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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time to time在合同中的使用及译法

from time to time在合同中的使用及译法

from time to time,是又一个能够体现英文合同文本特点的词,虽然其有“有时、偶尔”的含义,但是在合同翻译时,最常见的译法是“不时”,这样的表述也是最为大众所接受的。例句如下:1

?The parties hereto acknowledge that, notwithstanding any other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the General Partner, on its own behalf and/or on behalf of the Partnership, without any act, Consent or approval of any Limited Partner, may from time to time enter into, deliver and perform other written agreements with one or more Limited Partners establishing rights under this Agreement and/or the Subscription Agreements with respect to one or more Limited Partners.

?协议各方确认,即使本协议有任何其他规定,无需任何有限合伙人的任何行动、同意或批准,普通合伙人可代表自己和/或代表合伙企业,不时与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签订、交付并履行其他书面协议,以确定本协议和/或认购协议下与一名或多名有限合伙人相关的权利。

?Any notice or other communication to be given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in writing and may be delivered by hand or given by facsimile or electronic mail or sent by an established courier service to the address or fax number or electronic mail address from time to time designated by each party being set out in Schedule A.

?在本协议项下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其他通信应采用书面形式,可以通过亲手递交、传真、电子邮件或快递服务的方式,递交至附件A规定的各方不时指定的地址、传真号码或电子邮件地址。

以上仅代表旗渡观点,欢迎批评指正讨论交流。

项目管理(全英文)试题 - 有翻译

一、名词解释(5*2=10) PMI, 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美国项目管理学会 PMP, Project Management Professional, 项目管理专业人员认证 PMBOK, Project Management Body of Knowledge, 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PLC, project life cycle, 项目生命周期 RFP, Request for proposal, 需求建议书 WBS, Work Breakdown Structure, 工作分解结构 CPM, Critical path method, 关键路径法 PERT, Project Evaluation and Review Technique, 计划评审技术 AOA, Activity-On-Arrow, 双代号网络图法 AON, Activity-on-node, 单代号网络图 CPI, Cost Performance Index, 成本绩效指数 (挣值(EV)/实际成本(AC)) RAM, Responsibility Assignment Matrix, 职责分配矩阵 P&L, Profit and loss损益 VAT, value-added tax, 加值税、增值税 QA, Quality Assurance, 质量保障 二、填空题(5*2=10)。 1. A project is an endeavour to accomplish a specific objective through a unique set of interrelated tasks and the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的知识贡献(一) 英美法系是与大陆法系相并列的西方两大法系之一,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是其中最具特色的部分。正如梁慧星教授在《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一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其特色,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其特色,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各国联系之加强,两大法系呈现出趋同之势,在民商法领域尤为明显。以英美合同法为例,虽以普通法为其主要渊源,但诸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英国《货物买卖法》等成文法的地位已不容忽视。特别是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所进行的法律重述运动,更是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的融合推向了高潮。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也日益重视判例的作用。随着当前法律的趋同化趋势进一步加强,法律的进步和发展需要博采众长已是不争的事实,对英美法给予足够的重视并进行深入而细致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然而,我国民法学界对英美法的研究却显得相对薄弱。合同解除制度是我国合同法立法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该问题都存在极大的分歧。近年来,国内不少学者对该制度进行了深入而细致的研究1],但目前不管是从国内法还是比较法角度,并无专着出版。李先波教授的《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研究》,则是一部系统研究英美合同解除制度的学术著作。该书的出版一方面填补了合同解除制度方面无专着的空白,另一方面为该领域的研究提供了英美法的独特视域。 该书是作者在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拓展深化而写就的,系其历时三年多的心血结晶。我国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

