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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实践社会学分析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实践社会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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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实践社会学分

——以北京市C救助站为例

夏雪杨舒新

2013-2-25 16:35:01 来源:《成都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摘要】基于对北京市C救助站的个案调查,以实践社会学为理论指导,比较分析我国救助管理制度的核心理念从“收容”转向“救助”的转变,尤其对实施过程中的实践逻辑进行了深入探究。研究认为,救助管理制度在运行中,其实践逻辑发生了偏误。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不仅要充分调动社会救助主体的积极性,加强部门合作,而且要从理念上升为行动,确保制度的执行。

【关键词】救助管理制度/实践社会学/救助站

历史上,中国的流浪乞讨现象一直存在,不同的阶段有着相应的应对措施。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①后,政府立即宣布废除了执行20多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并以超乎常规的速度高调出台了新的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该举措一经宣布,立即受到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一时间,舆论哗然,好评如潮,被誉为新一届政府的以人为本、发扬人文主义和人道主义精神的典范之作。然而,该制度实施至今已有七载,但是为什么北京街头还有如此之多的流浪乞讨人员?新制度对这一群体的境况究竟有何改变?这引发了笔者对救助管理办法的思考:其实施情况怎样,实施效果怎样,制度对于北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到底起到了怎样的作用。

一、实践社会学的基本理论

目前,有关救助管理制度实践效果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救助管理制度的评价、流浪乞讨原因及流浪乞讨人员生存状态的研究、对救助管理制度运行困境的分析及其对策等方面。本文试图以“实践社会学”为理论指导,以“救助管理制度”本身为出发点和切入点,分析我国现行救助管理制度出台的背景、出台的目标等,从新的角度发掘救助管理制度产生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提出改进思路。

布迪厄的实践理论构建了一种社会实践的理论模式。他认为,我们对实践活动所作的解释必须将惯习及其历史条件与实践所发生的当前客观环境紧密地结合起来,这可以通过科学的研究工作来实现。[1]布迪厄认为,实践是具有逻辑的,但实践由于其现实紧迫性、条件的局限性、时间的指向性等而根本不具有理论逻辑的明确性、机械性与连贯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实践逻辑不可能揭示出来。在布迪厄看来,实践逻辑是隐藏在实践活动中的深层次的生成原则,而不是规范行动的规则。这些生成原则将实践活动中的思想、感知和行为构成一个整体,并且也只有这样,才使得实践活动成为可能。[2]402

清华大学孙立平教授提出了构建“实践社会学”的理念。他认为,只有运用动态的实践社会学的框架才能科学地分析与诠释当代社会的实际问题。以实践形态的社会现象为对象的社会学研究,是一种与静态结构分析相当不同的研究途径。把实践社会学的相关理论运用到解释救助管理制度的运行中,这对于研究救助管理制度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理论视角。

二、C救助站的实践社会学分析

(一)制度预期:救助管理制度的分析

对比收容遣送办法和救助管理办法不难看出,救助管理办法是对收容遣送办法的最直接的、有针对性的改进。首先,为了保障人权,救助管理办法强调了保障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而不是收容遣送办法的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为目的。救助管理制度规定,“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②。其次,因为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出现了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收取各种费用的现象,为了治理乱收费现象,救助管理办法不仅明文规定禁止收取费用,还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救助工作有充足的资金。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③;“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劳动生产”④。再次,20世纪90年代以来,收容遣送的范围不断扩大,远远超出了流浪乞讨人员的范畴。在北京,1999年收容人数达到149359人。这种收容数量的增加不是因为流浪乞讨人员的增加,而是大量进城就业的农民被当成了收容遣送的对象。强制收容是对被收容者的自由、尊严和权利的剥夺,更有甚者威胁到了被收容者的生命安全。[3]为了改变强制收容带来的忽视人权等负面影响,救助管理办法变强制收容为“自愿接受救助”。第四,为了防止工作人员对受助人员的过度管理,杜绝工作人员对受助人员进行打骂、虐待行为,减少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权力,救助站的工作理念从“管理”变为了“服务”。人文关怀精神是救助管理制度的核心。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改变可以看出,救助管理制度的理论逻辑清晰、明确,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充分尊重受助者的人权,体现了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4],体现了社会的进步。政策改变的理念毫无疑问是正确的,但是一些具体的规定与现实脱节,而且其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相背离,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实施

起来有些矫枉过正,成了制度不完善的地方。

(二)制度实践:C救助站运行状况分析

1.北京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体系简介

救助管理制度的运行以救助管理机构为依托。到目前为止,北京市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基本形成。北京市民政局设有北京市救助管理事务中心,来协调和统筹北京市所有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北京市18个区县(指宣武、崇文区归入西城、东城区之前)各设一个救助管理咨询站或者救助管理站,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个中心城区分别设立救助管理咨询站,在其他14个区县分别设立救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咨询站只负责告知求助人员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引导其到相对应的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而救助管理站为受助人员直接提供救助服务。各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管理咨询站是其所在地区的民政局下设的分支机构,直接归民政局管辖。救助管理站的规模有大有小,朝阳、丰台、海淀、石景山区是比较大的救助管理站。北京市设有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统一救助全市未成年的流浪乞讨人员,北京市还统一管理流浪乞讨人员中的精神病人和残疾人,其他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各个区县的救助站管理。

