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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学术自由的保障_省略_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25条为切入点_郑毅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学术自由的保障_省略_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25条为切入点_郑毅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学术自由的保障_省略_差旅费管理办法_第25条为切入点_郑毅

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学术自由的保障研究

———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25条为切入点

郑毅*

内容提要: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25条为代表的高校经费管理制度,违背科学研究的一般规律,妨害了高校教师制定研究和实施计划、参与学术交流、发表学术观点等自主权利的行使。不合理的制度设计,不仅无法达到节约经费的立法初衷,反而导致虚开发票等违规现象频发,最终制约科研水平提升。当前的相关理论、实定规范和救济制度尚无法有效阻却前述问题的发生。而正视高校财务管理规律的特殊性、区分不同来源的经费使用制度、合理拓展间接经费的适用空间、在适当制度层面以协商民主推动体制改革以及将法治化建构作为终极制度保障等对问题的解决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学术自由;问题;对策

2013年12月,财政部下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下称《办法》)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同时第33条规定:“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笔者认为,以《办法》第25条为代表的高校现行财务制度管理规定并不契合学术研究的一般规律,反而对科研活动产生了阻滞效应,以致对学术自由构成了不当妨害。

一、问题导入:《办法》第25条的文本及其解读

(一)文本解读

作为高校经费管理的重要规范,《办法》第25条的核心目的,在于将外地住宿费发票与交通费的报销进行捆绑式审核。其实在《办法》出台之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报销制度对住宿费与交通费采相对意义上的分别报销模式。根据早先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第12条规定:“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财政部官方随后出台一份指导意见性质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其中第7条针对“出差人员住宿在亲友家里,住宿费如何报销”的问题回应称:“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亦即:在无住宿费发票的情况下,往来交通费可正常报销;在仅有住宿费发票但无往来交通费用凭证的情况下,住宿费不可报销。但2013年《办法》第33条规定:“2006年11月13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同时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废止,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

行。

”由此实现了新《新办法》第25条对原《办法》第12条的全面置换。显然,诠释《办法》第25条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实际发生住宿”的内涵—

——是指单纯的“住宿”事实,还是明确要求存在消费性支出的住宿行为?因为“住宿”的形式很多,涉及对方安排、自行解决或根本无法实现消费性住宿等不同情况。就第25条文本来说,这里的“住宿”应当仅限于消费性住宿,其第三章“住宿费”部分的4个条文可形成相应的体系解释。此外,实际操作中“能否出具住宿费发票”业已成为报销审核过程中确定是否“发生实际住宿”的唯一标准。

(二)原生困境:可能诱发的制度紊乱

第一,影响学术研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无论是域外还是我国,学者自由制定和实施研究计划都被视为学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一些针对偏远地区的田野调查计划,由于调研目的地根本不具有适宜的消费性住宿设施,故科研人员只能寄居于当地基层组织或群众提供的处所,不具有获取住宿费发票的可能。依原先的财务制度,教师在返校后只要出示当地基层部门开具的

证明就不会影响包括交通费在内的其他调研费用的报销。〔1〕但《办法》第25条的执行却意味着

此后这类调研的交通费也将无法获得合理补偿,无疑会影响此类研究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二,影响学术交流活动的顺利开展,甚至增加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支出,从而与“节约经费”的立法初衷背道而驰。依学术惯例,许多学术活动主办方会为受邀参与活动的学者提供免

费住宿的待遇,但交通费则往往需要与会者自负,即所谓“当地接待”

。但依据《办法》25条,一方面,对学术活动参与者而言,受邀人员若无住宿发票将同时无法报销往来交通费,严重限制了其参与此类活动的意愿,而更加倾向于参与那些需要实际支出住宿费的学术计划或活动;另一方面,对学术活动主办方而言,随着《办法》第25条的出台,要么全额支付受邀者的全部经费,要么只能全部由受邀者自负,于是对后者的选择成为普遍现象,这同样导致参与者实际支出的经费大大增加。

第三,可能侵害教师个人的经济利益

。《宪法》第42条对劳动权的规定即包含“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劳动报酬”的涵义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但在我国目前的科研管理体制下,教师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基本局限于科研成本补偿,难以获得与其付出的智力劳动相适应的报酬。〔2〕而随着《办法》第25条的施行,原可获偿科研活动

的成本被转嫁至教师身上的可能性极大增加,教师个人的经济权利面临“二次侵害”

,这也对教师从事相关学术活动的积极性产生了消极影响。

第四,助长虚开票据套取经费等违规行为的蔓延。长期以来,通过各种方式虚开票据一直是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中的痼疾。

〔3〕而《办法》第25条可能助长以各种违法或违规的方式(如以支付税点为对价购买住宿发票)寻求经费补助的现象,总之,规则与实践的错位必将导致违规行为频发。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性社会学者潘绥铭教授因“弄虚作假套取科研资金而被行政处分”一事引发舆论的广泛关注,而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僵化亦在其中扮演了负面角色。

〔4〕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学术自由的保障研究———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25条为切入点

〔1〕〔2〕〔3〕〔4〕以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等学科为代表的对田野调查和第一手资料格外重视的社会科学尤为如此,笔者就有相关的调研和报销经历。

