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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习题

共同犯罪习题
共同犯罪习题

【未完成犯罪】

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05)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2.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57)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5)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4.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52)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15)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6.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6-54)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7.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04-4)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8.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04-2)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9.甲携带凶器拦路抢劫,黑夜中遇到乙便实施暴力,乙发现是自己的熟人甲,便喊甲的名字,甲一听便住手,还向乙道歉说:“对不起,认错人了。”甲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种情形?(03-2)

A.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B.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未实行终了的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10.根据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形态的理论分析。下列关于犯罪中止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03-42)A.甲为杀人而与李某商量并委托购买毒药,李某果然为其买来了剧毒药品。但10天后甲放弃了杀人意图,将毒药抛入河中。甲成立犯罪中止,而李某不应成立犯罪中止

B.乙基于杀人的意图对他人实施暴力,见被害人流血不止而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被害人经治疗后仍鉴定为重伤。乙不是犯罪中止

C.丙对仇人王某猛砍20刀后离开现场。2小时后,丙为寻找、销毁犯罪工具回到现场,见王某仍然没有死亡,但极其可怜,即将其送到医院治疗。丙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D.丁为了杀害李四而对其投毒,李四服毒后极端痛苦,于是丁将李四送往医院抢救脱险。经查明,毒物只

达到致死量的50%,即使不送到医院,李四也不会死。丁将被害人送到医院的行为和被害人的没有死亡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所以丁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1.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06)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2.关于教唆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6)

A.甲唆使不满16周岁的乙强奸妇女丙,但乙只是抢夺了丙的财物一万元后即离开现场,甲应成立强奸罪、抢夺罪的教唆犯B.教唆犯不可能是实行犯,但可能是帮助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吸食、注射毒品罪的教唆犯

D.有的教唆犯是主犯,但所有的帮助犯都是从犯

3.甲、乙共谋行抢。甲在偏僻巷道的出口望风,乙将路人丙的书包(内有现金一万元)一把夺下转身奔逃,丙随后追赶,

欲夺回书包。甲在丙跑过巷道口时突然伸腿将丙绊倒,丙倒地后摔成轻伤,甲、乙乘机逃脱。甲、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09-07) A.甲、乙均构成抢夺罪

B.甲、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抢劫罪,乙构成抢夺罪

D.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抢夺罪

4.甲欲去乙的别墅盗窃,担心乙别墅结构复杂难以找到贵重财物,就请熟悉乙家的丙为其标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价值100万元的珠宝,即携珠宝逃离现场。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9-51)

A.甲构成盗窃罪,入户盗窃是法定的从重处罚情节

B.丙不构成犯罪,因为客观上没能为甲提供实质的帮助

C.即便甲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丙也构成盗窃罪的共犯D.甲、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甲是主犯,丙是帮助犯5.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7)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6.甲得知乙一直在拐卖妇女,便对乙说,我的表弟丙没有老婆,你有合适的就告诉我一下。不久,乙将拐骗的两名妇女带到甲家,甲与丙将其中一名妇女买下给丙做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8-13)

A.乙构成拐卖妇女罪

B.甲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C.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D.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

7.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价值5万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19)A.甲的行为属于盗窃中止

B.甲的行为属于盗窃预备

C.甲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

D.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

8.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08-91)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

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26条)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9.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08-94)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10.甲、乙上山去打猎,在一茅屋旁的草丛中,见有动静,以为是兔子,于是一起开枪,不料将在此玩耍的小孩打死。在小孩身上,只有一个弹孔,甲、乙所使用的枪支、弹药型号完全一样,无法区分到底是谁所为。对于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甲、乙分别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T08-06)

B.甲、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共同犯罪

C.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甲、乙不构成犯罪

11.根据《刑法》规定,关于教唆犯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T08-07)

A.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成立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B.教唆犯都是主犯

C.教唆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成立引诱他人吸毒罪的教唆犯D.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一律不成立教唆犯

12.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T08-08)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13.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T08-55)

