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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峰生产情况调研方案

附件

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秋冬季

错峰生产情况调研方案

一、调研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对各地错峰生产企业和2018年工业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调研,确保全面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调研范围

18个省辖市。

三、调研时间

2018年11月14日至11月23日。

四、调研内容

本次调研以《河南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和《河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为依据,重点调研错峰生产企业情况和工业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一)错峰生产豁免类和限产类企业调研。依据《河南省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指导意见》规定的豁免和限产标准,对各地钢铁、焦化、铸造、建材、有色、医药(农药)行业豁免类和限产类企业,逐条对照核查,严格把关,严禁

擅自放宽错峰生产标准或错峰时限。其中,豁免类企业逐家检查,限产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30%。

核查标准:

1. 钢铁行业。豁免类:满足基本条件,并达到超低排放(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的钢铁企业,以及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原则上可免于错峰。限产类:仅烧结工段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限产20%左右,以高炉生产能力计,配套烧结、焦炉等设备同步停限产。

2. 焦化行业。豁免类:满足基本条件,并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限值要求;焦炉炉体加罩封闭;熄焦方式为干熄焦。限产类: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规定限值要求,结焦时间延长至24小时。

3. 铸造行业。豁免类:满足基本条件,并使用电炉、天然气炉,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限产类:使用电炉、天然气炉,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一次收集处理的铸造企业,限产50%以上。

4. 建材行业。豁免类:满足基本条件,并达到超低排放(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附属矿山达到绿色矿山要求的水泥企业;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完成煤改气、煤改电的加气混凝土切块砖企业;以电、天然气、管道煤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的陶瓷、岩棉、玻璃棉、矿物棉、石膏板企业;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无焙烧工艺的压制成型耐材企业。对涉及危废处理的企业,要查看企业各月份危废处理台账,看当地核定的最大负荷是否合理;对涉及居民供暖的企业,要实地了解群众实际供暖情况(是否用集中供暖),查看企业供暖工程建设情况。对处理污水厂污泥为名的砖瓦企业,对采用阳极碳棒加热工艺的不定型耐材企业,一律不予认可。限产类。达到超低排放(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水泥企业,豁免2019年1-2月份免于错峰停产。

5. 有色行业。豁免类:满足基本条件,并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电解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的电解铝企业;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特别排放限值的氧化铝企业;达到超低排放(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的炭素企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限值要求,对无组织排放实施二次收集处理的有色再生企业。限产类: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修改单特

别排放限值的电解铝和炭素企业;达到《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的氧化铝企业;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规定限值要求的有色再生企业,限产20%以上,以生产线计。

6. 医药(农药)行业。豁免类:满足基本条件,并低于《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规定排放限值要求50%的医药(农药)企业。

(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8年7月底前全省完成185个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等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100%。

核查内容:对185个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20%。

核查标准: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对企业各产污环节VOCs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查看,并查看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看监测数据是否满足《省环境攻坚办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要求,见附件1。

(三)无组织排放治理:应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生产、运输环节无组织治理的746个项目,目前已完成744个,正在建设2个,完成率99.7%。应于10月底前完成753个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料场封闭项目中,目前已完成735个,正在建设18个,完成率97.6%。

核查内容:对未完成治理的20个项目进行逐家督导,查看建设进度;对已完成治理的746个生产、运输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项目和735个料场密闭治理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20%。

核查标准:根据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对企业各生产环节进行现场查看,查看是否有视觉可见的无组织排放,具体要求为: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要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要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料场路面要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堆场无组织排放整治,按照“场地硬化、流体进库、密闭传输、湿法装卸、车辆冲洗”的标准,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废渣等易产生粉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实现密闭储存,实现“空中防扬散、地面防流失、地下防渗漏”。

(四)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9月底前全省完成190个无机化学、合成树脂、烧碱等化工行业,电解铝、铅、锌、铜等有色行业和铁合金、钢铁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改造项目,目前已完成186个,已开工3个(试点类),未开工1个,完成率97.9%。

核查内容:对未完成治理的4个项目进行逐家督导,查

看建设进度;对186个已完成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20%。

核查标准: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对企业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查看,并查看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看监测数据是否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要求。相关行业标准见以压缩包形式发各组联络员。其中,焦化行业属于2018年试点类项目。

(五)燃煤设施拆改项目方面:2018年9月底前全省完成91台省辖市建成区内煤气发生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目前已完成90台,完成率100%。10月底前全省完成59台省辖市规划区内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拆除或清洁能源替代,目前已完成51台,完成率100%。

核查内容:对91个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59台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20%。

核查标准: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结合企业提供的照片等资料,进行现场核查。

(六)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全省完成129个钢铁、水泥、炭素、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试点项目,目前已完成121个,已开工8个,完成率93.8%。

核查内容:对未完成治理的8个项目进行逐家督导,查看建设进度;对121个已完成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比例不低于20%。

核查标准: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对企业治理设施进行现

场查看,并查看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看监测数据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标准要求见附件2。

五、调研方式

(一)听取汇报。听取各地关于秋冬季错峰生产安排情况和2018年工业治理项目完成情况的汇报。

(二)现场调研。主要根据各市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清单和2018年度治理项目清单,随机进行现场抽查核查,对已完成的项目,实地查看项目完成情况;对未开工项目,逐个项目现场督办,查明未开工原因;对正在施工的项目,查看进展,督促企业加快施工。其中,对2018年9月督查未发现问题的企业,本次不再进行核查。

六、调研分组

(一)洛阳、三门峡组:陶冶、高贺文、李江、王杰星(联系人:139********)

(二)焦作、济源组:吕庆星、范博(联系人:137********)、郭翔

(三)安阳、濮阳组:郭军海、于鹏飞、李石柱(联系人:150********)

(四)新乡、鹤壁组:张帆、方冀、李杰(联系人:185********)

(五)平顶山、南阳组:谢洪、李珊(联系人:177********)、刘扬

(六)驻马店、信阳组:周峰、李敬达、刘阳(联系人:

151********)

(七)许昌、漯河组:刘红东、李方、夏家焕(联系人:138********)

(八)郑州、开封组:熊飚、高沛霖(联系人:139********)、监测中心工作人员一名

(九)周口、商丘组:程光中、王宇峰、陈宏斌(联系人:186********)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要把这次调研活动作为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治理、改善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按照省里统一安排和要求,精心组织落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认真负责。各调研组根据调研情况,填写调研工作表。其中,对2018年重点项目核查,分为“完成”、“未完成”2个类别,对“未完成”类别的项目,须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对错峰生产核查,分为“符合条件”、“不符合条件”2个类别,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须提出处理建议。各组要根据调研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于11月26日(周一)下午下班前提交攻坚办大气部。

(三)严格纪律。在督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轻车简从,严于律己,廉洁行政。

附件1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建议值

附件2

重点行业超低排放限值

1.钢铁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烧结工序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2. 水泥行业。水泥熟料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水泥窑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3.炭素行业(铝用炭素)。炭素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煅烧、焙烧工序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4.平板玻璃、电子玻璃行业。平板玻璃和电子玻璃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玻璃熔炉排放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要分别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15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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