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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_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条款

100_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条款
100_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符合投保条件的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六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承担的该项保险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保险金,除本条第三款约定的保险责任外,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本公司分别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七种疾病之一;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患第五条所述七种疾病之一;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的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患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阴道癌和子宫肉瘤六种疾病之一或数种,并由于上述原因,进行的子宫全切术或卵巢切除术。

二、若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同时患原发性乳腺癌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六种癌症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不承担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责任。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连续投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本条款所指疾病,或进行本条款所指手术,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投保人证明;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检验诊断报告书;

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上述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核定后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

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申请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所属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相同。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时终止。对于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对于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或五人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三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变更本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证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周岁: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连续投保:指投保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再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手续费比例)×(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手续费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法定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关爱防癌疾病保险(家庭版)条款

招商信诺附加加倍关爱防癌疾病保险(家庭版)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 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 失。 11.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18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首次经 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恶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返还本合同及本 合同所依附的《招商信诺加倍关爱两全保险(家庭版)》累计已交全部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恶 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则不受上述180天的限制。 3.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或特殊恶性肿瘤,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4.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12. 4.请您留意本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及特殊恶性肿瘤的种类和定义。 20. 5.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专科医生”、“意外伤害”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21. ?条款目录 第一章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保险费的交纳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9. 保险期间10. 本合同效力恢复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索赔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第六章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保险单借款 20. 恶性肿瘤及特殊恶性肿瘤的定义 21. 释义 1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女性安康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者劳动的女性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可作为投保人。单位投保时,其女性在职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五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按本合同约定连续投保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罹患原发性乳腺癌、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等四种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或者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患有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被保险人患第五条所述四种疾病之一。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三、连续投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八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 篇一:20XX中国人寿保险考试题及答案10 20XX中国人寿保险考试题及答案10 ·1、在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这一保险合同的效力被称为()。 A.保险合同中止 b.保险合同终止 c.保险合同变更 D.保险合同消灭 答案:A ·2、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可以收取多项费用。 其中,保险人按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称为()。 A.保单管理费 b.资产管理费 c.风险保险费 D.保险手续费 答案:b

·3、被保险人从事剧烈体育活动,一般应经过特别约定才能承保,原因是()。 A.遭受意外伤害的概率太大 b.风险过大 c.伤害后果不能确定 D.保费负担有失公平 答案:A ·4、在团体人寿保险的风险选择与控制中,一般要求投保团体的被保险人员必须是能够参加正常工作的在职人员。其直接目的是()。 A.消除逆选择因素的影响 b.防止道德风险因素影响 c.保证所承保标的的质量 D.引导次健康体合理投保 答案:A ·5、下列所列的意外伤害中,属于不可保意外伤害的是()。 A.赛车遭受的意外伤害 b.出差遭受的意外伤害 c.犯罪遭受的意外伤害 D.旅游遭受的意外伤害 答案:c

·6、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之一是委托人不同。其中,保险代理人的委托人是()。 A.保险人考试大论坛 b.受益人 c.投保人 D.被保险人 答案:A ·7、在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被称为()。 A.调解 b.协商 c.仲裁 D.诉讼 答案:D ·8、一般来说,保险销售人员在为客户设计保险方案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是()。 A.高损失频率优先原则 b.高额损失优先原则 c.低损失频率优先原则 D.低额损失优先原则 答案:b ·9、投保人把定期死亡保险或两全保险改为展期保险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Template of life insurance terms for major diseases (Standard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模板(标准版) 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批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_______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或半年)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或半年)的生效对应日。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重大疾病保险得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全文 为方便消费者比较与选择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保护消费者权益,结合我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及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重大疾病保险得疾病定义(以下简称“疾病定义”)。 为指导保险公司使用疾病定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制定《重大疾病保险得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根据重大疾病保险得起源、发展与特点,本规范中所称“疾病”就是指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得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适用范围 本规范中得疾病定义在参考国内外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发展状况并结合现代医学进展情况得基础上制定,因此,本规范适用于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得重大疾病保险。 2使用原则 2、1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得,该产品保障得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得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得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得疾病名称与疾病定义。 2、2根据市场需求与经验数据,各保险公司可以在其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外得其它疾病种类,并自行制定相关定义。

