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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省委办发[1995]86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日期】1995.11.27

【实施日期】1995.11.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批)》(发布日期:2002年2月10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1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已有新规定)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的通知(省委办发[1995]86号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费住宅电话管理,保证工作需要,堵塞漏洞,减少浪费,节约开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凡属财政供给经费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 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03]9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8.28 【实施日期】2003.08.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 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3]92号2003年8月28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体改办、省经贸委、省贸经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连锁经营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精

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我省连锁经营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我省连锁经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省已有连锁经营企业50家,连锁门店385个,实现销售额25亿多元,从业人员1万余人。我省连锁经营的特点,从经营业态上看,超市、专业店、专卖店、餐饮服务连锁店等形式发展较快,从经济成份看,个体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份积极参与,发展迅猛,国有经济占主体的格局已从根本上发生了变化,从行业上看,除传统的商业部门外,连锁经营已涉及到粮食、医药、工业、电信、电力、石油、邮政、烟草等多个行业,从区域分布来看,兰州、天水、白银等大中城市发展较快,其他地区发展较慢。 当前,我省连锁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模较小。连锁企业平均门店数不到10家,2001年的销售额只相当于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5.77%,规模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规范化水平低,配送中心建设严重滞后,投入不足,经营管理人才缺乏,配套政策不完善,市场不规范,影响了连锁经营的健康发展。 二、充分认识发展连锁经营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现代消费方式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先进的流通组织形式和营销方式。其实质是通过采购、配送、销售、经营和决策等环节的专业化,店名、店貌、商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化,商流、物流、信息流的集中化,达到规模化经营、科学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实现规模效益。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对促进生产、流通、消费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力发展连锁经营,是推进我国流通现代化,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定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甘政发〔2012〕32号 2012年3月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 属各企业: 为切实提高为企业生产服务水平,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现 就加快全省生产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生产性服务业是为企业生产提供中间服务的服务业,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省正处于黄金发展期、机遇叠加期、奋力跨越期,切实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努力提高生产服务能力和水平,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迫切需要,是转方式、调结构的必然选择,是促进二、三产业互动发展的重要步骤,是全面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的战略举措。各部门、各市州一定要从加快实现富民兴陇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努力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把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省委区域发展战略和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抢抓产业转移的机遇,以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为目标,切实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的比重和水平。“十二五”期间,全省生产性服务业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到2015年底,在兰州、天水、酒泉等有条件的市州形成1-2家收入过2亿元的大型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并在全省5大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实现新突破。 (一)推动现代物流业发展实现新突破。围绕打造物流公共信息电子商务、基础设施、物流政策三大平台,构建省内城际现代物流配送、西北区域物流集运、国际联运通道三大体系,形成以兰州为中心覆盖全省的“一个物流核心圈、四大物流通道、六大物流枢纽、六大物流集聚区”的现代物流服务网络。以建设兰州全国物流示范试点城市为契机,加快兰州市商贸物流中心、集装箱节点站、无水港、武威南煤炭集疏中心和天水物流园等一批重大物流项目建设。支持大型工业企业集中精力做大做强主业,与物流企业加强各种形式的战略合作,推进物流需求社会化。加快物流园区(中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制造业集聚区物流资源和物流功能整合,积极引导工业园区、生产加工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工业集聚区释放物流需求。鼓励现有运输、仓储、联运等传统物流企业功能整合和业务延伸,不断提升一体化服务水平,加快向现代物流服务提供商、供应链集成商转变。支持物流企业和工商企业实行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1 【实施日期】2010.1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伟平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 三类: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纪要 甘政办纪〔2011〕34号 研究支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1年6月30日,省委常委、副省长石军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支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张家川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有关问题。省政府副秘书长马自学,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及天水市政府、张家川县政府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纪要如下: 会议听取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张家川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汇报和各有关部门及天水市、张家川县政府对涉及到的扶持政策、项目建设的建议。会议认为,张家川县自成立以来,在省市党委和政府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经过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全县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社会事业明显进步,发展活力逐步增强,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进步。但受自然条件、区位、历史等因素的限制,张家川县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经济总量小,财政困难,基础设施欠账多,贫困面大且程度深。张家川县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着力支持张家川县加快发展,对于促进我省与陕西省的经济交流合作、维护渭河中下游生态安全和加强民族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会议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张家川县予以支持: 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进一步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今后省上安排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增量时,对张家川县的补助系数高于全省县级平均水平。同时,省财政每年安排张家川县建设专项资金1000万元。 二、扩大投资补助规模。对张家川县自行安排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优势特色产业项目,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对需要国家和省安排建设资金的重大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产业开发项目,投资主管部门进一步简化审批,核准程序。中央和省安排张家川的基础设施、环境保护、社会事业、农林牧水气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政府投资配套,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三、强化扶贫开发支持。将张家川县纳入“十二五”国家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区域和省上特别困难县范围,在专项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继续倾斜安排少数民族特困片带专项资金。力争年度财政扶贫资金增幅不低于民族地区重点县平均水平。 四、加快交通项目建设。将秦安(莲花)—张家川—陕西陇县(石槽沟)和张家川—清水—麦积高速公路建设纳入全省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并积极推动实施。尽快启动实施张家川县城至恭门火车站二级公路建设项目,加大县乡公路升级改造、通畅公路工程建设力度。 