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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

中图分类号:D90 密级:公开UDC:340 学校代码:11832

河北经贸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

China's ancient and modern marriage system

作者姓名:张婷

指导教师:张振国教授

学科专业名称:法学硕士

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3月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中图分类号:D90 密级:公开UDC:340 学校代码:11832

河北经贸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

China's ancient and modern marriage system

作者姓名:张婷

指导教师:张振国教授

学科专业名称:法学硕士

论文完成日期:2013年3月

I

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所提交的学位论文《中国古今婚姻制度比较》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原创性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者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标明。

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指导老师确认:

年月日年月日

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河北经贸大学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本人授权河北经贸大学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

(保密的学位论文在年后适用本授权书)

论文作者:指导老师:

年月日年月日

II

摘要

婚姻制度是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姻把单个的人组建成家庭,家庭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重要中间环节,是社会组成的基石。婚姻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因此具有社会制度或上层建筑的共同特性,在特定的社会形态下婚姻制度的内容、形式、性质都有不一样的社会背景,特定的婚姻制度能反映出这个社会的文化传统、社会发展水平、物质生活条件。生产方式、社会制度的变革也是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变化的根本诱因。在我国制度的变更要先于人们思想的转变,现代中国人的思维模式尤其是对婚姻家庭的认识仍然受传统观念影响,比较我国古代婚姻制度与现代婚姻制度不但可以清晰的感受制度的变革带给中国人生活的转变,也可以更加清晰的认识现代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思路。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比较古今婚姻原则的异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原则主要来源于西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一原则夫一妻原则、同姓不婚原则等,这些原则源自周礼是中国各个朝代都适用的基本婚姻原则。中国古代婚姻最大的特点也是其与现代婚姻制度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古代婚姻不体现个人意愿,古人的婚姻价值观是建立在家族利益之上,为封建统治服务。现代社会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觉醒,婚姻的意义不再是家族责任而是将婚姻定位成了是实现个人幸福的途径,婚姻自由、男女平等这些原则既是现代婚姻法的明文规定同时也体现着保障人权的宪法观念,婚姻制度基本原则的演变体现了个人的解放与独立。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婚姻程序的变更。中国古代婚姻的效力来源自婚礼的仪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合成六礼,源自周礼是主要的结婚仪式,这套程序在中国古代一直被延续采纳,民间家庭结婚时会稍为简略,但总的定亲、亲迎仪式的是必不可少的两道程序,尤其是定亲仪式在古代是有很强的约束力的,一旦定亲双方当事人就不能擅自反悔,否则将会受到律法的制裁,甚至在明清贞洁观念盛行的时期定亲后男子离世女子也是要守节的可见定亲的效力对女性来说就相当于结婚。在现代婚姻制度中,婚姻的效力并不来自于婚礼仪式,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婚姻登记是发生有效婚姻效力的唯一途径,因此结婚对现代人而言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简单更加可以让婚姻体现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从而避免他人干涉。现代人的结婚仪式往往比较可以体现个性,受传统与西方两种文化的影响现代人的婚礼通常兼具两者特色,比如说既重视传统结婚习俗又要穿婚纱进行婚姻宣誓,现代人的婚礼仪式更多的是起到了向亲友宣告结婚的作用。文章的第三部分试着探讨婚姻制度演变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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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失。现代婚姻制度的设计主要是围绕着更好的实现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则而设计的,保障了婚姻自由,当事人能够左右自己的婚姻无疑是极大的保障了婚姻的幸福指数,体现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但是从另外一方面讲,现代的婚姻制度缺少对家庭责任方面的规定,传统婚姻制度虽没有婚姻责任的概念,但是却始终将个人对家庭的责任放在首位,并且由于受到传统的婚姻制度、大家族的生活模式和父权思想的影响,子女教养与父母赡养在家庭内部可以得到很好地保障,尊老爱幼也因此成为了中国人的传统美德。由于生活方式和思想的变更使得单亲子女问题和老人赡养成了普遍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变得不可能通过婚姻制度自行加以解决,因此需要有法律对这些现象进行调整与规范,文章最后试图通过在制度上设计一些规则来解决这些婚姻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婚姻制度、婚姻原则、六礼、婚姻自由

IV

Abstract

The marriage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a social system, the individual of family, marriage family is an important intermediate link connecting individual and society, is the foundation of society.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s based on certain economic basis of superstructure, so has the social system or common characteristics of superstructure, in particular social form nature of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of content, form, have different social background, specific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that can reflect the social cultural tradition, social development level, material living conditions. Social conditions, the change of social system and fundamental cause of development and change of marriage family system. In our country, change in the institutional change should come before the people thought, modern Chinese thinking mode, especially family values are still influenced by traditional ideas, compare the marriage system in ancient and modern marriage system not only can clearly feel the change of culture system to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lives of Chinese people, also can be more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blems arising from the modern marriage, and the train of thought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mainly compared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ancient and modern marriage principle. Principle of the marriage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originated from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 "the lives of parents arranged", "monogamy principle", "sharing marriage principle", etc., these principles are the ritual, is follow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various dynasties. Marriage in ancient China the biggest characteristic is its biggest difference with the modern marriage system in ancient Chinese marriage is not personal wishes, the ancients of the marriage values are based on the interests of the family, for the feudal rule of its service. With the awakening of consciousness of individual rights in modern society, the meaning of marriage is no longer a family responsibility, but will be positioning into marriage is the way of achieving personal happiness, "freedom of marriage"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these principles is not only the marriage law stipulates, at the same time also embodies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concept, the evolution of marriage system basic principle embodies the personal independence and liberation. The second part of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marriage application changes. Ancient marriage concluding program is relatively complex, the natrium, ask name, Mr Najib, requisition, please period, close to meet "synthetic" six ritual ", derived from rites, this program has been adopted in ancient China continued, in 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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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k has a brief but overall engagement, ying is indispensable two procedure, especially the engagement ceremony in ancient times there is a very strong binding, engagement in chastity idea of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period after man's death is a feast to the visible engagement its significance in ancient Chinese marriage is no less true marriage. Marriage systems in Chinese traditional wedding program is there is a strong force of law, once the ceremony completed the parties are subject to constraints, any one party once HuiHun would be punished by the law. In the modern marriage system, the validity of the marriage are not in the wedding ceremony, but by the law,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is valid marriage is the only way, so marriage is a simple matter for modern people, because of the simple more can let marriage reflects the individual will of the parties not interference by others. Modern wedding ceremony can reflect personality, tend to be influenced by tradition and western two cultures, modern wedding usually both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customs and want to wear wedding marriage oath, the wedding ceremony of modern is more have the effect of the declaration of marriage want to friends and relatives. The article third part try to gain and loss in the evolution of the marriage system is discussed. Modern marriage system design mainly around the principles of better preserve and protect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guarantee the freedom of marriage, the parties about their marriage is undoubtedly a great guarantee the happiness of marriage, reflects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the constitution. But on the other hand, the modern marriage system lacks of family responsibility, the rules of the traditional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sn't the concept of marriage responsibility, but they always will give top priority to personal responsibility to family, and due to the traditional pattern of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ife and the influence of patriarchal thought, parenting and parents support within the family can get a good protection, respect elders and therefore has become the traditional virtues of the Chinese people. Due to the change of life style and thought makes the single-parent children and the elderly support has become common social problems these problems become can not be solved through the institution of marriage itself, so you need to have legal to adjust and regulate these phenomena, the article finally in the system design on some of the rules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that exist in the marriage.