2、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与配套宣传材料中,本规范规定得疾病种类应当按照本规范 3、1所列顺序排列,并置于各保险公司自行增加得疾病种类之前;同时,应当对二者予以区别说明。 2、4保险公司设定重大疾病保险除外责任时,对于被保险人发生得疾病、达到得疾病状态或进行得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得情形不能超出本规范 3、2规定得范围。 3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得相关规定 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得疾病名称、疾病定义、除外责任与术语释义应当符合本规范得具体规定。 3、1重大疾病保险得疾病名称及疾病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得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3、1、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得进行性增长与扩散,浸润与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与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得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与有关健康问题得国际统计分类》(ICD-10)得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得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得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得皮肤癌);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利益条款 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重大疾病保险(A 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与本公司约定。 第五条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二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注1);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注2);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3)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完整版)

合同编号:YT-FS-1370-46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完整版) Clarify Each Clause Under The Cooperation Framework, And Formulate It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 Reached By The Parties Through Consensus, Which Is Legally Binding On The Partie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完整版) 备注:该合同书文本主要阐明合作框架下每个条款,并根据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协议,同时也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制定。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联系人____发工资日____ 单位地址:____电话____ 厂休日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盖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保险金额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保险单号码:单位代号 主管:复核:签单: 投保日期年月日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 复核:____ 签单员:____ ____保险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等投保文件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20 至65周岁)和子女(指6个月至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团体投保时,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一)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二)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或子女)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丧失,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或子女)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

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

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 现在有很多女性朋友因为工作和生活压力的加大而患上了妇科病,对此,她们也感到无能为力,然后有的女性为了给自己未来一个保障,她们决定购买重大疾病保险,那么,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呢?下面大家就随着本文一起来了解一下。 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 现在女性疾病已经成为都市女性的一大困扰,许多重大妇科疾病已呈现出发病率提高、发病时间提前的趋势。那么,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呢?一般女性30种重大疾病的种类主要包括: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严重的多发性硬化;严重的Ⅰ型糖尿病;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重度的肾功能损害;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女性重大疾病及早购买健康险 大家在了解女性重大疾病有哪些之后,女性朋友作为这个社会和家庭的主要成员,未雨绸缪为自己规划一份保险是非常重要的。重大疾病保险除了保额要足够,还要考虑重大疾病保障的全面性,建议买可以针对女性方面的重疾险来购买,一般大多数重疾险是终身的,可以买些保费低保障高的险种,以满足自己的重疾需求,但是根据年龄,保额多少等多方面原因来选择,有的能返本,有的不能,不一定非要求纯消费的,只要能满足自己的主要需求才是最重要的。 在此建议大家购买招商信诺丽人优诺女性专属医疗保障计划,该保险的优点主要有: 1.女性专属保障,专为女性设计的健康保险计划,精心呵护女性健康与美丽; 2.灵活投保,可单独购买的医疗险,确保“专款专用”,节省开支; 3.特色整容保障,包括意外引发的面部整容和皮肤移植、乳房恶性肿瘤切除术后整形,还您一个美丽人生; 4.住院津贴期限长,住院津贴当年最多可赔付365天;重大疾病住院,还可获得额外津贴; 5.定额给付,理赔简便,定额给付形式赔付,与社保或其它医疗保险理赔不冲突; 6.住院手术保障,住院手术保障,保障更贴心。

100_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学生补充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身体健康的学生、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符合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住院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住院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其所属学校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含该学校校医院)一次或多次诊疗支出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在被保险人已经按规定从当地学生基本医疗保障机构获得补偿或给付后,本公司对其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达到门诊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普通门(急)诊、门诊大病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 三、被保险人的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四、被保险人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美丽人生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1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年满16周岁至50周岁,身体健康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 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基本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被保险人初次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同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身故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保险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它原因身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购买重大疾病保险的100个理由(可直接打印版)