所梁慧星研究员为该书泼墨作序,可见其对该书学术价值的肯定。全书深入、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英美法上的几种主要的合同解除方法:协议解除、履行解除、受挫解除、违约解除,并在结合我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真知灼见,可谓我国民法学界研究英美合同法方面的一部力作。 纵观全书,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色: 1.资料新颖翔实,不乏独到见解。该书作者在进行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曾被国家公派到美国乔治城大学作为高级访问学者进行访学,访学同时作者有意识地收集了大量有关英美合同解除制度方面第一手外文资料,为本书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一点从本书的注释中亦可见一斑。本书中大量引用和参考了国外的有关研究成果以及案例,很多资料是全新的、国内所没有的。这些丰富而翔实的资料,为国内外学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帮助。在占有丰富和新颖资料基础上,作者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同时提出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自己的独到见解。例如,在损害赔偿计算方面,作者提出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确立的期待利益、信赖利益、无偿得利的具体计算方法,同时还应当考虑受害人的间接损失、非金钱损失和其他因素。这些内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无具体详细的操作方法,法官或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较大,不利于实现损害赔偿之救济目的,作者在这些方面的研究无疑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有参考借鉴作用。 2.对英美合同解除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而系统的研究,视角独特。本书

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 欧洲合同法原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Article 1.101-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一)本原则作为合同法在欧共体内的适用通则。 本原则作为合同法通则在欧共体内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3) These Principles may be applied when the parties: (a) have agreed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general principles of law’, the ‘lex mercatoria’ or the like; or (b) have not chosen any system or rules of law to govern their contract.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4) These Principles may provide a solution to the issue raised where the system or rules of law applicable do not do so.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未提供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Article 1.102 - Freedom of contract 第1:102条:合同自由 (1) Parties are free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and to determine its contents, subject to the requirements of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and the mandatory rules established by these Principles.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2)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any of the Principles or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ir effect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by these Principles.

英国合同法复习资料

英国合同法复习资料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Lecture 1 Offer and acceptance I What is an offer? Key principles: An offer is a statement which objectively indicates that the offeror is prepared 900 pounds”P:“We agree to buy for the sum of 900 pounds asked by you” D refused to sell. Held: D is not b ound. P’s first telegram asked two questions and D answered only the second. D had made no promise, express or implied to sell. A statement of the minimum price at which a sell the house to you” and invited Gibson to fill in a form. Gibson filled in but council refused to sell. Held: No contract. The words “may be prepared to sell” are fatal to this. The Council did not make an offer but only invited offers and the tenant made a firm offer which was rejected by the Council. The tenant’s application was an offer rather than an acceptance. Recognized instances of invitations to treat Advertisements Key principles: Advertisements are normally invitations to treat because it is clear that the each. No details as to quantity. Held: The ad did not amount to an offer to sell. after using the smoke ball as directed and that to show its sincerity it had deposited £1000 in a bank account. P used the smoke ball, but nevertheless caught flu. Held: the ad was an offer to the world which was accepted by P when she used the smoke ball as directed. She was entitled to the £100. Shop displays Key principles: the display of goods for sale on a supermarket shelf is an invitation to treat, and Held :As a general rule, display of flick knife in a shop window is an invitation to treat and not supervision of a registered pharmacist. In this shop, the pharmacist could refuse to allow the purchase at the cash desk.

