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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北京律师赵永利探索:非法集资活动常用手段

律伴网北京律师赵永利探索:非法集资活动常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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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伴网北京律师赵永利探索:非法集资活

动常用手段

广州31人被控非法吸收逾600名公众存款6.58亿元

以公司名下土地、厂房和设备做担保,用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非法吸收逾600名

被害人存款约6.58亿元(人民币,下同)。广州越秀法院16日对玄某莲等31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广州公诉机关指控,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安(另案处理)在未经银

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和2013年2

月先后在广州市成立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等两间公司,雇佣玄某莲、曹某

等人用山东省博发油脂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厂房和设备做担保,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派发传单、打电话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两公司。

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共吸收被害人周某玲、黄某钦等借款13228次,金

额为658364235元。

庭审中,玄某莲表示认罪,她说:“公司从成立到案发都是在吸收公众存款,通过发

传单来吸引客户,然后签订合同,利息约15%至21%,都是郭某安决定的。公司都是用个人的账户来收取投资款,因为这样给客户返息也方便。”

据了解,目前报案的被害人为600余人。涉案公司业务员主要是通过讲座、旅游参观、派发礼品等形式吸引客户进行融资。业务员提成是按客户投资的金额的10%来计算,当成

为经理和主管时提成是12%,无基本工资。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赵永利律师点评:

一、非法集资活动的手法花样翻新,主要有以下几种典型的犯罪手段:

第1种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

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2种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发售虚假理财产品,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的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3种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的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

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

款逃匿。

第4种是以“养老”的旗号非法集资,主要有两个突出的形式,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吸引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二

是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等方式,引诱老年群众投资。

第5种是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的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值很低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收藏品为工具,声称具有巨大投资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的时间以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包括三个:

1、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

2、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高额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点则以商

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

3、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各种类型的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第六种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的P2P网络

借贷平台,以高利息为诱饵,发布虚假招标信息,吸收公众资金后,突然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文章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173755935.html,/

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关于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二00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八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闻律意字(2009)第9101-1号 致:广西五洲交通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受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岳秋莎、张继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作为公司召开二00八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作为召集人于2009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相关网站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如期于2009年5月21日(星期四)上午8时30分南宁市金湖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关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律意见书【模板】 年月日

致: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我们”)接受(以下称“”)委托,就贵司事宜出具相关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相关文件和有 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审查,并作出判断,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概述 (项目概述: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5、其他。) 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管理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实际情况引用】 2、客户方提供或经客户确认的文件; (客户方所提供的或确认的文件) 在审阅上述文件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业已得到贵司的承诺和保证,即:贵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无任 何隐瞒、虚假、重大遗漏或误导之处。上述所提供的材料如为副本或 复印件,则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三、事实认定 (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 四、分析意见 (1、项目简介:2、需求部门;3、采购方式;4、项目金额。) 五、其它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法律事实以及现 存有效的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乃专门向前述机构提供,非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件1: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参考文件材料 附件2:本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汇编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名单

北京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平律师事务所 天津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上海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重庆 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重庆静升律师事务所 河北 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 山西 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锋卫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 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 辽宁 辽宁兴中律师事务所

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辽宁同人律师事务所 吉林 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黑龙江 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银龙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郎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 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安徽 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 安徽高速律师事务所 江苏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江苏远闻律师事务所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福建 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 福建厦门旭丰律师事务所 江西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 山东 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

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 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 河南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河南大沧海律师事务所 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 金研律师集团(焦作)律师事务所 湖北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湖南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 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 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 广东中元律师事务所 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帮律师事务所 海南 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 广西 广西远东律师事务所 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 四川 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 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四川仁竟律师事务所 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

