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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废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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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劳动教养制度存废的思考

作者:单其满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36期

摘要:劳动教养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创设以来,虽然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

件作为依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时至今日,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日益显现,它违背了法治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其存废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关注。认为,考虑到目前劳动教养制度的弊大于利,应当废除该项制度。如果现在不能废除,也要及时对该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

关键词: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6-0337-02

2012年10月10日,备受关注的重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劳动教养申诉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11年4月至8月,任建宇在QQ空间和微博上转发或发表百余条批评性言论,被判劳教两年。后来发现,任建宇发的“攻击”政府的100多条信息,主要是转发别人的。那些言论的原创者很多是国内知名学者,这些学者未被处罚,仍然在公共空间中发言,有的还在给官员上课,转发者反而被安上了“颠覆国家政权”等罪名。有人评论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继六年前的“彭水诗案”之后,同样是因言获罪的“任建宇案”,再度让重庆彭水成为舆论焦点。不同的是,“彭水诗案”的关注焦点是“诽谤罪”,而“任建宇案”的关注焦点则是被诟病已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多数网民希望“任建宇案”能得到公正处理,并成为废除或者推动劳教制度改革的推力。看来,公众的期待,这次可能不是一种奢望。

2012年10月9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在回答记者关于劳教问题的提问时,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称:劳教制度为维护中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也存在问题,“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具体的改革方案”。这表明,从官方角度看,劳动教养制度也到了需要改革的时候了[1] 。

一、中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1955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基本结束,新生的人民政权得到基本的稳固。但在当时,全国的政治形势、社会形势还不安定。于是中共中央于1955年8月25日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指出:“对这次运动中清查出来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除判处死刑和罪状较轻、坦白彻底或因立功而继续留用的以外,分两种办法处理。一种办法,是判刑后劳动改造。另一种办法,是不够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用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发给一定的工

资。”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又发布《关于各省、市应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

2020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

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原劳动教养对象的类型化分流与处置 xx年11月12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如何处置原来劳动教养所涉的违法行为。与此相联系,不少学者和司法实务界人士担心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会存在规制方面的空缺,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留下空白,从而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定。如何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原劳动教养对象进行有效规制和处理?笔者试对此问题略 述管见。 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制度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现代的刑法发展至今,根据其所包含的法律后果不同,理论上有“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和“二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分。一国的刑法如果仅仅承认刑罚或者保安处分的,可以归入“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中。现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典都采用“二元化”原则。“理解现代刑法的关键,是理解刑法中这两种法律后果之间的区别。如果人们暂时搁置关于刑罚和保安处分作用的争论,而采用最简洁的方式来表述这个区别,那么可以说:各种刑法都是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具有的罪责为条件的,各种保安处分则是以行为人对将来的持续危险为条件的。……罪责作为刑罚的条件和危险性作为保安处分的条件,

是共同存在于两个相互关联的领域之中的,结果,刑罚和保安处分作为法律后果不仅可以各自独立适用,而且也可以同时出现”①。当然,刑罚和保安处分的区分不仅仅在于是否以罪责作为基础,保安处分被纳入到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刑事政策方面的依据是:刑罚不能充分地满足保卫社会的任务,所以必须通过保安处分,以预防某些犯罪行为的实施。“笼统地使用‘刑法’这个名称实际上是不正确的。准确地说,人们本来应当称之为‘刑法和保安处分法’”②。 我国目前的刑法典尽管有类似于保安处分的内容(如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规定),但尚算不上“二元化”刑法,而应归属于将刑罚作为犯罪的主要法律后果的“一元化”刑法的范畴。在我国当前的“一元化”刑法模式下,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是否应该像有学者主张的将其中一些行为犯罪化?笔者认为,不适宜在“一元化”刑法惩罚制度之内通过刑法分流劳动教养对象。 “一元化”刑法模式不仅将行为犯罪化,并且在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设定方面基本上是刑罚手段,实施的结果也是以刑罚惩罚为主。这就存在一个刑法干预的界限问题,如果处置不当,很可能将刑法干预的界限扩大化。为此,在考虑将哪些行为犯罪化、刑罚化的时候,要尽可能地推后刑法干预,力求避免不必要的刑法干预。美国学者帕克在他的《刑事制裁的界限》一书中,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刑事制裁的正当根据、刑罚惩罚的得与失、程序制约等不同视角,通过一般论