A.甲与赵某共谋共同杀苏某,但赵某因病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苏某

B.乙在境外购买了毒品、钱某在境外购买了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同雇一条走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丙发现某商店失火,立即叫孙某:"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孙某便和丙一起到失火地点窃取商品后各自回家

D.医生丁为杀害仇人王某,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李某发现后请丁改正,丁说:"那个家伙太坏了,让他死了算了。"李某没再吭声,按丁所开处方用药,导致王某死亡

14.甲、乙、丙共谋要"狠狠教训一下"他们共同的仇人丁。到丁家后,甲在门外望风,乙、丙进屋打丁。但当时只有丁的好友田某在家,乙、丙误把体貌特征和丁极为相似的田某当作是丁进行殴打,遭到田某强烈抵抗和辱骂,二人分别举起板凳和花瓶向田某头部猛击,将其当场打死。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T08-61)

A.甲、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B.甲、乙、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

C.甲不需要对丁的死亡后果负责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

15.关于共同犯罪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T08-91)

A.甲一开始被恐怖组织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其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甲在共同犯罪中可以成为主犯B.乙是共同贪污犯罪中的实行犯,但其可能不是主犯

C.丙为勒索财物绑架王某,在控制人质之后,丙将真相告诉好友高某,并委托高某去找王某的父母要钱,高同意并实施了勒索行为。丙成立绑架罪,高某成立敲诈勒索罪

D.丁与成某经共谋后,共同伤害被害人汪某,丁的木棒击中了汪某的腹部,成某的短刀刺中了汪某的肺部,汪某因为成某的致命伤害在送到医院10小时后死亡。丁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16.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3)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17.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7-53)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

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18.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关于首要分子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首要分子只能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人(05-8)

B.首要分子只能是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C.首要分子都是主犯

D.首要分子既可以是主犯,也可以不是主犯

19.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04-87)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浅论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司法认定

浅论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司法认定 (作者:夏俊杰——红安县检察院) 在刑法理论中,共同犯罪是最为复杂的理论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每个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是个比较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共同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犯罪人作为刑事案件的主体,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这些区分对于犯罪人的量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笔者身处基层检察院,时常碰到涉及从犯认定的司法实务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时常感觉理论储备不足。有鉴于此,该文以各种刑法理论观点为基础,归纳性、总结性地分析论述了在共同犯罪中应如何认定主从犯、抑或是不区分主从犯的判断标准。 一、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与单独犯罪相对而言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就共同犯罪而言,二人以上可以共同谋划,互相分工,更易于完成犯罪;也可以商讨对策,相互包庇,更易于逃避侦查,因此往往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共同故意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因其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而需要区别对待。理论上,各国刑法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了各种各样的划分。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理共同犯罪案件时,为了使罪责相适应,也需要按照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因此,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也是对共同犯罪进行处罚的前提。为准确理解我国刑法的主从犯规定,有必要首先了解国内外立法确定的共同犯罪人种类,主要有这些划分方式:(1)二分法,即把共同犯罪人分为两种,具体划分又有不同,①分为首犯和从犯,如《唐律疏议·名例》中对“共犯罪者条”解释说:“共犯罪者,谓二人以上共犯,以先造意者为首,余并为从”;②分为正犯和

刑法 第九章 共同犯罪2

刑法 主讲老师:陈永生 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形: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例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二)过限行为不是共犯。即计划之外的行为,由行为人自担责任。 比较复杂的有两种情况: 1.转化型抢劫罪,个别犯罪人实施暴力是否及于其他人?一般只是实施暴力者转化,其他人不定抢劫罪。 丁某教唆17岁的肖某抢夺他人手机,肖某在抢夺得手后,为抗拒抓捕将追赶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二/60) A.丁某构成抢夺罪的教唆既遂 B.肖某构成转化型抢劫 C.对丁某教唆肖某犯罪的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丁某与肖某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BC 2.在伤害过程中杀人。 (三)事先没有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常见的事后帮助行为: (1)窝藏、包庇罪;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洗钱罪;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5)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6)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二/10)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答案】B (2010/二/6)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错误) (2010/二/6)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错误,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四)间接实行犯不构成共犯。间接实行犯又称间接正犯,是指利用别人作为犯罪工具实施犯罪的人。常见的有以下两种情形: 1.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2.利用他人不知情的或过失行为实施犯罪。譬如,在毒品犯罪中,给别人一个皮箱,而里面装着毒品。再如,利用邮局寄毒品、炸弹;利用护士疏忽大意给病人打毒针,等等。 在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即使存在一定的过错,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但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二/38) 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共同犯罪习题

