以确保部门工作按时完成; 第二章绩效考核 第一条考核周期 绩效考核主要采取月度综合考核的方式 第二条月度考核 (一)绩效指标见《月度绩效考核目标》 (二)考核时间为上月26号至次月25号 (三)考核组织 1、人力资源部于每月月1号前提请数据提供部门按要求提供绩效考核数据 2、数据提供部门提供的数据分定量数据,定量数据除提供根据指标定义计算的考核分值意外,还需要提供原始数据。 3、人力资源部于5号前完成绩效考核指标的计算和评分并上交考核领导部门审核;并在10号前予以公布。

(四)考核得分 综合考评得分=各指标得分合计(包含模糊评价考核分数)(见《月度绩效考核目标》) 第三章绩效反馈 第一条绩效反馈 (一)考核结束后2日内,人力资源部将考核结果反馈给部门负责人,并针对部门的不足,提出今后工作的改进意见;(参见附表一) (二)对绩考核结果有疑义的,自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见附表二)由考核管理部对申诉做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条绩效总结 1.考核指标不理想的,人力资源部提请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方案,部门负责 人接收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反馈给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上报考核领导部门据此检查整改措施是否得到执行; 3.绩效考核结束后,人力资源部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模式、方法、经验和存 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的讨论与评估,提出绩效考核体系改进建议或绩效考核办法修正案,报考核领导部审批。 4.对考核中发现的重大管理问题,人力资源部编制管理问题分析,提交公 司领导审阅与决策; (三)绩效考核文档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将绩效考核制度和过程文件整理归档。 本管理制度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予以不断修订。 人力资源部 2013年11月25日

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 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 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干部考核制度

凉城县岱海镇人民政府干部考核制度 为加强岱海镇干部队伍建设,激励我镇领导干部投身农村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做好本职工作,使干部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1、建立正常的干部工作反馈机制和群众监督机制,以全面、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工作表现和业绩; 2、检查干部任期目标的执行情况,督促干部改进工作,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水平; 3、激励干部的工作热情,为干部的选拔、配备,任免和奖惩提供依据,建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 二、考核对象 凉城县岱海镇人民政府全体干部 三、考核形式考核形式分为年度考核和任职考核。 1、年度考核:以年初岱海镇人民政府党委下发的工作计划和本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为依据,在年终考核落实和完成任务的情况。 2、任职考核:以任期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为依据,比较任期初和期终主要工作指标的增长变化,考核任期内完成主要任务的情况。 四、考核内容干部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四方面内容。 1、德(政治素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的自觉性,办事公道,实事求是,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廉洁自律。 2、能(能力素质):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开拓能力和创新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协调和实施推动能力。 3、勤(工作表现):奉献精神,工作的主动性和投入情况,工作的钻研和进取精神。

4、绩(工作实绩):本单位领导核心的团结协作,岱海镇农村事业建设和发展、队伍建设等方面业绩。 五、考核实施办法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考核工作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程序如下: 1、个人述职:根据工作目标责任规定的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的年度指标,结合自己在德、能、勤、绩等方面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介绍自己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填写干部考核自评表。 2、民主测评: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内外干部群众对被评议者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评议,参加评议人员范围:镇领导、各单位或部门负责人、镇党委聘请的行风监督员、镇人大代表。 3、综合评价:考核领导小组以了解和掌握的第一手资料为依据,以制定的指标为标准。结合个别谈话和实地考察,由考核领导小组撰写考核报告,客观、辩证、准确地得出综合评价。 4、党组审议:根据干部考核自评表、民主测评情况及综合评价结果,由岱海镇党组讨论确定干部的工作业绩等级。 5、结果反馈:由人事部门将考核结果向被考核者反馈,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考核不合格者要进行诫勉谈话。 六、考核要求干部考核是干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在考核中要注意做到: 1、坚持走群众路线,考核工作要充分听取和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 2、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对考核工作要加强引导。对个别群众的意见要正确分析和看待。 3、考核标准要注意干部的工作表现,更要考察其工作业绩和成效,要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时间:2011-4-2 13:57:3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党政工作部门积极主动、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工作部门、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领导班子任期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履行职责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班子任期考察,按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职务任期的有关规定,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以工作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为主,同时对部门领导班子和其他领导成员进行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章民主推荐 第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工作部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六条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范围为:(一)本部门领导成员;(二)本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三)近期退下来的本部门领导成员;(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七条根据实际情况,经部门党组(党委)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本部门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法规类别】政纪党纪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1.28 【实施日期】2011.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2011年1月28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区县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不能替代党纪政纪处分和刑事处罚。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市委、市政府,区县党委、政府是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问责。必要时,市委、市政府可以直接对区县管理权限内的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或者责成区县党委、政府实行问责。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是问责调查机关,按照问责决定机关的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同级党委、政府提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建议。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中层领导干部考核细则1

中学中层干部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我校中层行政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健全激励竞争和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考核工作,是指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学校领导班子管理监督和中层干部任用、奖惩的依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群众公认原则; (四)合理奖惩原则。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处室主任、副主任。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对中层行政干部的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 日常考核是对中层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教师大会评议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任职前考核按照我校中层行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定期考核是指对中层行政领导干部的学期考核。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九条 中层行政干部考核内容 (一)思想政治素质 理论素养和思想水平。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掌握基

本原理和精神实质,学以致用,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对学校教育规律的认识等情况。 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在事关方向、原则问题上的立场、观点、态度,在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坚持群众路线,正确行使职权,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为教职员工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 政治品德和道德品质。坚持原则,严守纪律;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襟怀坦白,公道正派;谦虚谨慎,克己奉公;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诚信度高,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 传达、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议、工作计划和部署等情况。 (二)组织管理能力 运用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科学决策、逻辑思维及应变能力; 组织协调、开拓创新的能力; 对重要岗位的中层干部,还要重点考核其驾驭全局、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工作作风 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和本单位教职员工的团结,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 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 勇于改革,敢于负责,严格管理,严谨细致,勤奋敬业的情况。 (四)工作实绩 在完成学校党总支部、行政下达的各项任务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以及所取得的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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