四种翻译方法,十种翻译技巧

四种翻译方法 1.直译和意译 所谓直译,就是在译文语言条件许可时,在译文中既保持原文的内容,又保持原文的形式——特别指保持原文的比喻、形象和民族、地方色彩等。 每一个民族语言都有它自己的词汇、句法结构和表达方法。当原文的思想内容与译文的表达形式有矛盾不宜采用直译法处理时,就应采用意译法。意译要求译文能正确表达原文的内容,但可以不拘泥与原文的形式。(张培基) 应当指出,在再能确切的表达原作思想内容和不违背译文语言规范的条件下,直译有其可取之处,一方面有助于保存原著的格调,另一方面可以进新鲜的表达方法。 Literal translation refers to an adequate representation of the original. When the original coincides or almost tallies with the Chinese language in the sequence of vocabulary, in grammatical structure and rhetorical device, literal translation must be used. Free translation is also called liberal translation, which does not adhere strictly to the form or word order of the original.(郭著章) 直译法是指在不违背英语文化的前提下,在英译文中完全保留汉语词语的指称意义,求得内容和形式相符的方法。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合同法的简单比较 在市场经济占主导和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经济生活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于现在的国际贸易来说,最大的一部分就是合同法,我们要吃透各国的法律才能使我们在国际贸易中不吃亏,在我们学习中我们经常都听说有大陆法系和英法法系但是我们知道它们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吗?我们要研究两大法系在合同法上的区别我认为首先要知道它们之间的区别才能更深刻的去研究其它问题。 它们的主要区别有四点: 第一,历史渊源不同,英美法系是在广泛吸收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的,只接受了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普通法构成其法律制度的基础。大陆法系是在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罗马法为蓝本演变而成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法体系,是构成其法律制度的支柱。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例,援引先例成为一个重要原则;法官不仅司法,还能立法;虽有制定法但是未编纂大陆类型的法典。大陆法系国家不存在判例法(行政法院除外),重视法典的系统编纂,以成文法典作为基本表现形式,法官只按法律的规定,司法官不能充当立法者。 第三,思维法式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一般采用归纳法的法律推理形式,先从大量的案例中归纳出普遍的原则,然而得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归纳法。大陆法系采用的演绎法的推理形式,先从法律原则(大前提)演绎到具体的案由(小前提),再推导出结论,因而又被称为演绎法。 第五,法律范畴不同。英美法系采用有普通法、平衡法之分,民法没有形成统一体系而分别存在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实行民商合一,公私法的划分也不严格。大陆法系没有普通法与平衡法的范畴,民法自成统一独立的部门,实行民商分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较为严格。 现在我们可以研究两大法系的区别了,现在我们选取两大法系的两个国家英国和法国进行比较:首先,大陆国家的合同法认为是一个叫“债法”的更大的法律分支的一部分,合同法产生“合法债务”的可能根据之一,并且扩大到合法债务的各个方面,不仅是怎么产生的,也有怎么履行,当事人怎样能够免除履行,不履行时发生什么结果,所有大陆法国家基本概念就是“债”的概念,而英美法(普通法)国家没有这个概念。大陆法国家没有财产委托的分类和信托的概念,因而大陆法国家的合同概念比英美法国家要广一些。 在英国和法国,合同法的演变有显著的差别。由于合同是交易中必需的文件,因此,普通法赋予合同以约束力。当合同中的“允诺”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时,它就可以由根据合同而提起“赔偿”之诉所认可。并且,根据英国法,在这案件中,合同存在的实质因素仅仅是对原告在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所依据的允诺提出了对价。与此相反,在法国和其它欧洲大陆法国家,认为合同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原因是道义上的,而非经济上的。“一个人必须信守诺言”,这是教会确认的规则,教会法学者成功的将其引入法律,基于这一点,协议和无偿的允诺之间就不应当有区别,对价是没有必要的,因为法院将强制执行所有的允诺。在美国的契约法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根据2006年10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我行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时,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采取相应措施,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了解和关注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实际收益等。 第二条我行员工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应当做到: (一)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二)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三)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四)禁止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五)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采取持续的身