Keywords: marriage system, marriage, and its principle, freedom of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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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 III ABSTRACT ......................................................................................................................... V 1 引言 (1)

1.1研究背景和意义 (1)

1.2研究现状 (1)

1.3研究方法、结构与创新点 (2)

2 中国古今婚姻原则比较 (3)

2.1中国古代婚姻缔结基本原则概述 (3)

2.1.1 一夫一妻原则 (3)

2.1.2 同姓不婚原则 (5)

2.1.3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原则 (6)

2.1.4 婚姻论财原则 (6)

2.2中国古代婚姻解除的基本原则 (7)

2.2.1 七出三不去原则 (7)

2.2.2 义绝原则 (8)

2.3中国现代婚姻法基本原则 (9)

2.3.1 婚姻自由原则 (10)

2.3.2 一夫一妻原则 (11)

2.3.3 男女平等原则 (11)

2.4古今婚姻基本原则演变背后的思想变更 (12)

2.4.1 家族本位到个人自由 (12)

2.4.2 平等思想的冲击 (13)

3 中国古今婚姻程序与内容比较 (15)

3.1中国古代婚姻程序概述 (15)

3.1.1 婚龄 (15)

VII

3.1.2 订婚 (16)

3.1.3 结婚 (17)

3.1.4 改嫁 (17)

3.2中国现代婚姻程序概述 (19)

3.2.1 法定结婚程序 (19)

3.2.2 任意性结婚前置程序—订婚仪式 (20)

3.2.3 任意性结婚程序—结婚仪式 (21)

3.3婚姻程序变更的意义 (22)

3.4中国古今婚姻内容比较 (23)

3.4.1 夫妻关系比较 (23)

3.4.2 父母子女关系比较 (24)

3.4.3 财产与继承关系比较 (24)

4 中国婚姻制度演变的得与失 (25)

4.1中国现代婚姻制度所取得的成果 (25)

4.1.1 婚姻决定者由父母转变成了婚姻当事人 (25)

4.1.2 婚姻的目的由生育转变成了爱情 (26)

4.1.3 男女地位由“男主女从”转变为“男女平等” (27)

4.2中国现代婚姻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29)

4.2.1 从婚姻自由到婚姻肆意 (29)

4.2.2 现代家庭老人赡养问题 (30)

4.3中国现代婚姻制度之改进 (31)

4.3.1 提高离婚的难度,建立有限过错离婚制度 (31)

4.3.2 老年人权益保护 (33)

结论 (35)

参考文献 (36)

后记 (38)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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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婚姻制度是整个社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了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在清末时期西方思想传入我国,至此之后我国就缓慢的向着工业化的方向发展,于此同时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生活制度取代了原有的封建制度。虽然经过了思想启蒙,但是人们思想的转变显然跟不上社会制度的转变,两者的不适应是当下许多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

我国传统婚姻制度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家庭内部等级分明、极度的忽视个人的自由、家族利益至上,礼法约束着中国古人的行为养成了中国人骨子里的对家庭的重视和尊敬老人的性格。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限制个人的自由是古代婚姻不幸福的重要因素,虽然这种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但是维护了家庭的稳固。即使是现在传统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人,如父母对成年子女的无私付出、年长者对同胞子侄的照顾等。现代婚姻制度强调个人的自由男女的平等,适应的是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这种生产方式鼓励家庭中的年轻人都出去工作,细致的社会分工设计出来了保姆、钟点工、食物外卖等工作,这些工作在传统社会都是由家庭内部人员自己解决,家庭模式发生了变更但中国人对于家庭的依赖却不没有发生变化,每到春节外出务工人员回家浪潮格外的引人注目。现有的婚姻制度对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

比较研究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和现代婚姻制度可以更加深刻的认识现有制度下的婚姻问题,现代人离婚率逐年攀高,子女教养和老年人赡养问题都突出存在。而在中国古代这些婚姻问题并不存在,现代婚姻制度解决了婚姻幸福的问题,带也带来了原来不存在的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认真的分析认识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思想基础与现代婚姻制度的不同。只有深刻的认清两种制度的区别,才能认识到当代婚姻问体的关键,最后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1.2 研究现状

学者对于我国婚姻制度的研究,大概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另一方面是研究现代婚姻制度。我国封建社会时间跨度大,不同的朝代的婚姻问题既有相同又有不同加之婚姻家庭史的历史资料十分的零散,学者对婚姻制度的研究一般与宗族制度和家庭制度联系在一起,以史料的铺陈为特点。日本学者从法制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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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度研究中国宗族身份制度,对传统婚姻制度也有独到的见解。对现代婚姻制度的研究,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往往放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这些地方的婚姻制度往往很有特点。在这些领域的专著主要有李中清、郭松义、定宜庄的《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翟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家庭》、张国刚的《中国家庭史》、郭松义的《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以及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等。

1.3 研究方法、结构与创新点

文章采用了历史的研究方法、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价值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古今婚姻制度的不同加强对当今婚姻中存在的问题的认识,并试图找出解决的办法。全文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对古今婚姻制度中原则之间的比较。中国古代婚姻原则分为婚姻缔结的原则和解除婚姻的原则,这些原则大都出自礼法的规定,是对中国历朝历代都基本适用普遍原则。第二部分介绍我国现有的婚姻原则,主要是依据我国现有的婚姻法的规定。

第二部分是对古今婚姻制度程序与内容上进行比较。第一部分从婚龄、订婚、结婚、再婚这几个方面来介绍中国古代婚姻的程序,这些程序上的规定对婚姻的效力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第二部分从法定结婚程序、订婚、婚礼仪式三个方面介绍现代婚姻的程序,其中婚姻登记是我国唯一承认的法定结婚形式,二婚礼的仪式虽无法律约束力但是却起到了公示的作用,同时提高婚姻的神圣性。

第三部分是研究婚姻制度演变的得与失。这一部分分成了三个部分:即现代婚姻制度取得的成果、现代婚姻制度的缺陷、现代婚姻制度的改进。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通过比较中国古代与现代的婚姻制度,更清晰的认识现存婚姻制度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先关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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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古今婚姻原则比较

2.1 中国古代婚姻缔结基本原则概述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简于律,调整婚姻关系的规则大都存在于礼违反礼法规定的则由律来进行处罚。我国古代婚姻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

2.1.1 一夫一妻原则

一夫一妻制度在中国首先是在西周时期确立起来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度区别于现代意义上的一夫一妻制度,妻子能够成为男方家庭一员,是男性唯一的法定配偶,除了妻之外男性还可以娶多个女人回家这些女人被称之为妾,其地位在妻之下。妻妾地位的不同主要是为了保证将来继承人的确定性以避免引发冲突造成家庭不和,在西周以前的夏商时期实行一夫多妻制时,多个妻子之间没有高低贵贱之分,致使妻子们生下的继承人都有平等的继承权,各个继承人在家族、王位等继承问题上往往大动干戈甚至引发战争使得国家动荡。西周吸取了夏商的教训在婚姻制度上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明确家庭女主人的地位只有一个,子孙的继承权也以妻子所生的儿子优先,从而避免因继承所引发的争斗。

