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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

【法规类别】能源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2011]47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19

【实施日期】2011.05.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衡政〔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文件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电力、钢铁、水泥、

玻璃、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与企业转型升级、整合重组和优化生产力布局有机结合,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定有序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实现我市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和依法行政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同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强化法律约束,提高技术门槛,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政策激励和政策约束相结合。从激励和约束两个方面进一步研究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体系,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和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坚决淘汰和有序推进相结合。既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又要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整合重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把握好工作的节奏和力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关停并转。

坚持分级负责和协调联动相结合。逐级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协会指导服务、企业严格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目标任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明确的淘汰范围和目标任务,结合我市产业现状和调整振兴规划实施意见,分年度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各企业。

各县市区要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结合各地发

展实际,重点围绕产品、装备、工艺等方面,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明确具体的退出时间表,按期淘汰到位。

2011年衡水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其中,造纸行业淘汰2家企业5条生产线,落后产能6.35万吨;纺织行业淘汰3家企业2条74型整染生产线、2条AK02-140型漂染生产线,落后产能4900万米。

三、职责分工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要按照全市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任务,依据职责提出工业、电力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并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限制落后产能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转产改造以及企业职工安置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全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并报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责任,实行县市区长负责制,组织督导企业按时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装备;要指导企业做好职工安置、转产改造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企业要切实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按照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计划和当地政府制定的实施方案,按时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四)市工经联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和指导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等指标约束,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项目提供土地。强化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

(二)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差别水价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执法检查以及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促其尽快退出市场。

(三)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市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和市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 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衡政[2003]50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7.28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2012)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衡政〔200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适应衡水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衡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准确、及时、合法、规范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是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下设行政复议科,具体承办《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是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可授权委托主管副市长、主管秘书长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由市政府法制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委托主管副市长、主管秘书长或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处理。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彻底解决我市住房制度改革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依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出台的房改政策,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有住房出售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公有住房出售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房改政策严肃性,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用违法方式解决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确保依法依规开展。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待历史遗留问题。 (二)坚持敢于担当,积极稳妥。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列入我市解决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工作范畴,市直各单位对本系统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负总责,属地政府对辖区内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负属地管理职责,各级各部门要敢于直面问题和矛盾,主动作为,强力攻坚,有序有力有效抓好工作落实。 (三)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客观公正研判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背景,彻底清理,分类处置。摸清底数,分类建账,精准施策,彻底解决。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公有住房出售范围 (一)可出售公有住房范围。公有住房也称公房、国有住宅,它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归国家所有。包括1998年12月15日前已租住的原有公有住房;经批准于1998年12月15日前开工,2000年6月底前竣工交付使用的住房(含职工集资建房)。 (二)下列公有住房,属不可售情形: 1.按照规划需要拆除改造的公有住房; 2.党政、科研机关及大专院校内与机关、办公不可分割的住房; 3.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住房; 4.严重损坏房、危旧房; 5.房屋产权有争议的住房; 6.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可以出售的公有住房。 (三)购房申请人资格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办字[2013]15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03 【实施日期】2013.05.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意见 (办字〔2013〕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政务信息是政府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及时、快速、准确反映各地、各部门工作的有效途径,是政府指导工作、传达政令、交流情况的重要手段。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政务信息工作,提高政务信息为领导决策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加强和改进工作意见: 一、增强做好政务信息工作的紧迫感 1、认清形势。省政府提出“新的政府一定要有新的作风、新的目标、新的行动”,市政府提出“新一届政府要有新面貌、新形象、新业绩”,新的工作形势对全市政府系统