份识别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六)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在与任何单位和个人建立业务关系或者要求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务时,都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七)如需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本行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八)进行客户身份识别,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 第三条我行员工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可以依法采取一种或多种身份识别措施,以合理确信知道客户的真实身份,以及真实的交易性质和目的: (一)核对客户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二)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三)回访客户或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 (五)要求客户完整填写业务合同、单据或凭证;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三部分 一 欧洲合同法原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规定了履行的种类、不履行、不履行时救济手段以及一系列一般问题(如适用、任意法特点、概念规定及交易过程中的一般行为义务等)。该原则第一部分的起草工作始于1982年并持续到1995年,欧洲合同法委员会在此期间召开12次会议磋商该部分内容并最终确定了总计59条的内容(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1995)。该原则的第二部分起草工作始于1992年并持续至1995年,委员会就此共召开9次会议讨论该部分内容。第二部分共计73条,涉及到如下内容:合同的订立、代理权限、合同的生效(包括意思表示瑕疵,但不包括违反强行法和违反善良风俗的规定)、合同的解释以及合同的内容和效力。第二部分并没有以单行本的方式问世,相反,一并出版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合订修订版(参见:Ole Lando,Hugh Beale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andII,1999)。目前第三部分也已问世。该部分共计69条,起草时间从1997年延续至2002年,其间共召开5次委员会会议,其涉及到多方当事人(多方债务人和多方债权人)、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合同转让、抵消、时效、不法、条件及复利等内容:(参见:Ole Lando,Eric Clive,André Prüm,Reinhard Zimmrmann编辑,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PartIII,2003)。同上述前两部分一致,该原则第三部分也由Kluw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出版。与第二部

委托翻译合同样本(官方版)

编号:QJ-HT-0465委托翻译合同样本(官方版) In order to clarify thei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ign contracts to ensure tha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re not harmed.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专业合同范本系列下载即可用---

委托翻译合同样本(官方版) 说明:该合同书适用于甲乙双方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友好协商签署合同,在合同期限内按照合同规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保证权利双方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文档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先阅读条款是否适用)。 委托翻译合同范文一 甲方:xx 乙方:xx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给乙方完成的xx申报中文材料翻译成英文材料事项签订如下合同。 一、翻译稿件名称:xx材料。具体包括:1、拟建xx考察报告(含建设发展规划及规划图册);2、xx申报书;3、xx申报自评报告;4、xx风光片解说词。 二、工作时间:甲方于x年x月日前将需翻译的中文定稿材料交付乙方。乙方应于x年x月x日前将翻译好的英文成稿交付甲方。 三、交稿方式:乙方应向甲方提供英文成稿打印件及电子文本(文件格式:coredraw9.0排版)各一份。

四、合同总金额:合同全部工作任务总费用为xx元,大写人民币xx元整。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向乙方支付x万元,余款在乙方交付成稿并经甲方验收后一次性结清。 五、翻译质量:乙方保证翻译成稿质量,做到忠实原文、翻译准确、语句通顺、行文流畅,达到甲方提供给乙方的《xx综合报告》(英文版)的翻译水平。如双方对译文水平发生争议,由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判。 六、其它事项:乙方负责为甲方在xx申报国际评审会上作英文陈述,陈述费用不再另付。乙方在申报材料的英文翻译稿进行电脑排版时,需就排版格式等有关问题与甲方提供的印刷厂技术员进行联系沟通,以保证英文成稿的电子文本符合甲方印刷要求。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共同遵守,否则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委托翻译合同范文二

翻译方法和技巧之分译法、合译法

翻译方法和技巧之分译法、合译法翻译方法和技巧之分译法、合译法 Division & Combination * 翻译英语句子时,有时我们可把原文的句子结构整个保存下来或只稍加改变即可,但在不少情况下则必须将原来的句子结构作较大的改变。 * 分译法和合译法是改变原文句子结构的两种重要方法。 * 所谓分译法是指把原文的一个简单句译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 * 所谓合译法是指把原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简单句或一个复合句在译文中用一个单句来表达。 * 一、分译法 * (一)把原文中的一个单词译成句子,使原文的一个句子分译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 * 1.副词 They, *not surprisingly, did not respond at all. 他们根本不回答,这是不足为怪的。 * 2.形容词 * Chairman Mao might have spoken with understandable pride of his policy of “self-reliance”. * 毛主席在谈到他的“自力更生”政策时,也许有些自豪感,这是可以理解的。 * That region was the most identifiable trouble place. 那个地区是个麻烦的地方,这是大家很容易看到的。 * 3.名词

