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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

前言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最初由美国的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起草,因为备用证业务最初在美国开展起来,目前也是在美国使用得最为普遍。国际商会(ICC)认识到备用证业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的日益重要性,于是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参与了ISP98的制定工作,最后由ICC的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于1998年4月6日批准了该惯例,于1999年1月1日生效,并在全世界推广。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以向中国商界推广国际惯例为己任。ICC CHINA 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下称银行委员会)也充分认识到ISP98的重要性,遂委托ICC CHINA 秘书局(下称秘书局)组织翻译。交通银行总行向我们提供了由该行张九会先生翻译的初稿,该稿由姚念慈先生进行了初审,经由秘书局李海峰先生综合当时的银行委员会委员石俊志、郑襄筠、孔永新、黎志宇等的意见修改后产生了第二稿。为使译稿更加严谨、准确,银行委员会1999年4月15日会议决定,成立审稿专家小组,对第二稿进行系统的审核。在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由姚念慈(已故)、苏宗祥、魏家驹、郑襄筠、方辉等专家及秘书局李海峰组成审稿小组,于1999年5月25日至26日在天津中国银行培训中心集中,对第二稿进行了逐条、全面、细致的审核,最后定稿。在此,我们对参与审稿的专家、提出修改意见的委员,对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单位给予的大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由ICC及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授权,ICC CHINA授权中国金融出版社在中国出版发行了中文译本的第一版。经过4年多的时间,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ISP98的重要性,并开始学习研究甚至使用这一规则。为满足市场需求,我们决定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中文译本的第二版。此版由李海峰先生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对一些表达方式加以修改而成,较之前版条款意义更加明确,更易阅读理解。但第二版对第一版并无实质内容的改变,因此第一版中文译本仍然使用,仅在其意义不易理解时可参考第二版或英文原文。

ICC CHINA秘书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引言

《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反映了已被广泛接受的有关备用信用证的惯例、习惯和用法,如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和《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对于商业信用证和独立银行保函所起的作用一样,它为备用信用证提供了单独的规则。

制订关于备用信用证的单独规则,证明了这一金融产品的成熟和重要性。备用信用证的未用金额远远超过商业信用证的金额。虽然一提备用信用证,人们就会联想到美国――它的起源地和广泛使用地,但它确实是一种国际性产品。仅在美国,非美国银行所开备用信用证的未用金额就已超过了美国银行的未用金额。此外,在世界范围内,备用信用证的使用也日益增加。

备用信用证被用于保证贷款或预付款在到期或违约时或某一偶然事件发生或不发生时产生的义务的履行。

出于方便考虑,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证的不同作用以及一些与备用证自身条款无关的其它因素,通常对备用证进行描述性的分类(这些分类对本规则的适用并不产生影响)。例如:

“履约备用证”──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预付款备用证”──支持申请人收到受益人预付款后所承担的义务。

“投标备用证”──支持申请人中标后执行合同的义务。

“反担保备用证”──支持反担保备用证受益人开立另外的备用证或其它承诺。

“金融备用证”──支持一项金钱支付义务,包括证明负有偿还借款义务的任何文件。

“直接付款备用证”──支持一项基础付款义务,特别是与金融备用证有关的基础付款义务的到期付款,而不论是否涉及违约。

“保险备用证”──支持申请人的保险或再保险义务。

“商业备用证”──在申请人未以其它方式对货物或服务做出支付时,支持申请人的付款义务。

过去,许多备用信用证按照原为商业信用证而制订的UCP开立。UCP增强了备用证的独立性和单据性特征。它还为审核单据和通知拒付提供了标准,并为抵制在市场压力下采取容易导致纠纷的做法,如开立无到期日的备用证提供了基础。

尽管UCP做出了很重要的贡献,但很久以来就很明显,UCP对备用证不能完全适用,也不适合,这一点也为UCP第1条所承认,它规定“只在可以适用范围内”予以适用。即使最不复杂的备用证(只要求提示一张汇票),都有UCP中未涉及到的问题。更复杂的备用证(诸如涉及期限较长,自动展期,要求转让,请求受益人为另一受益人做出其自身承诺等),就需要更加专门的行为规则。ISP满足了这些要求。

在风格和方法上,ISP与UCP是不同的。因为它不仅要为银行和商家所接受,也需要为备用证的法律和实务所涉各方人士所接受──如公司财务主管、信贷经理、信用评估机构、政府部门、管理机构、债券受托人及其顾问。因为备用证常用于发生争议或无力偿还债务之时,它的文本所受到的严格审核不是商业信用证所能遇到的。因此,ISP也为律师和法官在解释备用证惯例时提供指导。

在实质内容方面也存在差异。它来自于不同的习惯做法、不同的问题或对精确度的不同要求。此外,如果备用证允许或要求以电子方式提示单据,ISP还提出了一些基本定义。由于备用证不常要求提示可转让的单据,因而更有利于采用电子交单,并且ISP提供的定义和规则鼓励电子交单。可以预见,为ISP专门开发的新SWIFT格式也将出现。

如同UCP之与商业信用证一样,ISP使备用证文本的起草得以简化、标准化和流程化,对共同性问题提供了被广泛接受的清楚回答。它与UCP有基本的相似性,因为备用证与商业实务本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即使在重叠之处,ISP也较UCP更为精确,表明了UCP规则中隐含的意图,以使备用证在提款或履行有问题时更加可靠。

如同UCP和URDG一样,ISP适用于按其开立的任何独立承诺。这样做可以避免将备

用证和独立担保以及商业信用证进行区分。在实践中,常常很难做这样的区分。因而对规则的选择留给了有关当事人──也应由当事人来决定。人们可以为某些类型的备用证选择ISP,为其它的选择UCP,以及为另外一些选择URDG。虽然ISP并不适用于一些从属性承诺,如从属担保和保险合同,但在某些情况下,可用于表明对于某项按当地法律可能被认定为从属性的承诺,当事人实际上意在将其作为独立的承诺。

为了使ISP适用于备用证,一项承诺应使用如下语句(但并不仅限于此)表明受本规则约束,如:

本承诺受《国际备用证惯例1998》约束;或

受ISP98的约束。

虽然,ISP在适用时可能根据某些备用证文本的具体规定而产生变化,但是它提供了在大部分情况下可接受的一些中性规则,以及在其它情况下为谈判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出发点。它可以节约有关各方(包括开证人、保兑人或备用证的受益人)在商议和起草备用证的条款时相当多的时间和费用。

ISP的规定符合《联合国关于独立保函和备用证的公约》,也和当地法律,不论是成文法或是判例法相一致,并具体体现了该法律下的备用证惯例。如果这些规则在诸如法定款项让渡和转让等问题上与强制性法律相冲突时,当然以适用的法律为准。然而这些问题中大部分很少为当地法律所涉及,进步的商法常常从ISP中所体现的惯例寻求指导,特别在有关跨国承诺方面。可以预测,其结果是ISP对当地法律进行补充,而非与其冲突。

ISP不仅可用于司法诉讼,也可用于仲裁(诸如按信用证仲裁规则国际中心(ICLOCA)规则建立的以专家为基础的信用证仲裁体系或一般国际商会商业仲裁),或其它解决争议的方式。对解决争议方式的选择必须明确并适当地详尽,至少它可以与有关ISP98的条款相联系,例如:本承诺受ISP98的约束,所有因之发生或有关的争议按照ICLOCA规则(1996)进行仲裁。

可以预见ISP将会译成其它文字,虽然译文的忠实性将会得到严格控制,但英文文本仍然是有争议时的正式文本。

ISP是在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主持下的ISP工作组的成果,它在过去五年间与数以百计参加者相互合作,并得益于来自个人、银行、国内和国际社团的意见。特别是由国际金融服务协会(USCIB的前身)和由GARY COLLYER主持的特别工作组的参与(它的参与导致了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认可),我们对此十分感激。此外,还要感谢花旗银行、大通银行、荷兰银行,贝克·麦肯锡律师事务所和泛美自由贸易全国法律中心的赞助和支持。或许ISP 最突出的重要意义在于在国际范围内开辟了国际银行界和法律界进行合作的新篇章。在这方面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在整个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是十分宝贵的。

ISP是为日常操作使用而制订的一套规则。其本意不在提供有关备用证及其使用的入门介绍。虽然大家承认解释性评论对具体规则的理解是有好处的,但本规则并未附带这些评论,因为那样的出版物对日常使用而言太不方便。实际上,介绍性材料和正式评解可以在《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正式评解》中获得。如需要进一步资料和了解ISP的发展以及提出咨询,可以查阅ISP98的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0a14059121.html,。

为了处理无法避免的问题,为了提供本规则的正式解释以及保证本规则的健康发展,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成立了国际备用证惯例委员会,它是对ISP做出贡献的各个成员的代表,并责成它与学会、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国际金融服务协会和其它支持组织合作,承担保持ISP完整性的任务。

James E.Byrne 教授,国际银行法律与惯例学会主任,ISP工作组主席

James G.Barnes,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ISP工作组副主席

Gary W.Collyer,国际商会临时工作组主席,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技术顾问