【未完成犯罪】 1.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10-05) A.犯罪预备 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 2.关于犯罪中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10-57) A.甲欲杀乙,埋伏在路旁开枪射击但未打中乙。甲枪内尚有子弹,但担心杀人后被判处死刑,遂停止射击。甲成立犯罪中止 B.甲入户抢劫时,看到客厅电视正在播放庭审纪实片,意识到犯罪要受刑罚处罚,于是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后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C.甲潜入乙家原打算盗窃巨额现金,入室后发现大量珠宝,便放弃盗窃现金的意思,仅窃取了珠宝。对于盗窃现金,甲成立犯罪中止 D.甲向乙的饮食投放毒药后,乙呕吐不止,甲顿生悔意急忙开车送乙去医院,但由于交通事故耽误一小时,乙被送往医院时死亡。医生证明,早半小时送到医院乙就不会死亡。甲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中止3.甲因父仇欲重伤乙,将乙推倒在地举刀便砍,乙慌忙抵挡喊着说:"是丙逼我把你家老汉推下粪池的,不信去问丁。"甲信以为真,遂松开乙,乙趁机逃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5)A.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中止 C.甲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D.甲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不能犯)

4.甲欲枪杀仇人乙,但早有防备的乙当天穿着防弹背心,甲的子弹刚好打在防弹背心上,乙毫发无损。甲见状一边逃离现场,一边气呼呼地大声说:"我就不信你天天穿防弹背心,看我改天不收拾你!"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9-52) A.甲构成故意杀人中止 B.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C.甲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应当成立犯罪 D.甲不构成犯罪 5.甲将自己的汽车藏匿,以汽车被盗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该案存有疑点,随即报警。在掌握充分证据后,侦查机关安排保险公司向甲"理赔"。甲到保险公司二楼财务室领取20万元赔偿金后,刚走到一楼即被守候的多名侦查人员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9-15) A.保险诈骗罪未遂 B.保险诈骗罪既遂 C.保险诈骗罪预备 D.合同诈骗罪 6.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6-54)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刑事诉讼法第十章选择题与解析

第十章 1.17周岁的职高学生陈某,于2000年10月5日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5部。下列哪些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陈某的年龄 ?B陈某盗窃的事实 ?C被盗物品的价值 ?D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刑诉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 (6)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7)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8)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 (9)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 (10)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A项,本题中,陈某的年龄关系到刑事责任能力的承担,属于上述情形(4),所以 A项正确. B项:陈某盗窃的事实关系到犯罪是否存在,是否为陈某实施,属于上述情形(2),所以B项正确. C项:被盗物品的价值关系到盗窃罪是否成立,属于上述情形(2),所以C项正确. D项:国庆节放长假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和案情无关,无需证明,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是ABC. 3、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建议检察机关补充侦查 B.建议检察机关变更起诉

C.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 D.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8 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176 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 5、.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AB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本题中,A项中的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得常识性事实,不必比较。A项当选;B项属于法律的内容,不必举证B项当选;C是案件基本事实,D 石某的精神状态,这两项中的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因此C、D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 7、关于吴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A吴某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 ?C被指控事实是否情节严 ?D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的规定, 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浅谈共同犯罪中出现的牵连关系