西周时期,礼对贵族阶级在娶妻数量和妻子地位上都有具体的规定,天子的后宫由“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组成,各有其品阶;诸侯一次可以娶九个女人,《春秋公羊传》中记载,诸侯从一个封地娶妻时,出嫁女一般会带着两个同姓女子作为媵一起出嫁,出嫁的新娘和陪嫁女子加起来一共不超过九个人,其中往往包括新娘的妹妹和侄女。周礼对天子、诸侯要求一辈子只能娶一次的亲,即使天子、诸侯的正妻去世了也不能另外娶妻,而是将妻子陪嫁来的媵侄娣升格为继室,是所谓“一与之醮,则终身不二。”西周时期的礼强调“礼不下庶人”,周礼是调整贵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却对当时的平民并没有多少约束作用,因而在这个时期的民间盛行的应该还是西周之前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春秋战国时期,随着井田制和家族公社制度的逐步瓦解,在平民阶层中个体家庭生活的独立性正在逐步加强,这个时期民间的一夫一妻制度正逐步建立起来。战国时期各国逐步建立起了“编户齐民”制度使得一夫一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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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小家庭取得了极大的发展。

战国之后媵妾慢慢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取而代之的是妾,严格来说媵妾也是妾的一种,只不过媵妾在家庭中的地位比妾要高、与妻子的关系更为亲密、并在一定的情况下还可以转成正妻,而妾在礼法上讲是不可以转成正妻的,以妾为妻是犯了大忌的。妾在宗族家庭中地位与其说是男性的配偶不如说是家庭的仆人,妾即使生下了孩子也不能成为孩子的母亲,因为妾与孩子之间也有地位高下之分,对于妾来说她生的孩子是家庭的一员,孩子的地位要在母亲之上,孩子是主子母亲依然是仆人,仆人自然不能做主子的母亲。纳妾不像娶妻一样需要三媒六聘明媒正娶,作妾的出嫁不能穿大红色的衣裳而只能穿桃红色,进门要向丈夫和嫡妻磕头以表明其与妻子的地位不同。“聘者为妻,奔者为妾”,作为不遵循礼法规定成亲的处罚女子只能成为妾不能为妻,妾除了妻子陪嫁以外往往由男方购买而来,清代巴县档案中有一份“彭成卖女为妾的契约”具体是说,陕西的商人彭文发到四川来经商,不幸去世没有给留下遗孀和子女几人留下财产,遗孀带着几个孩子艰辛度日,负债累累。后来长子出门经商长久未归,四女儿已经及笄却还没有许配人家,已故商人的遗孀没有依靠就和小儿子商议请人中间牵线将四女儿许给名叫李时斋的男子为妾,收取男方礼金三十两白银并立下字据。字据写明四姑跟随李时斋回家后就与娘家没有关系了,四姑必须要跟着李家搬迁或归籍,娘家亲戚族人不能干涉四姑的去留。文书同时注明是自愿立下的,不是逼迫女子为妾①。从此契约可以看出当四姑被母亲兄弟在收了三十两白银后就做主卖给别家为妾就彻底与娘家断绝了关系,为妾或为婢差别不大。

由于传统民间习俗和社会制度的允许,男性乐于纳妾但是现实情况是纳妾往往受制于当事人社会地位、财力、家规等因素的影响,普通的穷苦家庭没能力为了享乐而去纳妾,妾大都存在于官僚家庭和显赫的贵族当中。学者余新忠研究12世纪到15世纪苏州彭氏族谱发现在此期间,平民百姓中的纳妾比例为0,功名偏低例如监生等的纳妾率为10%,有举人以上功名或有官职的彭氏族人纳妾率为27%,据此表明中国古代男性纳妾的比例与其所支配的权势一般成正比。古人纳妾除了是为了炫耀自己的权势外还有一个更现实的原因就是为了传宗接代,《礼记·昏义》认定婚姻的意义在于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妾生的孩子比妻子的孩子地位低,但如果妻子不能生育那么男方家庭一般就面临着两个选择,要么休妻再娶要么纳妾,但娶妻的程序复杂花费不菲,处于成本的考量纳妾更为划算。子嗣传承是中国古代家庭的头等大事,但妻与妾的争斗往往会引起家族不宁,①《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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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许多家庭的族规中明确规定限制纳妾,如浦江郑家《郑氏规范》中规定:“若年四十无子,许置一人”,可见妾存在的意义对一般家庭而言就是为了弥补子嗣的缺陷。

2.1.2 同姓不婚原则

自西周开始婚姻制度的另一重大发展就是实行“同姓不婚”原则。《礼记·效特牲》记载:“夫昏礼,万物之始也。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昏义》云:“昏礼者,将和两姓之好”,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人们将婚姻的意义定位主要是着眼于家庭宗族。“和两姓之好”“附远厚别”也表明了当时古人把缔结婚姻看做了是一种壮大家族力量的途径,而不是古代中国人发现了近亲结婚不利于生育。同姓不婚不仅是指明媒正娶的妻子,同样纳妾也不能为同姓女子①,古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②,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

同姓不婚的传统延续了整个封建时期,成为了整个社会普遍遵守的习惯和原则,同姓不婚原则并不排斥血缘上亲上加亲的姑表婚,相反在现实中十分的盛行,姑表亲盛行在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原因。首先,中国古代家族通过联姻来不断壮大势力,因此高门大户在婚姻嫁娶时首先考虑的就是对方的政治势力与社会地位与自家是否相匹配,也就是是否门当户对。婚姻讲求门第相当,正如学者郭松义所说:“尽管无法律定规可循,却因厉害所系,存在着许多有形无形的限制,(婚配)自然的划出了一个个高低错落的圈子,若非身份相等,很难混淆期间。”③正是由于门第所限,因此封建中上层阶级(下层民众也讲求门当户对,但由于家境财产所限普通百姓实无门第可言)往往是在相熟家族之间相互联姻,最为典型的就是红楼梦里的贾王史几大家族,世代联姻关系盘综复杂,共荣共损。门第之间相互联姻很多时候就是表亲结婚,俗称‘亲上加亲’,这种表亲结婚在古代十分盛行,苏轼就曾娶姨家表妹为妻。在民间的普通家庭表亲结婚也十分盛行,民间选择亲上加亲的原因除了是因为家庭状况相当还是为了便于相处,这从当时流传的民歌俗语中就可以看出,如“姑舅亲,辈辈亲,砸了骨头连着亲”,“姨做婆,到了老了也和睦”④。其次,从家族伦理的角度来说,表亲结婚虽然血缘亲近但却不违背同姓不婚的原则。女子没出嫁的时候是本宗,一旦出嫁则入男方族谱就成

①《礼记·曲礼》记载:“取妻不取同姓,故卖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②《白虎通义·嫁娶》记载:“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泆,耻于禽兽同也。”

③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

④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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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异宗,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甚至娘家犯罪亦不会株连出嫁女,出嫁女的孩子关系更远亦非同姓,因此表亲结婚并不违背同姓不婚原则背后的孝道和宗法。

2.1.3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原则

《礼记·昏义》云:“昏礼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表明古人认为婚姻并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私事而是关系者整个家族祭祀和传承的大事,因此对于不和礼制的男女结合家族是不用承认的。没有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三媒六聘的婚姻只能称之为“淫奔”“野合”,不仅现实中将其视为丑事,女子的地位也不被婆家承认,婚姻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古代男女缔结婚姻,都要遵循父母之言,简单的说就是婚姻大事听孩子要听父母尊长的话,婚姻要由家长来操持,家长拥有子女的主婚权,父母亡故的应有兄嫂或其他成年亲属承担这份责任,彭氏卖女为妾时做主的就是四姑的母亲与兄弟。