信息工作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市正处在冀中南地区列入国家层面重点开发区域,衡水加入首都经济圈,省委、省政府启动衡水地区综合配套改革的多重扶持政策叠加的黄金发展期,按照市委、市政府“强势开局、跨越赶超,提前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更高的起点、从更广的角度,重新审视和正确认识新形势下政务信息在政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积极主动,创新实干,为领导决策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二、明确政务信息工作目标任务 2、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任务、重点工作、重要举措,坚持服务宗旨,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网络体系,打造信息载体,努力拓宽信息领域、挖掘深度、多出精品,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3、目标任务。全面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制定决策、实施决策和完善决策提供信息服务;及时反映重大改革的进展情况、重大经济活动的运行情况,为政府领导组织协调、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信息服务;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提供导向性和

衡水城总体规划

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实施评估 一、评估的目的 《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以下简称2008版总规)2008年获得河北省人民政府正式批准,对市委、市政府的一系列决策产生了重大影响,在繁荣城市经济,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城市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活力和魅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引领促进作用。 对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评估主要是结合衡水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以来的规划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评估,及时监督规划的执行和调整总体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提高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其次,对衡水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有利于及时研究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总结和发现规划的优点和不足,探索规划实施的机制与策略,以此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避免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的可能。再次,通过规划实施的评估,实现从重视规划编制研究到重视规划实施的转变。 二、本次评估的主要内容 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1、城市发展方向与空间布局评估 从城市空间结构上来看,对比2008版总规的要求,衡水市近年来的城市发展基本集中在“一体两翼”的空间框架之内,总体规划确定的“一体两翼”组团式城市布局结构得到了较好的执行和实施,城市总体空间框架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强化。 从城市发展方向上来看,近几年的总体发展方向与2008版总规所确定的方向基本一致,尤其是主城区和路北组团基本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进行城市用地和功能的拓展,但滨湖组团发展区位与规划制定的发展区位存在一定偏差。2008版总规确定“按照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滨湖组团建设用地在保护区实验区以外集中布置。”从实际发展情况来看,滨湖组团建设主要沿106国道,在其东侧纵向展开,并未形成组团布局的形态。滨湖组团实际发展与规划发展方向差异较大的原因是衡水湖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界限调整至盐河故道、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55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4.14 【实施日期】201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现将“《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印发,请认真做好,抓好落实。 《衡水年鉴》是市政府主办的记述全市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情况的年度百科全书。为确保《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驻衡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编纂《衡水年鉴》的重要意义。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发布的《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年鉴资料

报送任务;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撰稿任务落到实处;要选派具有一定理论水平、熟悉业务、文字综合能力强的同志承担撰稿工作;有关领导要加强督导和文字把关,保证此项工作按照时间要求和质量要求认真完成编纂任务。 二、如实记载,突出特色。编纂《衡水年鉴》(2016卷)要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十二次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三届七次全会部署,真实记录2015年度衡水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和年度大事、要事,在保持资料连续性的同时,突出反映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围绕“绿色崛起,跨越赶超”总目标,努力克服不利因素,大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改善民生,经济社会持续向好的态势。 三、精益求精,确保文稿撰写质量。一是相关供稿部门要把好政治关和保密关。所提供稿件内容一定要与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相一致,数据、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出版物的保密规定,不宜公开刊载的数据、资料不得入鉴。二是数据要与统计部门报表相一致。统计部门没有的数据以职能部门口径为准。三是各级各部门对于入鉴资料要反复核实,确保事实准确,数字无误。稿件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其他档案资料为基础,但决不能写成总结报告式或新闻报道式。语言要直述其事,言简意赅,言之有物,力避空话、套话。要把上年度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记足、记全。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找准、找实,特别是各部门提供的2015年度领导人名单及任免时间一定要按要求以原始任免通知等档案资料为准,先免后任,时间精确到月。具体撰写格式、体例、式样可参考近年《衡水年鉴》。四是《衡水年鉴》(2016卷)将作全新改版并增加文字内容。各供稿部门要认真研读《衡水年鉴》(2016卷)编纂方案(附后)按最新要求供稿。 四、周密安排,按时按要求完成供稿任务。《衡水年鉴》(2016卷)记述内容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各承编单位要按照《衡水年鉴》(2016