浅谈共同犯罪中出现的牵连关系 共同犯罪是的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从此定义中可以得知构成共同犯罪需有三个要件:一、行为人必须是两人以上;二、共同的犯罪行为;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是犯罪是复杂的社会现象。在共同犯罪中会出现牵连的关系。但是牵连犯又是什么呢?简言之,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同样的,构成牵连犯也有三个要件:一、以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二、必须是两个以上的行为;三、数个行为之间触犯不同的罪名。 犯罪具有复杂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共同犯罪中就可能出现超出共同犯罪范围之外犯罪行为。为了更好的理解这种情况,就引申出“共犯过限”这样一个概念。共犯过限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行为而形成的一种犯罪情形。因此部分犯罪人故意或者过失超过共同犯罪范围的行为与此部分犯罪人实施的共同犯罪中的犯罪行为就可能构成牵连关系。为了更好地理解这种情况,举两个例子说明之。例子1:甲教唆乙杀丙,乙为了干净利落的将丙给杀了而非法制造了一只枪支。例子2:甲教唆乙教训丙,乙趁天黑去丙家将丙暴打一顿致其重伤(丙不知是乙所为),乙在离开丙家的时候将丙家笔记本电脑拿走。在例子1中乙的行为就触犯了在刑法理论中的两个罪名,即非法制造枪支罪和故意杀人罪。对于甲而言,乙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时超出了甲教唆的犯意之

外的。在例子2中同样的,乙触犯了两个罪名——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乙的盗窃行为超出了甲教唆的范围外。这两个例子就很好的说明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超出共同犯罪的行为与共同犯罪行为可能存在牵连关系。如果仔细比较两个案例,两者又有区别。前一个案例乙的行为是行为的过限,后一个案例是结果的过限。 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出现超出共同犯罪外的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的如何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在共同犯罪中遵循“部分对整体负责的原则”,在牵连犯中是“从一重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超出共同犯罪外的行为按照牵连犯的处断“从一重处罚原则”,那么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就归属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行为(这里的部分犯罪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与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具有牵连关系的行为)或者说手段行为和结果行为被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在共同犯罪中的处罚原则是“部分对整体负责的原则”,那么在此原则的指导下,那么把牵连关系中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吸收了部分犯罪行为就是共同犯罪行为。如果这样是否具有刑法理论上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被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行为是吸收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外的犯罪行为。 另外在生活中可能出现这样的案例:丙同时欠甲乙二人的债务,但是丙不履行还债的义务,因此甲乙二人合谋将丙拘禁起来索取债务,但是由于甲临时有事而没有实施拘禁丙的行为,只有乙一人拘禁了丙,在拘禁丙的过程中,乙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了丙的生命。对于甲来说

共同犯罪真题.

某甲和某乙合谋盗窃一电器仓库,由某乙先配制一把“万能钥匙”,数日后,某乙将配制的钥匙交给某甲,二人约定当晚12点在仓库门口见面后行窃。晚上,某乙因害怕案发后受惩,未到现场。而某甲如约到现场后,因未等到某乙,便用“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窃得手提电脑二部,价值人民币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13000元。事后,某甲分300元给某乙,某乙推脱后分文未取。某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1999年21.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中止 C.构成盗窃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答案:D.与某甲一起构成盗窃罪既遂 解析:共谋共同正犯的在预备阶段中止,需要消除对实行犯的心理上、物理上帮助的因果性。要回自己所提供的钥匙。明确告知对方自己不干了,让对方意识到自己是单打独斗。帮助犯的中止。 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但不能查明该重伤由谁的行为引起。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2002年32. A.由于证据不足,甲、乙均无罪 B.由于证据不足,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轻伤)罪的共犯,但都不对丙的重伤负责 C.由于证据不足,认定甲、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较为合适 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 答案: ABC 解析:D.甲、乙成立故意伤害(重伤)罪的共犯。正确。共同犯罪,无法查明,无需查明,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不当选。 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甲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乙独自一人杀死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2年35.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B.甲与乙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承担故意杀人预备的刑事责任,乙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与乙均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解析:甲乙为共谋共同正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甲预备阶段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犯罪既遂,构成犯罪预备?不是,要结合乙的情形分析,乙既遂,甲也既遂。 下列有关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2002年 37. A.胁从犯是指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人B.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

