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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政策:探析环境税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则

【摘要】为您整理了财政政策论文:探析环境税的立法策略和立法原则,希望和您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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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环境问题在全球的日趋凸现,以及席卷全球的财政改革潮流,环境税制度在国际、区域、国家等多个层面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环境税制度之所以受到人们的青睐是因为理论上它具有将社会成本内部化的功效,环境税静态上有助于激励环境保护行为,动态上有助于激励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开发。所以,环境税制度相对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而言,能够以最低的社会成本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从而被人们视为最有效率的环境规制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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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与环境税制度理论上的高效率不同,环境税制度的实践却不尽人意。首先,实践中环境税制度功能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环境税理论,有些环境税制度只有环境税之名而无环境税之实;其次,实践中的环境税制度结构均受到了某种程度的修正,即环境税制度和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方法混合适用于环境规制之中;第三,实践中的环境税制度均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环境税的理论类型,即实践中鲜有环境税制度以庇古税的形式出现。环境税制度之所以出现理论和实践的背离主要源于以下因素:首先,从技术角度来看,由于人们对于环境科学知识的掌握较为有限,加之现有的环境检测技术所限,所以环境政策制定者无法制定出准确的环境税税率,这就导致环境税制度遭到人们的质疑;其次,从政策角度来看,政府设立新的税目通常都会遭遇阻力,这是因为任何税收种类某种程度上看都是对私人财产的变相剥夺,环境税制度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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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原则论述

由环境法基本原则引发的思考 2013级法硕5班韩飞2013281060262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环保法所遵循、确认和体现并贯穿于整个环保法之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是对环境保护实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环保法本质的集中体现。环保法的基本原则有: 1.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原则。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台治理的原则。 3.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 4.依靠群众保护环境的原则。 该四项原则给我国环境立法提供了巨大的指导意义,而其中的第三条“污染者治理、开发者保护的原则”则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该原则也称“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是明确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与资源者承担其治理和保护的义务及其责任。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然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的前提是可以找到明确的污染源,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但现今的环境形势却愈加复杂。2013年,“雾霾”成为年度关键词。这一年的1月,4次雾霾过程笼罩30个省(区、市),在北京,仅有5天不是雾霾天。有报告显示,中国最大的500个城市中,只有不到1%的城市达到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空气质量标准,与此同时,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有7个在中国。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这种情况下,全国范围内的大气污染,既找不到明确的责任主体,也找不到导致该污染的具体原因,此时,“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似乎已无用武之地。 除了雾霾之外,还有以下各种新型污染,如白亮污染,当太阳光照射强烈时,城市里建筑物的玻璃幕墙、釉面砖墙、磨光大理石和各种涂料等装饰反射光线,明晃白亮、眩眼夺目。专家研究发现,长时间在白色光亮污染环境下工作和生活的人,视网膜和虹膜都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损害,视力急剧下降,白内障的发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08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XXX法实施条例”等名称。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 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本条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两层含义: 一、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包括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论其为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本实施条例之所以要把外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排除在外,主要是考虑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原意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出资人对外承担无限责任,企业的财产与出资人的财产密不可分,生产经营收入也即出资人个人的收入,并由出资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为避免重复征税,企业所得税法才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而依照外国法律法规在境外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境外投资人没有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且,如不对这些企业

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

环境税法律制度研究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已在国际社会形成共识。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协调,自然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之一。总体上看,我国把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倡导和推进的时间比较短,还处于初始研究阶段。本文用理论与实证分析、效益与比较分析的方法,全方位探究可持续发展战略与完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之间的内在关系;并在对二者关系充分探讨的基础上,找出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在促进可持续发展上的缺陷与不足;阐明为促进可持续发展,应从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弃物利用和社会消费等环节,加快建立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资源税收法律制度,即必须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使用、排放、循环回收和替代等多个环节,构筑由多种税组成的资源税法律制度体系。简而言之,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在法律地位上不应是一个独立的税收法律制度,它涉及多个税收法律制度的设置及其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在此基础上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大胆的尝试,以期环境税收法律制度通过契合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这一内涵的丰富而实现制度设计的优化和完善。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环境税法律制度的建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建立和完善环境税收制度,运用市场手段及经济激励措施控制污染、合理配置自然资源,是发达国家环境资源保护的成功经验之一。我国现有环境税收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