双叶家具专利维权案

双叶家具专利维权案 概述 家具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家具企业关注的问题,家具行业中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也越来越频繁,互相抄袭之风日益严重,成为影响家具行业健康发展的毒瘤。 对此,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代理双叶家具采取了积极地维权方式,取得了重大胜利,不仅维护了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也为家具行业的知识产权维权大大增强了信心。 双叶家具维权案例 双叶诉赖氏 2012年10月15日,针对赖氏家具的抽屉面板及床头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双叶家具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追究赖氏家具侵犯其外观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2013年7月26日,法院最终判决赖氏家具败诉,被要求停止侵犯双叶家具公司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双叶家具公司合计467800元。赖氏家具随后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北京高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 此案是家居行业实木家具类专利维权——胜诉第一案。 双叶诉东方弘叶 针对东方弘叶公司的抽屉面板、方茶几、长茶几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双叶家具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3年12月25日,法院最终判定东方弘叶公司败诉,被要求停止侵犯双叶家具公司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双叶家具公司合计20万元。 双叶诉一统 针对一统公司侵犯抽屉面板、茶几、茶几、餐桌、沙发多项家具外观设计的行为,双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博航一统侵权成立,赔偿双叶家具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370万元,创家具行业外观专利侵权赔偿案新高。 附:双叶诉一统沙发专利案裁判文书 原告七台河市双叶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叶家具公司)诉被告北

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航一统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叶家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被告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正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叶家具公司诉称:双叶家具公司系专业设计并生产实木家具的知名 生产企业,并曾经获得系列荣誉。2010年9月双叶家具公司申请了涉案外观设 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030526169.3,专利名称为沙发(0506),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30日。2012年初,双叶家具公司发现博航一统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为“YTS2X3101-双人沙发”家具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博航一统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等方面均存在相同。博航一统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双叶家具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导致双叶家具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重大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博航一统公司: 1、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型号为“YTS2X3101-双人沙发”的涉案侵权产品; 2、赔偿双叶家具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8 418 410元。 被告博航一统公司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被控侵权产品属于现有设计;涉案专利效力目前处于法律待定状态;双叶家具公司请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数额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双叶家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沙发( 0506)”,申请日为2010年9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3月30日,专利号为ZL201030526169.3,专利权人为双叶家具公司。 简要说明中明确设计要点为设计1主视图,产品用途为供坐卧休息使用。201 3年7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出具了专利权评价 报告,其初步结论为:全部外 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12年1 0月2 3日,双叶家具公司交纳了201 3年涉案专利的年费。 2013年5月20日,在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闻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操作公证处DELL台式电脑,通过ADSL进入互联网后,在桌面新建空白Word文档,并重命名为“一统2013-5-20保全”,点击桌面的“IE”图标,显示页面后,点击显示的浏览器页面的“工具”,显示菜单后,点击“Internet

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59邓云林北京市京银律师事务所60岳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 61梁小军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62刘斌上海市汇锦律师事务所 63刘晓原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64周迎慧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排名