除了家长,婚媒在中国古代的婚姻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中国古代的媒婆分为官媒和私媒。官媒是相当于政府的行政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辖区内男女的年龄、婚配、家庭状况等内容,并保证并撮合适龄男女进行婚配。官媒撮合婚姻是处于政府的行政目的,作用是保证国家人口繁衍稳定的增长增加赋税和兵役,适龄青年的婚配对统治阶级来说也是一件大事。除了官媒外民间还有私媒,古代结婚之前需要媒人先进行说和,《焦氏易林》中许多词句都能反应当时媒在婚姻缔结中的作用,如:“女因媒”,“妇人因媒而嫁”,“三十无室,媒伯劳苦”,“执斧破薪,使媒求妇”。当然民间结婚也不是要求非得专业的媒婆才能提亲,当然也可以不用媒人家里的父母或者长辈也可以亲自上门为儿女提亲,只有经过这种求婚仪式方显得男方对待婚姻的郑重其事,如果男女自己上门提亲(也称‘自媒’)则被看做是一种丑行。

2.1.4 婚姻论财原则

我国自古结婚就有结婚男送聘礼,女送嫁妆的习俗,“纳征”又称“纳币”,是指男方到女方家送聘礼,是中国古代结婚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对于送什么聘礼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整个婚礼过程中女方总是处在比较受尊重的位置,男方聘礼的多少从某些意义上被女方看做是被尊重的程度因此总是希望尽可能的多一点。同样女方在嫁入男方家门时也会准备嫁妆,嫁妆不同于一般的家庭财产,婆家和丈夫都不能随意处置,因此一份丰厚的嫁妆不仅会使女方出嫁时感到面上有光也会使得女儿在嫁入夫家后更能得到夫家的尊重过得更加顺心。

十里红妆的盛景对富贵家庭来说的确是风光,但是结婚对于中国古代的普通家庭来6

说本就是一项很大的开销,再加上是聘礼或是嫁妆更是不小的负担,正是因为成本太高在民间家庭中的适用七出来解除婚姻的是少数,家里即使是没有孩子,普通家庭也只能寻找其他方法来传承香火。

聘礼与嫁妆本是寄予了两个家庭对婚姻的重视,但不断攀比的社会风气蔓延,使得婚姻论财之风大涨,不菲的婚嫁成本给中下层的民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清末道光年间,浙江巡抚发出的一份公告描述了当时婚姻论财的情形:

“大抵因出嫁费繁之故。闻民间嫁女,无一不备,有用银数百两,数千两者,最少亦须百数金。虽卖田借债,亦须凑办。男家以厚嫁为荣,薄则笑之,甚至翁姑待媳妇,以妆之厚薄为爱憎。”①

正是由于婚姻论财风气的加剧使得民间养女儿变得更加不划算,女儿出嫁成了别人家的人还得赔上大笔的嫁妆,使得普通家庭更加重男轻女,到了清朝末年溺死女婴成了一种风气,有儿子的家庭为了降低结婚的成本也会选择童养媳这种畸形的婚姻模式。

2.2 中国古代婚姻解除的基本原则

中国传统社会父权和夫权至上,说起传统婚姻的解除留给人们最深刻的印象也最常见的就是男方主动休妻的。但是在中国古代社会要想解除婚姻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正如前文所述传统婚姻最大的意义就是宗庙的祭祀和家族的繁荣,休妻显然显然不利于家族的稳定,甚至婚姻两方当事人都没有决定解除婚姻的权力,在父权之下婚姻解除这件事最有发言权的是家族的长辈,只有出现了不利于家族稳定传承的情况时的时这段婚姻才被允许解除。同时,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对于解除婚姻这种事情也是不支持的,要解除婚姻必须要有法定的原因,不符合律法明确规定了准许离婚的条件就擅自离婚的就要受到制裁。纵观整个中国传统社会,最主要的离婚原则就是七出三不去原则,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妻子主动离婚的条件,但三不去、义绝原则的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妻子权利的保护。

2.2.1 七出三不去原则

七出三不去原则是中国传统社会最重要也最常见的离婚原则,离异的主动权在男方和其家族手里。这一原则最早见于汉代文献《大戴礼记·本命篇》,其规定:“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不顺父母去,其为逆德也;无子其为绝世也;淫为乱起祖也;妒为乱其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共粢盛也;口

①李中清、郭松义、定宜庄,《婚姻家庭与人口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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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以上列举了丈夫可以休妻的七种情况并给出了原因,古人总结认为在这其中情况出现时这个娶回家的女人会“乱家”“乱族”不利于家族稳定与团结要不得,必须得与其划清界限,于是就有了七出这几条。同时有三不去的规定:“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是说女子如果被休后没有娘家可回、在婚姻中给公婆守了三年孝、或是出嫁时夫家还很贫穷后来变得很富有了,如果男方要休妻是不被允许的,这三种情况出现时要么女方已经为家里做出了很大贡献、要么是女方被休后生活难以保障,出于道义的考量规定了这三条限制七出的适用以保护家庭中的妇女。七出三不去原则一直适用于整个中国封建时期,在历朝历代律法对其的规定在内容都基本一样,只是在排列顺序上有所调整。

七出三不去原则规定的出发点是家族利益并不考虑个人情感,夫妻情感只是婚姻的附属物并不是婚姻的基础,甚至夫妻情感很好也可能会不得不在家庭的压力之下解除婚姻(休妻),例如著名诗人陆游的妻子唐婉就被婆婆休出家门,而夫妻俩的感情却很好。七出的规定在表面上看显示了在各种情况下男方拥有离异的主动权,例如:妻子不让丈夫纳妾就是犯了妒,甚至生了病或者多说了话就可能被休弃回家,即使是这样古代男性离异仍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首先从律法上讲,休妻要受到三不去原则的限制,如果不遵循规定强行休妻,不但律法上不承认休书的效力,男方还会受到惩罚,如《唐律疏议》记载:“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徙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者杖一百,追还合。”意思是,妻子没有犯七出丈夫就休妻的,判丈夫徙刑一年半,如果妻子犯了七出但同时符合三不去的丈夫强行休妻的,要判处丈夫杖刑一百,还要把妻子追回来继续过日子。唐律同时规定如果妻子生了恶疾或者犯了淫戒则不受到上述条款的限制,到了明清时期该条依然被沿用但是只剩下了奸淫一条。其次,除了律法上限制离婚之外,夫妻离异也要承受舆论上的压力尤其是到了民风不甚开放的明清时期更把它看做丑事,清代方苞曾说:“近世士大夫百行不怍,而独以出妻为丑。”有记载的许多家训中也都对出妻相当反对,如湖南新市李氏订立的族规就规定,如果小辈要休妻,该房的房长户首首先要进行劝解,劝解不成或者查明妻子犯了七出还要长辈们会同商议有了公论后才可以休妻。最后,由于婚嫁对于中下家庭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休妻之后再娶的花费的巨大的,普通百姓往往很难负担这种开支,这也就从现实的物质条件上限制了男性休妻。

2.2.2 义绝原则

在中国古代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婚姻中妻子承担的绝大部分8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 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分层论述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形成原因、发展过程和解除条件。首先,概述婚姻制度的形成。其次,从中国古代的“一夫多妻多妾”制入手,依据史料,分层论述说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形成条件和主要环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门当户对。再次,引经据典,分析说明古代婚姻制度的解除的条件。本文试图诠释古老婚姻制度,寻找历史痕迹,纵观时代发展,维护婚姻道德风尚。【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 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

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 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 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 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

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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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文作