熔炉影评

《熔炉》:无声的挣扎 个人觉得,其实有些电影,我们是完全没有必要用专业的眼光去看,例如这部《熔炉》,看完再去理智的分析镜头运用,演员表演,情节丰不丰富反倒是有些可笑了,所以当我看到“笨拙的展示腐败和罪恶,毫无想象力的剧情推进,没什么亮点”这类的评论,第一反应竟然是有些愤怒。以前我总是说每个人对电影都有不一样的理解,所以别人打一星五星都有他的原因,可是当我看到这部电影被很多貌似专业的人打三星,可是却可以为收了钱的国产烂片打四星甚至五星,难免会觉得不舒服。 《熔炉》的观影感受是悲凉和绝望,因为是以现实事件为蓝本,所以里面的每一个细节都让人觉得触目惊心,而比这场性侵害事件更为让人发指的是原本该行使着正义、公平的人背后却偏袒权贵,进行着肮脏腐败的交易,当我们看到审判过程中的希望被黑暗逐次吞没时,一种无力感袭遍全身,就犹如法官宣布审判结果时,孔侑饰演的老师一脸呆滞的看着周围混乱的一切,此时画面无声,心内嘶吼呐喊,却始终无能无力。好在现实给了我们一点欣慰,因为《熔炉》的上映在韩国引起轰动,最终《熔炉法》的通过至少给了这片黑色一点光芒。 其实国内也有类似事件,只不过这类题材敏感,也不会有哪个导演愿意碰,有人评论说“人家有改变国家的电影,而我们只有改变电影的国家”,一语中的,如果前段时间微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唐慧事件能有这样的机会而去废除劳教制度,电影收获了票房和口碑,而通过电影可以让现实得到正义的推动,而不再是新闻过后就不了了之,一举双得,何乐不为?韩国电影一向喜欢自嘲,相比较就不单单只是电影上的差距了。 电影在真实事件的基础上,让观众对受害者的心理和背后的细节有了一个更详细的了解,有几场戏一直让我揪心。在校长第一次侵害孩子时,孩子躲进女厕所,校长从隔间望去的镜头变成整场戏的梦魇,作为看客我已毛骨悚然,更何况还是一个未成年的孩子!被侵害的孩子里其中有一个不仅是聋哑,而且智商只有8岁孩子那么大,虽然遭受了梦魇般非人的侵害,但是她却不知道自己所遭受的这一切是有多么的可怕,当在面馆里,所有人都没有食欲吃饭时,这个孩子却难掩爱吃的本性,吃了一脸的炸酱面,这个镜头结合最后一年后的场景看得人五味杂陈,有时候真不知道这到底是件坏事还是好事,孩子又聋又哑还智力低下,这无疑是个悲剧,可是她听不到那些虚伪肮脏的语言,看不懂成人世界的灰色规则,即便遭受侵害,却依旧沉浸在自己美好的小世界里,换个角度看,这又是件好事。 另外最让我心痛的一段就是学校女宿导用钱收买了受害者的家属签下协商书后说的一段话了,“真可笑,就算在贫穷,在怎么没文化,可自己的孙子遭遇了那种事情,竟然因为几个钱,就同意私了了呢。这倒也是,我也不是没法理解,有儿子却整天躺在病床上,儿媳妇跟人跑了,孙子还又聋又哑,连我都觉得,上帝是不是有点太过分了”。这时候镜头切到孩子的奶奶脸上,老人没有表情,从背后那个破败的家我们或许能猜到,老人不是见钱眼开到没人性,只是现实令她没有能去抗争的信心。 当法官宣判结果时,我真的是扑哧一声笑出来又立马泪流满面,这声笑是因为在意料之中的鄙视又心有不甘的无奈,这一段孔侑演的好,观众跟随着他的目光,看完了所有人的表情,那一幕幕,难以忘怀。当其中一个孩子发现正义公平的法律并没有倾向他时,他选择了和侵害自己的老师同归于尽,孔侑端着孩子的遗像,在警察水柱的攻击之下,他被击倒,又爬起来对着周围的民众说“这个孩子叫民秀,既听不到声音,也说不了话”,一遍一遍的重复着。这让我想到了孔侑