律师事务所排名

3 按专业排名 诉讼与仲裁业务 TOP1:方达律师事务所 方达在诉讼、仲裁等纠纷解决领域的卓越表现深受业界尊敬,以季诺、黄涛、季翔等为代表的方达争议解决团队为国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TOP2: 金杜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良好的传统和广泛的资源,尤其是在跨境争议和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方面领先业界。 TOP3: 君合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在商业仲裁与纠纷解决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特别是在公司综合纠纷解决体系建设、劳动纠纷解决等领域备受业界好评。 TOP4: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锦天城凭借强大的团队优势在诉讼仲裁领域具有领先业界的优势。 TOP5: 上海市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段和段是上海最早从事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律师事务所之一,为包括高博特商业秘密案、美国华工索赔案等。代表性案例有:代表上海中路赢得跨国诉讼案等。 TOP6: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 国浩凭借强大的团队优势在争议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证券类纠纷中国浩领先业界。TOP7: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大成上海凭借强大的团队优势,在多个领域的诉讼和仲裁中均具有不错的表现,特别是在形势辩护领域成绩突出。 TOP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伦在争议解决方面有强大的团队支持,在商事争议解决领域领先业界,特别是在房地产诉讼方面成绩突出。 TOP9: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君泽君善于处理各类诉讼仲裁业务,在业界声誉良好。 TOP10: 上海市元达律师事务所 元达在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领域具有良好的口碑,特别是在涉外商业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TOP11: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广和律师在传统诉讼与仲裁方面有良好的表现,特别是在普通民事纠纷中有着活跃的表现。 TOP12: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伦在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领先业界,善于处理各类纠纷 TOP13: 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汇业在诉讼和仲裁领域有良好的声誉,企业间商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和普通公益诉讼是汇业的传统重点业务。 TOP14: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 君悦在诉讼与仲裁领域具有良好的传统,尤其是在涉房地产领域的争议解决方面经验丰富。 TOP15: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盈科在民事,商事等领域的诉讼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 TOP16: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建纬在建筑与房地产领域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领先业界,受到广泛赞誉。 TOP17: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法制盛邦在普通诉讼仲裁领域的争议解决领先业界。 TOP18: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 高通在传统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方面经验丰富,以敬云川为核心的专业律师团队善于处理各类纠纷,在民商事诉讼及仲裁领域经验丰富。 TOP19: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华诚律师事务所在涉外纠纷解决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是在涉外知识产权非诉讼争议解决方面领先业界。 TOP20: 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 华诚律师事务所在涉外纠纷解决方面经验丰富,尤其是在涉外知识产权非诉讼争议解决方面领先业界。 房地产与工程建设 TOP1: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在房地产与建筑、基础设施领域具有绝对的领导地位,已经形成了涵盖土地、工程、物业、并购及房地产与基础设施金融衍生业务等在内的综合法律服务体系,多位律师在业内具有极高的声望,成绩斐然。 TOP2: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某研发中心与某传播公司开发合同纠纷案(doc 5页)

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与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高民终字第1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毛纺路北京清河毛纺织厂厂区(西区)汽车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赵国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继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甲190号418室。 法定代表人刘明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君,女,35岁,汉族,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畦里村7号楼442室。 委托代理人翟延奇,男,28岁,汉族,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兴华路21号。 上诉人北京艾迪时代工业设计研发中心(简称艾迪中心)因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77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3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艾迪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温继强,被上诉人北京羽汉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羽汉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君、翟延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艾迪中心与羽汉堂公司于2002年9月27日

签订了《技术(项目承包)合同书》,主要约定:艾迪中心委托羽汉堂公司开发清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网上培训系统的前台搭建和课件制作项目,制作工期为45天,总价款为36 800元;其中网上培训系统的前台搭建和数据库建设部分包括栏目策划创意设计、在线技术支持系统、驱动程序下载系统、后台管理系统;栏目策划创意设计价款为4000元,另三项没有价款的约定;课件制作(第一期)总价款为32 800元;羽汉堂公司提供栏目策划创意设计方案供艾迪中心审阅,艾迪中心选定可行性方案后由羽汉堂公司人员按选定的方案进行网上培训系统的前台搭建和课件制作;由羽汉堂公司人员负责将完成开发的网上培训系统上传到艾迪中心指定的网络服务器上并负责开通、测试;羽汉堂公司保证网络课堂平台栏目在不损害网上其他内容的稳定工作下正常运行;羽汉堂公司负责培训应用人员并对运行中的程序问题进行修改和完善;羽汉堂公司最终应向艾迪中心交付网上培训系统源代码;艾迪中心以银行汇款票或现金支票方式结算,合同签订后三天 内向羽汉堂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验收后三日内向羽汉堂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以双方协商确定的《验收报告》(见附件)作为验收依据;双方均有权向违约方提出不超过合同总价款50%的罚款;前述合同的附件为《验收报告》,其中写明了验收的内容和标准。 合同签订后,艾迪中心在2002年9月29日向羽汉堂公司支付了合同总价款的30%即11 040元。羽汉堂公司在收到艾迪中心支付的该款项后,即开始进行开发工作及向艾迪中心交付开发成果。 2002年12月中旬,艾迪中心以羽汉堂公司严重违约、交付开发成果时间严重拖延、并且交付的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存在严重缺陷为由,通知羽汉堂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剩余价款。 200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对清华同方网站上出现的使用羽汉堂公司为艾迪中心开发的成果的网页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 艾迪中心承认前述羽汉堂公司通过公证保全的网页内容是其提供给清华同方网站的,但称:此内容仅是在清华同方网站的网络服务器上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因羽汉堂公司的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无法正常使用,故其自行对羽汉堂公司交付的开发成果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改后才交付清华同方网站进行测试,但测试的结果显示仍不符合正常使用要求,故现清华同方网站已无该类网页内容。