课题研究的回报更多地体现在教师所承担课题的等级所形成的潜在的学术评价砝码,但这与学术研究过程中的经济权利保障并无直接关联。

参见丁菊芳

:《高校科研经费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会计之友》2011年第10期(上),第65页。参见凤凰网新闻

:《人大教授潘绥铭涉弄虚作假套取科研资金被行政处分》,http ://https://www.sodocs.net/doc/0c9716879.html, /a /20141010/42169828_0.shtml ,2015年3月22日访问。

第五

,《办法》第25条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意旨相左,引发规范适用困境。例如,《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

号)第1条第(六)项规定

:“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

,即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的在科研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均可在科研经费中列支。又如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第8条规定:“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

益”

,即符合预算批复的支出即属可正常使用的经费范畴。由此可见,《办法》第25条与相关规范相左,在实际适用的过程中必然形成冲突。

其实,之所以会诱发前述问题,是由于当前我国高校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存在科研部门与财务

部门脱节的情况

———“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管审计的不管预算也不管项目”、“管预算的不管开支”、“管决算的不管预算”,〔5〕这造成财务部门已沦为脱离学术实践的

纯粹的账务审核者。而财务体制背离学术研究一般规律,反过来又制约了学者进行学术研究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三)次生影响:对学术自由的限制及其合法性排除

在基本权利谱系中,前述困境实际上可引申为学术自由权问题。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借鉴西方国家的立法,形成了宪法与法律相结合的学术自由规范框架,核心是《宪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的规定,而我国宪法

的间接实施状态又要求法律对学术自由权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法》第10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这是现行法律中明确将科学研究与自由相关联的核心条款

。《教师法》第2条也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当然,学术自由同样存在界限,正如美国学者赖普斯所言

:“没有限制的学术自由会像没有限制的经济上的不干涉主义一样成为灾难。”〔6〕学术自由权的宪法边界有二:一是依据《宪法》第51条的规定,

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二是依据《宪法》第53条规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我国法律对学术自由权的边界设定较之

宪法做出了有限细化。由此

,《高等教育法》第10条规定:“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而《教师法》第8条规定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则有所细化。

回归本文的语境,笔者认为《办法》第25条对学术自由的限制不具有法律依据。第一,作

为部门规章

,《办法》第25条同上位法的精神相悖。首先,基于学术自由兼具积极属性和消极属性的特征,〔7〕《宪法》第47条从两个方面提出要求,一是国家对学术自由的保障

,“不能为学术活动人为地设置禁区和障碍,防止对学术自由的任何干预和破坏”

;〔8〕二是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科学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9〕其次

,《高等教育法》第10条第2款对教师行使学术自由权设定的唯一界限在于“遵守法律”

;第51条则强调高校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当代法学

〔5〕〔6〕〔7〕〔8〕〔9〕刘勇、王茜

:《关于建立高校科研经费精细化管理体系的思考》,《中国科学基金》2008年第5期,第306页。转引自徐吉洪

:《论大学学术自由的限制》,《江西教育科研》2007年第5期,第80页。两种属性的区别在于国家在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选择上。参见胡甲刚

:《法治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利属性探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2期,第15-16页。

蔡定剑

:《宪法精解》,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其实,在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对学术自由权的限制采取严格的宪法保留,即“学术自由的基本权利不得以法律进行

明文限制”

,更遑论位阶更低的规范性文件。参见胡甲刚:《法治视野下的学术自由权利属性探讨》,《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11年第2期,第18页。

供便利条件;第65条要求高校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此外,从《教师法》第8条为学术自由权的行使设置的法定界限来看,《办法》第25条同样存在僭越之嫌。第二,《办法》第33条“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无法为第25条提供合法性基础。前文所举的与《办法》第25条意旨相左的数部规范性文件亦不会因《办法》第33条而丧失适用空间。一方面,在核心价值上,包括《办法》在内的上述规范性文件基本趋向一致,即规范科研经费使用、节约科研成本等,只是在操作上有原则和规则、宏观与微观之分;另一方面,从反向理解,倘若承认《办法》第33条的排除性效用,则不啻于间接承认《办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相左,且这些规范性文件的价值立场亦存疑,这显然是不符合实践的。

二、探索:阻却《办法》第25条消极效用的可能性

(一)理论乏力:以大学作为权利主体的学术自由理论困境

大学作为学术自由权的主体,属机构学术自由(institutional academic freedom )之一类。

〔10〕有学者将其解释为

:“为保障大学发挥其独特功能而为必要的权利,尤其是为了客观的学问和教学之类的目标。”〔11〕大学作为学术自由权主体在我国法律上也具有一定的依据。如《高等教育

法》第10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自由”的规定就初步在国家(教育行政权)和高校之间构建了对应关系,而第51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又初步在高校和教师的学术自由权之间形成了庇护关系。总之,大学为其所属的教师提供自由、宽松的学术环境,是现代大学发挥研究和教学功能的基础。正如台湾学者