刑法学(1)章节重难点(第10-13章)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本章内容是关于排除犯罪性行为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 排除犯罪性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质上不具备社会 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因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这类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这些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果违反了一定的条件,就不能排除其犯罪性。依照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两种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在立法上给予明确保护,在实践中应大力鼓励。但是,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时,不得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在存在罪过的前提下,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章内容包括以下知识点:1、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2、正当防卫;3、紧急避险;4、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通过对本章内容的学习,应当达到以下学习目标:1、明确排除犯罪性行为的概念和意义。2、掌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成

立条件,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其刑事责任,刑法关于特别防卫权的规定。3、学会运用正当防卫理论和紧急避险理论分析实际案件。4、了解其他排除犯罪性行为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本章的学习重点是:1、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2、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构成条件及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本章内容是关于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介绍,具体论述了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特征、种类,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概念、特征、类型、处罚原则等问题,主要阐明了以下基本观点: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有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之分。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主要有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几种类型。对既遂犯应当直接按照具体犯罪条文惩处。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是指行为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

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 析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凯程精心为您准备相关复习参考题,真诚为您提供最大的帮助。刑法学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真题解析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是以作用为主、兼顾行为分工的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在构成共同犯罪的基础上,又根据罪责自负的原则,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又有所不同。综观历年考题,共同犯罪是一个常考考点。 下面结合一个辨析题来分析一下: [辨析] 请对所有的教唆犯都是主犯进行辨析。(2004年,第28题) [分析] (1)这种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对教唆犯是否认定为主犯,应当综合考虑教唆犯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如果被教唆人没有产生犯罪的决意,或者虽然产生了犯罪决意而没有实施犯罪,或者被教唆人实施的犯罪不是教唆人教唆的犯罪,则根本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教唆犯也就没有主犯与从犯之分。 (4)如果被教唆的人听从教唆,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成立共同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也就是说根据个案中教唆犯在共同犯罪的实际作用分别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由于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但在少数情况下,也可能起次要作用,应按从犯的处罚原则处理。 下面分析历年真题: 2006年真题: 23.甲教唆乙杀丁,丙知情后,给乙提供一把匕首,乙将丁杀害。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D) A、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复杂共同犯罪 B、本案的共同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 C、甲,乙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 D、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 [分析]考查点是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以共同犯罪人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本案中,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因此是复杂共同犯罪,A正确;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同犯罪,属于分则特别规定的共同犯罪形式,B正确;教唆犯是犯意的发动者,因此在共同犯罪中通常是起主要作用者,应按主犯的处罚原则处理,本案中,甲教唆乙,甲一般可以认定为主犯,乙、丙一般可以认定为从犯,所以D正确。 2005年真题: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章共同犯罪 第五节狭义的共犯 一、共犯的处罚根据 狭义的共犯,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共犯从属性说与共犯独立性说。 共犯的处罚根据,在于共犯通过正犯者间接地侵害了法益,即处罚共犯者,是因为其诱使、促成了正犯实施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行为。共犯的违法性由来于共犯行为自身的违法性和正犯行为的违法性。被害人唆使他人杀害自己的,杀害者成立故意杀人罪,被害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A按照被害人X的请求对X实施重大伤害行为的,A的行为违法,X的教唆行为不违法。B唆使Y实施自伤行为的,由于Y的自伤行为合法,故B的唆使行为也合法。犯人教唆他人窝藏自己的,不可罚。 三、教唆犯 (一)教唆犯的概念与成立条件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实行犯罪的情况。 1.教唆对象。教唆对象原则上必须是事实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但不必是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就真正身份犯而言,在被教唆者具有特殊身份却又具有责任阻却事由的情况下,仍应肯定教唆犯的成立。如甲教唆不满16周岁的警察乙刑讯逼供,乙接受教唆实施刑讯逼供行为的,对于甲应认定为刑讯逼供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 教唆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但特定并不意味着只能对一人教唆,对特定的二人以上实施教唆行为,也能成立教唆犯。如果唆使的对象不特定,则叫“煽动”,不成立教唆。 由于教唆是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意,故在被教唆者已经产生犯罪决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成立教唆,只能成立帮助犯。乙已有盗窃犯意,甲唆使其抢劫的,成立抢劫罪的教唆犯:乙已有盗窃犯意,只想盗窃数千元,而甲唆使其盗窃数万元的,甲只成立帮助犯,不成立教唆犯;在乙打算盗窃普通财物,而甲唆使其盗窃金融机构的,不宜认定为教唆犯。 2.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必须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进而使之实行犯罪。唆使他人实施过失犯罪的,成立间接正犯。不承认不作为可以构成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必须是唆使他人实施较为特定犯罪的行为,即使该犯罪的对象还不存在,而是以出现对象为条件的,也不失为教唆行为。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实施不可能既遂的行为,是未遂的教唆。 (二)教唆犯的认定 1.对教唆犯,应当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笼统定教唆罪。例如,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但乙到达现场后只实施了盗窃行为的,对甲只能认定为盗窃罪。反之,A教唆B 实施盗窃行为,但B实施了抢劫行为的,对A仍应认定为盗窃罪。 2.当刑法分则条文将教唆他人实施特定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时,对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定罪,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教唆犯的规定(如刑法第104条第2款)。 3.教唆犯教唆他人实施几种较为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种犯罪时,对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体实施的犯罪定罪。