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衡水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1999年1月2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洁净、优美的城市卫生环境,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参照《河北省爱国卫生条例》有关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和专业管理、群众管理、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两级政府(市、区政府)四级管理(市、区、办事处、居委会)体制。 第三条衡水市城市建设局是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建局下属专业单位为具体执行单位。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对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规的行为。 (三)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四)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四条桃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乡政府和公安、工商、爱卫会、卫生、交通、规划、环境保护等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本行业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小区规划,并同时组织落实。 第六条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条例的宣传和对市容环卫工作者的宣传、不断提高市民的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和市容环卫工作者的社会地位。 第七条社会各界要维护和尊重环卫工作者的正当权益和劳动成果。市政府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衡水市市区规划区以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衡水市所辖县级市、县城、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市容管理 第九条产权单位和个人有责任保持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固定设施的整洁、美观,对残墙断壁和影响市容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和个人负责及时维修和拆除。沿街两侧室外、阳台、窗外禁止堆放、晾晒和吊挂有碍观瞻的物品、衣物,不得在建筑物和道路两侧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 第十条禁止在户外和道路两侧堆入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因建设等原因需占用便道临时堆放、搭建的,必须经城建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交纳占用费。 第十一条在市区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必须报经城建部门审批。未经城建部门审批,有关部门不能办理其它手续。户外设置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标志牌等,内容要健康,用字要规范,外形要美观,设计要新颖。经办单位负责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 第十二条市区大型商场、邮电、旅(宾)馆、公园、影剧院等较大公共场所,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汽车、自行车停放场地,并设专人负责管理,但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第十三条市区内市政、通讯、电力、有线光缆等公用设施,应按城市规划设置,保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字[2015]14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7 【实施日期】2015.07.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衡政字〔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八届七次全会、市委三届六次全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冀政字〔2015〕25号)等会议、文件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现就我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市委三届六次全会要求的标准,合理配备政府法律顾问,建立健全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市、县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要至少明确1名负责政府法

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聘请1名法律顾问。 二、推进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设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 (二)合理配置原则。按照“人员精干、优势互补、理论与实践兼顾”原则,多元化、多渠道遴选政治素养好、业务能力强、专业水平高、敬业精神佳的政府法律顾问。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以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政府法律顾问的人员构成和模式。 (三)崇法敬职原则。政府法律顾问要忠于宪法、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依法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维护公共利益与群众合法权益。 (四)保守秘密原则。政府法律顾问要保守在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未经聘请单位授权和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五)有偿服务原则。接受服务者付费和以事定费的有偿服务原则,是提高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性的关键,是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落实的保障,市、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采取专项经费与财政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法律顾问能够得到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报酬。 三、人员构成 政府法律顾问包括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聘任政府法律顾问。 专职

衡水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版

衡水市(市辖区)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3年数据专题报告2019 版

引言 本报告借助数据对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进行深度剖析,从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绿地总面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全面、客观的角度展示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真实现状及发展脉络,为需求者制定战略、为投资者投资提供参考和借鉴。 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专题报告的数据来源于权威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重点科研机构及行业协会等,数据以事实为基准,公正,客观、严谨。本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本报告旨在全面梳理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的真实现状、发展脉络及趋势,相信能够为从业者、投资者和研究者提供有意义的启发和借鉴。