* A movie of me leaving that place would look like a shell leaving a rifle. * 我离开那个地方的速度之快,要是拍成电影的话,会像出膛的子弹一样。 * He shook his head and his eyes were wide, then narrowed in indignation. 他摇了摇头,双目瞪地圆圆的。 * (二)把原文中的一个短语译成句子,使原文的一个句子分译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句子。 * 1.分词短语 * She sat with her hands cupping her chin, staring at a corner of the little kitchen. * 她坐在那儿双手托着下巴,眼睛凝视着小厨房的一角。 * Sunrays filtered in wherever they could, driving out darkness and choking . the shadows 阳光射到它所能透过的所有地方,赶走了黑暗,驱散了幽影。 * 2.名词短语 * I wrote four books in the first three years, a record never touched before. * 我头三年写了四本书,打破了以往的记录。 * Energy can neither be created nor destroyed, a universal accepted law. * 能量既不能被消除也不能被创造,这是一条普遍公认的规律。 * 3.前置词短语

(合同制定方法)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

(合同制定方法)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 胁迫制度

浅析英美法系的经济胁迫制度——兼论我国《合同法》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 于《合同法》中,胁迫是影响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之壹,各国均普遍认可这壹事实。可是对于胁迫的具体类型,各国的法律规定有别,于英美法系国家,除了人身胁迫、货物胁迫之外,仍有经济胁迫,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无关于此制度的规定。然而于法律实践中,合同壹方当事人经常会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对对方进行胁迫,使对方违背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和之签订合同。所以,有必要对经济胁迫制度的涵义、历史沿革、认定和后果等进行介绍,进而探讨于我国建立经济胁迫制度的意义。关键词:经济胁迫;英美法系;衡平法各国合同法均把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作为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不真实或有瑕疵,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壹般情况下,胁迫是导致合同可撤销、可变更的因素之壹。胁迫壹般包括人身胁迫、货物胁迫,而英美法系国家把经济胁迫也作为胁迫的壹种类型,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壹。 我国1999年修订实施的《合同法》没有经济胁迫的关联规定。然而于现今相对文明及法治的社会中,民商事活动中以暴力胁迫和货物胁迫订约的例子越来越少,当前订约中出现的胁迫绝大多数均是经济胁迫,笔者认为,经济胁迫制度有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本文仅就英美法系中的经济胁迫做壹粗浅探讨。 壹、经济胁迫制度的概念及其历史沿革所谓经济胁迫(EconomicDuress),是指合同的壹方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相对方的需要,以暴力强迫以外的方式迫使合同相对方接受合同条件,致使受到胁迫的合同另壹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其真实的意愿决定是否订立合同以及怎样订立合同的情形。从经济损失的角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基本原则】 ?勤勉尽责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 ?风险管理(划分风险等级,针对不同风险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 的措施) ?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 受益人。 【客户身份识别的主要环节】 ?建立关系(初次识别): 客户是谁?交易目的? ?关系存续(持续识别、重新识别): 什么样的交易? 为什么交易? 与什么人交易? 怎样交易? 【对新客户的身份识别】 ?完整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应包括:核对、了解、登记、留存四个环节。 ?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其中核对的含义:核查、比对。 一是证件与本人进行核对,最直观的、最有效;二是进行联网核查;三是与以往的信息进行比对。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采用合理手段,了解客户是 谁?交易目的?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 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自然人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职业: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身份证有效期限: 二代身份证背面记载有效期,留存复印件正反面;证件到期时涉及原有客户信息 的更新。 ?对公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 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 码和有效期限;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 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公客户基本信息采集 ?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既包括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

欧盟合同法,讲座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欧盟合同法,讲座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欧洲合同法PECL韩世远译 THE 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completed and revised version 1998 European Union Commission on Contract Law 欧洲合同法原则 CHAPTER 1 - GENERAL PROVISIONS 第一章一般规定 Section 1 - Scope of the Principles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Article Application of the Principles 第1:101 条:本原则的适用 (1) These Principles are intended to be applied as general rules of contract law in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2) These Principles will apply when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o incorporate them into their contract or that their contract is to be governed by them.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 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工程项目管理中文翻译资料