作家联盟于卓诉苹果终审判决_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高民终字第26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苹果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比蒂诺市因非尼特环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诺琳·克拉尔,授权代表。 委托代理人张辉,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林,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卓,男,汉族,1 9 6 1年4月1 1日出生,作家,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管道局9区3 0栋5单元602室。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 iTunes S.a.r.1.),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L-2763圣兹特路31-33。 法定代表人吉恩·来沃夫( Gene Levoff),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甜,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苹果公司因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2)二中民初字第5 2 8 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于2 0 1 3年7月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 01 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苹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辉、吴林.被上诉人于卓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原审第三人艾通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艾通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 《挂职干部》由作家出版社出版,该书的版权页显示:作者于卓,2007年5月第1版,2009年1月第3次印刷,字数为22万字,定价为23元。《首长秘书》由文汇出版社出版,该书的版权页显示:于卓著,2009年8月第1版,2009年8月第1次印刷,字数为32万字,定价为元。 (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 08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1月17日,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简称中闻律师所)丁意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陪同下,购买了1台Ipod touch并开具了发票。2012年1月1 7日下午和1 8日上午,在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丁意使用上述购买的Ipod touch进行了如下操作:开机后点击App store,在搜索栏中输入“官场风云”并点击搜索,出现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出多条搜索结果,其中包括“官场风云”、“¥”,开发人“perfectbooks”。点击进入“官场风云”页面,点击“安装”,Ipod touch进入安装界面。全部下载结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Ipod touch澍存,封口处粘贴封条并加盖“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的代理人丁意保管。庭审中,于卓将上述封存的Ipod touch作为

凤凰公司案

凤凰公司案 案件情况 原告为知名作家,2 0 07年,原告以李歆为笔名,陆续在晋江文学、潇湘等网站发表小说《秀丽江山》。该作品十分畅销,并相继在各大网站公开发表。 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楼书店、孔艳华。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于2012年1月出版了署名“花半里”(被告孔艳华的笔名)的小说《皇后纪》,原告从被告光明楼书店购买了该书,原告发现小说《皇后纪》在故事的主要线索、大部分情节、主要人物特征、作品的语言风格等方面,抄袭了《秀丽江山》一书,甚至还照搬了《秀丽江山》的片段以及能够表达作品内容的部分语句等。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图书《皇后纪》,被告光明楼书店停止销售图书《皇后纪》,被告孔艳华终止与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就《皇后纪》一书的出版合同以及对<皇后纪》的一切对外的许可使用行为;2、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与被告孔艳华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遂委托中闻律师事务所王国华律师进行诉讼。 被告凤凰文艺出版社辩称:1、原告主体不适格,原告对《秀丽江山》一书不享有著作权。2、《皇后纪》在创作、主题思路、人物脉络、人物出场情景、语言表逑等方面与原告主张的《秀丽江山》有着很大的差别,《皇后纪》属于作者孔艳华自行创作,不存在抄袭的情况,根据孔艳华向凤凰文艺出版社提交的有关材料,可以看出《皇后纪》作品当中的情节和人物均有历史资料可以参考,刘秀和阴丽华作为大家周知的历史人物,在各个历史阶段均对两人的描述有着很多版本,孔艳华在创作时确实参照了相关历史材料,但不存在原告主张的情况。3、在作者孔艳华向凤凰文艺出版社交稿时,凤凰文艺出版社已经明确要求其提交的作品须为原创,出版社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4、原告所主张侵权的情节要么是有明确历史记载资料,要么是日常通俗的语言表述,不构成侵权。综上,凤凰文艺出版社不存在侵权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基于对两部作品的对比分析,法院认定两部作品在独创性的主要情节和内容的设计上仍存在较大差别,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裁判文书 原告朱茹月。 委托代理人宁光,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央路1 6 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初,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书宁,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艳华。 原告朱茹月诉被告江苏凤凰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文艺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光明楼书店(以下简称光明楼书店)、孔艳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3年1 0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