目录 第一节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居住用地面积和绿地总面积现状 (1) 第二节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3) 一、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现状统计 (3) 三、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占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比重统计 (3) 四、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衡水市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同全国城市建设用地总面积(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6 第三节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指标分析(均指市辖区) (7) 一、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占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衡水市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城市居住用地面积(2016-2018)统计分析 (9)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 划 2020上半年,我局紧紧围绕全区中心工作和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围绕“建设、规划、管理”三大职能工作,全力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推进了各项工作的协调发展。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对东环路南段(文昌路交叉口至西江路交叉口)、燎原路、荣军路 和柳石路等四条主要门户路段沿线陈旧破损的沿街建筑立面进行粉 刷装饰提升,改造面积约4万平方米,项目匡算总投资1740万元。 上半年已完成的主要事项有:1.经多次实地查看,确定了实施改造的范围;2.完成《XX区主要门户路段景观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制,并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3.完成了改造范围的地形图测绘;4.经 多次论证修改,完成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并获得市发改委立项批复;5. 经多次调整优化,确定了最终的规划设计方案; 6.经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明确了项目招标模式(EPC)及代建单位(龙翔公司)。 目前代建单位龙翔公司已委托招标代理启动EPC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等招标工作,计划7月初开标,7月底前进场施工。

根据住建部及柳州市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相关文件精神,结合《XX区2020年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对原雅乐宿舍区、原无线电五厂宿舍区、XX区法院宿舍区3个试点老旧小区进 行改造,改造户数共计275户。2月底完成3个试点小区入户调查 摸底,目前已完成《项目建议书》编制、市级以奖代补申请并申报立项,完成《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设计方案》、《资金筹集方案》、《小区改造后长效管理方案》的编制、听评和公示,目前正在开展居民自筹资金的收缴工作。 经过梳理、分类、统计、汇总,我区涉及“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企业驻XX央企6家,市属国有企业(含改制、破产企业)集团公司9 个涉及47家企业,共计109个生活小区,有产权21126户,无产权1548户,危房户数646户,危房面积23601㎡。 为了有序推进“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区实 际情况,我局于今年3月初在广泛征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了《XX 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XX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领导小组, 3月9日组织召开我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动员部署会,启动国有企业以及市属国有企业(含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进行摸底调查,掌握XX区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 供一业”基本情况;建立起接收方与移交方对接协商通道和机制。目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史工作 【发文字号】衡政办字[2016]126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22 【实施日期】2016.08.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 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政办字〔2016〕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2日

衡水市落实《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0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文化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改革创新,充实和拓展地方志成果体系,丰富和挖掘地方志资源,充分发挥地方志工作在传承文化促进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法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科学发展,为加快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精神动力、决策参考、信息服务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不动摇。通过编修和开发利用地方史志成果,为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丰富、优秀的精神文化产品。 2.坚持依法治志。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河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树立依法治志理念,培育依法治志环境。加大地方志法规制度宣传力度,切实依法履行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职责及相关义务。 3.坚持科学发展。以修志编鉴为主,统筹兼顾信息化建设、方志馆建设、旧志整理、理论研究、开发利用等工作,实现地方志事业全面科学发展。 4.坚持改革创新。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编史修志优良传统,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正确把握发展规律,结合衡水市地方志工作实际,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解放思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安政办发[2010]179号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安政办发[2010]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安康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安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陕办字[2009]99 号),设立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将原市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村镇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建筑行业管理职能(包括建筑业统筹、城市规划展览与城建档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划入市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建筑业管理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战略的综合研究,制定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目标和对策。 (三)组织编制和修订安康市域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以及城市各项专项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指导、审查我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城、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并对规划的实施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和市域内市级以上立项的重要项目的选址定点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审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作,并参与城乡土地出让、开发管理办法的拟定工作;负责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规划执法监察工作。 (五)负责推广和应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成果,并做好行业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字[2017]30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11 【实施日期】2017.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衡政字〔201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1日衡水市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根据《河北省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冀政发〔2016〕47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对下财力性转移支付的意见》(冀政发〔2016〕4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省财政直管县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6〕61号)和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改革的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根据中央、省改革总体部署,依照《河北省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科学界定、合理划分市以下地方政府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市与市辖区财政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管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和明确清晰的分工体系,促进地方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有力保障。 2017-2018年,承接完成中央与地方、省与市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全面完成市内公共安全领域划分工作,基本完成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领域的划分工作。2019-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各项改革配套措施,形成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清相晰框架。 (二)总体要求 1、全面落实中央、省改革精神。准确把握中央、省改革目标取向、政策意图和推进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确保中央、省改革精神及时有效落实。在中央及省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吸收市内相关改革成果,合理划分市以下各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责,尽快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规划建设局年度工作计划