牟宗灿所总结的

:“学术自由是大学追求学术发展与成就不容或缺的基本条件,是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崇高指标,也是推动社会进步与审思的动力,重要性不言而喻。学术自由为教授的研究与教学提供一个基础,使教授能够自由地交换意见与观念,发现并传播新的知识,保障新的观念被发现,好的观念被珍惜,不好的将被淘汰,发表专业研究,并且可以做一个普通公民,这都是大学

知识分子活动的泉源。

”〔12〕应注意,与传统的教师个人学术自由权保障相比,大学作为权利主体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权采取了不同的模式。在个人权利保障模式下,教师为学术自由权主体,而大学则作为限制该权利

的相对方—

——行政权的衍伸存在,其与教师之间形成直接冲突;〔13〕而在机构权利保障模式下,教师的学术自由权成为大学学术自由权的组成部分,同时与作为限制权利的相对方存在的行政权形成直接的对应关系,如图表1所示。

可见,机构权利保障机制实现的关键,就在于高校在学术自由权主体和国家教育行政权代理人两个截然不同的身份间如何选择。但从目前情况来说,高校无一例外地选择了后一种身份(或者说只能选择后一种身份),这主要是源于《高等教育法》第13、14条对“政府直管高校”

体制的明确规定,典型例证如《办法》第31条对适用范围的规定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学术自由的保障研究———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25条为切入点

〔10〕

〔11〕

〔12〕〔13〕See David M.Rabban ,A Functional Analysis of Individual and Institutional Academic Freedom Under the First Amendment .Re-printed in William W.Van :Alstyne ,Freedom and Tenure in the Academy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93,pp.227-301.转引自谢海定:《作为法律权利的学术自由权》,《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第21页。

See J Peter Byme ,“Academic Freedom :A Special Concern of the First Amendment ”,Yale Law Journal (1989),p.312.转引自前引〔10〕

,谢海定文,第22页。谭九生

:《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的司法救济》,《现代教育管理》2011年第12期,第66页。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大学公立化之后,大学亦蜕变为科层制国家监管学术自由的工具。在大学与国家保持高度一致的情况下,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干预更多地来自于大学自身而非大学外部的政府、企业或者教会,成为了学术自由主要的妨碍者。

”前引〔12〕,谭九生文,第65-66页。

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这既解释了《办法》第25条对教师学术自由权形成直接妨害的路径,同时也宣告了试图以大学作为学术自由权主体理论来保障教师学术自由权努力的破产

图表1

(二)规范乏力:大学自治与自主的错位

虽然威廉·洪堡在就任柏林大学校长的演说中曾指出

:“离开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的实现是不可想像的”,〔14〕然而在我国实践中却并无大学自治的法律基础

。《教育法》全篇共有4个条文提到了“自治”

,但皆与“大学自治”无关;而《高等教育法》全篇共有5个条文提到了“自治”

,同样不牵涉大学自治的意蕴。可见,“我国从来都没有一部法律或政策明确提出‘大学自治’的目标”

。〔15〕事实上,我国实定法一直以“自主”作为“自治”的替代方案

。《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而第31、32、34、35、36、37、38条也对大学调整招生比例、调整专业设置与学科、制定教学计划、开展科学研究、开展境外合作、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管理使用财产等各领域的“自主权”问题加以规定。1999

年12月教育部的《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亦均采取了“自主”的表述。

然而,基于《高等教育法》第39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

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规定

,“自主”的范围、程度、领域、规则等一系列重要事项均无法脱离官僚体制和行政科层制的影响,实际上同样无法对学术自由形成充分支撑。因此,基于“自主”的大学章程也就无法对抗《办法》第25条。一方面,在理论上,大学章程的运行由上位法划定界限,这就导致章程本身难以逾越《办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大学章程保障学术自由的路径主要是通过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代会等教师组织改变高校内部行政权压制学术

权的痼疾,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

,虽然其第4条原则性地宣示“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尊重学术自由”

,但其第17条规定学术委员会对于“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仅具有事先的咨询意见提出权,实际上已经窒息了依靠校内学术自治组织乃至大学章程对抗《办法》第35条的现实可能性。

(三)制度乏力:救济路径的孱弱

对于《办法》第25条对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的侵害,现行法律制度能否提供足够的救济?第一,宪法救济。台湾学者周志宏在《学术自由与高等教育法制》(高等教育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年版)一书中,将《办法》第25条所涉及的行为界定为“研究内容之选择”及“纯

学术研究阶段”

,前者的规范方法为内在限制、研究者自律以及通知义务,而后者的规范方法对应通知义务和技术监督。其中,内在限制、研究者自律只要指向学术道德问题,技术监督则主要

指向理工医等学科的研究。结合本文语境

,《办法》第25条涉及行为的规范主要是通知义务。〔16〕当代法学

〔14〕〔15〕〔16〕严海良

:《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宪政》,《学术论坛》2005年第2期,第59页。郑毅

:《在自治与自主之间———论我国大学章程的价值追求》,《法学论坛》2012年第5期,第81页。所谓通知义务,即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要求研究者事前通知主管机关或监督机关的义务,主要是一种预防机制。

而不论哪一阶段,其危险与否的审查基准皆为“明显而立即之危险”以及“事前抑制禁止”

