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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54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01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

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5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站在建设先进文化的高度,充分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传统的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即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长期生产生活实践的产物,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它产生于民间,生长于民间,繁荣于民间,构

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先进文化建设血脉相通;只有把中华民族真正优秀的东西继承下来,才能弘扬先进文化,发展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反对腐朽文化;才能创造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广大人民群众不仅创造了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也创造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然而,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以及外来文化的影响,也导致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现状堪忧。在有些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没有真正摆上当地政府的议事日程,没有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在现代文明的冲击下,很多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一些少数民族的建筑、手工艺品、音乐舞蹈、服饰、借助语言传承的神话传说、故事、民歌等诸多门类也缺乏必要的保护,面临失传的危险;一些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承后继乏人,一些传统技艺面临灭绝,许多属独门绝技、靠口传心授的民族民间艺术,往往因人而存,人绝艺亡;各种保护机制也不健全,保护工作缺少领导机制、工作机构、物质保证和经费支撑,等等。尽快采取有效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加以抢救、保护,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二、科学确立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经过全社会的努力,到2020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辽宁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体系,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基本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网络化、法制化,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指导方针: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正

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确保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加快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度

(一)要把抢救濒危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立足点。首先要把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辽宁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对于濒危的项目,要切实做好抢救工作;对于年事已高、具有特殊技艺的民间老艺人,可适当给予经济资助,改善生活条件,延续其生命,并加紧抢救工作,培养传承人;对于珍贵、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责成有关机构或单位尽快征集、收藏、保护。

(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各级政府要对普查工作给予充分重视,为普查工作提供必须的设备和资金保证。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要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省、

市、县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并认真遴选、推荐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参评国家级名录。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省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四)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表彰奖励、资助扶持、命名、授予称号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要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扎实有效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各级政府要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要真正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明确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要给予财力、人力、物力及政策上的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区财力情况并结合保护工作实际,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试点和省级试点项目及名录的建立、标准规范的制定、人员培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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