购买重疾险的100个理由

以上所有均不包括 给医院的红包、托人看病的礼金 患病期间家属所多支出的生活费 因患重疾之后所减少的收入损失成本 所需支付十几年几十年的基本生活费用 …… 2003年的急性重症肝炎治疗收费清单

购买新康宁(2012版)的一百个理由 理由之1:只有善待自己,才能收获幸福和快乐。一辈子不长,学会爱自己;爱自己,才会爱他人。爱,从新康宁开始! 理由之2:如果客户没有足够的时间,我们就給他足够的钱;如果他有足够的时间,我们就把钱还给他。 理由之3:给孩子购买了各种保险,但孩子的父母却几乎没有保险。注意:家庭的经济支柱应该是保险的主要对象! 理由之4:中国人八成健康投资用于临死前一个月的治疗费。很多家庭一辈子都在为医院打工! 理由之5:进了医院别想跑,钞票越看越嫌少;毛病身上找一找,肚子里面扫一扫;一万完事运气好,五万出院事还小;啥药值钱开啥药,没个十万走不了! 理由之6:给家人务实的爱!我也想多买个LV包多一份奢华,但人生至少有两样东西无法控制:意外疾病,生老病死。今天我为自己补充新康宁,不为业绩不为奖励,只为万一发生重疾不拖累家人为我到处筹钱治病。 理由之7:全国失去独生子女家庭超百万!我国每年15~30岁独生子女因意外和疾病死亡人数至少7.6万人。 理由之8:科技进步,许多疾病及时医治完全可以挽救孩子的生命。而高额的费用令很多家庭被迫放弃。重疾险,成长路上不可或缺! 理由之9:癌症不再是绝症!很多早期癌症可以治愈,部分中晚期癌症可以控制,大多数癌症患者生活质量可以得到明显改善! 理由之10:专家建议意外险的保额应为家庭年收入的10至20倍;重疾险的保额应为年收入的5至10倍。算算看,你该加保多少? 理由之11:当代女性平均寿命比男性长5至8岁,而女性独特的生理功能决定了女性在罹患重疾方面的几率要大于男性。 理由之12:家长总认为买教育险比保障险合算。其实健康是教育的前提,给孩子买保险更多应考虑的是保险保障方面。 理由之13:环境污染和不良生活习惯是癌症主要病因。城市肺癌第一,归于吸烟和空气污染。农村肝癌第一,归于饮食和水污染。 理由之14:央视经济生活大调查什么商品会热销?2010年保险排名第九,2011年第七,2012年第三,老百姓有意识了! 理由之15:保险是买的时候用不着,用的时候买不着的特殊商品!投保须趁早,勿到临头悔莫及。 理由之16:劝君投保称无钱:有也说无!病到临头用万千:无也变有;若要与君谈保险:闲也说忙;上帝召唤命归天:忙也得去! 理由之17:环境恶化——中国1/3以上城市深陷垃圾困局,1/4已无填埋堆放场地。全国城市垃圾堆存累计侵占土地过5亿平米。 理由之18:医生可以拯救肉体生命,但不能挽救家庭经济生命!保险,就是力图在你最需要的时候为你提供经济独立! 理由之19:据统计,北京市民的退休人员的百分之七十的退休金都被用来看病!所以请把年轻时用命换来的钱,以一种“定时定量,只进不出,专款专用,时间够长”的方式来为老年的自己储备。 理由之20:金钱面前,生命不再伟大!我们购买保险不是因为有人要离去了,而是还有人要继续活着! 理由之21:电视剧《拿什么拯救你我的爱人》中,身家过亿的罗保春心脏病去世,全部资