规划建设局年度工作计划 xxxx年,是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一年,是筹备迎接XX 年世界客属第23届垦亲大会在我市召开的关键一年。做好新一年规划建设各项工作,加快城乡建设步伐,意义十分重大。 xxxx年规划建设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xx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和市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进规划编制加快构建城乡规划体系,强化管理措施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着力调控引导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优化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促进我市城乡规划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要着重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力推进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质量和管理水平 1、扩大规划编制覆盖面。积极争取加大规划编制的投入,充分利用各方面的人力技术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高起点编制城乡建设各项规划,加快建立完善由市域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城镇规划和村庄规划等组成的城乡规划体系,努力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按照“三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一”的要求,努力推动规划编制工作创新,精心组织,全力协调,加快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力争8月底前完成专家评审、征求意见,10月底前将规划成果报市人大常委审议,并上报省政府审批。在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市区道路、文教体卫、商业网点布局、卫生环境设施、排水系统、电力工程、“两江四岸”城市景观控制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年底前完成《河源市区排水系统规划》、《河源市区电力工程专项规划》、《“两江四岸”城市景观控制专项规划》编制,其它专项规划完成初步成果。继续推进已开展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在6月底前完成《老城区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源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村民保留点控制性详细规划》、《钓鱼台及恐龙公园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国务院批复河北冀州撤市设区

国务院批复河北冀州撤市设区 日前,河北省衡水市民政局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复衡水市调整行政区划,同意撤销县级冀州市,设立衡水市冀州区,以原冀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冀州区的行政区域,冀州区人民政府驻冀州镇冀新西路239号。下文是我收集的最新消息,仅供参考! 国务院批复河北冀州撤市设区 日前,河北省衡水市民政局透露,国务院已经批复衡水市调整行政区划,同意撤销县级冀州市,设立衡水市冀州区,以原冀州市的行政区域为冀州区的行政区域,冀州区人民政府驻冀州镇冀新西路239号。 据冀州市人民政府官网介绍,冀州市隶属河北省衡水市,地处华北平原腹地,北距首都300公里,西距省会石家庄110公里,辖区总面积918平方公里,总人口37万人。市区北郊有北方稀有的平原淡水湖,总面积75平方公里,已被河北省批准为省级湿地保护区。 此外,7月4日召开的衡水市委(扩大)会议指出,冀州撤市设区是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支持衡水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打造"一湖三区"大衡水格局、实现"四个一百"目标的现实需要,对于优化整合资源、聚集发展要素,对于改善民生、拉动主城区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撤市设区首先受益的是冀州,要抓住机遇,把冀州建设好、发展好,"十三五"期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全市起到领跑作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各项工作都要往前推、往前赶,确保尽快完成调整任务。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确保秩序不乱、平稳衔接、有序推进。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衡水市一壶斋工艺品有限公司工艺美术师张汝财在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的建议中指出,为衡水都市区统筹协调规划的大力发展,建议撤销冀州市、枣强县、武邑县,建立冀州区、枣强区、武邑区。 张汝财认为,由于衡水市区中心城区规模较小,经济总量不足,对全市的辐射带动能力不强,不能构建跨区域整合优化资源,与周边县镇的合作发展新路径受到制约。