据北京市救助事务管理中心统计的数据,将近10万人在2003年到2009年的6年内得到救助,其中2008年1.4万人,2009年人数最多,达1.7万[5]。按救助次数算,北京市所有的救助管理站每年会救助流浪乞讨人员2万人次。

2.C救助管理站的日常运转及其特征

通过实地调查和资料分析,笔者总结了C救助站的基本情况、运转程序及其特征,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看救助管理站的硬件设施还是很完善的,站内除提供住宿的房间和食堂外,还有洗衣房(工作人员为受助人员洗衣服用)、浴室、活动室,并设有专门的儿童区。室内走廊两边有低矮的扶手,室外有活动设施。C救助站是北京市规模较大、设施服务管理等各方面较好的救助站。

第二,在人员配备方面,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管理站的工作人员分为三种,一种是管理层,主要是转业军人,一种是直接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主要招聘救助管理站附近的居民,第三种是专门聘请的护理人员,对智障儿童进行看护。救助管理咨询站和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员待遇普遍较低,但是工作量却非常的大,工作也比较累。北京市救助站的工作人员总体学历偏低。

第三,在管理模式方面,救助管理站采用全封闭式管理和24小时工作制,管理层的工作人员实行12小时轮班制,服务人员实行8小时轮班制。男女受助人员分开管理,男受助人员由男性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女受助人员由女性服务人员提供服务,智障儿童由专门聘请的看护人员进行看护。在男女分管的基础上再进行分类管理,分为老人、行动不便的人,健康的年轻人,儿童三类,尽量将同类受助人员安排到一个房间,老人和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则安排到离浴室、卫生间较近的房间。

第四,在运营资金方面,救助管理站的运营开销由市政府全额拨款,没有上限。每年拨款3000万元左右,包括流浪乞讨人员的食宿、返乡车票、精神病人的治疗等。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就要花掉经费的80%,返乡的费用也占较大比例。

救助管理工作的运营开销由政府全额拨款,没有上限,救助站只要申请,并经过调研,基本上都会被批准。

第五,从救助规模来看,据C救助站工作情况报表统计的数据,2008年实际接受救助人员1280人次,2009年实际接受救助人员1369人次。⑤救助的高峰时期是在恶劣天气和北京有重大活动时,如奥运会、两会。在奥运会期间曾达到顶峰,当时C救助管理站一共有200多人接受救助。

第六,在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在接受救助的人员中,身体残疾的人所占比例比较大,根据C救助站工作情况报表统计数据,2008年,269人次、21%的受助人员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和残疾;2009年,343人次、25%的受助人员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和残疾。可见,身体状况是乞讨的原因之一。从受助人员的进站原因来看,据笔者观察,进京务工不成却钱包丢失、被偷、被盗所占比例最大,这些人群也以青壮年为主。从年龄结构来看,2009年,接受救助的人员当中,青壮年占到79.5%。上述这些人大都对救助管理站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感激心理。以乞讨为生的一些“职业乞丐”⑥是非常不愿意进救助站的,因为这样会耽误他们的“生意”。但是其中也不乏一些人为了得到车票,或者为了应对恶劣天气,或者是想赖着住在救助站等而进入救助站。根据访谈发现,除进京务工不成却钱包丢失、被偷、被盗的人外,大部分受助人员在进入救助站后对救助站的认识和心理会有一个比较大的转变,即从进站前的排斥、反感、捣乱、对救助站及工作人员的不理解和不配合、赖着不走、甚至是威胁到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转变为感动、对救助管理站和工作人员的理解。

第七,从进站方式我们发现,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有四种方式,一是流浪乞讨人员自己通过媒体、路人等得知救助站并主动联系要求进站,二是被

民警引导、护送至站,三是被医院救助后入站,四是救助管理站在恶劣天气和北京有重要事件,如奥运会、两会时的集中救助。恶劣天气时,工作人员会带上食物和衣物上街搜救并进行劝说,如果实在不愿意进站的为其提供衣物;若是北京有重要事件时,集中救助就带有了些许半强制的色彩。据统计,经相关管理人员劝说进站的比例达到51.2%。[6]这说明,救助站工作人员主动上街并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效果显著。流浪乞讨人员的进站方式因他们进救助管理站的原因而不同。进京务工不成却钱包丢失、被偷、被盗的人大都自愿联系救助管理站;以乞讨为生的一些“职业乞丐”则一般是在集中救助时进入救助站。

最后,经过多年工作经验的积累,根据受助者的基本情况和受助效果,救助管理站逐渐探索出了救助管理的总流程、接待室和生活区的工作流程,这些流程仍在不断地更新完善中。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按照这个流程图工作。这些工作流程图非常详细、具体并落实到实处,而不是泛泛之谈。例如,在生活区工作流程图中,只服务内容一项就包括房间每日消毒、每天早晚各两次测试体温、清理宿舍区卫生、观察身体变化情况、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提供服务、提供联系电话返乡或汇款账号、每周更换一次衣服被褥、每周安排洗澡等。

三、制度效果及其成因分析

(一)制度运行的成效

以人为本、人文关怀是救助管理制度的核心理念。无论是在政策规定方面,还是在北京市救助管理实践中,都可以看到这一核心理念的贯彻落实。

救助管理制度的出发点是为了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为其提供食宿等基

本的生活条件,而不是单纯为了维护市容市貌而要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收容管制。这体现了政府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从管制变成了服务。一些详细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理念,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这条规定就大大减少了救助中的遗漏。在实际的工作中亦是如此,一般是有求必救,先救助后甄别。在C救助管理站,到处都可以体现出对受助人员的人文关怀。室内走廊两边有低矮的扶手,室外有活动设施;C救助管理站的建筑呈环形结构,下雨天,所有受助人员可以通过走廊直接通向食堂;据工作人员介绍,救助管理站将建阅览室、棋牌室供受助人员使用;在儿童区,专门设立了儿童活动室。流浪乞讨人员进站后,工作人员需要给他们进行衣物的清洗,特殊的受助人员如残疾人还需要特殊的照顾。