规则1:总则

本规则的范围、适用、定义和解释

1.01 范围和适用

a. 本规则旨在适用于备用信用证(包括履约、金融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

b. 备用信用证或其它类似承诺,无论如何命名和描述,用于国内或国际,都可通过明

确的援引而使其受本规则约束。

c. 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可以明确地变更或排除本规则条款的适用。

d. 适用于本规则的承诺,在下文中简称“备用证”。

1.02与法律和其它规则的关系

a. 本规则在不被法律禁止的范围内对适用的法律进行补充。

b. 在备用证也受其它惯例制约而其规定与本规则冲突时,以本规则为准。

1.03解释的原则

本规则在以下方面应作为商业惯例进行解释:

a. 作为可信靠而迅速的付款承诺的备用证的完整性;

b. 在日常业务中银行和商界的习惯做法和术语;

c. 全球银行业务和商业体系内的一致性;及

d. 在解释和适用上的全球统一性。

1.04本规则的效力

除非另有要求,或被明确修改或排除,本规则作为被订入的条款,适用于备用证、保兑、通知、指定、修改、转让、开证申请或下述当事人同意的其它事项:

i. 开证人;

ii. 受益人(在其使用备用证的范围内);

iii. 通知人;

iv. 保兑人;

v. 在备用证中被指定并照其行事或同意照其行事的任何人;及

vi. 授权开立备用证或以其他方式同意适用本规则的申请人。

1.05有关开证权力和欺诈或滥用权利提款等事项的排除

本规则对下述事项不予界定或规定:

a. 开立备用证的权力或授权;

b. 对签发备用证的形式要求(如:署名的书面形式);或

c. 以欺诈、滥用权利或类似情况为根据对承付提出的抗辩。

这些事项留给适用的法律解决。

一般原则

1.06备用证的性质

a. 备用证在开立后即是一项不可撤销的、独立的、单据性的及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并

且无需如此写明。

b. 因为备用证是不可撤销的,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

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c. 因为备用证是独立的,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

i. 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

ii. 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

iii. 在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或

iv. 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d. 因为备用证是单据性的,开证人的义务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

面审查。

e. 因为备用证和修改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

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人

都具有强制性。

1.07开证人――受益人关系的独立性

开证人对受益人的义务,不受任何适用的协议、惯例和法律下开证人对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影响。

1.08责任限制

开证人对以下事项不负责任:

a. 任何基础交易的履行或不履行;

b. 备用证下提示的任何单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或有效性;

c. 其它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尽管该人是由开证人或指定人选择的;或

d. 对备用证所选择的或开证地所适用的法律和惯例之外的其它法律或惯例的遵守。

术语

1.09术语定义

除了在标准银行惯例和适用的法律中给出的含义外,以下术语具有或包括下面的含义:

a.定义

“申请人(Applicant)”──是自己申请开立备用证的人或由他人代为申请开立备用证的本人,包括:(i) 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他人申请的人;或(ii) 为自己办理的开证人。

“受益人(Beneficiary)”──是根据备用证有提款权利的具名的人,见规则1.11(c)(ii)。

“营业日(Business Day)”──是指有关行为履行的营业地通常开业的一天。而“银行日(Banking Day)”是指在有关行为履行地有关银行通常开业的一天。

“保兑人(confirmer)”──是指经开证人指定在开证人的承诺上加上其自身保证承付该备用证的承诺的人,见规则1.11(c)(i)。

“索款要求 (Demand)”──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一个要求承付备用证的请求,或者是指提出这种请求的单据。

“单据(Document)”──是指提示(书面形式或是电子媒介形式)的汇票、索款要求、所有权凭证、投资担保、发票、违约证明,或其它事实、法律、权利或意见的陈述,凭以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一致。

“提款(Drawing)”──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一个被提示或被承付的索款要求。

“到期日(Expiration Date)”──是指备用证中规定的做出相符提示的最后日期。

“人(Person)”──包括自然人、合伙组织、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政府机构、银行、受托人、以及任何其它法律的或商业的组合或实体。

“提示(Presentation)”──依上下文而定,是指交付备用证下的单据以备审核的行为,或者是指交付的单据。

“提示人(Presenter)”──是指作为或代表受益人或指定人做出提示的人。

“签名(Signature)”──包括为了证实某一单据,由某人签署或采用的任何符号。

b. 相互参照

“修改(Amendment)”──规则2.06

“通知(Advice)”──规则2.05

“大约(Approximately)”(“约(About)”或“近似(Circa)”)──规则3.08(f)

“款项让渡(Assignment of Proceeds)”──规则6.06

“自动修改(Automatic Amendment)”──规则2.06(a)

“副本(Copy)”──规则4.15(d)

“面函指示(Cover Instructions)”──规则5.08

“承付(Honour)”──规则2.01

“开证人(Issuer)”──规则2.01

“多次提示(Multiple Presentations)”──规则3.08(b)

“指定人(Nominated Person)”──规则2.04

“非单据条件(Non-documentary Conditions)”──规则4.11

“正本(Original)”──规则4.15(b)(c)

“部分提款(Partial Drawing)”──规则3.08(a)

“备用证(Standby)”──规则1.01(d)

“转让(Transfer)”──规则6.01

“受让受益人(Transferee Beneficiary)”──规则1.11(c)(ii)

“法定转让(Transfer by Operation of Law)”──规则6.11

c. 电子提示

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规定或允许电子提示的备用证中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电子记录(Electronic Record)”是指:

i. 一条记录(即记录于有形媒介上的信息,或储存在电子或其他媒介上而能以可

感知方式读取的信息);

ii. 通过电子方式发送到接受、储存、再传送,或以其它方式处理信息(数据、文本、图像、声音、代码、计算机程序、软件、数据库等)的系统中;并iii. 能够被证实,进而被审核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

“证实(Authenticate)”是指通过在商业实践中被广泛接受的程序或方法来证明电子记录的:

i. 发送人或来源的身份,及

ii. 信息内容的完整或传输中的错误。

在电子记录中评估信息完整性的标准是看除附加的签注,以及在正常传递、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出现的变化外,信息是否保持完整和未被改变。

“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是指由某一方签署或采用的、附加于电子记录或与之逻辑地联系在一起的电子形式的字母、文字、数字或其它符号,目的是证明电子记录的真实性。

“收到(Receipt)”发生在:

i. 电子记录以一种由备用证指定的信息系统能够处理的形式进入时;或

ii. 开证人提取一份发送给不是开证人指定的信息系统的电子记录时。

1.10多余的或不宜使用的术语

a. 备用证不应该或不需要表明它是:

i. 无条件的(unconditional)或抽象的(abstract)(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该备用

证下的付款完全取决于指定单据的提示);

ii. 绝对的(absolute)(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是不可撤消的);

iii. 第一性的(primary)(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是开证人独立的义务);

iv. 从开证人自己的资金中支付(payable from the issuer’s own funds)(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备用证下的付款并不依靠获得申请人的资金,而是开证人履行其

自身独立的义务);

v. 仅有索款要求的或见索即付(clean or payable on demand)(如果这样做,只不过是表示根据书面请求或备用证要求的其它单据的提示,即可获得支付)。

b. 备用证中不应该使用“和/或(and/or)”(如果这样做,即意味着是任一或二者同时)。

c. 以下术语没有单一的公认含义:

i. 应该不予理会:

-“可随时支取的(callable)”,

-“可分开的(divisible)”,

-“可分割的(fractionable)”,

-“不可分的(indivisible)”,及

-“可转移的(transmissible)”。

ii. 应不予理会,除非在文本中提供它们的意思:

-“可让渡的(assignable)”,

-“永久的(evergreen)”,

-“使重新生效(reinstate)”,及

-“循环的(revolving)”。

1.11 规则解释

a. 本规则参照适用的标准惯例做出解释。

b. 本规则中,“备用信用证”是指本规则试图加以适用的那一类独立承诺,而“备用

证”是指受本规则约束的一项承诺。

c. 除非文本中有不同的要求,

i. “开证人”包括“保兑人”,犹如保兑人是一个单独的开证人,其保兑是应开

证人申请开立的一份单独的备用证;

ii. “受益人”包括具名的受益人把提取款项的权利有效地转让给的那个人(“受让受益人”);

iii. “包括”意指“包括但不限于”;

iv. “A或B”意指“A或B或两者同时”;“或A或B”意指“A或B,但不是两者同时”;“A和B”意指“A与B同时”;

v. 单数形式的词包含复数,复数形式的词包括单数;和

vi. 中性的词包括所有词性。

d. i. 规则中使用“除非备用证另有声明”或类似语句,强调的是备用证的文本优

先于本规则;

ii. 没有上述语句的规则并不暗示其规定优先于备用证文本条款;

iii. 在“除非备用证另有声明”或类似语句中加上“明确地”或“清楚地”等用语,强调的是,该规则只有通过在备用证中用清晰明白的文字才可以被排除或修改;

iv. 本规则所有条款的效力都可以被备用证文本所改变,其中一些规则效力的变动可能否定备用证在适用法律下作为一项独立承诺的资格。

e. “在备用证中声(写)明的”或类似语句是指一份备用证的实际文本(或者是开立

的或者是经有效修改的),而短语“在备用证中规定的”或类似语句则既指备用证

的文本,也指被援引的本规则。

规则2:义务

2.01开证人和保兑人对受益人的承付承诺

a. 开证人承担向受益人承付按本规则及标准备用证惯例表面上符合备用证条款的提

示的义务。

b. 开证人按所要求的金额即期承付向其做出的提示,除非备用证规定通过以下方式承

付:

i. 承兑受益人开出的以开证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的承付是

通过:

(a). 及时承兑汇票;以及

(b). 随后,在承兑的汇票到期时或到期后提示时,付款给汇票的持有人。

ii. 对受益人的索款要求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承付是通过:

(a). 及时承担延期付款义务;及

(b). 随后,在到期时付款。

iii. 议付。在这种情况下,开证人无追索权地即期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

c. 开证人如果在被允许审核提示及发出拒付通知的期限内,即期付款、承兑汇票或

承担延迟付款的义务(或者,发出拒付通知),即为以及时方式行事。

d. i. 保兑人承担通过即期支付索款要求的金额,或者按备用证中的注明,以与开

证人义务一致的其它付款方式承付相符提示的义务。

ii. 如果保兑允许向开证人提示,则保兑人也承担在开证人错误拒付时承付的义务,犹如提示是向保兑人做出一样。

iii. 如果备用证允许向保兑人提示,则开证人也承担在保兑人错误拒绝履行保兑时承付的义务,犹如提示是向开证人做出一样。

e. 开证人承付时应以备用证中指定的币种支付可立即使用的资金,除非在备用证中

注明通过以下方式付款:

i. 以货币记账单位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应支付该货币记账单位;或

ii. 交付其它有价物。在这种情况下,应交付这些有价物。

2.02. 不同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它办事处的义务

就本规则而言,开证人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或其它办事处,如果是以开证人以外的身份做出或承诺做出备用证下的行为,则仅负有该身份下的义务,并应视为不同的人。2.03. 开证条件