浅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一)

浅析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一) 内容摘要:共同犯罪中个人行为中止的有效性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是一个认定的难点。本文首先介绍我国刑法中关于犯罪中止的一般理论,继而介绍共同犯罪中止的特点,目前理论界存在的争议,最后提出笔者的解决观点,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关键词:犯罪中止共同犯罪有效性一、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中止我国刑法理论界认为,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犯罪中止是犯罪构成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当这两种特殊形态相结合时,就产生共同犯罪的中止。共同犯罪的中止是对刑法分则个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修正形态,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如果所有的共同犯罪人一致自动地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自然同单独犯一样,各个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对此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理论界都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成员出于自己的意志而单独中止的犯罪,在具备什么条件下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尚存在争议。根据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结果发生之前,基于自己的意志,采取某种措施防止了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的构成特征,应该具备四个条件:其一是时空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记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均可以中止;其二是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三是彻底性,即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其四是有效行性,即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不仅在单独犯中存在,而且在共同犯罪中也存在。共同犯罪的中止与单独犯罪的中止构成条件在“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要件上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有效性”要件的理解上。认定共同犯罪的中止,关键是对有效性要件的理解。①]在单独犯罪的场合,只要行为人能有效地防止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犯罪结果发生,就具备有效性。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部分犯罪人执意要把犯罪进行到底,部分自动放弃犯罪的人具备何种条件才能具有“有效性”?这一问题,我国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五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同犯意图中止犯罪就不能成立。第二,共同犯罪行为虽然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就与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的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第三,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第四,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如果个别共犯以自己消极或积极的行为确定已切断其以前的犯罪行为同以后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即使共同犯罪的危害结果最后由其他共犯促成发生,亦能成立中止犯罪。第五,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即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之间的共同故意联系,客观上抵消自己先前行为对共同行为所起的合力作用,使之消除对罪犯形成既遂的原因力。②]笔者认为第五种观点比较合理,其综合考虑了共同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在主客观方面的要求,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理论。共同犯罪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为完成统一犯罪目的而活动,他们的行为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共同犯罪人主客观的共同性,个共犯具体的主客观情况都丧失其独立决定行为性质的作用。再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上看,无论分工和参与程度如何,各个共同犯罪人的危害行为都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部分共犯自动停止犯罪,如若成立犯罪中止,就必须在主观上切断与其他共犯的共同故意联系,即需要使其他共犯认识到其不再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时在客观上消除其以参与实施的行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所产生的原因力,也即消除其行为与危害