。前者指只有当一种言论制造或企图制造明显而即刻的危险,而且此种危险将导致国家遭受依照宪法可以予以制止的某种实质性危害,国家才可以对这种言论施加惩罚,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对言论和表达自由的限制才是合宪的;后者指事前约束禁止、要求国家不得通过立法对核能、基因复制、人体医学实验三种情况之外的学术活动设置先行约束,而至多只能针对已经出现的权利

滥用现象予以规制。〔17〕可见,在理论上,针对正常的社会科学研究来说,除通知义务外,其学术研

究的自由不应受到任何不当干预。但遗憾的是,虽然违宪审查研究对该问题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囿

于我国宪政实践中违宪审查制度阙如的现实,难以为《办法》第25条的纠偏提供实践支持。

第二,诉讼救济。因我国并无宪法诉讼制度,因此公法救济只能寄望于行政诉讼,但目前亦

几乎不可实现。首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二)的规定

,《办法》的制定因属于典型的抽象行政行为而被排除受案范围。其次,难以将争议部分的经费使用权视为教师财产权而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12条(十一)的规定起诉。〔18〕一是目前体制下的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教

师并无所有权;〔19〕二是目前科研经费的使用多数情况下采个人垫付再报销补偿的方式,教师亦无实际占有权;三是实际报销数额须依财务制度对票据进行审查后方能确定,故所谓“财产”的具体标的数额亦不明确。故《行政诉讼法》第12条(十一)项同样无法成为提起诉讼的依据。最后,即使被纳入受案范围,则目前高校是否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在实践中尚存争议,这

对诉讼程序的适用亦具有阻碍作用。

〔20〕除公法救济外,私法救济也并非考虑的禁区。《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2款规定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依民事诉讼程序救济相关权利在受案范围上应无争议,但却面临其他问题:一是《办法》第25条涉及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民事活动?二是教师作为诉讼利益的“民事权利”又为何?此外,在现行民事法律未明确规定学术自由权利问题的情况下,又必将陷入前述财产权定性的怪圈。

第三,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或协商。根据《宪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享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根据《教师法》第39条第1款,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但在实践中,根据《高等教育法》第48条的规定,高校对教师实行聘任制管理,且第41条明确校长具有解聘教师的权力,因此教师实际难以进行有效的批评、建议、申诉乃至控告。至于协商民主,虽然根据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的精神,在未来一段时期必将成为各方面制度建设和体制改革的热点之一,但具体到本文的论域

中,真正对等、有效的协商平台的构建或许成为最大的现实问题—

——至少在目前来看,教代会、教授委员会等既有机制的协商功能均没得到令人满意的落实。

三、协调与建构:在财政依赖与学术自由之间

对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公立高校而言,政府是大学的主要投资者,大学在经济上依赖政府,这

种依赖关系也会导致政府在向大学投资时,附带一些学术自由限度的条件。〔21〕美国著名学者赫

钦斯(Robert Maynard Hutchins )曾警告说

:“如果我们认为政府和企业为大学提供经费补贴,是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学术自由的保障研究———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25条为切入点

〔17〕〔18〕〔19〕

〔20〕〔21〕参见谢海定

:《学术自由:侵权与限制》,《现代法学》2005年第6期,第41-43页。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原第11条(修改后的第12条)作了较大的修改,但遗憾的是未涉及该问题。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第2项。由于高校财务部门对《办法》第25条只是单纯执行上级规定,因此相关争议并不属于传统的大学自治范畴,不能以特别权力关系等事由阻却其进入诉讼领域。

蒋洪池

:《论学术自由的限度及其实现》,《高等工程教育研究》2005年第1期,第35页。

毫无私利地追求永恒的而不是一时的真理,那纯粹是自欺欺人。

”因此,通过理顺国家财政干预与高校独立性的关系来实现在外部资源依赖与内部学术自由之间的平衡,就成为缓和两者张力关系最为适恰的逻辑选择。

第一,正视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特殊需求,避免混同于中央和国家机关的“一刀切”

。实际上

,《办法》标题中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并非严谨的学理概念,应作“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解,其范围要大于传统理论上“中央国家机关”的表述。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办法》所谓的“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办公厅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显然,不能基于

目前的高等教育主管机制而贸然将高校归入“中央和国家机关”的范畴。由此

,《办法》第31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的简单等同逻辑不仅是对《办法》自设的规制对象的不当突破,更是对高校科研活动区别于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权行为的特殊财务规律的漠视。总之,在规范上将高校与真正意义上的“中央和国家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脱钩”是解决前述问题的形式关键。

第二,脱钩之后,应深入契合高校科研经费适用特点,取消不问经费来源的统一规则管理模式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第2项规定:“必须将科研经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高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

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虽然强调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主体的唯一性,却并未提倡管理制度的单一性。高校的科研经费依收入来源不同可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类,它们虽然均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但是在使用要求、支出范围等方面却存在显著不同。将管理纵向经费的制度直接适用于横向经费的管理,不仅违背一般经济学原则