工程项目管理 12 成本控制,监视和会计 12.1 成本控制问题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控制的常规程序和记录的保持已成为项目经理和其他参加者在建筑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工具。这些工具提供了两个作用,它记录了项目相关的财务往来,同时给项目经理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项目控制的问题在项目的一个老的定义中总是被总结为“结束预算后大部分模糊相关的活动的汇集”。⑴项目控制系统的任务是给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程度一个公平的提示。 在这章中,我们讨论与项目过程中资源运用、会计、监控相关的问题。在这次讨论中,我们强调会计信息在项目管理中的作用。项目账户的解释在项目完成之前通常不是很直接的。正因为这种账户说明太晚以至于不能影响项目管理,甚至到了项目结束之后,会计结果可能还是不清晰的。因此,为了成本管理的目的,项目经理需要知道要怎样说明会计信息。然而,在考虑管理问题过程中我们需要讨论一些常见的会计体系和条约,尽管我们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对会计程序的全面调查。 项目控制目标的局限性应该作为重点。项目控制程序主要是为了辨析实际与项目计划的偏差而不是建议可能的办法来节省成本。这个特征是项目控制变得重要的先进阶段的具体反映。项目成本的节省主要是在项目计划和设计期间,在实际建筑阶段,变动可能会推迟项目进度并代之费用的无节制增加。实际上,项目控制的重点是履行原定计划或说明实际与计划的偏差,而不是成本的重大改善和节省,它只是在建筑计划过程中经常发生变动时的援助行为。 最后,要讨论一下与信息的综合化相关的问题。项目管理的活动和功能事务是紧密相连的,尽管许多情况下技术不能促进项目活动的全面或联合的考虑。

