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
资助协议
受资助人
用人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协议
为做好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工作,切实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政策,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甲方:(申报单位)
乙方:(获得资助的博士后)丙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市、人力社保局和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
(二)甲方应根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为乙方的创新研究提供与人才基金资助金额等额的匹配经费,以及其他必须的支持条件。
(三)乙方应认真履行与甲方签订的有关工作协议,实现《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申请表》中确定的工作目标。
(四)丙方受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
根据乙方项目落实和进展情况,一次性地向甲方提供市财政拨付的资助经费。
(五)丙方定期检查甲乙双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协议履行。对工作进展不力、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可缓拨、停拨或追回资助,并将检查情况及时通报,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甲、乙方在项目完成一个月以内,向丙方提交结项报告书,详细说明经费使用情况和主要研究成果。
(七)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或三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如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八)违反本协议的按照《天津市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实施办法》规定执行;缓拨、停拨或追回的资助余额由丙方及时退缴国库。
(九)本协议用中文书写。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各备份一份。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丙方(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