五、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帮助张家川县加快城区集中供热管网改扩建、城区供水设施改扩建、城区防洪工程、城区供水水源地保护工程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投资支持。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8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2016年7月12日省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林铎 2016年7月18日 甘肃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指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关于深入推进四百机制提升精准管理精细服务效能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深入推进四百机制 提升精准管理精细服务效能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大力度,推进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进一步提升职能部门精准管理、精细服务效能,推动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地见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重大项目靠前指挥、复杂工作扁平管理、重要政策点对点宣讲、融资需求银企直通的原则,以量化管理为基础,通过实施百个重大项目党政领导包抓推进百名厅局长精准服务帮扶百家企业百名处长百场政策宣讲百名行长千家企业银企需求对接的四百机制,达到加快推动重大项目实施、强化领导与企业帮扶联系、重点政策上通下达、降低银企需求信息成本的总体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和实施百个重大项目党政领导包抓推进工作机制。按照分级分层管理和推进原则,分年度编制省级、市级领导包抓推进省列、市列重大项目表,明确省级、市级领导包抓项目责任。按照一个项目、一名包抓领导、一支包抓团队、一个推进方案的要求,及时组织协调解决年度省列重大项目、市列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开工及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推进年度重大项目落地开工,确保包抓项目顺利推进。 (二)建立和实施百名厅局长精准服务帮扶百家企业工作机制。在靠实靠细领导包抓责任的基础上,从实施的十大生态产业项目中精选100个发展前景好、前期工作成熟的新建项目或投资完成率低的续建项目,并根据项目推进和企业实际,按照问题精准、责任精准、措施精准的原则,建立工作机制,由相关部门厅局长对项目实施企业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帮扶,切实形成通过服务帮扶企业促进产业项目落地的良好局面。 (三)建立和实施百名处长百场政策宣讲工作机制。以基层需求为出发点、以难点问题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5日起施行。 代省长刘伟平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耕地质量保护、建设、监测、验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田间基础设施、耕地环境质量等构成的满足农作物安全和持续生产的能力。 耕地质量管理包括对耕地的使用和养护、耕地地力建设、耕地质量监测、农田环境质量监测、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与检查验收。 第四条耕地质量管理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质量低于占用耕地质量的,占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达到占用耕地的质量水平。 第五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耕地质量保护建设工作,组建耕地质量验收专家库。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的保护建设与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影响耕地质量的行为进行调查; (二)对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质量进行评定验收; (三)组织实施耕地质量的等级认定; (四)对耕地质量实施动态监测; (五)拟定耕地质量保护和建设技术规程; (六)组织实施耕地质量建设,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质提升、中低产田改造、科学用水、新技术研发等技术推广活动,为耕地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所属的土壤肥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展览业发展的实 施意见 【法规类别】经贸展览与洽谈 【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107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16 【实施日期】2015.07.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展览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5〕1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省属有关企业: 近年来,在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等品牌展会的示范带动下,我省展览业实现了较快发展,展会数量和规模明显提升。但由于我省展览业起步较晚,在配套设施、市场化程度等方面基础相对较弱,展览业发展规模和水平同我省文化、旅游等优势资源还不相适应。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推进我省展览业快速发展,带动内外贸易、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布局 (一)发展目标。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促进展览业与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展览业转型升级,争取到2020年,全省专业展馆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年举办各类展会160个左右(规模150个标准展位以上),年度展览面积超过120万平方米,展览业直接收入8亿元以上,带动相关产业收入80亿元以上。加强展馆设施建设,扩大展览面积,实现展览场馆功能更加完善,配套设施更加完备,展览业发展环境日益优化,市场化水平显著提升,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部门协同配合更加有力,行业管理和服务更加规范有效的发展目标。 (二)发展布局。充分利用“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区位优势,围绕把我省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开放重要门户和次区域合作战略基地的战略定位,发挥我省物流通道、交通运输的枢纽作用,科学规划行业区域布局。推动兰州、敦煌成为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国际展览城市,推进天水、酒泉、张掖、临夏等市州成为我省展览业发展重点城市,增强集聚效应和对周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鼓励陇东南地区发挥电子机械制造、中药材、特色农产品、养生、民间工艺品等领域的优势,推动展览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鼓励河西五市依托新能源、旅游、文化、生态农业、葡萄酒等产业优势,积极举办各类专业展览。鼓励临夏州举办少数民族用品、清真食品展览。推动区域特点显著、产业特色鲜明的重点展会品牌化发展。 二、积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三)支持大型品牌展会。对我省目前已形成一定规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丝绸之路(敦煌)国际文化博览会、丝绸之路国际旅游节、天水伏羲文化节、中国(甘肃)国际新能源博览会、中国(临夏)国际清真食品和民族用品博览会等展会,加大支持力度,提升规模和档次,努力将其打造成为国际化水平高、全国知名的品牌展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省政府外事办、省旅游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 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98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13年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26日起施行。 省长刘伟平 2013年2月24日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改善民生,维护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保基本、可持续、重公正、求实效的方针和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评议公示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章保障标准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指导性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参照省上指导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最低活保障标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类施保。 一类保障对象:因主要劳动力亡故或者重度残疾,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因家庭成员常年患重特大疾病,经济负担沉重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者家庭变故,造成生活水平接近农村“五保户”的单亲特困家庭。 二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病残等原因造成劳动力缺乏、不能外出务工的家庭;因病、因学等原因造成支出负担沉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和单亲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由市(州)、县(市、区)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补助。省人民政府制定一、二类保障对象指导性补助标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类及以下对象补助标准。 第九条家庭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其他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纳入保障范围。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六部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省委办发[2001]18号 【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中共甘肃省委 【发布日期】2001.03.27 【实施日期】2001.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 组织部等六部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通知 (省委办发[2001]18号) 各地、市、自治州委,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历史时期都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离休干部,并发挥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关于离休干部工作的一项基本政策。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党委、政府