但仍然存在不少疏漏,应当重新进行价值定位,即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以生态利益为本位,以实现代际公平为主要目标;进而应从改革传统排污收费制度、调整资源税和消费税、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管制度等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制度。【关键词】:环境税收自然资源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12.42;D922.22 【目录】:摘要6-8ABSTRACT8-12引言12-14第一章环境税概述14-22第一节环境税概念及其内涵14-16一、环境税概念14-15二、环境税的内涵15-16第二节环境税法制度理论研究16-22一、环境税法的经济学理论依据16-18二、环境税法的法学理论依据18-20三、建立环境税法制度的必要性20-22第二章我国现行环境税及存在问题22-27第一节我国环境税立法现状22-24一、我国环境资源税立法现状22-23二、我国污染控制政策现状23-24第二节我国环境税法存在问题24-27一、环境资源税的不完善24-25二、环境污染税的缺失25-27第三章国外环境税法制度的启示27-31第一节国外环境税法简介27-29一、国外自然资源税费收入格局的一般规律27二、国外的资源

环境保护法期末考试要点整理.doc

1.2014年新环保法对环境的定义: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当今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当今人类社会两类不同性质的环境问题: (1)发达国家的环境问题,一般是同工业化和技术发展有关,主要是由于高发展和高消费造成环境的污染、破坏和自然资源的浪费。 对策:发达国家可以率先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方式,以降低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污染、破坏和浪费;可以带头开发更洁净、非资源密集型的技术,为社会提供更平等的发展机会和社会服务,在财力和科学技术诸方面支持经济落后国家的发展。 (2)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除了贫穷之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掠夺自然资源和转嫁污染,也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状况恶化的重要原因。 对策: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坚持可持续发展。一方面,扩大生产以满足不断增加的人口的需要;另一方面,更有效地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农药、化肥,要使用清洁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维持生物多样性、控制人口,努力保护和改善环境。 3.环境保护的概念:所谓环境保护,是指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符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4.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总称。) 5.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 (1)概念:指国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这些机构之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权限的划分。【统一监督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2)《环境保护法》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我国环境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摘要:环境问题已成为当今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制约着经济社会发展,威胁到人类的生存。许多政府采取了各种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其中,环境税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政府作为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中国的税收政策也与环境税有关,环境税是当前税收中最重要的一环,中国的环境税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改革和调整,以改善中国目前的环境税收政策。本文分析了我国环境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关键字:环境污染环境税收策略 Abstract: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come common problems facing the world today, restricting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and threatening the survival of human beings. Many governments have taken various means to control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mong them, the environmental tax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means of government as more and mo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hina tax policy is also concerned with the environmental tax, environmental tax is the most important part in the current tax, China environmental tax has many deficiencies, the need to reform and adjustment to the current environmental tax policy improvement in china.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problems of environmental tax in China and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Key words: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nvironment tax strategy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在尼加拉瓜境内针对尼加拉瓜的军事与准军事活动案 【案情简介】 从1984年2月开始,在美国的资助和直接参与下,尼加拉瓜反政府武装组织在尼加拉瓜几个重要港口布设水雷,这严重威胁到尼加拉瓜的安全和航行,并造成了重大事故和损失。美国还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攻击尼加拉瓜港口、石油设施等。为此,尼加拉瓜于1984年4月9日向国际法院提出申请,控告美国在其港口布雷、出动飞机袭击尼加拉瓜石油设施和港口以及进行其他军事和准军事活动。 尼加拉瓜请求法院宣布美国的行为构成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干涉其内政和侵犯其主权的行为,请求法院责令美国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及对其本身和其国民所受损害予以赔偿,并指示临时保全措施。 美国则认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为尼加拉瓜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且,1984年4月6日美国政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1946年发表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在两年内不适用于“与任何中美洲国家的争端或由中美洲发生的事件引起或同中美洲事件有关的争端”,该通知立即生效,这也排除了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判决】 1984年5月,法院指示了临时保全措施。11月,法院作出初步判决,否定了美国的初步反对意见。法院认为尼加拉瓜1929年发表的接受国际常设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依《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具有法律效力。至于美国1984年的声明,应受其1946年声明中的“6个月后生效”的约束,这是依据诚意原则的结果。因此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1985年,美国宣布退出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并中止1956年《美国和尼加拉瓜友好通商航海条约》和美国对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接受。法院认为美国的这些行为均发生在法院作出初步判决之后,其管辖权不受影响。根据规约第53条有关当事国一方不出庭的规定,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1986年6月,法院对本案的实质问题作出了判决。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1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发展历程 一、历史原因造成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分设 中国所得税制度的创建受欧美国家和日本的影响,清末宣统年间 (大约为1910年),曾经起草过枟所得税章程枠,但是未能公布施行。1936年7月21日,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暂行条例枠,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开征了所得税。1943年,国民政府公布枟所得税法枠,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所得税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枟全国税政实施要 则枠,其中规定全国共设置14种税收。在这些税种中,涉及对所得征 税的有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等 3种税收。由于当时中国的政治体制、所有制结构、计划经济和财政分 配机制等原因,1958年和1973年,我国又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主要还是对集体 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开始改革开放。由于改革开放初期,对外 资进入我国市场存在一些准入限制,为了鼓励吸引外资,初步建立涉 外所得税法律制度并给予了较多的优惠政策,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一 项重要措施先行出台。80年代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通过枟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枠、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 所得税法枠,它标志着中国所得税制度改革的起步。 20世纪80年代中期,税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分解适用指南