农村妇女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方案

农村妇女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方案 针对妇联组织实施的《农村妇女“两癌”检查项目管理方案》,只解决了农村妇女对“两癌”的“早发现、早诊断”,对于发现癌症之后的治疗问题尚未覆盖,一些妇女很可能出现无力治疗的情况,人保健康希望以开展“两癌”为主的女性特定重大疾病保险的方式,并可以此将保障范围扩大为女性五种常见癌症,为受检农村妇女解决检出疾病后的治疗费用问题。 一、保障方案 (一)投保人:各级地方妇联 保险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所有受检农村妇女 (二)筹资标准及保障额度 保障方案A:仅包含宫颈癌和乳腺癌,与本次筛查范围一致。 保障方案B:包括乳腺癌、宫颈癌、阴道癌、卵巢癌和输卵管癌等五种最常见的女性重疾。 (三)保险责任 根据不同的筹资标准及方案,对检出保障范围内疾病的受检农村妇女一次性给付相应保障额度的治疗费用。 二、筹资模式

相关保险费用可由各级妇联争取相关财政资金予以解决,也可以采取政府补贴与个人自付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筹资渠道建议如下: (一)全国妇联在此次“两癌”检查费用的基础上,向国家财政部另行争取配套专项基金; (二)各级地方妇联积极与同级政府沟通,争取由本级财政给予全部或部分拨款; (三)有条件的地区,可由乡镇或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定资助或由受检妇女个人承担部分保险费用。 三、后续服务 (一)理赔服务 (二)健康管理 中国人保健康以“健康保障+健康管理”作为经营理念,健康管理是人保健康的特色服务,针对该保险方案中的农村每批检查结束后,组织检查的妇联将检出者名单及检查资料提交当地人 保健康分支机构。其他三种癌症患者也可以直接向人保健康当地分支机 构申请理赔 理赔专案组在限定时间内对资料齐全的理赔案件进行结案理赔。 报案 银行转帐 人保健康在2-4个工作日内对有指定银行账号的被保险人进行转帐。对 没有指定银行帐号的,通过当地妇联发放赔款 人保健康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理赔清单,并可接受电话查询 电话查询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编号:YB-HT-001567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 Group life insurance contract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精品文档/ Word文档/ 文字可改 编订:YunBo Network

太平洋保险公司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团体人寿保险投保单 序号:__________ 投保单位名称: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发工资日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厂休日 ______________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 投保单位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保险金额元。 盖章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参加保险人员名单详见后附“被保险人名单”保险单号码:单位代号: 投保日:期年月日 主管:复核:签单: 经办人: 团体人寿保险单 贰拾年期 -----★----- 投保单位名称 单位代号 地址 投保人数

在册人员总计人。参加保险人员名单 详见后附清单 保险金额 每人投保份,满期时每人保险金元。 保险费 每人每月交费元。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根据《团体人寿保险办法》规定,投保单位所开列的全部在册人员名单(即被保险人),经审核,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本保险单,其承保责任范围,均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今后人员名单如有变动,本公司仅按变动清单调正后的人员承担保险责任。 主管:__________复核:__________签单员: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太平洋团体人寿保险条款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

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范本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二条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合同撤销权 第三条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并收回保险单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四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保险费的垫交 第五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间仍未缴付,而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除投保人事前另以书面作反对声明外,本公司自动垫交其应缴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本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交一期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公司退还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六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为六十、七十和八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满期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该被保险人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本公司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三、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

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妇女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妇女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妇女团体疾病保险”简称“妇女团体疾病”。 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三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的女性员工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下同),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从事本职工作的妇女,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满90天后,被确诊初次患原发性的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含90天),被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列明的四种癌症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退还其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4种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时已患有本合同所列明的4种癌症之一; 二、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患疾病; 三、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患有转移性乳腺癌、转移性卵巢癌、转移性宫体癌或转移性宫颈癌;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患本合同所列明的4种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保人最多可为每一被保险人投保10份。 二、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第八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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