(如“付费者决定”原则),〔22〕而且还可能限制横向项目经费委托方出资权的行使和最终成果的

学术水准。可见,在管理主体唯一性不变的前提下,探索财务管理制度的多元化,应是未来高校财务体制改革的方向之一。

第三,接下来的追问是,如何针对经费来源不同实现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多元化?依照伯顿·克拉克的理解(如图2所示),官僚控制模式中资源的分配是由上而下、以国家拨款的方式来进行的,要求大学绝对服从国家、政府制定的各种限制条件,这就可能会侵犯大学或者大学教师学术自由的权利;而市场模式则是指大学依靠出售学术服务而生存的做法控制资源分配的权力,控制大学学术自由的权力便掌握在学生和研究成果购买者的手里。由此,纵向与横向经费的管理得以截然分开。具体到本文论域应至少体现为:纵向经费中的无住宿发票情形,根据《办法》第25条,往来交通费自然无法报销;〔23〕而若为横向经费的情形,则应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规则,且该规则应全面反映横向项目委托者的利益,则应允许报销。

第四,另一个追问是,如何保障使用纵向经费的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应注意到,图表2除了官僚控制和市场两种控制模式外,还提到了学院控制模式,这是指高校针对特定来源的经费具有较为独立的控制和使用权。结合我国实践,则呈现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二元划分。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2001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

管理规定》

,直接费用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使用的可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为实施课题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课题成本的费用。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

当代法学

〔22〕〔23〕如《武汉理工大学章程》第116条就规定

:“教育发展基金会尊重捐赠方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意愿,接受税务、财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该判断以维持实然制度为前提,倘能实现制度完善(即将交通费同样列入报销范畴)则当然更好。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与学术自由的保障研究———以《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25条为切入点

图表2

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的规定,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直接费用的各项支出由项目申请人根据科研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间接费用按照归口管理部门和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统一编制。可见,对于间接费用,高校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支配空间。〔24〕因此,依据《办法》第25条规定而无法报销的往来交通费用,倘符合其他财务制度规定,则高校可通过制定校内财务执行办法的方式,以间接经费的方式补充报销,这可能也是高校在目前国家科研经费使用制度内所能尝试的最大努力。

第五,前述问题最终归结为:如何实现间接费用的补充性制度观照?核心在于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的认知与能动。目前纯粹的自上而下的实施进路并不足够,尚需高校教师充分发挥民主治校意识实现自下而上的推动。这两种不同进路的结合面则集中指向前文所述的教代会、教授委员会等协商民主机制,故逐渐丰富的大学章程在该领域的作为诚值期待。在权利行使方面,诸如《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34条、《东华大学章程》第28条、《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第20条对明确规定教代会具有听取学校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而《东华大学章程》第37条(二)还规定教授委员会具有审议,经费和资源配置计划的权利;在制度实施方面,《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47条规定:“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虽然仅为学院层面对财务事项决定的协商制度,但至少为民主协商的进一步拓展适用提供了基础与可能性。

第六,作为终极保障的法治化建构。学术自由是法定权利,科研经费管理是法律制度,因此两者关系的调适必然选择法治化的路径,其要点有三:一是学术自由内容的充实,即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确我国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原则和边界,为潜在的限制或不当干预设定红线。二是监督救济路径的明晰,即针对宪法诉讼阙如、行政诉讼乏力、民事诉讼错位的现状,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切实考虑相关因素,实现法定救济路径对这类问题的全面覆盖。三是制度改革基础的法定,即对于前述基于不同经费来源的不同管理体制、相关纠纷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或协商机制等制度建议,在经过充分实践验证的基础上予以及时、明确地法律化,使之同学术自由保障、监督救济等法律规范形成协调有机的制度体系。至于法治化的实现路径,则主要包括立法、修法和法律解释三类。自2011年我国正式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来,本文论域中留给专门立法的制度空白和必要性几不存在,而前文对现行规范的文本分析又凸显出法律解释空间的局促和困顿,因此《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就成为当前的明智之选。

责任编辑:鲁鹏宇

〔24〕如《东南大学章程》第16条(二)也规定:“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 拟订单位: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拟制: 时间:2007年1月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XXX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部管理,财务部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公司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发字〔2016〕104号 关于印发《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6年12月19日第十五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开大学 2016年12月19日(此件主动公开)

南开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引导科研人员积极承担横向科研项目,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关 (中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办发〔201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非财政资金资助、带有商业行为的科研项目,以及由政府部门非常规申报渠道下达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项目合同”是学校教职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以学校为一方当事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订立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以及科研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任务书等的统称。 第四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应为学校在岗教职工。项目所在的学院、研究院(所)等学校二级单位是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在校学生承担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

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六条项目经费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项目实行三级管理模式,即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实施。 第八条学校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科学技术处和社会科学研究管理处(以下简称“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合同审核签订、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规范经费使用、编报经费决算。 实验室设备处负责对用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开展审计监督。 第九条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审核项目委托方及合作(协作)方的资质和履约能力、外协业务公允性,为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提供支持,承担项目经费的日常监管。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须切实诚信履约,保守科研秘密,遵守学术规范,杜绝弄虚作假、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01-08 12:54:21 字号: +-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科研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或北京大学精神卫生学院的名义或以上述机构医护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转入医院账户,由医院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科研处是医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科研经费审核,配合计财处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计财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监督、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合同约定或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使用科研经费。