典权的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探讨(一)

典权的性质与相关法律关系的探讨(一) 一、引言 典权为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可谓是我国固有且特有的物权,征诸外国立法例,无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没有与我国典权意义相吻合者 1.典权所可供探讨的问题很多,本文主要仅就典权的性质及其与邻近的法律关系加以比较,最后则就典权存废的问题与立法建议,提出一己之见,先予叙明。 二、典权的意义 典权是物权中的一种,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是指典权人依照法定或者约定享有在典期内对典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人这些权利的取得,应以向出典人支付典价并同意典期届满时的原价回赎请求作为对应的义务23.依梁慧星教授主编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百八十八条就典权所下的定义为:「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前款所称不动产,仅指建筑物及其所占用基地的基地使用权。」4.而依台湾民法第九百十一条就典权所下的定义为:「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5.换句话说,典权特征为:1.典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并以支付典价为要;3.并就出典之不动产占有并加以使用收益。 三、典权溯源 典权制度是我国长期以来所特有的制度,其所以兴起之源由,乃因国人认为变卖祖产,尤其是不动产,筹款周转以应付急需,乃是败家之举,足使祖宗蒙羞,所以绝不轻易从事,但又不能没有解决的办法,于是有折衷的办法出现,就是将财产出典于人,以获取相当于卖价的金额,在日后又可以原价将之赎回,如此不仅有足够的金钱以应融通之需,又不会落得变卖财产之讥;而典权人则得以支付低于卖价的典价后,即取得典物的使用收益权,而此收益权,是属物权范围,其机能固强于租赁权等债权,其用益范围法律又未加限制,比地上权等用益权为优;且日后尚有因此取得典物所有权可能,所以出典人与典权人两全其美,实为最适宜的安排678.「典权」制度在中国虽然有悠久的历史9,但很难去确定起源于何时10.而且「典」在我国古代典籍上常与「质」并称11,又或称为「当」12,甚至「典当」13、「典卖」14并用者皆有。不过其意思大抵指债务人将动产(财物)或不动产(田宅)交付于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务之偿还,且债权人对于标的物有使用收益权,债务人则有备款回赎标的物之权15.换言之,从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s://www.sodocs.net/doc/0c3172257.html,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s://www.sodocs.net/doc/0c3172257.html,/ 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 核心内容:劳教制度废除的原因有哪些?劳教制度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正式废除。劳教制度废除源于劳教制度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劳教的严厉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符合等弊端。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12月28日闭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决定规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劳教制度废除的主要原因: 首先,劳教制度最为人所诟病的地方在于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 按照劳教制度,被劳教的人没有经过合格的法庭、经由正当的程序做出公正的判决即被剥夺人身自由,这是有违公约精神和原则的;2000年,《立法法》实施后,由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已失去合法性基础;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立法机关又在宪法中加入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从某种意义上表明中国对尽快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努力。 其次,劳教的权力集中于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制衡机制。 按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对需要实施劳动教养的人,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公安、司法、民政、劳动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但劳动教养的审批机构设在公安机关,实际上是将劳动教养的决定权集中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形同虚设。 再次,劳教的严厉程度也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 劳教属于一种行政权决定的行政处罚,但剥夺人身自由可以多达4年,而刑法的有期徒刑最短只有6个月。其严厉程度与刑罚相当,甚至比短期徒刑、拘役、管制更加严厉。