救助管理制度是一项临时性救助管理措施,主要为暂时遇到困难的人提供短期的生活救助。孙志祥按照乞讨动机、方式等将流浪乞讨人员做了综合性分类,包括临时遇难型、流浪型、求生存型、奉献型、脱贫致富型、好逸恶劳型和受控制型七种类型。[4]9-10根据救助管理站临时救助的特点,救助管理站的救助对象应该是临时遇难型人员,即钱物花光、丢失、被抢、被盗、上访遇到困难等。实际工作中,临时遇难型人员在所有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当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接近60%。这一类人大部分是主动求助,在得到相应的救助使危机得到解决以后,便会终止流浪乞讨行为。[6]10)这说明,救助管理制度实施以来,虽然在甄别对象时遇到了问题,很多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人也受到了救助,但是,救助管理制度规定的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得到了相应的救助,这便是制度实施的成功之处。

(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根据实地调查所得的数据和对工作人员及受助人员的访谈资料我们发现,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制度的实践逻辑与理论逻辑相背离,救助管理制度也遇到了许多难以克服的问题。

第一,求助人员不符合受助条件,却赖在救助站不走、更有甚者无理取闹的情况时有发生。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的社会救助措施,只能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基本的食宿、返乡车票,不能解决所有流浪乞讨人员的所有问题,尤其是昂贵的医疗费用和返乡安置问题。有些求助人员对救助站的这些性质了解不够,认为救助站是政府的部门,政府就应该为其解决所有的事情,或者要求救助站为其提供医疗费用,或者要求救助站帮助其上访讨个说法,以各种原因赖在救助站不走;还有一小部分人就是冲着要钱这个目的来的,这些状况让工作人员很棘手。

第二,救助站的工作人员严重短缺,工作人员工作量十分大,尤其是直接服务于受助人员的工作人员。直接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往往面对的是长期生活在恶劣环境中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人员需要给受助人员进行衣物的清洗等,特殊的受助人员如残疾人,还需要特殊的照顾,因此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较差,工作量大,工作很累,需要有不怕脏、不怕累的精神和服务的理念才能把工作做好。

第三,救助站直接服务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会影响到救助工作的效果。我们不能忽视受助人员在救助站期间的心理变化和给其带来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救助站有一部分受助人员不太愿意进救助站,早已把流浪乞讨当做生存方式;有一部分受助人员因为各种原因赖在救助站不走,如何让他们改变这种心理,如

何让他们在离开救助站后不再乞讨,这便是救助站的重要工作职责。正如前文提到,在大部分受助人员在进入救助站后对救助站的认识和心理会有一个比较大的转变,不仅是对救助站工作有了全新的、正确的认识,而且有对救助站工作的理解。而这种心理转变,就是在工作人员良好的服务下发生的。但是,由于工作人员的素质的局限性,这些工作效果便变得十分有限,而且工作人员缺乏对受助人员关于价值观思考的引导。

第四,救助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尤其是服务人员的保护不够。在新的救助管理制度中规定,工作人员的角色从管理人员转变成了服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是要为受助人员服务的,有些受助人员很自大,感觉服务人员都得听他的。服务人员直接服务于各种各样的受助者,往往会有意外事件的发生,但是因为救助站工作的特殊性和受助人员类型的复杂性,事后,救助站又不能以任何理由对受助人进行处罚。这就导致了从制度到事后处理整个工作链条上对救助站工作人员都缺乏保护。

第五,在实际工作中,救助管理站工作任务繁重,经常会做一些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如为某些受助人员提供昂贵的医疗费用、救助职业流浪乞讨人员、返乡安置不能顺利进行使得受助人员长期滞留。

第六,某些行为给大众带来恶意的流浪乞讨人员无人管理,如职业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问题。

首先,这些问题根源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从宏观层面来说,中国的保障体制尚不健全,与《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配套的制度也尚不完善。救助管理办法没有顾及到的一些后续问题得不到补充和解决,如返乡

安置落实不到位、流浪乞讨人员长期滞留在救助站无法安置等。具体来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一些具体的规定与现实脱节,在实际执行中缺乏可操作性,实施起来有些矫枉过正了,也成了制度不完善的地方。根据救助站的救助工作具有临时性特点,其规定也应该详细说明这一点;救助管理制度强调人权,规定“自愿接受救助”,但是制度没有区分流浪乞讨人员的类别,就是间接对那些强行乞讨扰乱公共秩序、控制利用儿童乞讨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的宽容和忽视;救助管理制度充分保护了受助人权利,却忽视了对工作人员保护。

其次,救助站的工作性质让许多人谈而避之。救助站基层工作人员和专业人员严重短缺,也就影响了救助站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再次,救助站与配合其工作的卫生、公安、返乡安置地等部门的职责界限不清晰使得救助站超负荷工作。救助管理站只是提供临时性的救助,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做一些超出职责范围的工作,或者因为各方面资源有限不能解决某些问题。职责界限的不清晰不仅导致了救助站工作任务的繁重、工作效率的降低,更导致了管理真空的出现,如某些流浪乞讨人员无人管理。