第六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监督。 第七条科研副院长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经费的正常使用,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任务书、计划书或合同约定管理与使用科研经费。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预算和财务规定使用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权限:2万元以下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2万(含)-5万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审核签章,科研副院长审批签字;5万元(含)以上支出签署大额联签单。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类别 第十条科研经费指医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国际合作项目按照横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经费。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指科室或个人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形成的联合研究或委托研究经费。 第四章科研经费的预算 第十三条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处、计财处的协助下,按有关规定编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预算编制。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根据科研经费来源不同,分为以下两大类: 1、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社科基金委、科技部、教育部、中央其它各部委、国防科研主管部门、福建省各厅局、厦门市各局直接下达给我校的各类研究经费和各类基金会资助的研究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非拨款类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经费):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经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三条财务处负责到校经费的入账、提扣,开设项目经费卡,审查经费开支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整性,经费的分类统计、结题决算等工作;科技处或社科处负责入账经费的

分类、项目经费卡的发放、非常规性科研经费开支的审批,办理纵向经费预算变更申请,对科研经费的开支进行监督和检查;各院系所项目负责人出差的审批等工作。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和科技处或社科处核实到校经费所属项目,经提扣后核发科研项目经费卡。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保管使用。 第五条科研经费必须按项目立户,在研期间科研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纵向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赠、投资、福利性支出。 第六条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按照“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当年度项目经费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条科研经费的开支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下达(委托)部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八条纵向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人工费指为直接参加科研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劳务费。 2.设备费指研究开发科研项目所发生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和自行试制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

科研经费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依据国家制度有关规定,结合XX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科研经费的来源、支出范围、审批与报销、经费的分配、经费的决算和结余经费的分配等管理内容,适用于公司《研发课题管理制度》内各类研发课题的经费管理。 3.职责 3.1由技术中心负责起草《科研经费管理制度》,公司下属各部门参与起草。 3.2技术中心综合管理科(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科)、财务中心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共同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能,按照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3.3采用课题负责人负责制,由课题负责人在综合管理科和财务中心财务部的管理、监督下,按财务管理有关制度和预算计划支配使用科研课题经费,不得超出预算或课题合同规定的开支范围。 4.经费来源 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有: (1)列入国家、部委、省厅等各类科技计划的课题经费(即纵向科研

经费); (2)国内外合作或委托研究的课题合同经费(即横向科研经费);(3)从上年销售收入中划拨3%的科研经费(高新技术企业的科 研经费); (4)公司科研创新基金专项经费(企业内部课题科研经费); (5)其它经费。 5.经费使用范围 5.1课题负责人负责项目科研经费的预算和支出管理,须符合本制度规定经费使用范围的要求。 5.2科研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工作,按照财教【2011】434号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5.3直接费用是指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文件 沪交内(财)[2013]42号 关于印发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文,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财务操 作规定 二○一三年七月十八日

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若干财务操作规定 为加强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上海交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沪交内(科)[2013]22号,以下简称“办法”),保证“办法”的落实与实际操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法”操作时间 1、2013年1月1日起新建账号的项目实施经费分配均执行本规定。 2、2013年1月1日前实施经费分配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两类经费”)、民口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十二五”项目将按规定对绩效支出预算进行补充入账。 二、“两类经费”间接费用的计提与拨付 1、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院(系)、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间接费用统筹两部分组成。其中,二级单位间接费用包含二级单位管理费和项目绩效支出额度。 2、间接费用中学校部分由财务处依据“办法”规定直接计提;二级单位部分中二级单位管理费在项目立项分配时计提入其相关管理费科目,至年度终了拨入各单位统筹账号,项目绩效支出额度则先由学校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长安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合理、有效和规范地使用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 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进行统一管理,各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实行项目负责人 负责制。 第三条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学校科 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 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科研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严格遵照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各类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同时就设备费、劳务费等开支规定如下: 1.合同中没有明确预算的,不予列支购置大型仪器设备费用; 2.劳务费主要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博士后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省部级计划项目和厅局级计划项目科研财务助理费用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费用必须在项目合同中有明确预算,并按预算执行。 第六条经费到账后,间接费用由计划财务处按照科研主管部门核定的相应比例计提。项目组直接费用由科研主管部门与计划财务处下发项目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使用,按相关规定报销。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见表1。 表1 各类项目的分配比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科研成本预算与核算,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国家和相关部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依据管理性质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基本科研业务费和校设科研经费等。 (一)纵向科研经费,是由国家和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等部门直接下达或通过项目负责单位转拨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学校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项目经费。 (三)基本科研业务费,是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该类经费按照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1—

(四)校设科研经费,是指校内各职能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该类经费管理按照各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管理职责 第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各分管校领导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科研经费的管理负责,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 第五条科学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和监察处等部门职责如下: (一)科研院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相关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日常管理和规范使用的教育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由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跟踪审计等。 (五)监察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各相关部门行使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相关人员,以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2—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1)