例如,项目进度表和成本账户通常是被分离的,结果项目管理者必须从关于项目的不同报告和他们自己的观察角度来综合一个全面的观点。特别是,经理常常被迫推测因改变进度表而带来的费用增加,而不是获得为进度表的调整而提供的帮助。各种类型信息的交流和综合化可以提供一定数量的有益作用,虽然他在项目控制规程的常理过程中要特别注意。 12.2 项目预算 为了项目的成本控制,建筑计划的伴生的现金流动估计可以为税后的项目监控提供参考依据。为了进度表,可以将各个单独活动的进展和完成重点工程所获得的成就与工程进度相比,以监控项目的进展程度。合同和施工规范为估计和保证建筑所必须的质量提供标准。最终或详细的成本估计为项目期间财政表现的评估提供参考依据。在将费用列为详细成本估计的基础上,可以认为项目是在财政控制下的。特定类别成本的超支提示了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确切的提示。建筑计划和控制所发生的费用重点在于最终成本估计所包括的类别,这个焦点对一些少量活动或大量重复活动如铺车行道这类工程最为适宜。 为了控制或监测的目的,原始的详细成本估计被特地转换成方案预算,并且在随后被作为管理的指南。详细成本估算中的具体项目成为工作成本因素。项目过程中酸发生的费用被分类别记录在具体成本账户以便于于是成本比较。因此,单独的成本账户一般代表成本控制的基本单元。不可避免地,成本账户也许被分开也许被划入那些与特殊预定活动和特殊成本账户相关的工作元素中。 除了成本数额之外,关于每个工作账户上的材料数量和劳力投入也会被特别保留在方案预算中。通过这个信息可以将实际材料使用率和劳力与预期要求相比较。结果,可以分析出特殊项目上的费用超支或节约的原因,或许是单价的变化,或许是劳动生产率变化或材料消耗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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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英美合同法中的对价制度 摘要:合同在世界各国的社会生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如果 没有各种经济合同,社会的经济生活就无法顺利进行,社会的经济秩序亦将难以维持,也正如此,有的学者称现代社会是“合同社会”。正处于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我国,了解别国的合同法律制度,尤其是与我国的合同法存在着显著不同的国家的合同法律制度尤为重要。本文就英美合同法律中的对价制度作以分析,以使我国外贸人员与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合同这种形式交往的时候更好地利用好这一英美合同法特有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英美合同法;对价制度;合同; 一,对价的概念 我国票据法第十条第二款这样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这里我们可以把对价的概念做如下解释:对价就是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对价最初是一个英美法上的概念。按1875年英国高等法院下的定义,对价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这句话对于不熟悉英美法历史的普通法律人士来说也是如在云里雾里,所以我们就有必要回到英美法的历史环境中去认识它的真面目。 英美合同法是由英国早期的诺言之诉发展而来的。在15和16世纪,英国普通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一项原则:一项单纯由承诺人对受诺人承担义务的恩惠性或赠予性的诺言不能由受诺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使一项承诺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受诺人也必须对承诺人提供某种回报,从而使双方之间存在某种交易。这种由受诺人对承诺人提供的回报就是对价。已经存在对价的情况下,承诺人如果不履行诺言,受诺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并获得适当的救济。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对价就是相对人作出的某种能使承诺人的承诺对其自身产生拘束力的回报 二:按照英美合同法的要求,对价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是合法的。 凡是以法律所禁止的东西作为对价的,都属无效。这个很容易理解,例如,贩卖妇女、儿童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在这里当事人把妇女、儿童当作对价来达成合意。而对妇女、儿童买卖是违法的,所以这个对价无效。 2.对价须是等待履行的对价或是已经履行的对价。 英美法把对价分为三种:待履行的对价(Executory Consideration)、已履行的对价(Executed Consideration)和过去的对价(Past Consideration)。当事人已履行了他那部分义务时,其所提供的对价是已履行的对价;若是当事人承诺提供并准备提供的对价,则为待履行的对价;所谓过去的对价是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其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英美法有一项原则,“过去的对价就是没有对价”(Past Consideration is no Consideration.)。 在这里我们必须分清已履行对价和过去的对价之间的区别。已履行的对价这种已经作出的行为或是诺言是基于对方的承诺而作出的,具有针对性。比如,甲承诺将卖给乙一台彩电,乙在甲交付彩电之前支付给了一笔甲提出的价款,这时,乙的行为就构成了一项已履行的对价,甲有义务将彩电交于乙。

欧洲合同法原则

欧洲合同法原则 ,韩世远译,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节本原则的适用范围 第1:101条:本原则的适用 (一)本原则拟作为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在欧洲共同体适用。 (二)如果当事人已约定将本原则订入其合同或者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本原则即予适用。 (三)当事人于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适用本原则: 1.约定其合同受“法的一般原则”、“商人法”或类似者之规制时;或者 2.没有选择任何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规制其合同。 (四)当可得适用的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则对所产生的问题没有提供一种解决方案时,本原则得作为一种解决方案。 第1:102条:合同自由 (一)当事人可以自由缔结合同并决定其内容,但要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以及由本原则确立的强制性规则。 (二)当事人可以排除本原则的适用或者背离或变更其效力,除非本原则另有规定。 第1:103条:强行法 (一)在其他可得适用的法律亦允许之场合,当事人可以选择使其合同受本原则的规制,以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不能适用。 (二)依据有关国际私法规则,如国内的、超国家的以及国际的强制性规则能够适用时,则应赋予这些强制性规则以效力,而不管规制该合同的法律。