收收入逐步成为政府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同时税收成为国家 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国继农 村改革成功以后的城市改革、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项重 要措施出台,它标志着中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 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 税条例(草案)枠和枟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枠,同时,完善了集体 企业所得税制度,建立了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了适应个体经 济的发展和调节个人收入,开征了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和个 人收入调节税。 20世纪90年代初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大趋势,所得 税制度的改革也体现了统一税法,简化税制,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 则。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 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枠,完成了外资企业所得税的 统一;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将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枟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枠,完成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 对外资企业采取了有别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是改革开放初期 为了吸引外资、发展经济的需要。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截至 2006年底,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业59畅4万户,实际使用外资6919亿美元。2006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款7950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 的21畅12%。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是时代要求 ①

环保税收法规研究_台湾环境保护政策与立法

CHINESE FOREIGN ENTREPRENEURS 2009年第7期(下)总第329期 地球的生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大量的使用各种科学方法与技术,对于大自然资源无限制的加以开发,结果不仅对生态造成无可挽回的局面。 环境税收政策作为调节污染行为和环境保护的一种方法,为了实现环境保护的实质意义,环境保护权首先应当被确立,立法的意义与必要性,立法的原则,以及现阶段台湾环境保护法的规范,及改善现阶段受污染的环境。 国内外环境税收实践和研究表明,环境保护税不仅可以改变污染者的行为,而且其税收收入还可以用来保护环境和改善政府财政收入,并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赢。因此环保税收政策的建立和实施是建立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的重要方法。 一、当前台湾地区的环境问题 (一)环境负荷的演变 随着经济高度的发展,台湾环境面临许多人为的变迁与变化,在有限的天然条件限制之下,以及各种工商业发展急速扩张下,环境污染源密度不间断地拉高,环境负荷日趋沉重。现从社会经济指标作概略描述。 1.人口密集度:2007年全台湾总人数已达2296万人,每一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634人,高居世界一千万人口以上国家的第二位,且大半集中于都会区,其中所产生出来的垃圾、废气、污水、噪音等必随之增加,使环境负荷愈来愈重。 2.工厂设立:经济发展,工厂必然增加,2005底共计有77851家,平均每平方公里2.15家,工厂运作所产生之污染,如三废、噪音等,都会影环境质量。 3.机动车辆增加:2007年底机动车辆登记数达2071万辆,平均每平方公里572辆。机动车辆的高度成长虽带来了方便,但是其排放的大量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及氮氧化物及行驶产生的扬尘,却成为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 4.