第十章共同犯罪

第十章 共同犯罪 一、共同犯罪概述 (Survey of Joint Crimes)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主体条件 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两个以上自然人 ?两个以上单位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和单位 2、客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 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指向同一犯罪目标,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在结果犯的情况下,都是该结果的原因 司考真题2008 ?7.甲、乙夫妇因8岁的儿子严重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而非常痛苦。一天,甲往儿子要喝 的牛奶里放入“毒鼠强”时被乙看到,乙说,这是毒药吧,你给他喝呀?“见甲不说话,乙叹了口气后就走开了。毒死儿子后,甲、乙二人一起掩埋尸体并对外人说儿子因病而死。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构成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包庇罪 C.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遗弃罪 D.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无罪 3、主观条件 ?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都认识到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都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 不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况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 ?二人以上同时犯 ?二人以上实施罪过不同的犯罪 ?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 ?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 司考真题 ?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 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和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 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 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司考真题2010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继承的共同犯罪的案例与片面的共同犯罪

一、继承的共同犯罪的案例 被告人章浩承租泗阳县中亚一店大酒店,因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遂产生了绑架勒索财物的犯意。经考察,章浩选定了泗阳县摄影个体户吴艺光之子吴迪(本案被害人,7岁)为绑架对象,并对吴迪的活动规律进行了跟踪了解。2000年1月14日上午,章浩向在自己承包的大酒店做服务员工作的被告人王敏提出:有人欠债不还,去把其子带来,逼其还债。王敏表示同意。当日13时10分左右,章浩骑摩托车载着王敏至泗阳县实验小学附近,将去学校上学的被害人吴迪指认给王敏,王敏即跟随吴迪至教室,将吴迪骗出。章浩骑摩托车与王敏一起将吴迪带至泗阳县中亚一店大酒店,用胶带将吴迪反绑置于酒店贮藏室内关押。16时许,章浩电话寻呼被告人章娟(系章浩外甥女),告诉章娟自己绑架了一个小孩,要求章娟帮助自己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勒索财物,并告知章娟被害人家的电话号码以及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章娟表示同意。当日16时至17时许,章娟共3次打电话给被害人家,提出了勒索50万元人民币和一部手机等条件。次日,章浩赶到沭阳县城,再次要求章娟继续向被害人家打电话勒索,章娟予以拒绝。因被害人家属报案,1月17日凌晨,被告人章娟、章浩、王敏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害人吴迪同时被解救。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章浩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被告人章娟在明知被告人章浩实施绑架行为后,打电话勒索财物,章浩、章娟的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其后来虽然拒绝继续实施勒索行为,

但不足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属于犯罪中止。被告人王敏在被告人章浩谎称扣押人质而索债的认识支配下,非法拘禁儿童,由于其主观上只有非法拘禁的故意,没有绑架的故意,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章浩、章娟系绑架罪的共犯,其中,章浩系主犯;章娟是在章浩实施绑架行为后,帮助实施勒索行为—,属从犯,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三被告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⑴ 本案的裁判理由是:“明知他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后帮助实施勒索行为的,构成绑架罪的共犯……被告人章娟虽然是在被告人章浩绑架行为之后才应邀帮助实施勒索行为的,但她也正是接受并利用了这种绑架行为向被害人的亲属实施勒索行为的,没有前面的绑架也就没有后面的勒索,此时绑架与勒索均在其共同犯意之内。因此,章娟不仅要对勒索行为负责,也应对绑架行为负责,即对绑架罪的整体负责。因此,对章娟应以绑架罪论处。”⑵不过,也有评析的观点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是被告人章浩和王敏绑架的,在被告人章娟参与犯罪之前,被害人已被绑架,处于被告人章浩和王敏的控制之下,在取得了与前行为人意思联络后进而向被害人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章娟的行为显然属于承继的共同犯罪。但是,对于绑架被害人,被告人章娟主观并无犯意,客观上也不是其实施的,自然不应承担(共同实行犯)刑事责任。其实施的给被害人打电话索取财物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事中的帮助行为,对于本罪的实施并非起主要作用,因此,被告人章娟应当成立绑架罪的从犯。……在他人实施部分犯罪后,行为人取得与先行行为人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犯罪的情形是承继的共同犯罪。在承