一旦备用证脱离开证人控制,即为已开立;除非其中清楚注明该备用证那时尚未“开立”或不具有“可执行性”。声明备用证不是“可使用的”、“生效的”、“有效的”(available, operative, effective)或类似意思,并不影响在它脱离开证人控制后的不可撤销性和约束力。

2.04.指定

a. 备用证可以指定人进行通知、接受提示、执行转让、保兑、付款、议付、承担延

期付款义务,或承兑汇票。

b. 这种指定并不使被指定人负有如此行为的义务,除非被指定人承诺做出这种行为。

c. 被指定的人并未被授权去约束做出指定的人。

2.05.备用证或修改的通知

a. 除非通知中另有声明,通知行为意味着:

i. 通知人已经按照标准信用证惯例检查了所通知信息的表面真实性;及

ii. 该通知准确地反映了其收到的内容。

b. 被要求通知备用证的人,决定不通知时,应通知要求的一方。

2.06.修改授权和具有约束力的时间

a. 如果备用证明确声明该证可因使用金额的增减、到期日的展延等而“自动修改”,

则该修改自动生效,不需要任何进一步的通知或备用证明确规定以外的同意。(这

种修改可被称为“未经修改”而生效)。

b. 如果无自动修改的规定,一份修改应当约束:

i. 开证人,当修改脱离该开证人的控制后;及

ii. 保兑人,当修改脱离该保兑人控制后,除非该保兑人表示它不保兑该修改。

c. 如果无自动修改的规定,

i. 受益人必须同意该修改后,才受其约束。

ii. 受益人的同意必须明确地通知给通知该修改的人,除非受益人提示的单据符合修改后的备用证,且不符合修改前的备用证;及

iii. 一份修改无需申请人的同意就能约束开证人、保兑人或受益人。

d. 只同意部分修改视为拒绝整个修改。

2.07.修改的传送

a. 开证人如使用另一个人通知备用证,必须向该人通知所有的修改。

b. 备用证的修改或撤销,并不影响开证人对指定人承担的义务,如该指定人在收到

修改或撤销通知之前已在其受指定范围内行事。

c. 可自动展期(更新)的备用证如因故未展期,并不影响开证人对指定人承担的义

务,如该指定人在收到不展期通知之前已在其受指定范围内行事。

规则3: 提示

3.01.备用证下的相符提示

备用证应该表明提示的时间、地点及在该地点范围以内的场所、接受提示的人和提示的载体。如有这样规定,提示必须与其相符。如备用证并未表明,则提示应与本规则一致,以使其相符。

3.02. 提示的构成

收到备用证要求的并在该证下提示的单据即构成了提示,应审核它是否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即使并非所有要求的单据都已被提示。

3.03.备用证的标明

a. 提示必须标明凭以提示的备用证。

b. 提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标明备用证:注明备用证的完整号码,以及开证人名称和

地点或附以备用证正本或副本。

c. 如开证人不能从收到单据的表面上判定是否根据某一备用证来处理该份单据,或

不能确定与该单据有关的备用证,该提示就被认为是在能认定的那一天做出的。

3.04.做出相符提示的地点和对象

a. 为使提示相符,提示必须在备用证中注明的或本规则规定的地点或场所做出。

b. 如果备用证没有注明向开证人提示的地点,则提示必须在备用证开立的营业场所

做出。

c. 如果备用证是保兑的,但在保兑书中没有注明提示地点,向保兑人(和开证人)

的索款提示必须在保兑人开出保兑书的营业场所或向开证人做出。

d. 如果没有注明提示地点的具体场所(如:部门、楼层、房间、邮递站、信箱或其

它场所),提示可以向以下场所或人做出:

i. 备用证中注明的一般邮政地址;

ii. 指定接受信函或单据的地点的任一场所;或

iii. 在提示地点实际上或表面看来被授权为接受提示的任何人。

3.05.何为及时提示

a. 如果提示是在开立备用证后、到期日之前做出,该提示即为及时的。

b. 如果提示是在提示地营业结束后做出的,应视为是在下一个营业日做出的。

3.06.相符的提示载体

a. 为了相符,单据必须以备用证中注明的载体做出提示。

b. 如果没有注明载体,为了相符,单据必须以纸面单据的形式提示,除非只要求提

示索款要求。在后种情况下:

i. 属于SWIFT成员的受益人或银行,通过SWIFT、加押电传或其它类似经证实

的方式提出的索款要求,即为相符;否则

ii. 如该索款要求非以纸面单据的形式提出,则为不符,除非开证人自主决定允许使用该种形式。

c. 如果单据是通过电子方式传送的,则不能被视为是以纸面单据的形式提示的,尽

管开证人或指定人从中可以产生一份纸面单据。

d. 如果注明以电子载体的方式提示,单据必须以电子记录的方式提示,并能为接收

提示的开证人或指定人证实。

3.07.每次提示的单独性

a. 无论备用证是否禁止部分或多次提款或提示,做出一次不符提示、收回一次提示、

或未完成预定的或允许的多次提示中的任何一次,都不影响或损害做出另一次及

时提示或再提示的权利。

b. 对一次相符提示的错误拒付,并不构成对该备用证下其他提示的拒付或对该备用

证的否定。

c. 对一次不符提示的承付,不论有无不符点通知,并不意味着放弃该备用证对其它

提示的要求。

3.08.部分提款和多次提示;提款金额

a. 提示可以少于可使用的全部金额(“部分提款”)。

b. 可以做出一次以上的提示(“多次提示”)。

c. “禁止部分提款”或类似表述表示提示必须是可使用的全部金额。

d. “禁止多次提款”或类似表述表示只能做出及承付一次提示,但是提示金额可以

少于可使用的总金额。

e. 如果索款要求超过了备用证可使用的总金额,该项提款要求构成不符;其它单据

写明的金额如超出索款要求的金额不构成不符。

f. 使用“大约”、“约”、“近似”,或相似意义的词,允许这些词所指的金额可以上下

增减10%。

3.09. 展期或付款

如受益人要求延展备用证的到期日,否则支付备用证下可使用的金额,则:

a. 它属于在备用证下要求付款的提示,应按本规则对其进行审核;及

b. 默示受益人:

i. 同意修改以展延到期日至所要求的日期;

ii. 要求开证人自主决定去征求申请人的同意,并开立这种修改;

iii. 在这种修改开立后将收回其索款要求;及

iv. 同意本规则规定的审核单据和发出拒付通知的最长时限。

3.10. 无需通知收到提示

并不要求开证人通知申请人收到了备用证下的提示。

3.11. 开证人放弃和申请人同意放弃提示规则

除了备用证或本规则中的其它自主条款以外,开证人可以在没有通知申请人或获得申请人同意且不影响申请人对开证人的义务的情况下,依其独立判断,放弃:

a. 下列规则,以及备用证中注明的主要是为了开证人的利益或操作便利而设的任何类

似条款:

i. 应提示人要求将收到的单据当作如同在较晚日期收到一样对待(规则3.02);

ii. 在提示中标明与其对应的备用证(规则3.03(a));

iii. 除了备用证中注明的提示行为所在国家外,对应在何地和向谁提示的要求(规则3.04(b),(c)和(d));

iv. 将营业结束后做出的提示如同该提示是在下一个营业日做出的一样对待(规则

3.05(b));

b. 下列规则,但不包括备用证中写明的相似条款:

i.关于签发日期在注明的提示日之后的单据的规则(规则4.06),或

ii.受益人出具的单据与备用证语言一致的要求(规则4.04)

c. 下列与备用证操作的完整性有关的规则,但前提是银行实际上是与真实的受益人

打交道:接受使用电子载体的索款要求(规则3.06(b))。

保兑人放弃本条(b)项和(c)项所列要求时,须征得开证人同意。

3.12. 备用证正本丢失、遭窃、受损或毁坏

a. 如果一份备用证正本丢失、遭窃、受损或毁坏,开证人无需将其替换或放弃提示

备用证正本的要求。

b. 如果开证人同意替换一份备用证正本或放弃提示正本的要求,它可以向受益人提

供一份替本或副本,而不影响申请人向开证人偿付的义务;但是,如果开证人如

此做,则它必须在该替本或副本上注明“替本”或“副本”字样。开证人可以自

主地决定从受益人处要求其认为足够的赔偿担保,以及从指定人处获得尚未付款

的确认。

到期日不营业

3.13. 到期日是非营业日

a. 如果备用证注明的提示的最后一天(无论注明的是到期日,还是必须收到单据的日

期),不是开证人或提示地点的指定人的营业日,那么,在随后第一个营业日做出

的提示将被认为是及时的。

b. 收到提示的指定人,必须将此情况通知开证人。

3.1

4. 在营业日的停业及授权在另一个合理地点做出提示

a. 如果在允许提示的最后一个营业日,备用证中注明的提示地点由于任何原因停业,

因此没有及时地做出提示,那么,除非备用证另有规定,允许提示的最后一天自

动延期到提示地点重新开业后的第30个日历日。

b. 在提示地点停业或预计到停业时,开证人可以在备用证中或受益人收到的通知中

授权在另一个合理地点提示。如果开证人如此行事,则:

i. 提示必须在该合理地点做出;以及

ii. 如果通知是在提示最后一天之前不足30个日历日收到的,并且由于该原因而无法做出及时提示,那么提示的最后一天自动延展到原提示期限后的第30个

日历日。

规则4: 审核

4.01.审核是否相符

a. 备用证的索款要求必须与备用证的条款相符。

b. 提示是否相符,应结合标准备用证惯例的内容,按照本规则解释和补充的备用证

中的条款,审核提示是否表面上符合备用证而确定。

4.02.不审核多余单据

非备用证要求提示的单据无需审核,并在审核提示是否相符时不予考虑。它们可被退还提示人或随着其它提示的单据一起转交,开证人无需负任何责任。

4.03. 是否一致的审核

开证人或指定人只需在备用证的规定范围内审核单据之间是否一致。

4.04. 单据的语言

受益人出具的所有单据的语言应是备用证使用的语言。

4.05. 单据的出具者

所有备用证要求的单据必须由受益人出具,除非备用证中注明单据由第三方出具,或按标准备用证惯例该单据属由第三方出具的类型。

4.06. 单据日期

所要求单据的出具日期可以早于但不得迟于提示日期。

4.07. 要求的单据上的签名

a. 要求的单据无需签名,除非备用证注明该单据必须签名,或按标准备用证惯例属

需要签名的类型。

b. 所要求的签名可以任何方式为之,只要它适合用于该单据的载体。

c. 除非备用证中规定:

i. 必须签名的人之姓名,否则任何签名或证实都将被认为相符。

ii. 必须签名的人之身份,否则不一定注明签名人身份。

d. 如果在备用证中指明,签名必须由:

i. 一个具名的自然人为之,但不要求指明签名人身份,则一个看起来是具名人

的签名即为相符。

ii. 一个具名的法人或政府机构为之,但没有指明由谁代表其签署或该人身份,则任何看来是代表具名的法人或政府机构的签名都是相符的;或者iii. 一位具名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为之,并要求注明签名人身份,则一个注明身份并看起来是该具名的自然人、法人或政府机构的签名是相符的。

4.08. 默示要求的索款单据

如果一份备用证没有注明任何要求提示的单据,仍认为需要提示一份做成单据的索款要求。

4.09.同一的措词及引号

如果备用证要求:

a. 一份没有指定精确措词的声明,那么在提示的单据中的措词必须看起来与备用证

中要求的措词表达的是同一意思。

b. 使用通过引号、特别划出的段落、附样或格式指定的措词,那么,并不要求重复

在拼写、标点、空格或其它在上下文中读起来明显的打印错误;为数据而留的空

行和空格,可以通过不与备用证矛盾的任何方式加以填充;或

c. 使用通过引号、特别划出的段落、附样或格式指定的措词,并规定单据应包含“完

全一样”或“同一”的措词,那么,提示的单据必须重复指定的措词,包括拼写、

标点、空格等打印错误,以及为数据而留的空行和空格。

4.10. 申请人的批准

备用证中不应该规定要求的单据须由申请人出具、签署或副签。然而,如果备用证中包含了这种规定,开证人不可以放弃这种要求,也不对申请人扣留单据或拒不签署负责。

4.11. 非单据条款

a. 备用证中的非单据条款必须不予考虑,不管其是否会影响开证人接受相符提示或

承认备用证已开立、已修改或已终止的义务。

b. 如果备用证不要求提示单据以证明某条款被满足,并且开证人根据其自己的记录

或在其自己正常业务范围内也不能确定该条款被满足,则该条款为非单据条款。

c. 从开证人自己的记录或在其正常业务范围内确定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i. 何时、何地、如何向开证人提示或以其它方式交付单据;

ii. 何时、何地、如何由开证人、受益人或任何指定人发送或接收有关备用证的文讯;

iii. 开证人管理的账户转入或转出的金额;及

iv. 根据一个公布的指数可以确定的金额(例如:如果一份备用证规定根据公布的利率来确定产生的利息金额)。

d. 开证人无需根据备用证中写明或提及的公式,重新计算受益人的计算结果,除非

备用证要求这样做。

4.12 对单据中的声明的形式要求

a. 所要求的声明无需采用庄重式、正式或任何其它专门形式做出。

b. 如果备用证规定要求的声明由声明人以某种形式做出,但没有指明何种形式或内

容,则如果注明该声明是经宣布的、经宣称的、经保证的、经证明的、经宣誓的、

经主张的、经证实的,或类似情况,该声明即为相符。

c. 如果备用证要求一份由另一个人作见证的声明,但没有指定形式或内容,则若该份

被见证的声明看起来含有一个不是受益人的签名,并注明该人系作为见证人行事,

该声明即为相符。

d. 如果备用证要求由一个受益人之外的第三人以政府、司法、公司或其它的代表身份

对声明给予副签、履行法律手续、签证或类似的行为,但没有规定形式和内容,则

若该声明包含有一个非受益人的签名,并且注明该人的代表身份以及所代表的组

织,该声明即为相符。

4.13 无验明受益人身份的责任

除备用证要求提示电子记录外,

a. 承付提示的人,对申请人没有义务去查明做出提示的任何人或任何款项受让渡人的

身份;

b. 向具名的受益人、受让人、被确认的受让渡人、法定承继人付款,或向备用证写明

或受益人或指定人发出的面函指示中注明的账户或账号付款,即构成备用证下付款

义务的履行。

4.14 被购并或合并的开证人或保兑人的名称

如果开证人或保兑人被重组、合并,或更换名称,在提示的单据中要求提到开证人或保兑人名称时,可以使用其原名或承继人名称。

4.15 正本、副本及一式多份的单据

a. 提示的单据必须是正本。

b. 在允许或要求电子提示的情况下,提示的电子记录即被认为是“正本”。

c. i. 除非在表面上看起来是从正本复制的,则被提示的单据被认为是“正本”。

ii. 如果签名或证实看起来是原始的,则看起来是从正本复制的单据被认为是正本。

d. 备用证要求提示一“份(copy)”单据的,可以或提示正本或提示副本,除非在备

用证中注明只应提示副本,或者注明了全部正本的其它去向。

e. 如果要求多份的同一单据,只有一份必须是正本,除非规定:

i. 要求“两份正本”或“多份正本”,则全部都必须是正本;或

ii. 要求“两份(2 copies)”,“两张的(two-fold)”,或类似的情况下,则可以根据要求或都提示正本或都提示副本。

备用证单据类型

4.16 索款要求

a. 索款要求无需与受益人的声明或其它要求的单据分离开来。

b. 如果要求单独的索款要求,它必须含有:

i. 受益人向开证人或指定人的索款要求;

ii. 提出该要求的日期;

iii. 索款金额;及

iv. 受益人的签名。

c. 这种索款要求可以是汇票或其它指示、命令或付款请求。如果备用证要求提示“汇

票”,该汇票无需是可流通的形式,除非备用证这样写明。

4.17 违约或其它提款事由的声明

如果备用证要求一份关于违约或其它提款事由的声明、证明或其它陈述,但没有指明内容,则如果单据中包含以下内容,该单据就是相符的:

a. 陈述:由于备用证中规定的提款事由已经发生,应该付款。

b. 单据出具日期;及

c. 受益人的签名。

4.18 可转让的单据

如果备用证要求提示一份通过背书和交付即可转让的单据,但未注明是否、如何或必须向谁做出背书,则该单据可以不加背书,或如果作了背书,可以是空白背书。无论如何,该单据的开立或转让既可带追索权,也可不带追索权。

4.19法律或司法文件

如果备用证要求提示政府出具的文件、法院命令、仲裁裁决书或类似的文件,则如果一份文件或其副本看起来具有如下特征即被认为是相符的:

i. 由政府机构、法院、仲裁庭或类似机构出具的;

ii. 有适当的称号或名称;

iii. 经过签署的;

iv. 注明日期;及

v. 经政府机构、法院、仲裁庭,或类似机构的官员对该单据做出了原始证明或证实。

4.20其它单据

a. 如果备用证要求本规则中未规定内容的单据,而没有指明其出单人、数据内容或措

辞,则如果该单据看起来有合适的名称,或起到了标准备用证惯例下该种单据类型

的功能,该单据即为相符。

b. 备用证下提示的单据,应该根据本规则下备用证惯例进行审核,尽管该单据类型(例

如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或类似的单据)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

有详细规定。

4.21开立单独承诺的要求

如果备用证中要求该备用证的受益人向另一人开立其自身的单独承诺(无论是否在备用证中叙述了该承诺的内容),

a. 受益人并不因此取得除在本备用证下的提款权利之外的权利,即使开证人向受益人

为开立这种单独的承诺支付了费用;

b. 既不需要向开证人提示该单独承诺,也不需要提示该承诺下的任何单据;并且

c. 如果开证人收到该单独承诺或其下单据的正本或副本(尽管没有要求将其作为备用

证承付的条件而提示),

i. 开证人无需审核并在任何情况下都无需考虑它们是否与备用证、备用证下受益

人的索款要求,或受益人的单独承诺相符合或一致;及

ii. 开证人可以把它们退还给提示人,或与提示一起转交给申请人,并不承担责任。

规则5:单据的通知、排除和处理

5.01及时的拒付通知

a. 拒付通知必须在单据提示后一段并非不合理的时间内发出。

i. 在三个营业日内发出的通知被视为不是不合理的,超过七个营业日被认为是不

合理的。

ii. 发出通知的时间是否不合理,不取决于提示的最后期限是否临近。

iii. 拒付通知时限的计算,始于提示日后的下一个营业日。

iv. 除非在备用证中明确规定将发出拒付通知的时间缩短,开证人没有义务加速审核提示。

b. i. 如果有电讯手段,发出拒付通知的方式应通过电讯手段;如果没有,可以通

过达到迅捷通知目的的其它合理方式。

ii. 如果在允许发出通知的期限内收到拒付通知,即认为该通知是通过迅捷的方式发出的。

c. 拒付通知必须发送给从其收到单据的人(不管是受益人、指定人,还是其他除投

递人以外的人),除非提示人有不同的要求。

5.02拒付理由的声明

拒付通知应注明凭以拒付的全部不符点。

5.03没有及时发出拒付通知

a. 如果没有按照备用证或本规则指明的时间和方式, 在拒付通知中列明不符点,就不

能再对包含该不符点的该单据(包括重新提示的同一单据)提出该不符点,但是并

不影响针对同一份或其它备用证下的不同提示提出该不符点。

b. 如果没有通知拒付或承兑或承认延迟付款责任,则开证人在到期时有义务付款。

5.04逾效期的通知

没有发出关于提示是在到期日以后做出的通知,并不影响因此而拒付。

5.05开证人未经提示人要求而请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如果开证人认为提示不符,并且提示人没有不同的指示,开证人可以自主决定请求申请人放弃该不符点,或者授权承付,但必须在本应发出拒付通知的合理时间内,并且不延长该期限。获得了申请人的放弃声明,并不使开证人也有义务放弃该不符点。