2007年度十大宪法事件

1.重庆“最牛钉子户” 事件回放:2007年3月,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17号的房屋产权人——杨武和吴萍,因拆迁时未能与开发商达成一致,而拒绝拆迁,开发商将周围房屋拆除,同时挖断了房子边上的路,将那栋两层小楼变成了无法靠近的孤岛。面对相关部门的强制拆迁令,杨武住进了无水无电的小楼。一时间,这栋悬挂着国旗和标语的小楼,成为全世界瞩目的焦点。杨武、吴萍一家被称为“史上最牛钉子户”。经过艰难谈判,2007年4月2日,杨武、吴萍终于与相关部门、开发商达成协议,当日晚10点37分,小楼被拆除。 点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杨武、吴萍夫妇以宪法维护自己的私产,引发了人们对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争论。宪法保护的是什么性质的财产权?保护到什么程度?住宅不受侵犯的意义何在?一时间,这些论争成为学界和舆论关注的焦点。 2.山西“黑砖窑” 事件回放:自2007年3月起,媒体接连曝光发生在山西的多起黑砖窑主非法限制民工人身自由、非法雇用童工、强迫民工超强度劳动、殴打民工致死致残等事件,引起强烈反响。5月,山西洪洞警方破获一起黑砖场虐工案,解救出31名民工,其中有部分童工。7月31日,山西省临汾市和运城市五家法院,依法对一批“黑砖窑”案件公开宣判,31名被告人被判有罪,打手赵延兵被判处死刑。另有95名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该案受处分。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该事件不仅是一个违反劳动法、违反刑法的事件,更是一个涉及人权保障、政府责任的宪法性事件。它反映的是当地政府在人权保障上的缺席和失职。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这一原则不仅是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态度宣示,同时意味着国家要切实承担起人权保障的现实责任。 3.同居者不签字致孕妇胎儿死亡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1日,怀孕41周的李丽云因难产生命垂危,被其“丈夫”肖志军送到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院区治疗。医生经检查发现,李患有较严重肺炎,需立即进行剖腹手术取出胎儿,否则李与胎儿均面临生命危险,然而肖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得到上级“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指示后,几名主治医生只好采取药物急救等措施,当日晚7点20分,孕妇胎儿双双死亡。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中央党校教授傅思明:宪法关注的不仅是宏观问题,还包括很多具体问题。宪法所确立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包括生命权的内容,而生命权是承载其他基本权利的基础,该事例将生命权与制度规范的关系,紧急救助与责任机制的关系问题摆在了政府与公众面前。 4.69名专家学者联名建议废除劳教制度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29日,经济学家茅于轼、法学教授贺卫方等69名专家学者向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去关于启动违宪审查程序、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理由是: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行政处罚法等上位法相冲突,应当尽早废除。 点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范进学:目前劳动教养制度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全国人大的直接立法,特别是与立法法缺乏衔接。在此背景下,劳教制度的合宪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5.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深圳华为公司七千员工辞职 事件回放:来自华为员工的消息显示,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2007年9月已获通过,从10月开始至11月底,华为公司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对7000多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此次华为“先辞职再竞岗”,被外界解读为直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为目的。点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飞:《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更有利于保障宪法所规定的劳动权这一基本权利。但如何解决企业规避责任问题,政府如何承担管理职责需要人们深入思考。 6.山东淄博淄川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事件 事件回放:2007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以十七大精神指导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研究确定代表名额分配比例时,在全市率先取消了城乡差别,将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

典权制度的再思考

典权制度的再思考[摘要]典权是我国特有的制度。针对其存废,学者之间的争议很大,主要有典权保存论和典权废止论。笔者分析其与其他相关制度的不同,得出结论:我国典权制度应当保留。本文并对目前的物权法草案的优缺点进行了一番评议。 [关键词]典权典权制度物权法草案 典权,即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我国日前送交十届人大第12次会议二审的《物权法》草案中明确规定了典权。对这一传统习惯法上的制度,学者间争议很大。而草案的出台也引发了人们对典权制度更激烈的讨论。 一、我国典权制度概况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地区第911条:“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为:“典权人对出典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并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称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付典权人利用的一方,称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提供给出典人的金额,称为典价。 典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典权是不动产物权,典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为限。在旧中国的民法中,土地、房屋均可设立典权。在我国现行土地公有制条件下,土地所有权不得依民事程序流转,因而物权法草案中规定::典权客体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