的责任,也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站在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老干部工作。在进一步落实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加强和改进离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采取得力措施,认真落实他们的生活待遇,保证广大离休干部能安度晚年。 一次性补发拖欠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建立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是落实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离休干部的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在中央财政对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历史拖欠一次性补发之后,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对今后因工作不力再度发生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拖欠问题的地方和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转发的中组部等六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厅字[2000]61号,以下简称《意见》),妥善解决我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拖欠问题,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甘政办发〔2014〕3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27日 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

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州、兰州新区、县市区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含兰州新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

展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属国有企业规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属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公司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属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实施 方案》 (2016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规范董事会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 董事会处于公司委托--代理链条的中间环节,既是所有权代理人,又是经营权委托人,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是联接出资人和经营管理者的重要纽带,是体现出资人意志的制度依托。近年来,省属国有企业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加快推进公司制改

革,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部分企业建立了“三会一层”组织架构及基本运行制度,为提升公司治理能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看到,省属国有企业董事会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大部分企业公司治理制度体系不健全,特别是公司章程不完善,董事会及相关方职责权限不清晰、运行程序不规范,决策执行监督中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时有发生;一些企业董事会与经理层成员高度重合,决策与执行不分,内部人控制、“一把手”说了算、董事会形同虚设等问题比较突出;大部分企业董事会机构设置不健全,董事结构不优,董事会决策缺乏专业性支持;董事会、董事考核评价体系尚未建立,董事行为不规范,一人一票表决制度不落实,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难。深入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对于有效防范决策经营风险、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原则 --坚持法人治理结构各主体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原则。以推进董事会建设为重点,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依法厘清董事会及相关方职责权限,实现规范的公司治理。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转变,规范出资人(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坚持董事会决策权和经理层执行权相分离的原则。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决策与执行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互联网 【发文字号】甘办发[2017]52号 【发布部门】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8.02 【实施日期】2017.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办发〔2017〕52号)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兰州新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及各部门,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各人民团体,中央在甘各单位: 《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和移动智能终端广泛普及,移动互联网以其泛在、连接、智能、普惠等突出优势,有力推动了互联网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已经成为创新发展新领域、公共服务新平台、信息分享新渠道。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52号)部署要求,夯实移动互联网发展基础,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强化政策引导,提高自主创新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省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鼓励支持和规范发展并行、政策引导和依法管理并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以移动互联网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为突破口,着力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着力发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电子商务、数字内容、卫星导航、服务外包等移动互联网产业,着力推动移动互联网在交通、旅游、农业、工业、医疗、教育、文化等领域融合发展,着力凝共识、防风险、争人心、保安全,全面推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让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移动互联网拥有更多获得感和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07〕31号2007年5月22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2007年5月1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 为加快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解决城镇居民医疗保障问题,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甘肃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覆盖全体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逐步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不断提高城镇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政府补助和居民个人自愿缴费相结合,坚持大病住院统筹和医疗救助相结合。 二、覆盖范围和统筹层次 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其他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县市区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三、统筹标准和使用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和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统筹标准是: 1、城镇居民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6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30元。 2、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含代收保险费);中央所属院校由院校从中央财政拨付的医疗费中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州、县市区属院校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元。 3、中、小学生统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市州、县市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20元。 4、以上标准为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低际标准。在此基础上,具体缴费标准、市州、县市区财政补助比例和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二)在国家再就业政策实施阶段,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本人缴费部分,可从再就业资金中每年补助40元。 (三)大、中专特困学生个人缴费部分(扣除代收保险费),由学校提供资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审核后,财政和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四)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不高于10元的标准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补助;从个人缴费中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建立个人账户,用于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支出。 四、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 (一)医疗保险基金(含利息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本金利息全部用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参保人数,直接拨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个人缴费部分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并及时转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各地经办机构的实际使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9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实行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以人为本、保主保重、公开公平、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标准