5.06经提示人要求,开证人请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如果在收到拒付通知后,提示人要求将提示的单据转交给开证人,或请求开证人向申请人寻求放弃不符点:

a. 有关人员并无义务转交该不符的单据,或寻求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b. 向开证人的提示仍然受本规则约束,除非提示人明确同意可以离开本规则;及

c. 如果单据被转交,或向申请人提出了放弃不符点的请求,则:

i. 提示人就不能拒绝开证人通知他的不符点;

ii. 开证人没有被解除根据本规则审核提示的义务;

iii. 开证人没有义务放弃不符点,尽管申请人做了放弃;及

iv. 开证人必须持有单据,直至收到申请人的答复,或应提示人要求归还单据。如果开证人在其拒付通知后的10个营业日内没有收到这种答复或要求,可以把

单据退还提示人。

5.07单据的处置

被拒付的单据必须按提示人的合理指示加以退还、持有或处置。在拒付通知中没有表明单据处置情况,并不排除开证人用任何本可以主张的抗辩权来拒绝承付。

5.08面函指示/发件函

a. 伴随备用证下提示的指示,在不与备用证条款、索款要求或本规则相抵触时可以作

为依据。

b. 伴随提示的由指定人做出的陈述,在不与备用证条款或本规则相抵触时可以作为依

据。

c. 尽管收到了指示,开证人或指定人仍可以直接向提示人付款、发出通知、归还单据

或进行其它事务。

d. 面函中对单据不符的声明,不能解除开证人审核单证是否相符的责任。

5.09申请人的异议通知

a. 申请人应通过迅捷的方式及时向开证人提出对承付不符提示的异议。

b. 如果申请人在收到单据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向开证人发出通知,说明其拒绝的不符

点,则认为申请人行为为及时。

c. 如没有通过迅捷的方式及时发出异议通知,申请人就不能再对开证人就其收到的该

单据提出任何不符点或其它单据表面可见之缺点,但不影响其对同一或不同备用证

下的其它提示提出该异议。

规则6. 转让、让渡及法定转让

提款权利的转让

6.01请求转让提款权利

当受益人请求开证人或指定人向另一人承付,犹如该人是受益人时,适用本部分关于提款权利转让(简称“转让”)的规则。

6.02提款权利何时可转让

a. 除非明确注明,否则备用证不可转让。

b. 如一份备用证注明为可转让备用证,但未作进一步规定,则提款权利:

i. 可以不止一次地被整体转让;

ii. 不可以部分转让;及

iii. 不可以转让,除非开证人(包括保兑人)或在备用证中具体指定的人,同意并办理受益人所要求的转让。

6.03转让条件

可转让备用证的开证人或指定人无需履行转让, 除非

a. 它确信备用证正本的存在及其真实性; 及

b. 受益人提交或满足:

i. 一份按开证人或指定人可接受的形式提出的请求, 包括转让的有效日期, 及受

让人的名称和地址;

ii. 备用证正本;

iii. 证明代受益人签署的人的签名;

iv. 证明代受益人签署的人的权限;

v. 支付转让费用;及

vi. 任何其它的合理要求。

6.04转让对要求提示的单据的影响

如为全部提款权利的转让,

a. 汇票或索款要求必须由受让受益人签署;以及

b. 在任何其它要求的单据中,受让受益人的名称可以代替转让受益人的名称。

6.05转让付款的偿付

根据规则6.03(a),(b)(i)和(b)(ii),进行转让付款后的开证人或指定人,有权获得偿付,犹如已向受益人做出了付款。

款项让渡的确认

6.06款项让渡

若开证人或指定人被要求确认受益人关于将在备用证下受益人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款项支付给受让渡人的请求,适用本部分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则,除非适用的法律另有要求。

6.07请求确认

a. 除非适用的法律另有要求,开证人或指定人:

i. 在没有对让渡请求予以确认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执行款项让渡;及

ii. 没有义务确认该让渡请求。

b. 如果让渡得到确认:

i. 该确认没有赋予受让渡人有关备用证的权利,该人只是对让渡的款项享有权

利,并且其权利可以由于备用证修改或取消而受到影响;及

ii. 受让渡人的权利受制于:

A. 确认人确有应当付予受益人的净款;

B. 指定人和受让受益人的权利;

C. 其它被确认的受让渡人的权利;及

D. 根据适用的法律享有优先权的其它任何权益。

6.08确认款项让渡的条件

开证人或指定人可以规定其确认以收到下述文件为条件:

a. 备用证正本以备审核或批注;

b. 代受益人签署的人的签名证实;

c. 代受益人签署的人的权限证实;

d. 受益人签署的不可撤销的关于确认款项让渡的请求,包括声明、约定、赔偿担保,

以及开证人或指定人制订的请求格式中可能包含的其它条款,如:

i. 如果备用证允许多次提款,所涉及的提款是哪一笔;

ii. 受益人和受让渡人的全名、法律形式、地点及通讯地址;

iii. 影响备用证款项支付和交付的任何要求的细节;

iv. 部分让渡的限制和连续让渡的禁止;

v. 有关让渡的合法性和相对优先权的声明;或

vi. 如果开证人或指定人原本享有对受益人的追回全部或部分款项的权利,则对受让渡人以其收到的款项为限仍然享有的追回权利。

e. 支付确认费用;及

f. 履行其它合理要求。

6.09对款项相互冲突的数项请求

如果对款项有相互冲突的数项请求,则对被确认的受让渡人的付款可以暂停,直至冲突解决。

6.10对让渡付款的偿付

根据规则6.08(a)和(b)对确认的让渡请求进行付款的开证人或指定人,有权得到偿付,犹如它已向受益人付款。如果受益人是银行,这种确认可以仅仅基于经证实的函电。

法定转让

6.11法定受让人

当那些声明根据法律规定承继受益人利益的继承人、遗产代理人、清算人、受托人、破产财产管理人、承继的公司或类似的人,以其自身名义提示单据,犹如是受益人授权的受让人时,适用本部分规则。

6.12以承继人的名义提款需提示的额外单据

对声称的承继人,应犹如它是受益人授权的有全部提款权利的受让人一样对待,只要它额外提示了看起来是由公职官员或代表(包括司法官员)签发的文件,注明:

a. 该声称为承继人的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它相似组织,经合并、联

合或其它类似行为而产生的续存者;

b. 该声称的承继人系在破产程序中被授权或任命为代表具名的受益人或其财产行事

的人;

c. 该声称的承继人系由于受益人的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而被授权或任命代表具名的

受益人行事的人;

d. 受益人的名称已被更换为该声称为承继人的名称。

6.13在承继人提示时义务的暂停履行

开证人或指定人在从声称的承继人处收到提示后,如果该提示除了受益人的名称外都是相符的,则

a. 可以要求再提示形式和内容令其满意的下述文件:

i. 法律意见;

ii. 规则6.12(以承继人名义提款的额外单据)中提及的由公职官员签发的额外单据;

iii. 有关该声称的承继人依法成为承继人的声明、约定及赔偿担保;

iv. 支付这些审核涉及的合理费用;及

v. 规则6.03(转让条件)或规则6.08(款项让渡确认的条件)可能要求的任何事项。

但是,这些文件不应如同备用证本来要求的单据一样适用备用证的效期规定。

b. 开证人或指定人在收到所要求的上述文件前,其承付或发出拒付通知的义务暂停履

行,但是备用证要求的单据的最后提示期限并不因此而延长。

6.14对法定转让的付款的偿付

在法定转让的情况下,根据规则 6.12(以承继人名义提款的额外单据)付款的开证人或指定人,有权得到偿付,犹如它已向受益人付款。

规则7:撤销

7.01不可撤销的备用证被撤销或终止的时间

备用证下受益人的权利未经其同意不可撤销。这种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行为表明,比如通过归还备用证正本表明受益人同意撤消。受益人对撤销的同意一经传达给开证人即不可撤销。

7.02开证人有关撤销决定的自主权

在接受受益人撤销的授权并把备用证完全撤销之前,开证人可以要求以形式和内容令其满意的方式提供以下文件:

a. 备用证正本;

b. 代受益人签署的人的签名证实;

c. 代受益人签署的人的权限证实;

d. 法律意见;

e. 受益人为撤销备用证而签署的不可撤销的授权书,包括:声明、约定、赔偿担保,

以及要求格式中包含的其它内容;

f. 令其确信所有保兑人的义务已被撤销的证据;

g. 令其确信没有转让并且任何指定人都未曾进行付款的证据;及

h. 任何其它合理措施。

规则8:偿付义务

8.01获得偿付的权利

a. 若根据本规则对相符提示给予了付款,就必须由以下的人给予偿付:

i. 要求开立备用证的申请人向开证人偿付;及

ii. 开证人向其指定做出付款或以其它方式做出给付的指定人偿付。

b. 申请人必须对由下述事由而产生的请求、义务和责任(包括支付律师费用)向开证

人负赔偿责任:

i. 除在开证地所适用的或备用证所选择的法律和惯例以外的法律和惯例的规定;

ii. 其他人的欺诈、伪造或其它非法行为;或

iii. 由于保兑人错误地拒绝履行其保兑,开证人代为履行保兑人的义务。

c. 本规则对其它适用的规定较少或其他偿付或赔偿事由的协议、交易习惯、惯例、习

惯进行补充。

8.02费用和成本的支付

a. 申请人必须支付开证人收取的费用,并偿付开证人在申请人同意下指定进行通知、

保兑、付款、议付、转让或开立单独承诺的指定人向开证人收取的任何费用。

b. 开证人有义务支付其它人收取的以下费用:

i. 根据备用证条款应支付的费用;或

ii. 指定人通知、付款、议付、转让或开立单独承诺所惯常发生的、而由于该备用证下未作索款要求致使未曾或无法从受益人或其它提示人处收取的合理费用

和花费。

8.03偿付的退还:

如果开证人拒付,在开证人及时拒付提示之前获得偿付的指定人必须退还偿付和利息,这种退还并不影响该指定人指控错误拒付并请求偿付。

8.04银行间偿付

从另一家银行获取偿付的任何指示或授权,适用国际商会银行间偿付的标准规则。

规则9:时间安排

9.01备用证持续的时间

备用证必须:

i. 含有到期日;或

ii. 允许开证人经合理的事先通知或付款而终止备用证。

9.02到期日对指定人的影响

在其指定范围内行事的指定人的权利,并不受在后的备用证到期的影响。

9.03时间的计算

a. 在本规则下必须做出某一行为的时间期限,是从该行为应开始的地点的营业日后的

第一个营业日开始计算。

b. 延展的期限开始于所注明的到期日后的第一个日历日,即使该日或到期日可能是开

证人停业的一天。

9.04到期日的时间

如果没有注明到期日的具体到期时间,它应当在提示地该日营业结束时。

9.05备用证的保留

在要求付款的权利终止以后,保留备用证正本并不使备用证下的任何权利得以保留。

规则10:联合开证/共享

10.01联合开证

如果备用证有一个以上的开证人,而没有注明应向谁做出提示,则可以向任何开证人做出提示,并对所有开证人具有约束力。

10.02共享

a. 除非申请人和开证人有其它约定,开证人可以有偿地邀请他人共享其对申请人和任

何提示人的权益,并可不公开地向潜在共享人透露有关申请人的资料。

b. 开证人对其权利共享的出卖,并不影响备用证下开证人的义务或在受益人和任何共

享人之间创立任何权利和义务。

备用信用证格式

备用信用证格式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 To : Financing Bank 提供资金的银行 This is an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 此份为不可撤消备用信用证: issued on_____________ by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xxx Branch(hereunder referred to as the “Issuing Bank”) 月____日开立。由中国民生银行xxx分行(以下简称为开证行)于____年____ Beneficiary : ___Financing Bank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益人:___提供资金的银行___ Applicant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证申请人:______ Amount : __(in words)__________________ ( __in figure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大写)______(数字______) Expiry Date :_________________at Issuing Bank’s Counter 到期日:______(以开证行柜台日期为准) . At the request and for account of (hereund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nt”)

备用信用证格式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To : Financing Bank This is an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 issued on_____________ by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xxx Branch Beneficiary : ___Financing Bank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pplicant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mount : __(in words)__________________ ( __in figure____________________) Expiry Date :_________________a t Credit Issuing Bank’s Counter . At the request and for account of (hereund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nt”) we, China Minsheng Banking Corp. Ltd. ,xxx Branch, hereby establish our unconditional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_______________ in favour of you (Financing Bank), for the maximum amount of ( __in figure__ USD xxx.xx_)_(in words Say United States Dollars xxx only) covering the principal sum with accrued interest, accrued default interest and other banking chargers whi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 owes to you as its indebtedness pursuant to the Loan Agreements/ Banking Facilities reference No. between the Borrower and you.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L/C Issuing Bank By Payment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Your demand claiming for payment by authenticated swift stating that the amount drawn hereunder represents and covers the unpaid indebtedness due to Financing Bank by _____(the name of borrower)____________________ arising out of the Loan Agreements/ Banking Facilities reference No. granted to them, showing the number and the date of this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 Partial and multiple drawings are permitted - All demands made hereunder must be presented to Credit Issuing Bank on or before the Expiry date __________ after which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automatically becomes null and void. - Notwithstanding Article 36 of UCP 600, if this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expires during an interruption of business as described in Article 36,we hereby specifically authorize and agree to effect payment if the claims drawn in respect of this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presented within 30days after the resumption of business. . Reimbursement Instruction: - On receipt of complied documents, we shall effect payment to you not exceeding the above maximum amount as per your payment instructions. .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aris, France, Publication no. 600). We hereby engage with you that authenticated swift demand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red upon presentation to us.

(完整word版)备用信用证

(2-1)LG14-012/142 ( SAMPLE LG transferred) 银行保函14-012/142 (可转让银行信用证) --------------------------- Message Header ------------------------- 标题 Swift Input : SBLC 760 SWIFT(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转入标准:备用信用证760 Sender :WINTER BANK,AUSTRIA 发送者:奥地利冬季银行 SWIFT: WISMATWWAXXX Receiver: XXXXXX BANK, CHINA 接收方:中国XX银行 SWIFT: XXXXXXXXXXXXX ------------------------- Message Text (DRAFT) -------------------------------- 汇票 20: Transaction Reference Number 交易文件编号 XXXXXX 12: Sub-Message Type 子消息编号: 760 77E: Proprietary Message 专有信息 REF: LG NO.XXXXX DD XXXXXX AMOUNT:USD 000,000,000,00 ISSUED BY POITGB21XXX

参考:LG NO.XXXXXDDXXXXXX量:美金000,000,000,00,发布点GB21XXX . DEAR SIRS, WE 您好先生, WISMATWWAXXX ACCORDING THE INSTRUCTIONS OF THE FIRST 我们依照某某公司WISMATWWAXXX的要求 BENEFICIARY (TRANSFEROR)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RANSFER OF THIS LG IN THE AMOUNT OF USD 000,000,000.00 TO THE SECOND BENEFICIARY (TRANSFEREE) AS FOLLOWING: .受益人(转让方)XXXXXXXXXXXXXXXXXXXXX,以美元结算下的数额USD000,000,000.00到第二受益人(受让人) QUOTE 引用 27: Sequence of Total 总序列 1/1 20: Transaction Reference Number 交易文件编号 XXXXXX 23: Further Identification 进一步跟进的 Issue 问题 30: Date 日期

信用证情况说明模板

信用证情况说明模板 1. 信用证的格式与说明有哪些 信用证编号:作者:标题:发往:报文类型:优先级:传送监控::27 :报文页次:40A :跟单信用证类型:20 :跟单信用证号码:31C :开证日期:31D :到期日到期地点:51A :开证申请人银行--银行代码:5 0 :开证申请人:59 :受益人:32B :货币与金额:41D :指定银行与兑付方式:42C :汇票:42A :汇票付款人--银行代码:43P :分批装运:43T :转船:44A :装船/发运/接受监管地点:44B :货物运往:44C :最迟装运期:45A :货物/或服务名称:46A :单据要求:47A :附加条件:71B :费用:48 :交单期限:49 :保兑指示:78 :给付款行/承兑行/议付行的指示:72 :附言。 2. 急求信用证的样本和相关知识介绍 国内信用证样本 **银行 信用证(正本)2 编号: 开证日期年月日 开户行申请人全称受益人全称 地址、邮编地址、邮编 帐号帐号 开户行开户行 开证金额人民币(大写)¥ 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 通知行名称及行号 运输方式:交单期: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转运:允许□ 不允许□ 议付□ 货物运输起止地:自___至___ 议付行名称及行号: 最迟装运日期年___月___日___ 付款期限:即期□ 运输单据日后___天 货物描述: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其他条款: 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正申请书开立。本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应将每次提交单据情况背书记开证行地址及邮编: 电传: 电话: 传真:编押:开证行签章 注:1.信开信用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副本;第四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2.电开信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按第1点的要求印在各联上。 3.货物描述、提交的单据等按开证申请书记载。

13第十三章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第十三章银行保证书和备用信用证 第一节银行保证书 ?银行保证书(B A N K E R‘S L E T T E R O F G U A R A N T E E) ?又称银行保函,是银行向受益人开立的保证文件。 ?一、银行保证书的基本内容: ?1.基本内容。2.责任条款。3.保证金额。4.有效期。5.索偿方式。 ? 二、银行保证书的种类 ? 1.投标保证书(TENDER GUARANTEE) ? 2.履约保证书(PERFORMANCEGUARANTEE) ? ①进口保证书(IMPORT LETTER OF GUARANTEE) ? ②出口保证书(EXPORT LETTER OF GUARANTEE) ? 三、银行保证书的当事人 ? 1.委托人(PRINCIPAL) ? 2.保证人(GUARANTOR) ? 3.受益人(BENEFICIARY) ? 四、银行保证书和信用证的异同 ? 1.信用证是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银行保证书是银行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只有在委托人不履约或不付款,银行才付款。 ? 2.信用证用于履约。银行保证书在违约时才使用。 ? 3.信用证付款与合同无关。银行保证书付款与合同有关连。 第二节备用信用证 ? 一、备用信用证的含义 ?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指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独立的、第一项义务的凭证,在开证申请人不履约和不付款时,保证为其支付的凭证。“备而不用” 的信用证。 ? 二、备用信用证的用途和内容 ? 主要用于成套设备、大型机械、运输工具的分期付款。一般国际贸易中延期付款的履约保证,以及国际投标保证、加工装配、补偿贸易、技术贸易的履约保证等。? 三、备用信用证适用的国际惯例 ? 1.《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1998》IPS98(THE INTERNATIONALSTANDBYPRACTICES1998) ? 2.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 四、备用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异同 ? 1.相同点: ? ⑴基于合同开立,但独立于合同。