四、结论和建议

2003年,《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制度实施以来,许多临时遇难的人都及时得到了救助,这体现了制度的成功之处。但是,救助管理制度有些矫枉过正并缺乏可操作性;制度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困境,如受助人员对救助站的了解不够、救助站工作人员短缺且素质不高、对工作人员的保护力度不够、救助站与配合其工作的部门责任界限不明确等。一项制度从理

论到执行,不仅仅是从“收容”到“救助”换个制度名称,也不仅仅是从“管理”到“服务”换个理念,制度的成败在于怎样去执行制度,怎样把理念运用到实践中去。

要完善救助管理制度,首先要从宏观上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充分调动社会救助主体的积极性,并加强部门间的通力合作,从根源上减少流浪乞讨人员的产生。第一,救助主体应该由单一政府向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参与转变。要充分利用社会救助主体网络,调动社会救助主体发挥作用,动员社会的力量;第二,要加强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合作,超过救助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交给其他部门,各个部门各司其职;第三,国家要大力加强民生建设,发展经济,保证弱势群体有基本的生活条件,从根本上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外出乞讨现象,并要建立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其次,我们应该从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的各个环节找出问题产生的原因,从微观上细化救助管理服务。第一,提高救助工作的专业性。加强对现有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引进专业社会工作,专业督导,在培养工作人员理念的同时,也要培养其专业技能;同时探索新的救助方式和工作模式,充分利用专业社会工作开展救助工作。对受助人员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帮助受助人员改变以往懒散的价值观,树立自强、自重的价值观,帮助他们摆脱流浪乞讨的心理原因,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这也会使救助站的工作更加顺利和受人理解。第二,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李迎生教授指出,要对流浪乞讨人员分三类进行管理:一种是借乞讨之名存在违法犯罪活动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公安部门进行管理;二是对市容市貌和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的人,如强行、恶意讨要行为,由城管管理;三是真正需要救助的对象,即确实存在暂时性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即救助管理站进行救助。第三,在制度规定中和实际工作中,都应该赋予工作人员相应的自我

保护的权利,提高工作人员的待遇,从而吸收充足的工作人员。

注释:

①孙志刚,湖北省黄冈市陶店乡幸福村人。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曾在广州一家服装公司工作。2003年3月17日晚,由于没办理暂住证、也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孙志刚被带到黄村街派出所,之后被送到收容遣送站。3月20日,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将其殴打致死。

②《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一条.

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三条

④《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十条

⑤数据来源于C救助站救助管理工作2008年、2009年情况报表。

⑥根据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划分,孙志祥认为,临时遇难型人员属非职业乞讨人员,流浪型、求生存型、奉献型人员属于准职业乞讨人员,而脱贫致富型、好逸恶劳型和受控制型属于职业乞讨人员,即“职业乞丐”。

参考文献:

[1]布迪厄.实践感[M].蒋梓骅,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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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迎生,吕朝华.矫枉过正: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的实证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7,(5):5—10.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扬州市救助管理站工 作流程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工作流程 向求助人员告知救助对象的范围和实施救助的内容,询问 与救助需求相关的情况,并以其个人情况予以登记。 无法查明详细个人情况。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站求助联系核对情况,确定救助期限,视情提供救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下列情 况: 1、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 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对因年老、年幼或者残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对拒不提供个人情况或疾无法认知自己的行为,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者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无表达能力,因而无法查 的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4、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属者住所地的,由救助站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报民政主管部门,提出安5、随身物品情况。超过十天,无特殊情况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 给予安置。终止救助,因特殊情况需 要延长的,报上级民政主救助对象范围: 管部门备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 员要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才对无法查明其亲属或者属于救助对象: 所在单位,但可以查明其1、自身无力解决食宿; 对受助人员有返乡能力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受2、无亲友投靠; 的人资助其返乡,并将有助残疾人、未成年人及其3、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关情况通知受助人员的亲他行动不便的人,省内的又