,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从父系社会开始,女子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地位,逐渐依附于男性,甚至成为男性的所有物,出现了买卖婚姻。古人说"伏羲制嫁娶,以俪皮之礼",可知买卖婚俗至迟在夏商之时便产生了。“俪皮”,是指鹿皮,古代以鹿皮代货币,也就是用钱作娶妻之礼。初期,买卖婚没有妻妾之分,周代以后,聘娶婚确立,则以礼聘娶的女子为妻,用钱购买来的女子作为妾。因此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礼记·曲礼》中也有记载:“买妾不知其姓,卜之。”证明了买卖婚姻制度的存在。买卖婚制以金钱购买为实质,也存在多种形式。一是以礼聘娶为名,金钱买卖为实的购买式婚姻。起初纳彩体现了对婚姻的尊重,但逐渐演变为礼不厚不嫁,这是在聘礼掩盖下的买卖婚的延续。二是以钱买妾。长期以来,一夫多妻为社会所认可,妻子明媒正娶,而妾则可用钱来购买。三是卖女抵债或把女子作为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浅谈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 【论文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 【论文摘要]2oo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首次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的范围。夫妻关系包括夫妻财产关系和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虽然是夫妻人身关系的派生物,但是却是夫妻关系的重要内容。现代婚姻家庭法在立法内容的重心本位上,已经或正在从亲属身份法向亲属财产法倾斜,显而易见在我们的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在夫妻关系中显得更为重要。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婚前财产和婚后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根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近几年离婚率呈直线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已婚人士因为种种原因而选择远离婚姻。这样就使在财产的处理上引起了严重的分歧。有些人因为担心以后的婚姻出现问题在结婚前就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我们不能否定这种做法,但是在中国人的传统理念中,这样的做法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夫妻双方的感情,已经为日后的感情裂缝埋下了“炸药”。但是这样的做法却可以避免夫妻财产处理不当的问题产生。而一般的人是不会在婚前考虑这样的问题的,所以一旦婚姻出现问题,那么摆在面前的就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如何分割。当然我们都希望这样的问题不会产生,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不愿意面对而选择逃避。 1950年我国第一部婚姻法确定的夫妻财产为一般的共同共有制,就是说不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对此作了重大调整,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001年通过的婚姻法修订案及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夫妻财产再次做出了修改与完善。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从而形成了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结构,在结构上弥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中仅有共同财产而没有个人财产的不足。 二、婚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是指除夫妻特有的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归双方所有的夫妻财产所有制形式。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1.在夫妻部分共同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夫妻各拥有一部分个人财产;2.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财产权利,承担财产义务;3.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在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对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二)夫妻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又称管理共同制,指除特有财产外夫妻各保有其财产所有权,但是财产联合在一起,由夫管理。其特点是:1.夫妻各享有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双方财产应联合由丈夫管理;2.夫对妻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3.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子的财产才由本人或其继承人继承。这是建立在夫妻地位不平等的基础上的,现在的社会已经很少采用了。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关键词:婚姻制度;社会规范;中国古代 在中国传统观念中,婚姻具有非常神圣而庄严的意义。《易系辞》云“:天地氤氲,万物化醇,男女媾精,万物化生。”认为男女婚姻是承载天地阴阳之性密合而成。《易序卦》云“:有天地,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所措。”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算为五伦,而伦常礼制、社会规范都是基于婚姻制度而逐步建立起来的。中国古籍中也早有关于婚姻内涵的记载。《礼记·经解》郑玄注:“婿曰婚,妻曰姻”;《说文解字》解释为“:婚,妇家也”“、姻,婿家也”,都说明了婚姻具有严肃的伦理学意义,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婚姻礼仪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析和探究我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有助于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感知古代男女间社会关系的文化特征及其发展脉络。 一、婚姻的几种发展模式 在漫漫的人类历史发展长河中,我国的婚姻制度经历了凤凰涅槃般烈火的煎熬和痛苦的考验,从早期的原始群婚模式一步步走向具有现代文明特征的一夫一妻制度,见证和审视着人类文明的巨大进步。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种发展模式。 原始群婚。原始群婚是人类早期祖先进行的一种两性偶合关系,古语曰:“其民聚生野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古代人们露宿野外,群居共生,男女之间的交往没有任何的规定和约束,也没有明确和固定的配偶,完全处于一种自然奔放状态,“感天而生,知有母而不知有父”。远古时代原始群婚的现状甚至产生了一些民间传说,比如《诗经·商颂》就有“天命玄鸟,降而生商”的记载,反映了当时男女无别、媾和无禁的自然婚姻状态。 血缘婚姻。随着人类历史发展的进步,原始人群逐渐分化,形成了不同的集团部落,并且渐渐以血缘家族的形式作为识别标准。古人认为血缘家族中父辈和子女之间是不能够通婚的,但是兄妹同辈之间是可以通婚的,由此构成了血缘婚姻。关于这种婚姻制度模式,中国的古籍文献中也有相应记载传说,比如《风俗通》中就介绍了女娲和伏羲之间的关系,说女娲其实是伏羲之妹,兄妹两人是联袂成婚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在后世出土的汉墓石刻上,人们能够看到伏羲与女娲“人首蛇身,两尾相交”的造型,而“两尾相交”正是夫妻媾和的特别象征。 亚血缘婚。亚血缘婚又称为伙婚,此种婚姻与血缘婚姻的最大区别就是血缘婚姻只是禁止父辈和直属下辈之间进行通婚,而伙婚除此之外,还禁止同辈兄弟姊妹之间产生婚姻关系。伙婚制的最大特点是兄弟可以共妻,姐妹可以共夫,但这个“妻”或者“夫”必须是外族人员,比如《史记·五帝本纪》记载,尧的两个女儿娥皇、女英同时都嫁给了舜,体现了伙婚制度下姐妹可以共夫的特点。亚血缘婚有利于自然选择婚姻配偶,这对于提高人口数量和质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 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 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在定罪方面“独坐主婚”,从侧面也可看出当时婚姻的包办性。 (二)买卖性 中国封建社会主要实行聘娶婚,其实质就是“以聘礼之名,行买卖婚姻之实” [2]。聘婚需要有父母和媒妁之命,交付聘金,婚约才算成立。《户婚律》第175条记载:“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诸许嫁女……,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徒娶者知情,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可见,一旦收受了聘财,在婚姻关系中就开始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还指出“聘财无多少之限”,从表面上看,似乎对聘财的数量没有太多的要求,但事实上,也正是这种“不设上限”的说法,为唐初门阀氏族嫁娶追求厚价提供了凭据,“嫁女讲究钱财,求婚不惜贷贿”[3]。 (三)强迫性 在唐代,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行为不是一种个人行为,同样,就连离婚以及改嫁也不能完全遵从个人意愿,还要受到政府、父母的强迫性干预。 《户婚律》第190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两不愿离,即以造意为首,随徒者为从。”所谓“义绝者”,简言之就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