浅谈共同犯罪刑法学年论文

刑法常年论文浅谈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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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刑法知识点总结之共同犯罪(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同犯罪的基本含义和概念 1、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15/2/7)(D)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按照通说不法共同说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义指不法,即如A选项所说,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即为共同不法,或者说“不法是共同的,责任是分别的”。 对于A、B、D选项,在题干所示案件中:(1)在不法层面上:甲实施的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实行行为;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系帮助行为。二人共同实施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不法行为;尽管责任年龄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为,二人构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帮助犯。按主犯、从犯分类,甲系主犯,乙系从犯。(2)只不过,在责任层面上,甲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乙已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联络,不构成片面的共犯。故而A、B选项说法正确,D选项说法错误。 对于C选项,如果按通说不法共同说,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帮助犯,乙不是间接正犯。如果按少数说犯罪共同说,甲不构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独立说,乙单独成立帮助犯,按从属说乙不构成犯罪,乙亦不是间接正犯。事实上,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实行者有支配、利用关系,本案甲的犯意系其本人产生,乙对甲无支配、利用关系,不成立间接正犯。C选项说法正确。 2.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2/2/9)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答案】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共同犯罪”的含义:共同不法。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是不法的含义。亦即,正犯实施了客观不法行为(犯罪行为),即符合犯罪客观方面、不具正当化事由的违法行为,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法行为有共同参与行为(共同实行、帮助、教唆),具有故意和意思联络(不要求双向联络),即可认为成立共同犯罪。至于各行为人是否都具有责任年龄能力、是否具有完全相同的故意内容、目的要素,并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共同犯罪关于律师会见

一、共同犯罪犯罪关于律师会见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由侦查部门指定专人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并记录备查。 3、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 4、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5、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二、刑事责任 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但首要分子对于

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浅谈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 引言 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犯罪形态之一,也是刑法理论中比较复杂的问题之一。共同犯罪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区别于单独犯 罪的根本特征在于犯罪的共同性。[1]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 形式的团伙犯罪、聚众犯罪日益增多,共同犯罪问题越来越成为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点问题。而共同犯罪在定罪与处罚上均和单独犯罪有重大的区别,如何正确区分、界定,对科学、准确地打击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首先主要取决于各国立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也就是说,刑事司法中的共同犯罪制度,即共同犯罪理论是各该国共同犯罪现象在法律上的反映。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存在不同的意思联络,致使理论界对于共同犯罪问题争论颇多,定论不一。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理解和把握的尺度不同,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造成定罪量刑的实际偏差。本文,笔者就共同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人的意思联络入手,通过对共同犯罪人意思联络的研究,以期正确确定共同认识因素的有无及程度,从而正确认定共同故意的性质和范围,供大家商榷。 一、意思联络概说

1、意思联络的含义 目前,关于意思联络的定义,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2]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表示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 (2)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不仅主观上都有犯意,而且要有犯意联系,他们之间以犯意的互相疏通为必要,彼此协调,只有这样的共同故意,才能使共同犯罪的活动具有内部一致性。[3]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以犯意的互相疏通为必要”。 (3)意思联络是将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4]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犯罪人的“意思传递、反馈”。 (4)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在认识因素上要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5]此观点将意思联络界定为都认识到了自己在和他人一起犯罪。 上述观点都基本上概括了意思联络的内涵,但也都有不尽完善之处,即它们都没有对意思联络在共同故意中的本质作出科学界定。笔者认为,意思联络是不仅使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一起犯罪,而且能借以形成共同故意的主观沟 通和思想联系。根据此定义,意思联络的概念可从两方面去界定:一方面,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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