2018年住建局城乡规划发展工作计划

2018年住建局城乡规划发展工作计划范文 加快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工程质量和安全、拖欠工程款等信访突出问题,切实做好信访和维稳工作。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扎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稳妥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 xx”开局之年,xx年。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关键之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攻坚之年。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要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牢牢把握“高位求进、加快发展”工作基调,以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着力点,突出抓好灾后重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全面提升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一、主要工作目标 完成市、县和县等地的3400余套城镇住房重建任务;9月底前,xx年5月。完成县和其余重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收尾工作。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完成基础设施建设投资790亿元,全省城镇化率提高1.5个百分点以上,完成50%以上的新村建设规划,启动并基本建成新村(聚居点)5000个。全省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改造棚户区34.7万套(户)改造农村危房15万户,住房公积金新增缴存250亿元,新增个贷100亿元。全省力争完成房地产开发投资2100亿元,建筑业总产值达到4300亿元。新建建筑施工阶段节能标准执行率超过95%。 二、努力推动灾区发展振兴,加快完成灾后重建收尾工作。 一)做好重建住房分配安置及入住后的管理工作。全面完成城镇住房和城镇重建工作。加快推进“5.12地震重灾区余下的城镇住房重建和重点城镇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收尾工作。 二)加快城镇重建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城乡重建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统筹考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进一步完善灾区农村聚居点和相对集中居住点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三)推进全省灾后重建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大力强化重建工程质量和保修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充实完善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基础数据信息库。 四)进一步提高管好用好重建设施设备的能力水平,认真抓好灾区镇乡灾后重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专业人才培训。加强技能培训。确保灾后重建项目的正常运行。 三、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坚持科学规划。 一)协调好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和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等重大事项。制定《省城镇化发展“xx”规划》加强规划衔接和协调工作。认真抓好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新一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基本编制完成,抓好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全面开展新一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修编和四大城镇群的区域规划编制工作。至xx年底。四大城镇群补充完成 第1 页共1 页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十条 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办发[2018]1号 【发布部门】衡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6日 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的十条措施

工业设计是科技、经济与艺术的融合,是工业领域丰富产品品种、提升产品附加值、创建自主品牌、扩大市场需求的重要手段。工业设计发展水平已经成为一个地区工业竞争力的重要标志之一。加快工业设计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迈向价值链中高端的重大举措。为加快我市工业设计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工业设计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7〕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水市工业设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工信、科技、发改、财政、质监、教育、人社、国税、地税、商务、统计、文广新、民政、规划、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协调和推进工业设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工业设计工作,推进工业设计发展。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推进方案,明确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形成推动工业设计发展的合力。 二、设立工业设计专项资金。市级财政初期安排不少于700万元资金,采取后奖励(补助)的方式支持工业设计发展,其中对财政直管县的企业,市、县财政各奖补50%。自2018年起,市工信局每年10月份将当年符合奖励(补助)等要求的企业上报市政府批准(10月份以后的企业与下一年度企业一并上报,以此类推),同时提出资金预算安排申请。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示及市工信局申请安排资金列入下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工业设计专项资金,形成多级联动支持机制。

河北省衡水市2019年高一上学期地理期中考试试卷A卷

河北省衡水市2019年高一上学期地理期中考试试卷A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选择题 (共12题;共34分) 1. (2分)地球处于一种安全的宇宙环境之中指的是() ①太阳很稳定 ②八大行星公转方向一致 ③八大行星公转轨道几乎处于同一平面上 ④宇宙间的各天体各行其道。 A . ① B . ②③ C . ③④ D . ①②③④ 2. (2分) (2017高一上·巨鹿期中) 某地水平运动物体方向左偏,一年中有两次太阳直射,该地位于() A . 赤道 B . 23°26′N C . 23°26′S D . 20°S 3. (2分) (2013高一上·宝鸡期中) 下列地区能看到绚烂极光的是() A . 位于赤道上的国家和地区 B . 我国香港广州地区 C . 我国长江地区