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 婚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即男女两性之结合,这种婚姻主要基于人类的本能和繁衍后代的自然需求,有了人类便已有之。狭义的婚姻是经国家法律之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社会所承认的婚姻形态。本文探究的是狭义婚姻,是国家与阶级出现后,将自然本能滋生出的生活习性经过约定俗成的过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的婚姻制度。自夏始至清亡之四千年,我国的婚姻制度从萌芽至成熟到最后定型,其主流婚制虽变化不大,却也在不同朝代制定了许多独具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 一、中国古代的形式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非常注重形式,婚姻必须符合形式要件,才是合法婚姻,否则便是违法婚姻并为社会所不容。特别是周朝初期周公把婚姻纳入礼制轨道后,便使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自始至终充满了迷信与形式主义的色彩。《礼记·昏义》载“夫礼始于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这就是周公制礼的主要内容六礼,其涵盖了一整套国家制度和文化的建构。后唐孔颖达又疏曰:“六礼谓冠一、婚二、丧三、祭四、乡五、相见六。”六礼中,当以婚礼为本,因为有婚姻才可形成家庭,有家庭才可组成国家。 (一)结婚的形式。按周礼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首先要满足其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婚”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原则性前提。“一夫一妻”在本文的第二部分将有专门论述。“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之间的通婚行为。此禁忌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其一是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①,认为同姓结婚会影响下一代的健康,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说明当时对优生已有较为科学的认识。其二是因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②,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加强与异姓贵族的结盟,以便于扩充自己的势力、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齐风·南山》有“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诗经·幽风·伐柯》有“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的句子即是例证。在古代,婚姻的终极目的,除繁衍后代、承嗣家族以外,就是“合二姓之好”,乃家族大事,绝非青年男女个人之事,必须由父母主持,再加上媒人撮合,才算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其次,婚姻关系的缔结除必须符合以上实质要件外,还必须合乎一定的形式要件,即必须要经过“婚姻六礼”程序才能完成合法婚姻的缔结。“六礼”即要求婚姻关系成立必须严格遵循六道礼仪程序,依次为纳采(男方请媒人携礼物向女方家求婚);问名(女方家长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问明女子生辰、名字、身分,卜于宗庙以确定是否适合婚配);纳吉(卜得吉兆后,男方家即准备礼物通知女方家决定缔结婚姻);纳征(又称纳币、纳聘财,男方派人送聘礼到女方家,正式定婚,婚姻开始受礼法保护);请期(男家商请女方家择定婚期);亲迎(男子亲自到女方家迎娶),这是“六礼”中的最后一道仪式,也是最重要、最复杂的一道仪式。西周时,要求男方先到女方的家庙拜祭其祖先,然后再用车接女方到男家。将女方迎进男方家门后,还要举行夫妇同器共餐、共饮交杯酒等仪式。次日尚须留在家中以谒见舅姑(即公婆)。如舅姑先已去世,则三个月后在家庙祭奠舅姑,此称为庙见之礼。庙见完成则该女子便正式成为家族正式成员(如未行庙见之礼,该女子去世,则不能葬于男家之祖坟)。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浅谈中国古代婚礼制度的演变 婚礼并不是产生婚姻时就有了的,它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知礼的文明阶段才形成的。对于婚礼的起源、发展、呈现方式等,历来存在多种不同看法。1928年陈东原在《中国妇女生活史》中,根据社会发展进程和妇女在生活中的位置,梳理了历朝历代的妇女生活和婚礼制度,提出婚姻的形式是从群婚到掠夺婚,经过买卖婚姻,发展为媒妁婚姻。 群婚是人类最初的婚姻形式。存在于原始时代血缘家族公社时期至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相当于考古学上的整个旧石器时代)。群婚的前期类型为血缘群婚。即由血缘集团内部同一辈分的男女成员互相婚配。后期则发展到两分组织间的族外群婚,即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互相通婚,而集团内部的男女则禁止婚配。这两个集团或是氏族,或是胞族。 掠夺婚是以强行“掠夺”的方式达到成婚目的的一种婚姻仪式。它是在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历史阶段中产生的。掠夺婚俗称抢婚,也叫劫夺婚,是古代氏族部落外婚制时期用战争手段俘获妇女的一种强制性的婚姻形式,后来在不少民族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在一些汉字的构造还可以看出来。“妻”,甲骨文写作 。字形像手抓长发女子,上部为长发状,中间是一只手,整个字形像用手抢女子,也就是说,妻子是抢来的女人。“取”和“娶”是古今字,“取”甲骨 文作,以手持左耳状。《说文?又部》:“取,补取也。”可见,取的本义是捕获、抢夺,自然,“取亲”就是劫夺婚了。而“娶”是后来为表示娶亲义另造的字。另外一组字“婚”、“昏”中,也可以看出劫夺婚的遗俗。“昏”甲骨文写作,字形像太阳落在树枝当中,表示黄昏。许慎《说文解字》:“昏,日冥也,从日,氐省。氐者,下也。”古代婚礼在黄昏举行,所以结婚的“婚”和黄昏的“昏”同用“昏”来表示,“以昏为期,因名焉。”这是抢婚制的遗俗,选择黄昏时进行抢夺,但已逐渐由真抢变为假抢。男方黄昏时去迎亲,要乘墨车,即不加文饰的黑色车乘,迎亲的人也要全部穿黑色衣服。现代社会中倡导自由婚姻,因此抢婚实际上已改变它原来的意义,但作为婚礼的仪式依然保留,多见于我国西南云、贵、川、藏等省份的少数民族地区。

关于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反思

摘要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是随着封建制度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的,也成了封建统治的工具,其形成条件是封建礼法所决定的,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它附属于封建制度,而且维护了封建制度,但同时也束缚着男女两性的发展和妨碍了社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确立而不断趋于成熟,历经千年,其和封建社会制度一起束缚着中华儿女和阻碍着社会发展进程,其附属于封建制度,成为封建统治者治理社会和维护其利益的工具。它不仅摧残了很多无辜的女性,而且很多男性也深受其害。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只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缺陷。 一夫一妻多妾制,在古代主要是为了传承香火和传宗接代,而不是男女双方的感情结合。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嫡妻只能有一个,嫡妻所生,是为“嫡系”,其他妾所出,是为“庶出”。这就造成了人与人之间不平等,在同一个家庭中嫡妻及其子女,与妾媵及所生子女,就有着明显地位的差距。 一方面,这种制度使得一大部分妇女在男权主义社会里更加没有地位和权力。妾是中国传统宗法制度下的畸形产物,她们担当的角色只是为了传宗接代,在封建社会是很没有地位的。同时,大部分女子是由于生活所迫和外界施压才从妾的,并非自愿。 另一方面,为了维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阶级统治,封建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从上至下的嫡长子继承制,“庶出”虽和“嫡系”同父异母,但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却是天壤之别,这只是因为他们的母亲的不同。无论是财产的分配还是官爵的继承都轮不到庶出,他们一出生就带上了低人一等的不公的命运烙印。 这可以说是封建制度等级的森严,但未尝不是一夫一妻多妾制的毒害。 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不良后果。 中国传统婚姻的目的是以生育为第一位,以经济为第二位,而男女感情置于末位,其最终目的是传宗接代,生儿育女。在宗法制下,婚姻大事必须父母主持,再加媒人撮合,才算循礼、合法,才能被宗族和社会所承认。“父母之命”封建包办婚姻是古代婚姻的基本特征之一,尊亲长掌握卑幼的主婚权是法律明文规定。 男女恋爱婚姻,本是青年男女追求自身终身幸福的权利。但这一主动权却握在了父母的

第二讲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第二讲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古人认为,婚姻是“人伦之基”,是万事之始。 ?人类的婚姻活动有一个从愚昧到文明的历史进化过程。 ?先后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三种主要婚姻形式。 ?这三种婚姻形式大体上与人类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相适应。 第一节上古原始社会的婚姻礼俗 ?《吕氏春秋·恃君》说:“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一、血族婚(也称族内婚) ?血族婚是原始人类的第一个婚姻形式。 ?即在氏族内排斥父子辈之间的通婚,只允许同辈男女(兄弟姊妹)的婚配关系。 ?干宝《搜神记》说:“槃瓠产六男六女,槃瓠死后,自相配合,同为夫妻”。 二、亚血族婚和对偶婚 ?《左传2僖公二十三年》: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国语2晋语四》:娶妻避其同姓。 1.什么是族外婚和对偶婚 ?亚血族婚,也称族外婚。 ?所谓族外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兄弟姐妹之间互相通婚。 对偶婚 ?所谓对偶婚就是不同氏族的同辈男女之间一对一的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实行同居,它是族外婚配偶范围的缩小和配偶对象的相对固定。 2.族外婚和对偶婚的特点 ?在亚血族群婚阶段,男女婚配仅仅是纯粹的性关系,彼此既不结成固定夫妻和家庭,也没有经济往来纠葛。 ?婚姻形式是男子夜宿女家,昼归本氏族。 古代称谓中的反映 ?《尔雅·释亲》说:“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女子谓昆弟之子为…侄?,谓…出?之子为…离孙?,谓…侄?之子为…归孙?。” ?云南永宁地区的摩梭人,目前仍实行走婚制。 三、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确立 ?1.一夫一妻制产生的原因 ?在男子社会地位曰益提高的情形下,原先子女归母亲氏族而继承母氏族财产的制度,自然而