2.典权是用益物权。这已成为大陆学者的通说。「1」典权是为典权人就不动产的使用、收益而设定的物权。所以,典权人取得典权的目的就在于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典权人不仅可以对典物进行使用和收益,还可以对典物出租、转典。可见,典权人使用收益的权利是很大的。因而有学者认为:“典权的内容实为其他各种不动产限制物权之冠,而仅次于所有权也。”「2」 3.典权人是支付典价而设定的物权。典权人取得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权,以支付典价为代价。典权的支付是典权人取得对价。由于出典人与典权人互负代价,因此在典权法律关系中,典权人使用典物无需支付租金,出典人回赎典物也不付利息。 4.出典人有以原典价回赎典物的权利。出典人将典物交付典权人占有、供其使用、收益,但并不丧失所有权。 5.典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典权虽有约定期限与未约定期限之分,但典权没有约定并不等于典权没有期限。我国物权法草案规定:“典权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当事人约定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典权是有期限的物权。典期在物权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典期届满,出典人才享有回赎典物的权利,并且回赎权的行使也以典期届满开始计算期限,如逾期未赎,则典物归典权人所有。如当事人未约定典期的,出典人得随时返还典价回赎典物,但出典后经过20年不回赎,典权人即取得所有权。 典权系中国固有制度,旨在避免出卖家产,兼顾出典人融通资金及典权人使用收益的必要,历代兴而不衰,具有重要的功能。「3」其作用体现在:出典人大多是经济上的弱者,若典物价格低减时,他可以抛弃回赎权;若典物价格上涨时。如无能力回赎,他则有找贴的权利。这符合我国济弱扶危的

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探究

劳动教养问题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探究 2006年发生在湖南永州的幼女被强奸被迫卖淫案受害者母亲唐慧因连续上访投诉。今年8月2日湖南永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认为其“扰乱社会秩序多次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无理取闹,闹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决定对其劳教一年零六个月。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一个关键词那就是劳动教养。劳动教养到底是什么一个什么样的制度?而做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是什么机构? 劳动教养就是劳动、教育和培养,简称劳教。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独有的一项制度。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①。对需要收容劳动教养的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由省(区、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设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劳动教养期限为一年到三年,最高可延长一年。其中,做出劳动教养决定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依据1979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建立起来的。《补充规定》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劳动教养的建议部门和决定部门实际上是相同的。这个问题我们后面再讨论,现在我们先来看看劳动教养的历史。 一、历史沿革 劳动教养制度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共中央发动的肃清暗藏反革命分子运动中逐步建立起来的。1955年8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这个指示首次提出“是不能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于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去又会增加失业的,则进行劳动教养,就是虽不判刑,虽不完全失去自由,但亦应集中起来,替国家做工,由国家给与一定的工资。”。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继续强调劳动教养机构建立的工作。 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1957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布了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此后的一段时间之内由于人们错误的认识这是针对有派人员,各地大办劳教所甚至县和生产队也办起了劳教所。这一时期的劳动教养极为混乱,期限不明有人被劳教长达二十年。直到1979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我国现行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摘要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从目前来看,我国劳动教养法规不够完善,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应予以废除。但对于劳动教养制度是否废除,应客观地分析,它自产生以来,为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以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做出了不可抹灭的贡献,劳动教养制度的产生,是根据政治经济及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而产生的。由于《治安处罚条例》的处罚较轻,对某些违法犯罪分子难以追究刑事责任,如不实行劳动教养,极有可能成为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的后备力量,无论对于失足者的挽救,还是对于社会的稳定都是极其不利的。四十余年来,它已成为我国治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尚很难被其它制度所取代。尤其在社会治安形势仍然异常严峻,劳教人员构成越来越复杂,99年底又开始收容“法轮功”劳教人员等现实面前,必须进一步加大劳动教养力度,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制度,更大程度地发挥劳动教养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而不是简单地加以否定。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是根据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四十多年来,通过执行劳动教养法规,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事业的全面发展。 一、我国劳动教养法的渊源 (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实施的法律法规。这种立法虽然规格较高,但从立法形式上看,却属附属立法,有关劳动教养的决定散见于其它立法中。这类法律法规主要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和第32条的规定,以及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1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二)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纵观现行劳动教养立法中,这类行政法规是规范并直接指导劳动教养工作的主要法律架构:是有关劳动教养立法中最核心最基本的部分。它们有 《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统一于《国务院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劳动教养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狱管理和劳教工作管理的通知》等。 (三)由主管行政机关颁布实施的行政规章。其立法形式多采用“管理办法”、“行为准则”、“执行准则”。 (四)有关部门对某些法律条文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 从以上渊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劳动教养立法多采用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辅之以相关的司法解释,尚缺乏专门的劳动教养法。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及依法治国工作的不断深入,劳动教养原有立法的滞后迹象越来越明显。它主要表现在,立法规格低,法律定性不明,法律体系庞杂且互为矛盾,同我国依法治国的要求相距甚远,使劳动教养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与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相左。 二、劳动教养的性质 在我国预防犯罪、减少犯罪法律体系中,刑事法律适用于已构成犯罪的人,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概念进行了明确表述,即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已构成犯罪的人适用刑罚,以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而《治安处罚条例》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违法人员,但在刑事法律制度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适用对象之外,还有一部分行为危害性虽比刑事法律适用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小,但却比治安处罚条例适用对象的社会危害性大的“准犯罪”

