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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规则

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规则

关键字: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转移

1.目的:明确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各项要点。

2.范围:公司全体员工

3. 内容:

3.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等于职工个人缴存与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数额之和。

3.1.1其中职工个人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12%;

3.1.2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

月平均工资* 12% 。

3.2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

单位在办妥职工开户手续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汇缴。住房公积金一般采取按月缴存方式,即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只允许工行或建行网点),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3.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及额度

3.3.1申请条件。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

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自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企业兼并、破产后职工买断工龄的;

(七)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满2年或者男性

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

(八)调离本市的;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3.3.2提取额度

(一)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一年内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账户内需留足300元及以上余额)。本人账户余额超过实际购、建房支出总额的,按实际支出额提取。

(二)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1、如职工申请的是商业性贷款,可在开始还款的1个月后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余额(账户内需留足300元

及以上余额),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2、如职工申请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可在还款12个月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后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当年还本付息额。其中,贷款结清时,账户余额截止贷款结清当月,贷款结清后不再提取。

(三)租赁住房自住,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额不能超过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部分租金的70%。

(四)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足上述提取限额的,其配偶可在限额内按规定申请提取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上述限额。

3.3.3提取方式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和中心审批授权单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3.4支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3.4.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填写《福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缴存单位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3.4.2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3.4.3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本人提取,也可由配偶代为提取。由配偶代为提取的,配偶应当出具结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

3.4.4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当天办妥提取手续;情况特殊需核实的,由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淮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原因。

3.5住房公积金转移须知

3.5.1本市同行转移、本市跨行转移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到本市新单位工作的职工,住房公积金需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由原单位经办或本人带有关材料(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本人身份证),填写转移凭证到承办网点直接办理,材料留存银行备查。

3.5.2本市跨“中心”转移或转县(市)各管理部业务

因工作调动或辞职需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其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如省直、煤炭、铁路或各县(市)管理部等缴存的职工,由原单位经办

或本人带有关材料(调函或新单位工作证明、新单位的公积金账号、本人身份证),填写转移凭证到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结息转移手续。有关材料留存市管理中心备查。

3.5.3批量转移业务

市属单位因撤并、重组,需批量或全员住房公积金转移的单位,由单位经办提供本单位撤并、重组的依据,以及住房公积金转移的报告,填写批量转移清单,经市管理中心审批后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有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备查。

3.5.4转入代管户业务

因单位撤销、解散、破产,需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代管户”内统一管理的,单位应向管理中心报备后,提供单位职工个人身份证和个人账号,填写“转移凭证”经原单位盖章后到管理中心盖章(盖代管户章),再到银行承办网点办理转移业务,有关材料留存管理中心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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