中山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研项目过程管理,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 〕50 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 〕11 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 〕434 号)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教财〔2016 〕30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经费预算调整应以研究任务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在明确调整理由和调整方案的基础上,按照“调整需求明确,调整理由充分,调整方案合理,调整权限合规” 和“先报批,再调整”的原则,在研究任务开展的过程中申请预算调整。 第四条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审批职责 (一)课题负责人是课题经费预算调整的直接责任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二)学院负责对申请调整项目预算数据、预算调整金额计算是否正确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学科专家论证,负责对权限范围内的预算调整进行审批; (三)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信息、预算调整事项的相关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对预算调整的财经政策相符性进行审核。 第五条学校作为课题承担单位的,预算调整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学校作为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还须报课题承担单位审批。 第六条课题预算总额调整、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按原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由课题负责人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审核后由科研管理部门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课题总预算不变,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的调整范围及限制如下: (一)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设备费、印刷出版费及其他支出预算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直接费用中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 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不予调增,可以调减。调减费用额度可以用于课题其他直接费用方面的支出。 (三)直接费用中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预算在不突破原预算总额的基础上,可以调剂使用,由学院审批后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10年11月26日修订日期: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医院一般不再予以经费匹配。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部、卫生部等各部、委(局)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省科技厅、教育厅、卫生厅、省社科规划办、信息产业厅、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包括以医院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技术合同所涉及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中与境外机构(企业)、个人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拨入我院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由医院计财部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医院对所有入我院财务的科研经费提取4%的科研管理费。 第五条科研经费报销必需按项目预算计划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支出预算控制数,不得超预算、超范围开支。 第六条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试剂、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试剂、原材料。大宗发票后须附清单。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院外及院内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六)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赴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山东大学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医院科研部、计财部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四条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才,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才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从第三年开始,新立项的课题按学院上述管理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科研经费记入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人文社科项目为总经费的3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5千元以内。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08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是指由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并与国防科技工业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科研经费,包括中央财政拨款和项目研制单位配套自筹两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科研经费及有关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科研经费实行预算、决算管理。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级负责,分工管理。科研经费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管理层次和任务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职责,履行管理义务,确保各项科研任务取得实效。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研经费应当用于支持由国家确定,提升国防科技工业科技水平、促进自主创新、加快军民结合产业化发展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任务,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 (四)项目核算,专款专用。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并实施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六条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应按级次建立项目管理数据库。管理内容包括项目研究内容概要、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研制周期、项目总投资及其资金来源、预算安排及其资金来源等情况。 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 第七条财政部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审批、下达年度各项科研经费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 (二)拨付中央财政承担的项目科研经费; (三)审批科研经费决算; (四)检查、监督、指导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防科工委负责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年度各项科研经费的安排意见; (二)提出科研经费中中央财政拨款的建议; (三)检查、监督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组织科研项目财务决算和审计; (五)科研经费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科研经费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编报和执行科研经费预算;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湖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学校内部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等科研政策、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纳入我校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第三条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科研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学院、课题组”三级科研经费管理责任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进行科研经费管理,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学校和国家认定的校内各类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基层管理单位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含课题,下同)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要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学校将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情况纳入基层管理单位负责人的业绩考核范围。 第六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要按照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要确保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保证科研任务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下文是,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确保科研项目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研及财务管理的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科研经费来源 第二条科研经费来源: 一校外各级各类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学校及各学院所、中心等划拨的科研经费。 三科研成果转化收入。 四其它形式的科研经费来源。 第三章科研经费支出范围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 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发生的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 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 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 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 的出版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 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三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 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十四管理费: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十五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 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四章科研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校所有科研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1]56号文件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21]11号以及地方各级部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文件规定。 第五条学校年度科研经费收支由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预算方案,经财务部门审核,纳 入学校总体财务预算。 第六条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以学校名义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其经费必须全额划入学校 银行账户,按项目管理。 第七条科研经费实行责任制管理。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 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科研事业的发展,增强公司的研发能力,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研发经费用的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促进科技进步,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是指政府拨款、企业投入、承担科研项目收入、技术性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用于科研项目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科学安排、合理配置经费按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经费主要用于公司具有创新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等项目,提高公司竞争能力和符合公司的持续发展战略。 (三)专款专用、分项核算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科研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四)公正透明、符合规定经费使用要清楚明了,符合国家及公司有关财务和资金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4.市内交通费、长途乘车费;汽车租赁费须提供汽车租赁公司发票。 5.车辆维修费:指使用车辆所发生的费用。汽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维修费、保险费、年检费等可在科研经费中报销。 (二)仪器设备等费用:指科研所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科研仪器设备的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电脑、数码相机、打印机购置等。 (三)实验室改装费:指为改善科研条件,对实验室进行改装所需的费用。 (四)科研材料费:指原材料、试验耗材等消耗品的购置费;电脑耗材、仪器修理材料费。 (五)科研劳务费:专家咨询费;聘用人员、临时工工资;本科生、研究生助研津贴;课题所需聘请的校外专家津贴;其他科研必需的辅助人员(非课题组成员)津贴等。科研劳务费按照合同预算执行。 (六)业务招待费:指科研过程中必需的业务招待费用。 (七)成果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八)国家、省(部)级项目可从公司配套经费列支课题费,用于奖励课题组成员。 (九)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 (十)科研经费不得列支下列费用:

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湖南信息科学职业学院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科研经费在遵循专款专用、分类管理、独立核算、厉行节约原则的前提下,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条科研经费的来源 (一)国家部委、省厅、市局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费。 (二)各类科研基金下达的科研基金项目资助费。 (三)承担企事业单位研究项目所提供的横向科研经费。 (四)科技成果转让、技术咨询科研基金提成的专项费。 (五)学院划拨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资助标准 (一)资助项目 列入国家级教研、科研项目,学院按 1 : 2配套。 列入省部级教研、科研项目,学院按 1 : 1配套。列入市厅级教研、科研项目,学院按1: 1 配套。 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学院根据资助情况及项目研究应用价值、难易程度等因素另行确定配套资助经费数额。横向科研项目学院一般不予资助。 (二)自筹项目 列入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学院资助0.8 万元,列入省部级科研项目的学院资助0.3 万元,列入市厅级项目的学院资助0.1 万元。 (三)学院立项项目 1、重点项目资助经费2000元,一般项目资助经费1000元,青年专项资助经费1000 元。 2、产品开发研究项目及技术上有重大突破及实用价值较大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专家评审后另定资助总金额。 第四条科研经费只能用于与本课题有关的事项或活动,其主要支出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必须的图书资料购置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二)项目调查、国内学术交流有关研究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等)。 (三)项目研究购置的仪器设备、元器件、工具费。 (四)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或维护费、学术著作出版费。 (五)办公费(含复印、打印、上网检索、查询、通讯费等)、计算机耗材等必要的办公费用。 (六)协作费(按合同规定须由外单位承担的项目研究、开发、试验等科研协作经费,包括专家咨询费用)。 (七)制作样机的试制费、加工费或样机检测、样品检验费等费用。 (八)项目组成员的工作量津贴、加班费用。 (九)科研成果鉴定费用(包括研究成果的印刷及版面费、成果专题研讨、评审鉴定等涉及成果鉴定的费用)。

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字〔2006〕72号 各院、系、所,校直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做好有关工作。 二○○六年六月九日 曲阜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研工作的开展,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提高我校的科研水平和管理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经费指实际拨到我校财务处的科研经费,不包括合同中规定必须的代购设备费、过路费等。. 科研经费的来源有: 1、国际合作经费; 2、国家级科研项目经费; 3、省部级科研项目经费; 4、地(市)、厅(局)级科研项目经费: 5、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横向课题经费; 6、科技成果转让经费; 7、其它渠道争取的项目经费。 第三条到校的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实行单独建账,年终结转,项目结束后决算核销的办法,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四条经费的使用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的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科研经费要注意结合学科发展和实验室建设的需要,注意结合培养学科带头人和青年拔尖人才的需要,

以快出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为目标。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科研课题研究工作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计算、测试、分析费,调研和学术会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业务资料的打印、复印费,论文版面费及印刷费,学术刊物订阅费,学术著作出版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实验用动植物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水电费,仪器折旧费; 4、科研协作费,劳务费(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的15%); 、课题论证及科研成果的评议、验收、鉴定等所需费用; 5. 6、聘请校外专家来校举办各种形式的咨询、讲座所必需的费用; 7、必要的通讯费、差旅费及办公用品费; 8、科研管理费等。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分配比例

中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科研经费 管理办法

中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中大财字〔〕14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12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434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 (一)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经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 (二)非政府计划科研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经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凡以中南大学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

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科研经费校长责任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分工负责。 第五条计划财务处、科学研究部、人事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二级院(部、系、所、中心、室)(以下统称二级学院)等部门和项目负责人明确职责和权限,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学研究部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负责经费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定期上网公布项目到款;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科学研究部考核绩效经费。 (二)科学研究部:负责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配合人事处进行绩效考核;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型, 审核科研外协费的拨

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调动各院系和教学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所属单位及教职工个人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的条件,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方式,为有关部门或地方单位提供科学研究服务,从各种渠道所取得的科研经费拨款和科技服务收入。 第三条学校科研经费按来源渠道不同,分为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贷款科研经费三大类。 一、纵向科研经费包括:(1)国家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等部门代表国家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2)省部级项目经费,指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办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厅、局、办等代表省政府立项拨款的科研经费;(3)地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委、厅、局、办的自设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经费:主要指由地方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出资投入的项目经费,也包括从国(境)外取得的外汇科研收入。 三、贷款科研经费是指经学校批准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贷款并须偿还的经费。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我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财经法规政策对科研经费的收入支出业务实行统一的财务监督与会计核算;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立项、申报、合同签约、登记备案、类别确认、成果鉴定、结题验收以及国拨科研经费的分配等宏观管理工作,各院系协助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实施宏观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不论以何种渠道、币种、拨款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在经费入账时应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登记备案并填写《高校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所有科研经费均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分别签字盖章的《高校科研经费入账审核单》,是其计算科研业绩、提取科研酬金的唯一有效证明。 第六条按照《高校经济责任制条例》的规定,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经济责任制”。在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项目经费,同时对项目执行过程中所发生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为保证科研经费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完善内部监控体系,所有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必须经项目负责人亲笔签字,实行持卡(项目经费IC卡)报账制度。经办人持有项目经费IC卡,且签字、盖章手续齐全的,视为项目负责人已授权,学校财务部门准予办理有关财务收支业务,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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