北京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伦文德太原律师事务所(原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是山西省最早从事建筑、房地产专业律师事务所。本所担任山西省建筑业协会、房地产协会法律顾问。本所在市场对综合性法律服务需求突出的形势下,重视律师事务所业务结构的综合化和律师分工专门化的结合,以建筑、房地产、招标投标、金融、保险、公司、劳动法专业化法律服务为龙头,以团队化管理为保障,能够有效应对客户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本所现有合伙人五名,执业律师四十余名。 本所在太原市学府街汇都MOHO拥有一层1000余平米现代化写字楼,是山西省办公场所最大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具有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先进、高效的办公设施和设备。事务所内电脑全部通过局域网络相互联接,拥有先进完善的文印系统、信息资料系统和网络通讯系统。作为追求卓越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在国际互联网上拥有自己的特色网站外,为全球客户提供在线咨询、网上委托的服务模式。此外,本所还运行着一套先进的业务管理、信息收集、资源共享和标准化规程的管理系统,以促进本所业务的规范和确保服务的质量。 本所律师均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主要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山西大学等法律院校,大多具有法学硕士、学士学位。本所定期委派律师研修或培训,以提高专业素质、更新知识结构。本所律师均为执业多年有一定从业经验的律师,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准,享有

大量的学术研究成果,其学术成果和律师执业经验在多家媒体有专题报道。有多位律师任山西省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与证券期货专业委员会等主任、副主任、委员。有多位律师任太原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本着“精诚所至,金石为开”的服务理念和“珍惜每一次机遇,第一次就做好”的敬业精神,紧紧围绕创建品牌律师事务所“成诚品牌战略”,坚持“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原则,锐意进取,不懈努力:先后为政府机关、公益服务、大中型公司、三资企业、大型建设项目、金融机构等担任法律顾问;成功地参与了基础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重大经济项目洽谈、金融资产处置等专项法律服务;出色地完成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制企业等改制、重组、兼并、联营等全过程非诉讼法律事务;在最高人民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太原仲裁委员会办理了一批在国内和省内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案件。通过对社会各界提供优质便捷、信誉卓著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客户的高度信赖和一致好评。 本所律师的执业追求和服务水平,不仅得到客户的信赖与称赞,亦获得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表彰。 1999年入选司法部中国律师事务所500强; 2000年被山西省司法厅评为山西省首批标准化律师事务所; 2003年-2007年连续被山西省司法厅、律师协会评为省先进律师事务所; 2008年11月16日,我所承办的山西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被

最新整理当前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docx

最新整理当前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调研 报告 当前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调研报告 当前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区现有x家律师事务所,其中x家合伙所,x家合作所,合作所执业时间最长的已有x年,成立时间最短的所为合伙所,也已执业x年。纵观x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无论从队伍的壮大、业务的拓展,还是收费的提高等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维护我区社会政治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及至xxxx与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合作、合伙所作为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产物,起步相对较晚,经验相对不足,内部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任忙于业务,难尽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作(伙)人会议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在主任负责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等职责。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事务的日趋繁重,加上律师行业之间竞争有增无减,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对事务所进行管理的方式必将会导致两者之间发生明显的冲突,要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无暇顾及,要么本身的律师业务受到影响,管理与业务孰重孰轻?对大多数主任来讲,他们既是所里的业务骨干,又同时是创业大户。有些主任的收入在所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放弃业务是不可能的。要做业务,做大业务,势必要忙,忙于业务必然会疏于管理,疏于管理,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肯定不答应。这个矛盾在国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已作出了有益探索,即管理与律师业务相分离,对事务所的管理主要由聘请的高级管理人才负责,律师则从自己并不擅长的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把全部时间精力投入到律师业务中去,这是客观方面的原因。采取何种方式能缓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