备用信用证格式

Form of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 At the request of _______(Hereunder referred to as the applicant )we________(address ________________)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__________on__________in favor of china everybright bank. for the amount of USD_____________only(united states dollats ___million thousand_____under the loan agreement NO.___________ between china everybright bank and the applicant. Th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available upon china everybright bank's presentation of swift message or tested telex certifying that the amount claimet under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__________represents and covers the unpaid indebtedness, interests and other charges thereon due to china everybright bank arising out of its ranting loan facility to the applicant(chich is equivalent to the principal amount of___plus accrued interests, and other bank charges payable by the applicant) we will effect payment to you within seven banking days upon receiving the swift or tested telex in compliance with the above terms. Th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shall exprire on___ This stand 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1993 revision),and internat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在要求_______(以下统称为申请人 )we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 在此问题,我们不可撤销的备用信用证,信用证号码.:__________ on__________(填写银行)中国everybright银行。 对于数额usd(金额)_____________only (美国dollats ___million thousand_____under了贷款协议。信用证号码.___________ 中美之间everybright银行和申请人。 备用信用证是可根据中国everybright银行的介绍迅速讯息或电传检验证明金额claimet根据本备用信用证no.__________represents等领域,涵盖未付债务,利益和其他收费 就此,由于中国everybright银行所产生的,其ranting贷款给申请人(chich相当于本金的利息of___plus累算利益,和其他银行的收费,由申请人) 我们将有关款项,你在7天内,银行收到后,迅速或测试电传遵守上述条款。

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

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 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阅读:876次页数:3页2015-09-19 举报利用备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常见做法及防范李燕红河学院 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泛,它不仅备用信用证,简称SBLC(的行为提供担保,这就是今天在standby letters of credit),是国际金融领域里深受欢迎并得到用于商品贸易结算,还适用于赊不断发展与完善的一种融资担保 指为贷款的融资或者保证偿还债销交易、履约、还款等的担保业务这一目的,而不以清偿交易商品工具——备用信用证。在国际商务。当开证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货款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具有会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结算统一时,受益人可以行使备用信用证担保性质。备用信用证是申请人请规定的权利,但是备用信用证在惯例》中,提到了可以适用各种版求开证行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担开证申请人履约时就变成备而不本UCP 跟单信用证结算统一惯例保某项义务的书面凭证,当开证申用的信用证。的备用信用证。经过多年的运用请人没有履行合同时,受益人仍然与银行保函比较,银行保函发展,备用信用证逐渐演变为一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同时需要种信用工具,专门为给国际贸易与备用信用证在实务

上有较大的受益人提交开证申请人没有履约合同提供履约等担保。或按时履约的相关书面说明,并向不同,如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源于美国,是二惯例不同,开立方式、融资作用、开证行开出汇票。因此,我们说它战后用来代替银行保证书而发展单据要求、兑付方式、生效条件等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一种 起来的,后来欧洲及日本等国也具备有担保、支付、融资及系列服方面的不同。银行保函不具有备纷纷使用,被世界各国银行广泛用信用证中的一些程序, 如向开务功能的金融产品。备用信用证因运用于国际贸易活动的担保。但证申请人之外的其他人提示单据为运作灵活、用途广泛,故在国际是在国际贸易中,较之商业信用的情形、保兑程序、以开证人自己贸易中被普遍应用。证和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为什的名义开出备用信用证等等。同么会得以广泛运用和发展?这是时由于备用信用证适用于各种用很值得研究的一个问题。途的融资工具, 包含了比银行保与其他商业信用证比较,其一、备用证的产生与发展函更广泛的使用范围, 在运作程一是适用范围上的不同,备用信趋势用证既适用于进出口贸易也被广序方面备用信用证比银行保函更 泛用于履约或付款保证;其二是具有商业信用证的特点。 19 世纪中叶,美国的联邦法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备用信

版本巴克莱银行备用证

AUTHENTICATED MT760 SBLC SPECIMEN VERBIAGE 认证的MT760备用信用证样本 ISSUING BANK: (NAME OF ISSUING BANK)开证行 ADDRESS:地址 PHONE:电话 FAX:传真 SWIFT CODE分行号 BANK OFFICER:银行人员 SBLC APPLICANT:备用信用证申请人 RECEIVING BANK:收证行 ADDRESS:地址 PHONE:电话 FAX:传真 SWIFT CODE分行号 BANK OFFICER:银行人员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UMBER:信用证号 DATE OF ISSUE:开证日期 DATE OF EXPIRATION:到期日 BENEFICIARY:受益人 ADDRESS:地址 WE, HEREBY OPEN OUR IRREVOCABLE,UNCONDITIONAL,TRANSFERABLE,DIVISIBLE,NEGOTIABLE, CASH BACKED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N YOUR FAVOR:XXXXXXXXXXXXXXXXXXXXXXX IN THE AMOUNT OF $500,000,000.00 (FIVE HUNDRED MILLION U.S DOLLARS) FOR THE ACCOUNT OF THE (LESSEE) COVERING: PERFORMANCE UNDER CONTRACT (REF NO:) 兹开具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可转让的,可分割,可承兑,现金支持的备用信用证以贵公司为受益人的: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总金额在$500,000,000.00为(承租人)账户的金额(五亿美元):合同下的(合同编号:) PAYMENT IS AVAILABLE UPON THE PRESENTATION OF BENEFICIARY'S FIRST WRITTEN DEMAND MARKED DRAWN UNDER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ON XXXXXXXXXXX DATED ACCOMPANIED BY: 由受益人第一书面要求标记的备用信用证在****日可支付 附件 BENEFICIARY'S STATEMENT THAT A PAYMENT DUE UNDER THE CONTRACT HAS NOT BEEN EFFECTED,THEREFORE THE AMOUNT DRAWN HEREUNDER IS DUE AND OWING. 受益人陈述支付日期在合同未生效前,付款到期合同项下尚未实行,因此金额为本到期应付。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之比较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和《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 (ISP98)之比较 一、见索即付保函及国际备用信用证概述 (一)、见索即付保函 概念和特征-见索即付保函是担保人(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也即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经济支付。 见索即付保函是一种独立的付款保证,它独立于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合同,并构成担保人和受益人之间的第一性承诺,其基本功能是向受益人提供针对基础合同另一方的快速金钱补偿。见索即付保函的第一性付款责任和单据化特征,指受益人只要在保函有效期内提交符合保函条件的要求书(通常是书面形式)及保函规定的任何其他单据,担保人即应无条件地将款项赔付给受益人,而不管申请人是否确实违约及受益人实际所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功能和种类-见索即付保函最常用于建筑合同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跟单信用证的作用在于保证交货人能得到货款,而见索即付保函旨在保障另一方(业主或买方)的利益,以防止供货人或合约另一方不履约或不完全履约。 根据用途的不同,见索即付保函可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留置金保函和维修保函等。 (1)投标保函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 (2)履约保函指保证人承诺,如果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易。 (3)还款保函指担保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函除在工程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4)维修保函。工程合同通常规定在工程完工后业主在一段时间内(维修期或质量保证期)扣留一部分款项以备补偿责任期内因质量缺陷或故障所造成的损失,但业主可凭一份按合同规定比例出具的维修保函释放这部分留置金。

兴业银行备用信用证格式

附件四: FORM OF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GUARANTEE AT THE REQUEST OF (1) (HEREUNDER REFERED TO AS `THE APPLICANT'),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GUARANTEE NO. (2) IN YOUR FAVOUR FOR CREDIT FACILITIES GRANTED TO (3) (“BORROWER”)INCLUSIVE OF ALL ACCRUED INTERESTS AND CHARGES UP TO THE MAXIMUM AGGREGATE AMOUNT OF (4) WHICH ARE OR MAY BECOME PAYABLE TO YOU BY THE BORROWER UNDER THE LOAN AGREEMENT NO.___(5)_____BETWEEN YOU AND THE BORROWER.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GUARANTEE IS AVAILABLE AGAINST PRESENTATION OF YOUR TESTED TELEX OR SWIFT TO US STATING THAT THE AMOUNT OF SUCH CLAIM(S) REPRESENTS AND COVERS THE UNPAID BALANCE OF INDEBTEDNESS IN CONNECTION WITH YOUR GRANTING LOAN FACILITY TO THE BORROWER. WE HEREBY UNDERTAKE THAT ALL CLAIM REQUEST PRESENTED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GUARANTEE SHALL BE DULY HONOURED, AND WE SHALL WITHIN FIVE BANKING DAYS,REMIT THE PROCEEDS TO YOU IN ACCORDANCE WITH YOUR INSTRUCTION. THE BUYING RATE OF (6) TO RENMINBI QUOTED BY INDUSTRIAL BANK CO., LTD. ON THE DATE OF YOUR DRAWING SHALL BE USED FOR THE CALCULATION OF YOUR DRAWING AMOUNT.** PARTIAL DRAWINGS ARE ACCEPTABLE. OUR LIABILITY UNDER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GUARANTEE SHALL BE REDUCED AUTOMATICALLY AND PROPORTIONALLY TO THE SUM PLUS INTEREST ALREADY PAID BY THE BORROWER AND/OR BY US.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GUARANTEE WILL BE EFFECTIVE FROM (7) AND EXPIRE ON (8) AT THE COUNTER OF INDUSTRIAL BANK CO., LTD.____(9)_____BRANCH. THIS UNDERTAKING IS NOT SUBJECT TO ANY CONTRACT, AGREEMENT, CONDITION OR QUALIFICATION. OUR OBLIGATIONS AND LIABILITIES UNDER THIS STANDBY