垃圾量减少:2007年底每人每日垃圾清除运送量为0.583公斤,较1997年1.143公斤减少五成,其主要原因系由于资源回收率有明显的增加(资源回收率由1998年1.25%,提高到2007年30.2%)。 5.能源消耗量大:能源使用程度与经济活动关系密切,台湾经济能源管理部门统计显示,台湾能源消费量年年增加。2007年147272千秉当量,1987年46095千公秉当量增加219.5%,使用能源之污染排放量也随之比例增加。(李泽民,2009) (二)台湾环境问题的地区特性 环境负荷的演变,形成台湾环境问题在空间与时间分布的特性。空间上依照地形地势的高低及距离远近,可大区分为高山林地区、浅山丘陵地区、沿海地区、平原地区及外围岛屿区等五大区,以及环岛上空、环岛海域,各区之环境问题特性分析如下: 1.高山林地区的环境问题。海拔高度在1000米以上地区,此区为原住民的主要居住地,许多非法开发,常造成实质环境的种种问题。 2.浅山丘陵地区的环境问题。本地区几乎为阔叶林或阔针叶混合林地区,部分山坡地滥垦而造成水土保育不良,林木之滥伐、高尔夫球场之开辟、与集水区域的养猪废水及茶园、果园农药喷洒问题,对于本区生态系统造成全面破坏,导致水源污染及下游区之洪泛,也造成景观资源破坏及水土保持不良等环境问题。 3.沿海地区的环境问题。由于大部分地区开发历史甚早,因此人为经济与非经济活动陆续在本区发展,如大型能源设施、火力、核能电厂、国际机场、沿海运输道路系统、游憩场所、海埔地、军事设施、养殖等之设置与发展,与传统有防风林保护之农田相互争地,有多元复杂性,也因都市或工厂废水、电厂排放热废水,以及开采砂石及开发土地造成之径流,或弃置废弃物等,使得沿海的环境受载力大大减弱,甚或使某些动植物就此绝种。 4.平原盆地地区的环境问题。其所受工业化与都市化的影响比其他任何一个地区都来得直接而严重,公害污染问题之严 环保税收法规研究 —— —台湾环境保护政策与立法 游惠光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北京100081) 摘要:为促进环境保护与节约能源,针对台湾的环保政策与环保税收法规,进行了相关研究。从政策、税收、框架设计与实施方法入手,为将来完善中国环境保护制度提供参考。 关键词:环保政策;税收法规;展望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4-0167-03 收稿日期:2009-06-27 作者简介:游惠光(1974-),男,台湾人,博士研究生在读,主要从事环境保护法研究。 Legal World·法制时空 167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所确认的或体现的、反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的、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主要表现 (1)基本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根本准则,贯穿于整个环境保护法,统帅环境保护法飞各项制度及规范;具体原则是某个或某些环境保护法制的一般准则,适用于特定的范围。 (2)基本原则体现环境保护法的根本价值和基本原理,是环境保护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环境保护法的总的指导思想;具体原则直接反映的是特定的价值,仅仅是特定领域好环节的指导思想。 (3)基本原则是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政策的最集中体现,反映的是国家对环境资源问题的总体要求;具体原则所体现和反映的是国家在某一具体领域的环境政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须由法律所确认或体现。 (2)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反映环境法的特点。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指导性原则。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4)污染者付费、受益者补偿原则 (5)公众参与原则 协调发展原则又叫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原则,是指环境保护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寻求满足现代人的需要和欲望,而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和欲望的能力。 可持续发展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 (2)人们的消费标准好生活水平必须限制在生态承载能力的范围内 (3)可持续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机会,不应危害后代人满足其基本需要的能力。(4)人口增长会给自然资源增加压力,因此,应保持人口的稳定。 (5)在发展过程中,人类对自然系统的干扰不应当威胁生命支持系统。 (6)可持续发展要求公平地分配有限的自然资源,特别是对于不可更新资源的利用,应考虑将自然资源耗竭减少至最小限度,其耗竭的速率应尽可能较少地妨碍未来世代的选择权好机会。 (7)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生物多样性。