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属及前往地的有关组织、由流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所在单位。通知流出地人民政府民政员。部门接回,送户口所在地、具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住所地安置;跨省的由流上述条件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入地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 对受助人员中残疾人、门通知流出地省级人民政 未成年人或者行动不便的府民政部门接回,送户口受助人员安检,物品登记。所在地、住所地安置。其他人员通知其亲属或所 在单位拒不接回的,向上 级主管部门汇报,由流出提供无偿救助。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 回。 救助内容: 即吃、住,站内突发急病的救 治,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 系,提供乘车凭证。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问卷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调查问卷 您好!本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现参加了一个大学生寒假社会调查活动,特做此份调查问卷。此份问卷共分两部分,旨在调查您对当今社会上流浪乞讨人员的认识及看法,以及对流浪乞讨人员相关问题做一些初步的探讨。衷心感谢您对此次活动的支持! 一、认识及看法(请在对应选项上打“√”或写出相应字母,除了注明为多选,其余为单项) 1. 在平时的日常生活中,您会经常看到流浪乞讨人员吗? A.经常B。偶尔C。很少 2. 面对街上各种类型的流浪乞讨人员,您会怎么看待? A.同情,但不会给予金钱上的帮助B。同情,并且会给钱 C.不理会,很多都是假的、骗人的D。厌恶,远远看到就躲开 E.其它: 3.流浪乞讨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类,您最常看到的是哪一类?(以下选项不乏假乞讨者)A.疯了的乞讨人员B。被拐卖的乞讨人员,多数为儿童C。卖艺的乞讨人员D.残疾人或患有严重疾病的人E。贫苦老人F。四肢健全的青年乞讨人员 G.贫困山区的少数民族乞讨人员H.其他,通过叙述惨况以博取同情的乞讨人员,比如说:家人患绝症,无钱医治;钱包被偷,没钱坐车回家;钱被骗光,好几天没吃饭了…… 4. 对于上题所列出的流浪乞讨人员,您更愿意给予帮助的是哪一类?() 5. 当您想把钱给乞讨人员时,一般会给多少钱? A.1元以下(包括1元)B。2~5元C。6~10元D。10元以上 6. 除了个人直接给予金钱上的帮助,您是否曾想过其他帮助方式?若有,请问是以下哪一个选项?(可多选) A.没有想过B。给吃的,喝的C。带他们去收容所 D.捐款到社会上相关慈善组织或公益团体,让他们统一帮助E。向政府建言献策F.其它: 7. 您认为街上的流浪乞讨人员有增无减的原因有以下哪些选项?并就其原因的重要性从大到小排列。(可多选)() A.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不断扩大 B.相关法律颁布下来后,地区管理人员服务性不强,管理不力,如:收容后乞讨人员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遣送或安置工作不到位,乞讨人员被生活所迫,再次走上街头……C.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 D.相关部门对通过欺诈行为乞讨和违法犯罪性乞讨的打击力度不够,使一些想通过乞讨致富和从事违法犯罪的人员有可乘之机 E.个人的人生观、价值观问题,诚信缺失和金钱至上的观念影响他们,使越来越多人走上欺诈行乞的道路 (请后翻一面)

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式版

Making a comprehensive plan from the target requirements and content, and carrying out activities to complete a certain item, are the guarantee of smooth implementation.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 式版

市救助站实施工作计划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计划资料适用于对某个事项从目标要求、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及工作步骤等做出全面、具体而又明确安排的计划类文书,目的为完成某事项而进行的活动而制定,是能否顺利和成功实施的重要保障和依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十二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XX年。救助工作的任务繁重而艰巨。救助事业的发展也面临大好的机遇,应抓住机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理念,本着“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原则,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改善环境、狠抓优质服务、文明服务,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打下坚实的

基础。 一、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动力,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1、深入扎实地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严格按照局党委统一部署,结合救助工作实际,开展以“增强党性树形象,爱岗敬业争先锋,为民解困比贡献”为主题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通过“保先”教育,切实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坚定信念,提高认识,推动救助事业的发展。 2、认真抓好两个层面的政治理论学习。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残联、县妇

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 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置。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前来料理后事、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xxxx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维护受助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原则、临时性救助原则、对救助对象依法界定原则。本级政府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第四条救助工作成员单位由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计局、发改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城管局、县编办、县综治办、县

残联、县妇联、团县委、县民族宗教局、县工商质量技术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乡镇(场)等部门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救助工作。 第二章救助方式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它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第六条 xxxx各村(社区)兼职网格员对沿街乞讨情况进行巡查监视,凡遇到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兼职网格员及时上报县民政部门(救助管理站),由县民政局(救助管理站)会同相关部门实施救助。 第七条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核实其原籍地址后,由救助站提供返回住所地的车票及临时食宿;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查实籍贯的精神病和痴、呆、傻以及行动不便的残疾人,由救助站通知其家属领回,无法联系家属、家属不能或拒绝领回的,由救助站联系流出地民政部门并安排接送返回;对查不出原籍的精神病及痴、呆、傻人员,由民政部门提出安臵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安臵。救助对象在受助过程中因病救治无效而死亡的,救助站应及时函告其家属来料理后事,无法查明身份、无法联系家属、

流浪乞讨病人定点救治医院、救治制度、日常管理

流浪乞讨病人定点救治医院、救治制度、日 常管理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 观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不断完善流浪乞讨 病人救治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救治 管理各项工作,切实保障流浪乞讨病人的基本权益,维护 社会稳定和谐。 (二)基本原则。对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要坚 持“先救治后结算、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既要保障需要 紧急救治的流浪乞讨病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又要充分考 虑到地方财政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严格限制救治范围和救 治标准,加强甄别核实工作,防止骗取救治行为。 一、我院是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定点医院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工作。 二、我院接收民政、公安、城管等护送单位或其他途径送来的流浪乞讨病人后,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甄别和确认病人身份。并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积极抢救和治疗,切实维护救治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我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危重病人,在距离定点医院较远时,附近的非定点医院也有协助抢救的义

务。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也按定点医院的结算程序进行处理。 四、我院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基本医疗救治。在诊疗项目、用药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等方面,要严格执行《永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根据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者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由定点医疗负责人签字并经救助管理站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时除外)。 五、我院对救治对象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包括病历、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账单、门诊医疗费用记帐单等),作为备查和结算的凭据;发生的费用,应单独记帐。对住院治疗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流浪乞讨病人,陪护费、伙食费由定点医院商救助管理站确定。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稳定后,定点医院应及时通知救助管理站办理出院手续,并结算医疗救治等费用。 六、对需转院治疗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我院负责为其办理转院手续,相关救治费用统一结算。 七、对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转移到异地进行康复、安置的流浪精神病人,我院对其情况进行监管和技术指导。 八、对于危重病人、传染病人、精神障碍患者和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我院开通绿色通道,设置专门救治病房,对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排护理员陪护。不得拒收传染性病人的转院诊治,坚决杜绝放弃救治的