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可以扣发工资吗? 最近有一顾问单位咨询本律师,由于员工的责任使公司的车辆遭到破坏,维修费花15万,是否可以扣发该员工的工资。 这是企业经常会碰到的一个问题,下面刘律师将公布这一答案以供参考。 劳动者的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让员工来赔偿,这从民法角度来说没有什么障碍,但是在劳动关系中毕竟员工和单位的地位并不完全平等,因此由员工来赔偿单位的经济损失,可能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虽然劳动部的老规定,如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甚至有的公司的员工手册也有约定员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需要赔偿。 有了以上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完全得到支持,一方面是因为经济损失如何证明,另一方面是员工是否有能力来承担巨大的经济赔偿,判令员工承担损失是否有失公允? 因此建议单位,发生类似事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的约定(最好是约定在劳动合同中),要求员工赔偿,可以每月扣发工资,但是不得超过20%,也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到该经济损失得到补偿为止。可见,用人单位要扣发职员工资必须是双方事先在劳动合同有约定,而且还要注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 -------------------------------------------------------------- 刘芬,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成员,北京市劳动保障法学会会员,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硕士,劳动法专业律师。刘芬律师专注于劳资纠纷诉讼和非诉研究,擅长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人力资源风险控制、企业劳动法培训,担任劳动法专项法律顾问。

单位可辞退员工的十种情形

单位可辞退员工的十种情形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沈斌倜辞退员工,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讲,辞退员工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劳动纠纷甚至对簿公堂,对企业的正常营运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企业辞退员工如何在劳动法的框架范围内进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在劳动法的框架内辞退员工分为十种情况。 一、试用期辞退试用期辞退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9条: 首先,依据劳动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前提是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中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合法,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依据劳动法在试用期内辞退员工,须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此企业要证明: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已向员工书面明确;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作出了辞退决定。这四个方面均具备了,才能保证在试用期辞退员工不会出现法律风险或将法律风险降到最小。 对于具体录用条件的制定,除了应当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外,还应当具有合理性。合理性的标准会因岗位和行业不同而有差异,建议企业在设置录用条件条款时,可以考虑通用与特别的分别规定,如将违纪、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规定在通用条款中,将健康状况、技能证书等规定在特别条款中,且说明这样特别规定的原因。 这样做既可以避免违反法律,出现歧视性条款,也可以让员工明白录用条件的合理性,消除未被录用者的不满心理,避免劳动争议的出现。 制定了可靠的录用条件,只是成功运用它的第一步,还需要制定程序性制度。 首先是向员工公示录用条件,如在录用制度中规定告知条款,详细列明告知义务的具体执行人、告知时间等,建议告知时间放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且要有员工签字的知晓并表示遵守执行的说明书,其次要制定详细的考核制度,如哪

赵浚伊诉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

赵浚伊诉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 纷一案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1民初13115号原告:赵浚伊(曾用名:赵艳艳),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涛,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7层南办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5603565741。 法定代表人:陈国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海滨,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 原告赵浚伊与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裴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浚伊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刘晓蒙,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海滨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浚伊诉称:2015年1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环球托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1月16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从B3到U3共7个等级的英语教育培训服务。原告支付学费31800元,其中刷卡支付1000元,剩余30800元学费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原告一共参加2节课程学习,上课过程中发现被告培训质量、内容等均与之前承诺不符,故原告现要求:1、解除双方订立的《环球托业英语课程注册合同》;2、被告退还原告学费31800元;3、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北京环球拓业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合同订立情况与学费支付情况属实。鉴于原告坚持要求解除教育培训合同,被告只能同意。但被告为原告银行贷款贴息费用4312元、提供职业规划等服务费用4800元、原告已上课的B3整个级别课程费4543元均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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