第1:104条:对同意之问题的适用 (一)当事人对适用本原则的合意,其存在及生效应依本原则加以确定。 (二)然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它的惯常居所所在国的法律来证明它不同意,只要情况表明依据本原则确定它的行为的效力将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5条:惯例与习惯做法 (一)当事人受它们同意的惯例以及它们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的拘束。 (二)与当事人处于同样情形下的其他人通常会认为可得适用的惯例,当事人受其拘束,除非适用该惯例会是不合理的。 第1:106条:解释与补充 (一)本原则应本其目的予以解释和发展,特别是,应注意有必要促进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合同关系的确定性和适用的统一性。 (二)对属于本原则范围之内但又未为本原则明确解决的问题,应尽可能地依照本原则所隐含的精神予以解决。如仍不能解决,则应适用依国际私法规则可以适用的法律制度。 第1:107条:本原则的类推适用 本原则经适当修正适用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单方允诺和其他的表意陈述和行为。 第二节一般义务 第1:201条: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 (一)各方当事人均须依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而行为。 (二)当事人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项义务。 第1:202条:协助义务 为了充分落实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向对方负有协助的义务。 第三节术语与其他规定

英国合同法中文翻译版

本法旨在对第三方履行合同条款做出规定。(1999年11月11日) 以下条款根据本届议会上议院神职和非神职议员以及下议院的建议并由本届议会规定与同意通过,以女王陛下之名义颁布: 1.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 (1)根据本法规定,非合同当事方(第三人)也可享有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 (a)该合同明示规定其享有这样的权利,或 (b)根据下文第(2)款的规定,该合同有关条款赋予第三人以某种权益。 (2)如果基于适当基础之上的合同,其当事人没有将合同条款扩展适用于第三方的意思,则以上第一款(b)项不予适用。 (3)第三方名称必须在合同中明示加以界定,或确定其为某群体的一员,或表述出其为特定的种类,但在缔约时其不必实际存在。 (4)本条规定并不授予第三方以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但根据本合同其他相关条款规定授予第三方该权利的除外。 (5)为实践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权利,如果第三方在自己已经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情况下遭遇他方违约行为,则第三方享有对他自己来说是可行的救济的权利(相应地,和有关损失、法院禁令、具体履行以及其他救济相关的规则也将适用)。 (6)当某一合同条款排斥或限制与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实施合同条款有关事项的责任,该合同条款应做使其利用这种限制或排斥的解释。 (7)在本法中,涉及第三方可实施的合同条款时, “缔约方”表示由第三方而非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一方合同当事人,且 “受约人”表示相对于缔约方,由其负责合同条款实施的另一方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变更与撤消。 (1)根据本条的规定,第三方拥有第1条中实施合同条款的权利,根据协议,合同双方不可撤消合同,或没有经第三方同意而以消灭或改变给予该项权利的条件的方式变更之,如果(a)第三方已对缔约方及合同条款表示同意, (b)缔约方意识到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或者 (c)缔约方可以合理预见到第三方将信赖且实际上第三方已信赖该条款。 (2)前款第a项所述的“同意”是指: (a)可以用语言或行为表达,并且 (b)如果是以邮递或其他方式传递给缔约方,那么直到缔约方收到时,才视为已知晓。(3)第(1)款服从于合同的明示条款,在该明示条款中 (a)合同双方可协商撤消或变更合同而无须第三方的同意,或 (b)合同中具体规定需要由第三方同意而非依上述第(1)款第a项至第c项的规定。(4)当根据第(1)款或第(3)款,需要取得第三方的同意时,法庭或仲裁庭依据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免除其同意: (a)由于不能合理确定第三方下落而无法得到其同意,或 (b)因第三方的精神状况而无法给出其同意。 (5)法庭或仲裁庭依照合同当事方的要求,可以免除第(1)款第c项中所要求的同意,如果无法合理确定是否第三方实际上已信赖该条款的话。 (6)如果法庭或仲裁庭免除第三方同意的话,那么其可以提出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要求支付对第三方赔偿的条件等。 (7)高等法院和县法院均可行使第(4)款至第(6)款规定的授予法院的权限。 3.缔约方享有的抗辩事由等。 (1)基于对以上第1条的信赖,在为了执行合同条款而由第三方提起的诉讼程序时,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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