废除劳教制度

(废除劳教制度,是法治和权利的双重胜利 观点中国 https://www.sodocs.net/doc/0c3172257.html, 时间:2013-01-08 人物:王传涛劳教中对于私权利的打压,已经和公众权利的进步、公民社会的建设,构成了名副其实的“负能量”。对于权力而言,无论是因为发微博的任建宇,还是为了女儿的尊严而抗争的“上访妈妈”,都成为了劳教制度的牺牲品。可以期待,劳教制度的废除,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公权力,也能保护私权利。 7号,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中央已研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全国人大批准之前,严格控制,对缠访、闹访等三类对象,不采取劳教措施。(1月7日新华社) 2013年的第一个星期一,我们得到了一个来自“顶层”的利好承诺——今年停止使用劳教制度,在停止之前,也尽量不采取劳教措施。虽然任建宇在12月28日的重审中再次败诉,虽然“上访妈妈”唐慧所受的委屈一辈子也不能完全抚平,但可以欣慰,他们对与我国劳教制度的抗争,终于赢得了一个明确的结果和改革的路向。即便劳教制度不知道在哪一天被取消,但这足以引起民意的狂欢。 从历史上看,劳教制度并非一无是处。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在法治精神尚未渗透进社会各个角落、法律法规几乎为空白的权力时代,劳教制度发挥了法律制度发挥不到的社会作用。可是,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进入到了“立法时代”。30多年来,法律法规不断建立健全,虽然不足以称得上完全杜绝的“法大于权”,一些领域的法律法规仍然需要填空补白,但是,也算基本建立了一套特有的法律体系。 在法治的对比之下,劳教制度的荒谬性,也一步一步凸显出来。一是,劳教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权力一生气,就会把某一类人列入劳教对象。据了解,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到现在为止,我国劳教对象已经由最早的4种人变成了33+X种人。连一些为了生存的上访者,都被一些地方政府视为潜在的劳教对象。二是,劳教的功能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先前的维持社会秩序变成了地方政府的维稳利器,劳教不仅仅剥夺了一些公民自由,也剥夺了起码的人权。 废除劳教制度,首先是法治的胜利。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的是独立的法律制度,而并非随权力而变的劳教。劳教制度早已成为法治时代的荒谬,这一点也早已成为社会共识,2012年11月21日,《人民日报》撰文称“劳教制度违反了《立法法》,已经陷入了不合法的窘境”。可以说,不废除劳教制度,劳教制度就一定会导演一幕又一幕“权大于法”的悲剧故事。劳教制度被废除,是政治尊重法律的表现,也是“将权力关进笼子”的一个方式。

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示范文本(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____ 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不动产典权设定借款合同范本 典权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和出典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当事人签订金钱借贷典权设定契约书,内容如下: 第一条贷主____________(甲方)以下列条件借给乙方_________________元,乙方如数收到。 第二条本件借款还债期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不得请求本件借款的利息。 第四条本件借款偿还地以甲方当时所居地为主。 第五条乙方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其所有下列不动产办理典权设定登记予甲方。