D . 南北极高纬度地区 4. (2分)地球上岩浆的发源地一般认为是在() A . 外地核 B . 岩石圈下部 C . 软流层 D . 地壳下部 5. (2分) (2013高一上·云浮期中) 与地球公转近日点最接近的节气(北半球)是() A . 春分 B . 冬至 C . 夏至 D . 秋分 6. (4分) (2018高一上·湛江月考) 2018年4月2日8时15分(北京时间)左右,遨游太空6年多的天宫一号,在中国航天人的实时监测和全程跟踪下,在预测的时间和范围内再入大气层,化作流星,凤凰涅槃,不留下一丝遗憾,归隐安宁寂静的南太平洋。回答下列各题。 (1)天宫一号归隐南太平洋这一天,太阳直射点() A . 位于南半球,正向北移动 B . 位于北半球,正向北移动 C . 位于南半球,正向南移动 D . 位于北半球,正向南移动 (2)天宫一号归隐南太平洋时,下列说法可信的是() A . 湛江市区主要干线道路正值拥堵高峰期 B . 日本东京(东9区)中学生正午休

县(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建设方案

××县规划管理局 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建设方案 二〇一一年五月

目录 前言 (3) 第一章项目背景 (4) 1.1 现状 (4) 1.2 项目目的及意义 (4) 第二章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 (6) 2.1 总体设计 (6) 2.1.1设计目标 (7) 2.1.2设计原则 (7) 2.1.3安全设计 (8) 2.2 组建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 (10) 2.3 实施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建设项目 (10) 2.3.1 组建局域网 (10) 2.3.2 搭建一站式规划管理平台 (12) 2.3.3 拓展一库 (15) 第三章投资估算及进度安排 (20) 3.1 投资估算 (20) 3.2 建设进度安排 (21) 第四章技术人员培训及质量控制 (22) 4.1技术人员要求 (22) 4.2 培训 (22) 4.3 质量控制 (23) 附件:一站式规划管理平台功能概述 (25) 附件1 政务信息发布系统功能特点 (25) 附件2 行政协同办公系统功能特点 (26) 附件3 综合业务审批系统功能特点 (29) 附件4 城乡统筹库【GIS】功能特点 (32)

前言 近年来,建设系统出现了以“数字城市”为龙头,全面带动规划信息化建设的新局面。为了实现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二五”规划目标,建设部要求各地加快政府办公自动化进程,建立建设系统各级政府的电子政务系统;完善建设系统公众信息服务网,加强市场服务和监管;加强建设信息法律、法规和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初步形成建设系统信息化的技术标准体系和行政法规体系;加强信息化人才培训工作,提高建设系统各级领导和职工掌握信息技术的基本素质。加快信息化建设是规划行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建设规划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城乡一体化统筹管理的提出,根据《××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工作纲要》、《××市城乡规划信息化工作计划(2010-2012)》,为建立完善的××县城乡规划信息一体化体系,加快推进城乡规划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升××县规划管理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决策智能化、政务公开化以及服务社会化水平,提升规划行政审批效能和服务能力,以此带动城市管理体制的创新,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统筹功能,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为市域经济社会新一轮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规划保障。

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18

衡水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衡水市桃城区、冀州区、工业新区、滨湖新区范围。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容积率、商业比例规划管理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0。城中村、旧居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住宅容积率小于等于2.5。河东旧城区部分改造项目容积率控制在2.8。重要区域(如滏南新区)平均不大于2.0,滨湖新区平均不大于1.8。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内新建区域,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4.5。棚户区改造项目,商业、写字、办公用房容积率小于等于5.0。城市设计有特殊要求的按批准的城市设计方案执行

第六条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规模小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0%的商业设施,用地规模大于等于2公顷的住宅用地,可建设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设施。一般情况下不得建设底商,商业设施单独布置。 第七条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八条容积率指标只计算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商业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九条建筑物层高超出标准层高规定的,容积率指标按《衡水市城乡规划局建筑层高控制与建筑面积、容积率计算规定》计算。 第十条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廊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廊道净宽度不大于6米,廊道下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穿越15米及以下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6米),且廊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 第十一条原有建筑的容积率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三章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 第十二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不具备日照分析技术条件的)可参考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间距系数确定。 (一)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依据日照分析确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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