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难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范文最新推荐------------------------------------------------------ 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难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难点分析及对策建议 我省省委书记××强调:一个地方的城乡环境,涉及每一位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关系每一位城乡居民的健康安全,展示群众精神面貌,反映当地发展环境,体现党委政府治理水平。全省要积极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尽快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是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民生工程,对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是省、市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深入开展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实践体现,更是惠及民生的重要民心工程。 一、城乡治理工作的总体概况 我省自启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程以来,万源市的环境面貌得到飞跃性的改善。市委、市政府投入巨资改善城乡环境,市民对市委、市政府的民心工程看在眼里,放在心上。市委、市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改善城乡环境收到了一定的显著效果。一些以前很难解决的卫生死角和困扰市民多年的环境难题得到了根本的解决和处理。环境面貌得到了跨越式的提升。 城区的秩序逐步规范。城区责任区、占道经营和户外广告、”牛皮 1 / 18

癣”等户外小广告和乱贴乱画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一些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被彻底拆除,在建工地基本实现了打围作业,公路沿线、场镇内违法违章建设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新增了环卫工具、充实了保洁人员队伍、提升了保洁质量,环卫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保洁效果均有了明显变化。 二、存在的主要难点和问题 街头摊子有市不入,乱摆乱占严重。街头摊子问题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和难点。特别是骑门摊点、临时摊点和流动摊点,以街代市、以路代市,还有部分经营业把货物摆到店外,在本来就很狭窄的街道上,随意乱摆乱占、乱搭乱建、占道经营,随意搭建遮阳棚、遮阳伞、遮阳亭,且样式各异、破烂不堪,让人深恶痛绝。县城的集州市场和红四门市场,占道经营、摆摊设点、沿街叫卖、占用公共通道现象十分严重,不仅影响市容市貌,而且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还有一些无证经营者,为了偷税漏税,长期游窜经营,特别是上下班的时候,卖蔬菜的、卖水果的、卖烧烤的、卖百货的、卖“狗皮膏药”的到处都是,“马路市场”现象长期难以根治,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和城镇形象。 宣传层面不够深入。存在角度不广、形式不多、渠道不宽、手段单一等问题。文明劝导工作是一大亮点,但因工作面大有流于形式的趋势,宣传教育弱化了工、青、妇、老等群团组织的职能优势,主题实践活动缺乏多样性,基层引导动员没能强化社区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群众的主体作用未能充分激发。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定义: 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拘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它与强制法不同。强制法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不许损益,且仅由今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一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础,可以引申出来的一般规则。强制法是某一领域的。强制法主要适用各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即便呢原则适用于国家的一切行为,国际法各个部门。强制法规则是由国家实践和国际法院判决发展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写在文件里。 国际法一出现就有基本原则,如主权平等。但二战后这一概念才强化。联合国宪章第二条包括了基本原则,1970年《国际法基本原则宣言》,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强调了这一点。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也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 主权:国家最基本、最主要的属性,国家对内对外的基本权利,对内对高管辖权,对外独立权、自卫权。13-14世纪出现主权概念,想以此反对宗教色彩浓厚的神圣罗马帝国,但没有太大影响。1577年布丹提出主权概念。1614年黎塞留提出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主权停留在国王这个层次,叫君主主权。1625年格劳秀斯提出主权平等说,提出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18世纪卢梭提出人民主权。 二战后主权进一步被强调,被认为是国家基本属性,不可分割,不可转让的绝对权利。现在进入全球化,我们应该说主权是相对的。现在发达国家在弱化主权,提出主权过时论,新干涉主义等。落后国家强调主权,不加任何限制的主权。 1992年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加利说:绝对的、排他的主权时代已经过去,它的理论从来就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安南:国家主权就其最基本的意义而言正在重新定位。现在国家普遍被认为服务于人民的工具,主权的概念更多的被加入了人权的概念。只要自主让与的权利,就不是损害主权。 2、不干涉内政: 国家在相互关系中,不得已任何借口和方式直接、间接干预本质上属于任何一国国内管辖之事物。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她过接受自己的意志、制度和意识形态。内政不是地理上的概念,一国境内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内政干预;行为发生在国外,也可能是本国事务。这是主权平等原则的延伸。(以下内容见《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https://www.sodocs.net/doc/0b9652908.html,/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dec.htm,此处从略)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各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与他国之间的国际争端。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开创了以司法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河,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规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位一向普遍性国际义务。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再次规定。(以下内容见《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https://www.sodocs.net/doc/0b9652908.html,/chinese/documents/decl-con/chrondec.htm,此处从略) 4、国际合作原则 各国不论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都有义务互相协助。一战后,国际联盟第一次建立了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组织,提出了增进国际合作并保证其和平与安全。二战后,国际合作成为普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已经写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也是国家的重要目的,和平时期国家更需要合作,成为所有国家参加包括所有领域固定、长期的合作,更