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科技信息2012年第33期 SCIENCE&TECHNOLOGY INFORMATION 中国的社会进程与法制改革总是伴随着阵痛进行着,早在2003年6月广州的“孙志刚”事件经媒体披露后“一石激起千层浪”,在全国范围内的轩然大波过后,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随后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以后,公安部、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这些政策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也显现出我国政治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进步。现如今,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根据形势变化,继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创新观念,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1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 《城市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明文规定,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从目前的现状分析看,流浪乞讨人员大致由生活贫困的农民、下岗职工、残疾人、无人监护、在外流浪的精神病患者、无人监管或不服管教、辍学、离家出走的少年儿童,以及被通缉追捕的犯罪人员或逃犯组成。 现阶段,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进行乞讨的方式纷繁复杂,一类属于正常型:这类流浪乞讨人员多是由于生活所迫,以乞讨为谋生手段。有的凭借自身残疾见人伸手要钱;或者跪在街头,在路面上写上自己的悲惨遭遇等,或者自称学生,被小偷偷走所有钱财,希望路人施舍回家路费;或者卖唱、卖艺等乞讨;另一类属于反常型。这类人员并非由生活所迫而外出乞讨,而是渴求这种不劳而获的寄生生活,他们或死缠烂磨、或恐吓威胁,有的甚至形成了职业化。 2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的影响 非正常流浪乞讨现象已经越来越多的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当前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2.1流浪乞讨人员违法犯罪危害他人和社会的现象十分严重非正常的恶意流浪乞讨人员通过死缠滥磨方式,物色好人选后,一路跟行,拉拉扯扯,甚至乞讨不成还要骂人打人;或者态度蛮横,利用威胁、自虐等方式逼人掏钱;或者跟随他人唱歌、跳舞等卖艺方式纠缠不休逼人掏钱;虚构悲惨命运骗取钱财、小偷小摸、阻碍交通进行道路乞讨、扰乱单位、企业工作秩序进行强讨等等违法行为更是屡见不鲜。 2.2流浪乞讨人员人身财产安全受不法侵害的现象日益突出2004年在河南有一起特大杀人案,被害者共十一名,全部是精神或智力有点问题的流浪乞讨人员。通过调查摸排警方很快抓获了为报复社会而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据犯罪分子交代,他之所以选择流浪乞讨人员下手就是这类人容易侵害且不易被发现。 2.3流浪乞讨人员中混入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现象普遍存在众所周知的马家爵案件,公安机关很快锁定犯罪嫌疑人,但追捕中却无索可寻,广泛调动人民群的力量才将其缉捕归案,原因就是马家爵没有像普通犯罪分子一样藏身潜逃,而是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这样一来,使公安机关在运用通常的追捕方法时就无从下手了。现实中,有很多类似的案例,违法犯罪嫌疑人混入流浪乞讨人员中逃避法律制裁,长期逍遥法外。 3流浪乞讨行为的治理对策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大量非正常存在,对社会治安造成大量负面影响,怎样治理流浪乞讨人员对社会治安造成的影响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有的地区领导甚至要求若辖区出现乞讨者城管将扣分的强行驱赶等不合理规定。这就迫切要求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宽救助渠道、创新管理方式,进一步规范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 3.1借鉴国外经验,规范立法活动 现如今的乞讨现象张显了我国法律的不健全,基层执法者无法可依,处理相关问题时显得底气不足,总是缩手缩脚,不敢处理。 在这方面,国外许多发达的国家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例子。《韩国刑法典》第23条规定,“指使他人乞求而取得不当利益”者,属于“轻犯罪”。美国《模范刑法典》有流浪罪的规定。法国《国内治安法》草案,对流浪汉和乞丐作了严格的限制。对没有获得同意,侵占他人空屋或公共场所的流浪汉,处以六个月的监禁和3750欧元的罚款。对利用恶狗等动物为工具的攻击性乞讨组织者,处以6年徒刑和3750欧元的罚金。还专门规定了危害国家人员罪。对于流浪乞讨人员中严重威胁行政官员和警察等国家人员的人身安全、财产以及他们的配偶和孩子的不法行为者,将被处以5年徒刑和7.5万欧元的罚金。 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根据这些立法精神,结合我国现阶段流浪乞讨的具体现状,应将某些非正常恶意乞讨行为列入处罚之列。 我国现阶段乞讨现象的突出特点之一是未成年人占很大比重。2009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城市管理的盲点问题,所以,下一步,要继续依据《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我国参加的《国际儿童公约》的相关规定,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把操纵未成年人乞讨规定为违法,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近年来,极大地发挥新型媒体的宣传作用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微博救助被拐卖乞讨儿童行动取得巨大成功,让很多深陷窘境的孩子们回到了温暖的家庭。最近网络关注度极高的“小飞燕”数次重返街头表面上是其养父的原因,但根源则是法律的空白以及对职业乞讨者管理的缺陷。”在不断完善相关机制的同时,可以考虑实施流浪儿童国家强制收养制度,剥夺其监护人的监护权,由国家统一抚养,让更多像“小飞燕”这样的流浪儿童回到课堂。 3.2树立保护意识,创新管理方式 取消收容遣送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会给城市流浪乞讨行为和人员管理带来一些潜在压力。收容遣送制度的取消对我们的管理水平和应变能力提出了新考验。我们还应该看到,近年来,外来流动人员的素质正在逐步提高,包括乞丐在内,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也进一步加大,全社会对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一直强调公安等政法机关的专政职能,忽视了其服务职能和人权保障职能,形成了这些部门的特权思想,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尽快破案,轻依法办案”等等。因此,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这样的特殊群体,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政法机关一定要有保护意识,不断根据新的精神,新的形式,创新管理,以变应变,把加强流浪乞讨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维护流浪乞讨人员正当利益的工作落到实处。 3.3加大财政支持,拓宽救助渠道 政府需要加大财政投入,落实专项救助工作经费和救助安置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因病、贫、残疾等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应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和卫生部门分别就财政预算和救治工作给与配合;教育、帮教也是参加公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公安、检察机关的救助对象应当拓宽范围与渠道,要区别哪些需要救助,哪些需要从法律视角上予以帮助、疏导、教育。 (下转第355页) 浅析我国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影响及治理对策 任飞 (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山东济南250000) 【摘要】现如今,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的许多行为都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救助体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中流浪乞讨人员所诱发的不稳定因素及对社会治安的影响越来越突出。通过进一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恶意乞讨背后的违法犯罪行为,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关键词】流浪乞讨;社会治安;规范立法;治理对策 科 ○职校论坛○ 325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鄂民政发[2004]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 (鄂民政发[2004]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一、求助接待与甄别 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 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 5、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救助 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现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解读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381号)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国家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六条向救助站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登记,向救助站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七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急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 1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 (五)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的住处,应当按性别分室住宿,女性受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管理。 第九条救助站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站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维护站内秩序。 第十条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救助站应当劝导受助人员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救助站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照顾;对查明住址的,及时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二条受助人员住所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教育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 第十三条救助站应当建立、健全站内管理的各项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受助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处理。 2