第六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我省农业户口,且在当地农村居住一年以上,因病、因残、因灾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或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及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原则上按四类施保。 一类: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家庭主要成员常年患病,经济负担沉重,严重收不抵支的家庭;因意外事故或家庭变故造成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单亲家庭。 二类: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且需要政策扶持的计生两户和供养大学生的家庭。 三类:虽有劳动力,但因家庭成员残疾或多病,导致维持基本生活困难较大的家庭。 四类:其他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家庭。 上述四类中,一、二、三类应占受保对象的70%以上,第四类低保对象要严格控制在30%以内。 第十条各类保障对象的补助水平必须拉开档次。一类补助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 通知 甘政办发〔200〕11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 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逐步推进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市场化、组织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组织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各类企业、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各类求职者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民间组织(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组织”。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组织招聘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灵活性工作并获相应服务收入的经营活动。它既是一种特殊的高级的职业介绍和劳务输出形式,又是一种新的就业和用工方式,更是提高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种有效形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劳务工作机构,公民和其他经济组织可申请成立劳务派遣组织。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派遣业务,应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民政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告

甘肃省人民政府 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 通告 为了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划定甘肃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现通告如下: 一、重点预防保护区 主要指植被较好,林草覆盖率在40%以上,水土流失较轻的地区。包括黄河流域的正宁、宁县、合水、华池四县的子午岭林区;华亭、庄浪、张家川、清水、北道等县(区)的六盘山林区;甘谷、武山、渭源、漳县、岷县等县的秦岭北坡林区;玛曲、碌曲、夏河、合作、卓尼等县(市)的森林草原区;岷县、临潭、渭源三县的林区;康乐、和政、临夏县、积石山等县的太子山林区。长江流域的秦城、北道、徽县、成县、西和、礼县、两当、康县、武都、文县、舟曲、迭部、宕昌等县(区)的嘉陵江上游林区。内陆河流域的阿克塞、肃南、民乐、永昌、武威、山丹、古浪、天祝等县(市)的祁连山森林草原区。重点预防保护区应以保护林草植被和水土保持设施为主,严禁乱砍滥伐,陡坡开垦,实行封禁管护和责任管理。对已破坏并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恢复植被,并予以处罚;对局部水土流失的区域,要

制定规划,统一治理。 二、重点监督区 指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建设项目集中,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容易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地区。主要包括黄河流域的华池、环县、庆阳、镇原等县的石油开发区;华亭、红古、天祝、平川、白银、永登县(区)的煤炭、石膏、有色金属等工矿区;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秦城、北道等区的城市开发区。长江流域的徽县、成县、西和、礼县等县的铅锌压区;文县的白龙江金矿区。内陆河流域的金川、肃南、肃北、阿克塞等县(区)境内的矿区;嘉峪关城市开发区。重点监督区应突出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做好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全面落实“三同时“制度,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的,要依法防治并给予补偿;已造成新的水土流失,但又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依法查处;其它自然水土流失区,要统一规划,综合防治。 三、重点治理区 指林草覆盖率低,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主要有黄河流域的泾河水系。包括西峰、庆阳、环县、镇原、平凉、泾川、华池、合水、宁县、正宁、灵台、崇信、华亭等县(市);渭河水系的秦城、北道、张家川、清水、秦安、甘谷、武山、庄浪、静宁、渭源、漳县、陇西、通渭、岷县、等县(区);洮河水系的临洮、渭源、岷县、康乐、广河、和政、东乡、临潭、卓尼、夏河等县;黄河干流区段的定西、白银、平川、会宁、靖远、景泰、榆中、皋兰、永登、红固、西固、安宁、七里河、临夏市、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文号)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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