浅谈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2013~2014学年度第一学期课程论文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课程名称:中国法制史 指导教师:刘乾坤 班级:13级法学一班 学号:201302030092 姓名:李真燕

浅析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内容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先决和条件。在古代中国, 婚姻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被纳入礼的范畴,婚礼是中国文化的有形部分。《礼记》中说:礼是“始诸饮食”,“本于婚”。“饮食”包括物质的生产和分配的方式,“婚”是人本身的生产,包括男女交往方式和婚姻的方式。婚姻沟通着物质与观念、道德与法律,折射出社会的风尚和礼仪。 【关键词】古代婚姻制度,封建礼法,封建制度,婚姻条件。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在这种男子为中心的宗亲制度下,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夫权至上,“夫者倡,妇者随”,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所以在其中充满的伦理和道德的约束,而这造就了相对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要从一而终的要求培养了爱情的专一和忠诚的传统,家长制的控制使两性关系归于单纯,扼制了婚姻道德的沦丧。 一、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其实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中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其丈夫,从一而终。一个男人一般有一个正妻,却有多个妾,同时男人娶几个女人都不受法律和道德的约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其基本特征,父母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定权。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不但没有带给中国古代男女感情生活的幸福,而成了束缚中国古代男女追求婚姻自由的沉重枷锁。 二、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形式 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形式上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这只是对女子的约束,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事实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在《礼记?曲礼》中给妻妾定了名号,“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平民才真正实行一夫一妻制。《论语?宪问》载“别无媵妾,唯有夫妇相匹而已”,即所谓匹夫匹妇。贵族内部还盛行媵嫁制度,《仪礼?士婚礼》解释道:“媵,送也,谓女从者也。”可见媵就是诸侯女儿出嫁时随嫁的人。媵嫁制度规定,诸侯女出嫁要由她的妹妹(娣) 、侄女(姪)随嫁,此外还有两个与女方同姓的诸侯国各送三女随嫁,这就是所谓“天子、诸侯,一娶九女”。到战国时期,这种陪嫁制度虽逐渐废止,但陪送侍女、丫鬟的现象却一直都存在。《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 (《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一夫一妻多妾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这利于家庭和国家的稳定。在宗法等级制度要求下,妻为嫡,媵为庶,嫡为家族的正宗。如汉律“乱妻妾位”构成犯罪。孔乡侯傅晏“乱妻妾位”(《汉书?恩泽表侯》)被免爵。唐律禁止“有妻更娶”和“以妾为妻”。而严明的嫡庶之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无效婚姻制度 摘要 根据法学专业教学大纲的要求,为加强对所学专业课程的掌握与运用,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毕业论文选择了《浅析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 本文简要介绍了无效婚姻的概念和特征,重点阐述了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穿插介绍了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国无效婚姻制度的适用范围。从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生活的 角度出发。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情形仍然确实存在。 三、宣告无效婚姻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宣告婚姻无效实行一审终审,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诉。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时,只能就婚姻效力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四、宣告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一项空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了法律 依据。维护了我国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我在论文的选题、

写作过程中,对资料搜集、整理、修改等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在取其精华的基础上,进行了创作,提高了理论水平,增强了理 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形成了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 关键词:无效婚姻法定情形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 女两性的结合。很长一个时期,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在基本法的层 面上始终未作明确规定,而仅见于行政规章和某些司法解释。在我国,首次提到无效婚姻的法律文件是6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86年《婚姻登记办法》和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虽规定了无效婚 姻制度,但还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规定,自此, 我国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 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 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 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但作为一种社会形式,只有在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时,才能得到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第一节婚姻的意义 《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无后,祖宗便将成为无祀之鬼了。 第二节婚姻的禁忌 一族内婚 同姓不婚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时即是如此,“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礼记·大传》 同姓不婚除了伦常的关系外,还有生物上的理由。 明清时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对于同宗分别有服亲无服亲。娶同宗无服亲者杖一百,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 《清律例汇辑便览》注云:“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代表一般人对同姓为婚律的态度。 二姻亲 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在唐时不禁为婚的,苏洵女嫁与舅父程睿之子。陆游妻为舅父之女。明清两代虽立有专条禁中表为婚,从表明上来观察似乎此种限制必甚严格,事实上并不如此。清代明定条例:“其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三娶亲属妻妾 在她的丈夫生时而有犯奸的行为固须加重治罪,便是她的丈夫已死,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结婚,否则是要按其夫与后娶者的亲疏关系治罪的,即已成婚亦强制离异。蒙古人有弟收兄嫂之俗,汉人、南人虽独在禁止之列,仍所在多有。从明清两代遗留的案牍中我们可以晓得与兄弟之妻为婚虽为法律所不容,在民间,尤其是较为穷苦的人家,因经济的原因,却有此习惯。袁枚判决书中所引黄发发的供词“在乡间恒有此习惯以免贫不能娶。”可以代表一般的情形。吕坤:至于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法当两绞,而乡村愚人乃以就和名色,公然嫁娶,甚至父母主婚,亲朋相贺,大可痛恨。自今以始,但有旧日不知而犯法者,告示一出,即日离异改正,如瞒昧因循者许告到官,定问死罪不恕。《民务》,《恶风十诫》第三节婚姻的缔结 祖父母父母有绝对主婚权,子孙不敢违背,所以法律上的责任也由主婚人独负全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四节妻的地位 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三从主义。《礼记·郊特牲》: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礼记·内侧》:“男不言内,女不言外”。似无不平,但所谓内,以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指挥仆丫鬟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其中包括妻对夫的服事。 在家无二主最高原则之下,女子便被排斥于家长之外,只有家中男系后裔才有做家长的资格。清律规定妻改嫁不但不能携走夫之财产,即原存妆奁亦由夫家作主。足以表现妻无财产所有权。 明清的法律,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才收禁在监,其余杂犯无论轻重都不收监,而责斥本夫收管,可见夫的监护权是法律所承认的。 《汉书·宣帝纪》:“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很明显的是以妻与子孙同列,视为一类,夫与父母、祖父母为一类,分别办理。 明清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

中国近代史时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2010年滁州市 中学历史优秀 教学案例评选 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 制度的变化 教学案例 作者姓名: 孙龙 工作单位: 明光市第三中学 联系方式: 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制度的变化 ——教学案例 一、案例背景 新课程改革提倡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这对历史教师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要求、新挑战。如何以高质量的教学迎接挑战,是每一位教师面临的共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历史教师要转变教学观念,从学生的实际出发,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能力水平、认知规律等因素,通过各种途径创设与教学有关的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才是学习的主人,并交给学生一些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和结论,来提高教学效果,搞好历史教学。 二、问题提出