流浪乞讨人员调查的描述性报告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调查的描述性报告 [2012级社工《2》班] [组名:七彩葫芦娃] 组长:李超 成员:周宇霞、包文娟、荣钰 塔娜、张博、刘锋

目录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调查的描述性报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城市乞讨人员的基本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调查对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样本设计 .......................................... 错误!未定义书签。调查总体 ............................................... 错误!未定义书签。抽样框: ............................................... 错误!未定义书签。样本: ................................................... 错误!未定义书签。抽样方案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资料收集方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资料整理与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小组分工情况......................................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统计分析......................................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流浪者个人经历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五)讨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六)小结.............................................. 错误!未定义书签。(七)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八)调查感受......................................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流浪乞讨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犍为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 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资金申请与分配 第五条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 第六条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 第七条中央财政按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 第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

流浪乞讨人员分析开题报告

专业名称:劳动与社会保障班级:2010级劳保1班 学生姓名:张三指导教师: 论文题目:石家庄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研究报告 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石家庄市流浪乞讨人员的研究报告 一、研究背景 我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长期以来一直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是最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在这类群体中,包含着一种特殊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体系以及认同心理和归属心理,极易出现理想失落、道德滑坡、精神颓废等不良现象,贫穷和犯罪在群体中的蔓延又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通过此次调查研究,我们可以深入的了解他们这一群体。 在我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下属的社会福利司建立起各地方救助管理站,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办法》为依据,管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主要救助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但是由于救助管理目标上的模糊、管理体制上的障碍和相关政策法律的缺失,导致该群体生存发展历来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我们可以针对相关问题,提出关于完善石家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对策建议。 流浪乞讨现象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影响近年来城市流浪乞讨现象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乞丐的团体化、职业化、经营乞丐的现象、乞丐群体复杂化、犯罪化、乞丐群体的年龄结构向低龄化发展、乞讨方式手段呈现智能化、多样化。这些都给社会发展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影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树立的良好国际形象、削弱社会大众的同情心及对弱势

群体的关注与救助,通过调查研究,对流浪乞讨现象有更清晰的认识与了解,提高其辨析能力。 二、研究意义 研究的目的是了解人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提出可行性建议,为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措施。 首先,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流浪乞讨人员的存在,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既影响了市容,又带来了违法犯罪问题,同时也削弱了社会大众的同情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政府也提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强流动人口和管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所以,研究人们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态度,分析产生这些态度的原因,从而探索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是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需要,更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其次,研究具有理论意义。目前,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关于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对《收容遣送制度》和《救助管理办法》的比较,以及分析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从立法、社会保障等多方面探索新的救助制度;二是实务领域的研究,一些学者、新闻工作者以及救助管理人员,调查研究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构成以及生存现状,分析乞讨原因、乞讨方式、乞讨特征。但是,我们从研究公众对流浪乞讨人员态度的视角出发,尝试提出解决该类社会问题的措施,探索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模式,有助于丰富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相关理论研究,这是对当前流浪乞讨研究的创新。 最后,研究具有实践意义。我们打破了过去对流浪乞讨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XX年8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支持配合下,救助管理工作总体上进展顺利。但是,一些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增多,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组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严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扰乱公共秩序、危害社会稳定。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管理工作,维护流浪乞讨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不断改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但由于人口流动、家庭困难、意外事件、个体选择等原因,流浪乞讨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流浪未成年人存在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遭受摧残和虐待的现象。流浪未成年人是特殊社会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帮助。各级民政、公安、城管、卫生、财政部门一定要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主动,各尽其职,多管齐下,打击震慑违法犯罪、教育警醒群众、弘扬正气。要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狠抓落实,将这项工作作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做好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 二、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做好落实工作 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解救、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工作,事关权利保护和社会稳定,涉及多个部门,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这一工作。 (一)民政部门要加强街头救助,协助配合公安、城管、卫生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和打击解救工作。 一是组织、指导、监督救助管理机构做好街头救助。劝导、引导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进入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不愿入站的,根据其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doc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2019年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十六周年,为深入宣传贯彻流浪乞讨人员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工作成效,扩大社会影响,根据市局通知要求,我站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主题宣传月活动,活动有序组织,多措并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按照5月24日会议要求,我站及时响应、精心筹备,利用6月1日儿童节契机,通过宣传板报、纸质材料等手段,将救助法规政策、救助管理工作现状和十六年来取得的成绩,披露职业乞讨的各种惯用伎俩,以及未来救助管理工作的新举措等几个方面,以群众喜闻乐见、真实生动的形式展现出来。活动中共制作横幅4张、宣传板报2块、政策宣传册1500份、救助宣传册500张。 二、开展救助管理宣传专项行动。 根据民政部相关文件精神,我站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县区救助管理站做好宣传工作,及时通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提高社会关注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关爱服务,探索救助保护途径,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举行“开放日”活动。 今年是第七个救助管理机构开放日,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生活无着流浪