备用信用证样本

备用信用证样本(交通银行的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样本): To: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From: XYZ BANK Date: 20 DECEMBER 2004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With reference to the loan agreement no. 2004HN028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agreement" ) signed between Bank of Communications, SHENYANG Branch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lender" ) and LIAONING ABC CO., LTD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borrower" )for a principal amount of RMB2,000,000 (in words),we hereby issue our irrevocable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 in the lender's favor for amount of the HONGKONG AABBCC CORPORATION which has its registered office at AS 8 FL. 2SEC. CHARACTER RD. HONGKONG for an amount up to UNITED STA TES DOLLARS THREE MILLION ONLY.(USD3,000,000) which covers the principal amount of the agreement plus interest accrued from aforesaid principal amount and other charges all of which the borrower has undertaken to pay the lender. The exchange rate will be the buying rate of USD/RMB quoted by Bank of Communications on the date of our payment. In the case that the guaranteed amount is not sufficient to satisfy your claim due to the exchange rate fluctuation between USD and RMB we hereby agree to increase the amount of this standby L/C accordingly. Partial drawing and multiple drawing are allowed under this standby L/C.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e engage with you that upon receipt of your draft(s) and your signed statement or tested telex statement or SWIFT stating that the amount in USD represents the unpaid balance of indebtedness due to you by the borrower, we will pay you within 7 banking days the amount specified in your statement or SWIFT. All drafts drawn hereunder must be marked drawn under XYZ Bank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no. dated 20 DECEMBER 2004. This standby letter of? is? credit? will come into effect on 20 DECEMBER 2004 and expire on 09 DECEMBER 2005 at the counter of bank of Communications , SHENYANG branch. This 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is subject to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 Credits(1993 revision)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案例来说明备用信用证是如何帮助公司融资的以及其中相应的风险。 中国公司A在上海投资某大型项目时碰到了资金短缺的问题,面临着选择:要么在短时间内筹集到资金并投入该项目,要么放弃该项目,但是如果选择放弃,A公司先期投入的资金则全部转为不可弥补的损失。经过深思熟虑,A公司决定向B银行贷款,继续该项目。B银行发放贷款的前提是借款人必须向银行提供与贷款相同数额的担保。但是,A公司没有可供担保的财产。 这时候,C公司出现了。C公司是一家美国的投资公司。在其为客户提供的融资工具中,备用信用证是被经常使用的一种方式。C公司为A公司设计的方案是这样的:假设A公司需要100万美元。C公司与A公司事先签订一个委托开证协议,由A公司委托C公司开出备用信用证,A公司支付一般相当于开证金额

备用信用证合作融资协议

Contract No.: 合同編號: 備用信用證合作融資協議 A.甲方(開證方代表公司) https://www.sodocs.net/doc/0a14059121.html,pany Name:CHINA GEN-MAO STONE MATERIALS MINING & CONSTRUCTION CO., LTD 公司名稱:中国根茂石材矿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Address: 地址: 3.Tel./E–mail : 電話/電郵: 4.Represented By: 簽約法定代表人: B.乙方(接證方代表公司) https://www.sodocs.net/doc/0a14059121.html,pany Name: 公司名稱: 2.Address: 地址: 4.Tel./E–mail : 電話/電郵: 4.Represented By: 簽約法定代表人: 協議雙方對本協議的使用條款以及條款中的貿易專業術語是依照2010版最新修訂的國際貿易專業術語解釋通則(簡稱INCOTERMS EDITION 2010)為依據,雙方完全理解同意並接受此專業術語的詮釋及條款規則。並在該規則下達成如下協議: 署名雙方願在雙方平等互利基礎上達成操作協議,該協議包括合夥人、子公司、股東、分公司、合作冒險事業、商業夥伴和其他的協作機構(以下統稱夥伴)。

甲乙雙方通過認真磋商,由甲方負責從银行 (Bank)開出的總額為贰仟万美元以乙方指定的 有限公司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SBLC,見附件一)。由乙方負責用該SBLC 進行質押向银行支行(Bank of ,Branch)進行貸款,在互相信任的原則下,達成本合作合同,具體條件和條款如下: CLAUSE 1 融資貸款方式: 以備用信用證(SBLC) 作抵押貸款。單據符合國際商會1998跟單信用證國際統一慣例ICC500條的規定及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的规定。SBLC是不可撤銷的、可轉讓的及保兌的,有效期為一年零一天。第二年、第三年、……还可重开,金额另定。 CLAUSE 2簽約地點:中國深圳市。 CLAUSE 3 雙方責任:雙方誠信履行各自承諾,並提供公司營業執照、有限公司註冊證書和個人護照彩色掃描件或身份證彩印件。互換檔後三日內經互相確認(超過三日視為確認)後簽署本協議。本協議簽字後立即生效。 CLAUSE 4 甲方承諾並保證該SBLC為真實、可靠及保兌,如有虛假、偽造等行為引發的全部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均由甲方單方承擔。 CLAUSE 5 銀行座標 A甲方(開證方) Bank Name : Bank Address : Telephone No.: BANK Secured Fax: Bank Officer: Account Name: Account Number : SWIFT Code :

备用信用证详解及样本

备用信用证详解及样本 什么是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的融资性质: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以融通资金、保证债务为目的的金融工具。在十九世纪初,美国有关法例限制银行办理保函业务,然而随着各项业务的发展,银行确有为客户提供保证业务的需要,因而产生了备用信用证。由此可见,备用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保函性质的支付承诺。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备用信用证有如下性质: 1、不可撤销性。除非在备用证中另有规定,或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开证人不得修改或撤销其在该备用证下之义务。 2、独立性。备用证下开证人义务的履行并不取决于:a.开证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偿付的权利和能力;b.受益人从申请人那里获得付款的权利;c.备用证中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援引;d.开证人对任何偿付协议或基础交易的履约或违约的了解与否。 3、跟单性。开证人的义务要取决于单据的提示,以及对所要求单据的表面审查。 4、强制性。备用证在开立后即具有约束力,无论申请人是否授权开立,开证人是否收取了费用,或受益人是否收到或因信赖备用证或修改而采取了行动,它对开证行都是有强制性的。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的种类: 根据在基础交易中备用信用证的不同作用主要可分为以下8类: 1.履约保证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支持一项除支付金钱以外的义务的履行,包括对由于申请人在基础交易中违约所致损失的赔偿。 2.预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ADV ANCE PAYMENT STANDBY)——用于担保申请人对受益人的预付款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备用信用证通常用于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业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总价10%-25%的工程预付款,以及进出口贸易中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的预付款。 3.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又称对开备用信用证,它支持反担保备用信用证受益人所开立的另外的备用信用证或其他承诺。 4.融资保证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支持付款义务,包括对借款的偿还义务的任何证明性文件。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用以抵押人民币贷款的备用信用证就属于融资保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

国际结算判断及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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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判断及案例分析题,仅供参考,若造成误导,责任自负 1.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 2.信用证审单时,横审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单单一致。( × ) 3.在托收业务中提示行一定是代收行。( ×) 4.代理行关系中止后,双方可将控制文件视为失效。(×) 5.海运提单只是货物权利凭证,不能流通转让。( × ) 6.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7.每家经营国际业务的银行要开展业务,必须有足够的分行。( √) 8.通知行的责任是合理谨慎地验核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 9. 预付金保函金额小于预付金的金额,有效期至合同执行完毕日期为止。( √) 10.叙做议付的面比较宽,除议付信用证还包括凭付款交单的跟单托收。( × ) 11.旅行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不同是一人。(× ) 1.本票可分为一般本票和银行本票,其中银行本票多为不记名本票。 2.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因此,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只能有一个 3.代收行将一张跟单汇票提示承兑或付款时,必须保证所附单据的真实性和单据内提及的货物的确存在。 4.委托人未予以偿债时,担保人有权处置委托人的押金、抵押品和担保品,而委托人债务的清偿额也以此为限。 5.出票地必须是真实签发汇票的地点。 6.信用证最好由通知行传递至受益人,因为通知行负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责任。 7.英国票据法明确规定,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写明“禁止转让”字样,汇票就不可以转让。√ 8.打包放款金额是信用证金额的80%,贷款期限6个月,最长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21天 9.如信用证的有关各方都同意接受修改书中的一部分,此接受是有效的。 10.提示行应对任何签字的真实性负责。 11.议付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索款必须开具信用证项下的汇票,银行审单相符后即向出口商议付,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并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12.循环信用证可省去开证申请人多次开证的麻烦和费用支出,因此适用分批的均匀交货的合同。 13.汇付方式是一种对买方或者卖方有较大风险的支付方式。 14.如果某人不是出票人,付款人,或收款人,而仅在票面上签上他的名字,则他对持票人不付任何责任。 15.第一受益人可保留是否通知修改的权利。√ 16.为了避免货物中途转船延误时间、增加费用开支和造成货损货差,在按FOB条件进口时,最好争取在合同中订上“不准转船”的条款。 17.议付与出口押汇都是银行对出口商垫款或融资的授信行为。 18.与信用证业务相比,托收方式对买方更为有利。 19.在一份不可撤销承兑信用证下,假如信用证指定的银行承兑了受益人的汇票,但到期却未付款,则开证行仍须对此汇票负责。 20.在信用证方式下,如出口人(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不符,但提供的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经出口公司经理签署不符点递交保函后,开证银行仍须对出口公司付款。 21.某公司将一份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其国内供货商,该供货商交来的保险单上的金额应该高于原证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 22.根据英国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拒绝接受附有限制条件的背书。 23.在第二受益人交单议付之后,如果第一受益人未能在接到转让行的通知后及时去转让行换单,此转让信用证即失效了,因为转让行是不可以径直将第二受益人的单据寄往原证的开证行索偿的,它必须始终对第一受益人负责。 24.各种票据行为中,最重要的是付款。 25.要式性指票据的格式、票据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定的要件,才能发生票据效力。 26.顺汇法的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一致,即由收款人主动开出汇票交由银行收款。 27.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兑行负第二性付款责任。 28.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转让字样,即可视为可转让信用证。 29.议付行就是付款行。 30.保函的索偿条款中,一般规定凭受益人自己签发的说明委托人已违约的声明索偿。 31.议付银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一致,便可向受益人付款,它对受益人付款有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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