近年来,文明史观、近现代史观在中学历史教育界受到普遍关注。上个星期,我校月考文综采用了某市的一套模拟试卷,其中历史第35题涉及到我国婚姻制度的变化,引起了学生的较大兴趣。国内历史教育泰斗刘宗绪也强调: “从人类文明演进的视角去看历史,实际上是把握了历史发展的总纲。这是一种境界和高度,也是一种历史观。抱着这样的历史观去认识和研究历史,就把握了真谛,也有利于真正接受祖先留下的历史遗产,有利于总结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为此,我就以中国近代史前期婚姻制度的演变为突破口,来培养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探究的能力。 三、课前准备 1、教师简单介绍中国古代婚姻制度情况以及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四个阶段(太平天国运动时期、维新变法运动时期、辛亥革命时期、新文化和五四运动时期)。 2、将全班分成5个组,民主推选出组长。前4组组长负责分配组员查找资料并进行分析总结,第五组组长及其组员负责从总体上分析中国近代史前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及影响。 3、各组在收集整理资料的过程中,也要积极探讨每个时期中国婚姻制度发生变化的原因以及产生的影响。 四、研究讨论 教师导入: 同学们,我国古代婚姻最注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种婚姻制度是以聘娶婚为主,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同时,夫妻关系极不平等,夫权至上,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的人格。 但是,近代以来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和传播,以及民主革命运动的推动,我国传统的包办强迫、男尊女卑、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也受到了挑战并出现变动。下面,我们就根据课前的安排来作进一步的学习和探讨。 第一组:

试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试述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摘要】在男权本位的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制度不过是封建宗法制的产物,这种特性体现在婚姻过程以及家庭生活中便是男女地位的极度不平等,女子不过是男子的附属品。本文试图从三个角度来分析中国古代的婚俗文化,探讨婚姻制度之下的深层意义。 【关键词】婚姻制度古代婚姻离婚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的包办和买卖婚姻,缺乏个体意识,与封建伦理道德密不可分。婚姻是男女双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长决定;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无论是嫁娶还是离婚,在男权本位的社会,夫妻的关系是极不平等的,权力的天秤偏向男性一方,女性不过是附属品,在婚姻过程中极少有话语权;另一方面,婚姻和家庭是家族伦常关系的载体,伦理和道德对其产生极大的约束力,如此一来,便造就了极为稳定的婚姻关系,女子“从一而终”的贞节观被强化,两性关系重于伦理制度而轻情感因素,婚姻在某种意义上只是封建宗法制要求的产物,丧失了其单纯性。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古代婚姻制度的实质要件 原始社会后期,由群婚制变为对偶婚制,即一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择一女为“主妻”即正妻,其余为副妻;而一女子在许多的丈夫中择一男为“主夫”即正夫,余者为副夫。对偶婚仍以女子为中心,女娶男嫁,实行族外婚,夫从妻居,婚制的变化,改变了过去子女“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状况。生父的确定从血缘结构上为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进入阶级社会后,男子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择妻制度被保留下来,而女子则失去了择夫的“自由”。至夏商时期,一元化的“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正式形成。然而,夏商二朝国王的多妻使得王子甚多,因其母不分嫡庶,众子均有王位继承权;所以,每当王位交接即王位继承时,就会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甚至祸起萧墙,在众王子之间出现流血拼争,甚至发生弑父杀兄的惨剧。周朝则吸取了夏商的教训,通过实行“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确定王位的归属,成功的解决了王位继承的难题。所谓“一夫一妻”是指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求,从天子到诸侯、百姓,一男子只能有一个“妻子”,即正妻,也称嫡妻,正妻必须经过聘娶大礼迎娶;“多妾”则指国王与贵族占有的其他女人。周为这种婚姻继承制度的改革还寻找了理论上的支撑,即强调妻在家庭中与夫相埒的位置。“太阳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分,夫妇之位也。”夫与嫡妻如日月成为宇宙的主体,而众妾则谓之小星,只是日月的点缀。《礼记·昏义》也载“天子之与后犹日之与月,阴之与阳,相须而后成也”,可见,妻居于家庭的统治地位。且嫡妻只能有一个“,并后匹嫡(妻妾不分)两政,耦国乱之本也”。国王如有二妻,则各自为政,不仅家庭秩序混乱,而且还会引起社会动乱,国难当头。后果的严重性,使得王室只有实行一夫一妻制,才能防止宫廷政变的发生,保障周朝社会秩序的稳定。妻妾的地位一经固定便不能改变,否则便易生乱,导致国破家亡。所以,中国历代统治者均以立法保证妻的正统地位。夏商周三代虽已难以查考,但汉以后各朝则均有记载,如《唐律·户婚律》载“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元史·刑法志》载“诸有妻妾复娶妻妾者,笞四十七,离之”。明清朝的律例也规定“若有妻更娶者,亦杖九十,离异”。实施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妻的唯一正统地位,以利家庭、家族和国家的有序、稳固。一夫一妻制并不能限制周王与贵族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从周朝的法律和礼法上看,除了强调男子只能有一妻之外,又允许天子与诸侯、贵族以种种名义合法拥有数量不等的妾媵。《礼记·曲礼》载“天子有后、有夫人、有世妇、有嫔、有妻、有妾”;“公侯有夫人、有世妇、有妻、有妾”。后是天子的正妻,夫人是公侯的正妻,其他均为妾,妾的名分不同,地位也有异。士是最低一级的贵族,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论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子的危害 姓名:冯倩 学号:14309205 班级:园林092 摘要:我国古代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一个男人只能有一位妻子,妻下面有妾,妾下面是通房,女子要遵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嫡出与庶出也有很大的差别,正是由于这样的婚姻制度导致了古代女性一个又一个的悲剧,对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关键字:古代婚姻制度女子危害一夫一妻多妾制 几千年来中国古代实行的封建制度给女性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她们是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的。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对女性的危害。 1、我国古代实行的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对女子的危害 1.1一夫一妻多妾制概述 婚姻是人类社会两性结合的基本制度和形式,是由于人类自身生产而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是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在古代,《礼记?昏义》上明确指出婚姻的目的是“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有着“兴家族,广后嗣”的幌子,从皇帝开始,贵族官僚妻妾成群都是明正言顺的,如汉代丞相张苍的“妻妾以百数”(《史记?张丞相列传》),甚至造成“内多怨女,外多旷夫”(《汉书?贡禹传》)的社会现象。因此我国古

代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这种制度正式确立是在西周时期,一妻是指一个男子只能有一个正妻,然而男子尤其是贵族官僚实际上是可以合法纳妾的,男子可以占有多个不同名分的女子并且会被礼法所认可,不受道德约束,妾的数目是按照社会地位而确定的。如果女子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为此理由将她休掉。 1.2女人的争宠导致的悲剧 这种形式上实行的一夫一妻多妾制是为维护封建宗法和家族统治,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其目的是为了约束女子,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不仅这样,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自古民间就有皇帝有三宫六院,佳丽三千的说法,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这直观地反映了女子身份的卑贱。是中国古代封建制度典型的特征—男尊女卑。在以男权为中心的古代,女子是没有地位的,只能忍受不平等待遇的摧残。 不仅这样,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相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正是由于这种地位的差别,一般来说妾是很不喜欢正妻的,作为正妻经常会遭到别人的白眼与记恨,因此不管是妻还是妾,她们的生存环境很艰苦。《红楼梦》中的赵姨娘和王夫人就是典型的例子,当王夫人受尽恩宠,俯视众人,赵姨娘只能躲在阴暗的角落了,别人根本不把她放在眼里。在这样的环境下会经常导致悲剧发生。女人们为了生存,想尽办法争宠,打压别人,生存能力弱的就会在这种斗争中失去生存的权利,轻者独守闺房,孤苦一生;重者失去身家性命,而剩下的又继续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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