环境税的具体实施探析

环境税的具体实施探析 内容提要为了维护和改各环境环境税是主要的经济调节措施有着理论基础的支持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系列实施难点使得其有政策缺陷并产生环境危害所以我国在具体实施环境税时要结合OECD成员国的经验扬长避短地制定环境税 环境税的理论基础 随着工业化经济发展到“环境经济”各国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的维护和改善早在90年代初OECD成员国就已经开始陆续采取一系列的政策工具促进“环境经济”的良性发展主要的经济调节措施就是环境税

在理论上环境税是一种校正税首先它可以为政府取得巨额收入特别是税基较宽的环境税其次又可以改善资源配置的效率环境税可溯源到由福利经济学家庇古所提出的庇古税(Pigouivaintax)庇古税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古典教科书的方式属于直接环境税它按照污染物的排放量或经济活动的危害来确定纳税义务所以是一种从量税庇古税的单位税额应该根据一项经济活动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效益的均衡点来确定这时对污染排放的税率就处于最佳水平 实施庇古税后导致生产者剩余减少减少量表示为面积PlAFP3其中面积P1EFP3表示为生产者对政府的税收贡献面积EAF为生产者因减少有污染产出的损失征税又使消费者剩余减少减少量表示为面积P2CAP1,其中面积P2CEPl表示为消费者对政府的税收贡献面积CAE为消费者因减少有污染的消费的代价通过征税政府获得了面积为P2P3FC的税收且因为污染的产出减少而使污染造成的损失也随之减少这是一种环境收益表现力菱形ASCF可以说征税后的社会净收益是增加的增加部分就是ABC由这些分析可知征收环境税的效果不同于对一般产品的征税它没有带来效率损失因此理论上征收环境税