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高救助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满意度,6月19日上午,我站全体干部职工在毕节市人民公园举行了“6.19”救助管理开放日活动。通过向市民发放和讲解毕节市救助管理站宣传手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宣传资料,共计发放宣传资料2000余份,加深了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工作的认识和了解,为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救助管理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流浪乞讨人员的良好社会环境。 四、开展寻亲服务主题宣传周活动。 开展“大爱寻亲温暖回家”宣传活动,展放无法核实身份人员的寻亲展板,向社会公众普及寻亲知识,公告寻亲信息,展示寻亲服务成效和滞站期间照料服务情况,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扩大寻亲信息传播渠道、帮助滞留受助人员回归家庭、提高社会公众对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在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站将根据活动经验和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措施,提高救助水平。 毕节市救助管理站 2019年7月1日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总结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事务处:

流浪乞讨人员调研报告

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调研报告 居无定所、食不果腹的流浪乞丐自古就有,他们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是最需要救助的群体。流浪乞讨群体是个鱼龙混杂的群体,不同的原因使他们选择了流浪乞讨这种生存方式,所以对这些人的救助和管理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我们在开发区“问需于民”大调研的背景下,结合工作现状,深入了解我区流浪乞讨人员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救助办法,努力完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体系。 一、我开发区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现况 开发区现有户籍人口约1万人。开发区的社会救助体系覆盖了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慈善救助等,其中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整合其他救助项目。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动态低保,应保尽保,现有8户15人享受低保,标准为450元每人每月,远高于全省252元每人每月的平均水平。我区居民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所以开发区内无当地居民进行流浪乞讨行为。 近年来,开发区内平均每年接到几起关于流浪乞讨人员群众举报,经过调查走访发现,开发区内流浪乞讨人员全部属于外来流浪乞讨人员,其中又以精神有问题者居多数。 目前,我区还没有建立救助站,对于外来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办法主要有:我们主动街面巡查,结合群众或公安部门举报,对于愿意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积极协调,现有2名暂时依托市救助站在八院和五院进行治疗;对于不愿意接受救助站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我们实施保护性救助,为其提供必要的吃、喝、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并积极协调当地公安机关联系其家人。 二、我区社会救助中的缺陷与不足 由于我区占地面积小,人口少,本地居民无流浪乞讨人

员等客观原因,目前我区未建立救助站。但是确实存在有外来流浪乞讨人员的客观事实,对这些人的救助又是刻不容缓的,因此存在以下问题: 1.我区没有救助站,需要救助的人员就要送到市或其他县区救助站进行救助,而救助一个这样的流浪人员是需要大量人力、财力的,因此其他县(市)区的救助机构往往不愿意接收外地需要救助人员。目前我区需救助的2名流浪乞讨人员,经多次与市救助站协调,现暂时在八院和五院进行治疗。从发现被救助人开始到送到适合其救助的医院或者福利机构需要较长的时间,不健全的工作机制造成了工作的低效,如果以后遇到急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很可能会延误救助的最佳时机。 2.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应该是民政、卫生、公安、城管、交通等多部门联合救助行动,目前我区关于流浪乞讨人员联合救助体系尚未健全,社会上发现需要救助人员后,基本依靠民政局局一家,工作任务量较重,职责权力有限,不能更好、更全面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帮助。 3.在救助工作中,据头脑清晰的流浪乞讨人员透露,其由外地送到我区。根据其肢体残疾程度(一脚无脚趾,难以行走)和我区与周边县区距离较长的事实,不排除这种可能性。2007年陕西省发生的抛弃流浪乞丐致其死亡的事件令人发指,其根源就是救助体制不完善。如果没有一套健全的问责机制、救助机制与专门救助基金作支撑,工作仍会存在漏洞,流浪乞讨人员仍然得不到最及时、最有效的救助,丢弃流浪乞讨人员的现象也不会得到有效扼制。 三、流浪乞讨救助管理模式探索 基于我区目前流浪乞讨群体特征和流浪乞讨救助实施的现状,我局对流浪乞讨救助中存在的问题提以下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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