记:土地坐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物门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构造:__________________. 面积:地面层_________平方米;二层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不动产所附带的______、______、______等皆保持现状。 第六条甲方可按原状使用前条不动产,从而获取利益,然需负担前条不动产的管理费用及一切税赋。 第七条本件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本契约书正本两份,经签名盖章后各执一份为凭。 注:不动产典权存续期限不超过三十年 典权人(签字)_______出典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问题浅析 [摘要]劳动教养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自1957年创立以来,教育、感化、挽救了大批违法犯罪人员。然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加快,劳动教养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尤其在立法诸方面都明显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因此,分析劳动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完善劳动教养立法,使劳动教养有法可依,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字]劳动教养;立法;缺陷;必要性;完善 劳动教养制度创建50多年来,应当说我们已经有了不同层次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劳动教养制度一直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实践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改进、完善,劳动教养立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比较完整地、系统地调整劳动教养各方面关系的法典,现有的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已经不能适应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实际的需要。同劳动教养的法律地位相比,同劳动教养工作50多年来极其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相比,可以说,劳动教养立法工作明显处于滞后状态。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各方面的法律专家、学者和从事实际工作的同志,从进一步完善劳动教养法制建设出发,多次呼吁制定劳动教养法典,表明了对劳动教养立法的紧迫要求。因此,制定一部劳动教养法典已势在必行。 由于在世界各国的立法例中很难找到可资借鉴的劳动教养立法资料,因而给我们国家的劳动教养立法带来了一定困难。我国学者的几种立法建议值得关注:第一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纳入刑法规范,在立法上摆脱传统的劳动教养观念、理论和实践模式的影响,从劳动教养的处理对象和我国刑法犯罪概念定量因素的社会事实出发,着眼建立适合中国的轻罪制度。第二种建议是主张将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借鉴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保安措施体系。第三种建议是对劳动教养现状加以立法完善。从功利角度看,任何一种制度在价值取向的选择上都不可能尽善尽美,劳教立法完善同样面临在社会本位与公民本位的价值取向、维护秩序与保障公正的法制目标之间进行平衡。 笔者倾向于第三种建议,制定一部单独的劳动教养法典,鉴于劳动教养法典是一部集实体、程序以及执行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其内容既涉及到公安、检察、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又牵涉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或限制,因此,它已经超出了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调整范围,逐一由权力机关通过单行决定来解决问题已不可能,由国务院某一职能部门牵头立法也力所难及,依据《宪法》精神,只能有赖于国家权力机关牵头来完成这部法典的制定任务,因而需要全国人大来制定《劳动教养法》,提高其法律层级。笔者认为,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中国劳教制度分析和对策

中国劳教制度现状,根源探析及应对之策 12307110404 唐睿蝶自然科学试验班 12307130320刘云技术科学试验班 12300120104徐黎彤法语系一.劳教制度的现状 1955年开始至今,劳动教养作为制度已经存在了近一个甲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它对公民权利的损害和对社会稳定的副作用正受到学界与大众的密切关切。劳动教养美其名曰通过劳动对人进行思想改造,但那些被关在劳教所的人们是否真的通过劳动受到了教育,提高了思想觉悟?“劳教”真的是劳教? 让我们来看看一个发生在马三家劳教所的真实案例。一位从马三家劳教所逃出的叫刘玉玲的人叙述了她在劳教所的真实经历。 小号:惩戒室的俗称。有多种形制,最窄的面积不到4平方米,稍大的约6平方米。没有光线,日夜靠电灯照明。没有窗户,有一透气窗。如果关上,呼吸会有窒息感。另外,由于不能自由上厕所,吃喝拉撒都要在这个空间中完成。包夹:一种劳教所内特有的监护制度。对于被严管的劳教人员,管理者安排表现好的劳教人员全时段监视控制,一同起居、劳动、休息,控制其行为并汇报其表现。包夹者也会参与对被包夹者的体罚。 卡齐:劳教所里的教育方式俗称。全体学员每天下班后到教室,在小板凳上坐齐,背诵劳教人员行为准则。时间为一到二个钟头。有时关小号者会单独被要求坐小板凳反复背诵行为准则,直到无法支持。 大挂:使用手铐将人固定在床、墙壁、门等物体上,拉伸四肢,或者将身体悬挂起来,使当事人承受超越其生理极限的重力或者张力。 老虎凳:一种用于长时间限制体位、姿式的椅子,铁制,有搭扣用于固定人的手脚,使其无法坐直亦非全然弯腰,长时间乘坐可造成肢体磨损伤害。 死人床:用于对绝食劳教人员灌食的专用床。铁制,皮革面,两侧有多道搭扣和布索,可以从头到脚控制人体,使其不能反抗。臀部有一方形铁铸口,为排泄孔。绝食者下身或全身衣服被脱,灌食与便溺均在床上,被缚时间从数小时至数日不等。 这些都是她们日常生活中都要接触到的东西。而且劳教警察普遍文化水平不高,再加上无人管辖,便更加肆意虐待她们。在这里,且不说人身自由,精神自由被限制什么的,连她们最基本的生理需求都满足不了。基本人权被剥夺地所剩