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环境保护税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要: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在即,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于环境保护 税征管技术的运用、执行以及实施后如何保持社会稳定发展。本文通过对面临的 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中所面临问题的对策,使环境保 护税真正起到降低环境污染和改善严峻环境形势的作用,解决我国当前日益尖锐 的环境污染问题。 关键词:环境保护税法;环境污染;征管科技 1 我国环境保护税实施中面临的问题 1.1 环境保护税征管技术的问题 针对环境污染物进行征税不同于一般的国家税收,测量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需要污染源监 控设备、科学的计算方法以及专业的技术测量人员,环保税征缴也需要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 台及征管协同配合机制。在科技日益进步的社会大环境下,尽管我国的软件及硬件开发、生 产都有了明显的进步,但距离全国覆盖运行的目标仍有一定差距。使用监控设备的测量人员 无法做到专业技术水平完全相当,通过专业监测得出的复核意见也就无法做到毫无差距,就 有可能存在纳税人的纳税申报额与复核后税额不一致,同时纳税人也有可能利用不同地区的 科技覆盖差异或现有的技术漏洞来避税或偷税漏税。 1.2 环境保护税征管执行的问题 我国之前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执法技术和经验,但在具体运用到征收环境 保护税时还存在一定难度。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采取“分工式”执法,环境监测主体与征税 主体不统一,而环境检测的结果又是征税依据,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行政协作会直接影响 税收征管,如果出现相互推诿、掣肘就会影响环保税征管的效率。环境污染还具有跨地域性 的特点,污染产生的影响很难只控制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在此情况下,若环境保护税单纯依 据地区行政的“属地管辖”原则进行征管,则不利于我国整体环境污染的有效治理。目前,我 国环境监测技术尚未全面覆盖,环境保护税的征管权限及责任划分还需完善的征管细则进一 步规范。 1.3 征税后短期内面临的社会稳定问题 由于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的绿色科技有待升级,对资源的依赖性较强,污染问题比较严重。根据上文所述,环境保护税以“外部性理论”为基础,这类中小企业因污染问题在市场上 的竞争力受限、税负较重,同时它们又是环境保护税征收的对象,因此在严格征管环境保护 税后,企业的税负和生产成本进一步加重,利润空间逐渐变小,甚至部分高能耗、重污染类 型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在面临利益压缩、税负加重、技术革新还需要时间的状况下,企业纳 税人可能会出现消极纳税的心理,甚至有可能会为个人利益偷税避税。尤其我国《环境保护 税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由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企业纳税人的消极心理将不利 于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这种因科技转型、市场淘汰带来的短期内社会不稳定问题需要予以重视。此外,我国目前对于不同类型的污染企业征收标准也不完全明确,甚至存在个别地区“一刀切”管理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绿色科技”转型,更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 2 应对环境保护税法实施问题的对策 2.1 健全税收征管办法 环境保护税的本质依然是税收,但它与其他税种的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环境税的根本目的 在于保护环境,将外部性不利影响通过环境保护税抵消掉,而不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环境 保护税的发展思路比其他税种更加明确,因此环境保护税的实施绝不仅仅是一部法律可以规范,还需要配套法律法规的协同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征收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监测管理。由此可见环境保护税的征收并不 是由一家行政主体独立完成,而是分步骤的由多家行政主体共同实施,并且根据执法地域不 同也存在差异,存在重工业城市、污染严重的工厂城市、轻污染城市、环境优美城市的区别

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法律研究及思考

我国环境税收制度法律研究及思考 发表时间:2018-12-04T21:24:18.29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1月下作者:靳舒涵[导读] 环境税费法律制度是依据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以保护国家长远利益为目的,采用法律手段所制定的环境税收和环境收费的制度。 摘要:环境税费法律制度是依据环境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以保护国家长远利益为目的,采用法律手段所制定的环境税收和环境收费的制度。环境税收的理论基础即为体现公平与正义基本精神的法的权利义务。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因环境税收法律制度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而具有直接管制、财政补贴、排污权交易、征收环境费等环境保护手段所无法具有的功能优势。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因其缺乏专门系统的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措施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排污收费制度不尽合理等而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对其符合我国长远利益的法治优化。优化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应在税收专款专用等环境税法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符合我国长远利益的法治改革。关键词:环境税费;法的基本精神;环境保护 一、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理论基础———法的权利义务理论 1.1环境税的涵义 环境税是属于一个全新的税类,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从狭义的角度来讲,环境税一般指特殊税种的总称,即为保护环境,专门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而开征的特殊税种; 广义的角度来讲,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环境税的征税主体按照其开发、利用资源或污染环境的程度所开征的各种税的总称。广义的环境税包括环境保护税、其他环境税和在一般税种中所规定的保护环境的各种税收调节措施。环境保护税主要包括污染税、环境保护专项税; 其他环境税是指资源税、能源税等。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即为各种环境保护税,总体上说,也是最基本的环境税收约束措施(不包括各种环境税中的具体税收优惠规定)。 1.2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法的权利义务理论 作为重要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法,其调整对象既包括环境问题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也包括环境问题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即社会关系)。法的权利义务作为法的最主要内容。 一项法律制度的建立取决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的基本精神,要想在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下充分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不仅要追求社会经济的有序性,还必须要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所考虑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基础上的环境税所追求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用法律的语言来形容就是权利、义务在现代人之间、现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合理配置[ ]。为此,人类在从自然环境中获得权利的同时,还应对自然环境的利用履行相应的保护和爱护的义务。环境权的内容包括: 包括人类要求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知晓资源环境生态状况的权利和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等等。因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无法特定且行使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只能由国家从整体上加以行使。国家在管理和利用环境资源参与社会生产和消费活动的过程中,通过行使征税的权力而将部分社会剩余产品收归国家所有,目的是为减少甚至是消除生产或消费活动所造成的外部不经济。由此以来,在国家与环境资源的利用者之间就产生了征纳税的权利义务关系,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也正是基于此基础而形成。而且,“从法学的角度看,环境税制度的设立不仅仅在于平衡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更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功效定位 1.1 环境保护手段的评价 在环境问题上,各国除采用环境税手段,其主要以行政、法律、经济等许多手段,还采用直接管制、财政补贴、排污权交易、征收环境费等手段对环境进行保。其中直接管制是指政府通过禁令、标准制度等形式,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禁止或限制污染,并对违者加以制裁的一种环境保护手段。该手段体现出一定的迅速有效性(因其强制性),但其缺点在于缺乏弹性和效率而不利于环境保护; 财政补贴是指政府参与的一种手段手段其旨在对企业发生的污染防治费用给予补贴,该手段的采用虽能降低环境污染,但由于其反映环保目标的补贴标准难以确定,且其采用会加重公共支出,存在导致政府的财政困难等诸多缺点。 1.2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功效定位 环境税以外的环境保护手段虽然对于抑制污染、减少污染的损害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地保护了环境和利用了资源。但相比较而言,环境税具有更大的功效优势。 1.2.1.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当前的资源不足以满足人们谈了的欲望。为解决有限的自然资源与人类无限的欲望之间的矛盾,有必要采取措施对人类的欲望加以限制,以此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率。环境税收独特的矫正作用将经济活动的外部效应内部化,从而引导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在规范自身经济行为的同时,对利益的再分配作用还迫使人们对环境保护加以重视,以此促使人们不断地改变生产和消费行为模式,进行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1.2.2筹集环境保护资金 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征收的税收,在筹集环保资金方面拥有其他环保收费项目所无法比拟的优势得利于其具有固定性、强制性、无偿性和公共目的性的特征,其为政府集聚治理污染提供稳定的资金和而且是环境保护资金的重要的资金来源。能源税的征收变能源的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在节约能源的同时为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有效地进行了环保筹资。 1.2.3.促使社会就业压力的缓解 开征环境税,政府可以通过所筹集的高额的环境税弥补工人的实际收入损失。当政府将从非劳动者处的征收所得向全体劳动者做了再分配后,由此带来的结果就是实际工资的上升和劳动力供给的相应增加。所以,一个更好的环境质量是与更高水平的就业量相伴的[ ]。同时,环境税的征收还可促使新行业的不断出现和发展,从而也为社会提供部分新的就业岗位,这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极大的推进人类社会发展进步。 2.2.4.推进社会公平

浅谈当前国税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浅谈当前国税稽查工作存在的难点及对策 〔摘要〕国税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国税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我国的国税稽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还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难点和问题。 〔关键词〕国税稽查难点及对策 国税稽查是国税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打击偷骗税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以申报纳税和优质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严格管理,重点稽查”的改革思路,为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对国税稽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国税稽查所面临的工作环境日趋复杂,自身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也不断显现出来。 一、对国税稽查职能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有的国税机关存在着“收入型稽查”的思想误区,把稽查作为配合征管部门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的工具,下达税收任务指标,并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导致稽查部门追求检查数量和查补收入,稽查质量下降,稽查局甚至变成了“收入局”。在现实工作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注重查补收入,忽视司法处理。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00年就提出了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的要求,这

一口号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后改变为收入型向质量型转变。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一般说来,没有人会对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感觉其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许多人会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看来要想真正在指导思想上将税务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还必须有一个时间的过程。由于我们偏爱税务稽查工作的查补收入,因而对纳税人由于偷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较少。据有关资料显示,新税制实施以来,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采取其他手法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较少,有的地方几乎没有。当然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因素。 (二)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收入任务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外购货物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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