废止劳教制度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

废止劳教制度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 步 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我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记者15日就劳教问题采访的相关法学专家都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介绍,我国法律对触犯刑法的行为有犯罪数额、情节等方面的规定,例如盗窃,只有达到一定 的数额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没有达到这些“尺度”的罪行轻微、 但不够刑事处分的行为人,往往被划归到劳教范围处理,这是目前 我国劳教制度存在的主要原因。 “我国目前是公安、民政和教育等部门组成的劳教管理委员会作出劳教决定,对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及对劳教期限的适用,缺乏严 格的程序约束。实践中,对于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没有司法程 序作为保障,不利于人权保护。”从事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多年的司 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说。 我国刑法主刑种类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管制的期限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的期限是1个月以上6个 月以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就限制人身自由的 时间而言,劳动教养比管制、拘役处罚可能更严厉。 专家表示,由于废止劳教制度还涉及最高立法机关,需要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劳教制度才能最终正式废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说,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 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

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 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要求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劳教制度改革,探索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机制,有效延伸审判职能,帮 助罪犯早日回归社会。 记者从司法部了解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2003年开始试点, 2009年全面试行。目前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1万多人,累计解除89万多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社区服刑人员 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

关于物权法立法中若干问题的建议

关于物权法立法中若干问题的建议 [摘要]物权法是传统民法中的一个重要部门,也是我国将要制定的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部分,现在我国物权法草案已经进入二次审议的阶段。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次审议稿,对我国物权法中所有权类型划分以及一体化保护的问题,用益物权概念的选择、典权制度的存废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问题,担保物权立法定位的选择及让与担保制度的存废等问题提出了个人的看法。 [关键词]所有权类型一体化保护用益物权概念典权制度存废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担保物权立法定位让与担保 引言 中国物权法草案的起草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8年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委托九名专家学者作为民法草案起草工作小组。这个工作小组在第一次会议上曾经预定了完善中国民法的三个步骤。第一步是制定统一的合同法;第二步是起草物权法,实现财产规则的统一完善;最后制定一部科学完善的中国民法典。现在第一步计划已经顺利实现;针对第二步,中国社会科学院梁彗星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受托起草的两部专家稿从1999年到20XX年底相继完成。立法机关在这两部专家草案基础上编篡、修改、删节,然后完成了一个中国物权法草案的征求意见稿。20XX年的12月人大常委会对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进行了第一次的审议基本肯定了王利明教授的专家稿,现在物权法草案已进入二次审议的阶段。在物权法草案起草的过程中,有关学者已经对物权立法的诸多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本文在此谨对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所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一点个人的见解。 所有权部分 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关于所有权立法,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为是否按照所有制的标准来划分所有权,二为是否坚持对国家所有权给予特别优先保护,即国家所有权是否应与其他所有权一体保护。围绕这两个问题,形成了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三分法和一元论。三分法观点坚持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分类标准,在物权法中集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和国有财产权,并坚持对国家所有权予以特别优先保护。而一元论观点则反对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标准,而主张以所有权的客体为依据,不在物权法中规定一般国家所有权,反对对于国家所有权给予特别优

劳教执行当禁止而非改革

劳教执行当禁止而非改革 【关键词】劳动教养;改革;禁止 我国的劳动教养是在1957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1979年《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和1982公安部颁布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三个文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和安置就业办法。但制度长期运行的结果却使劳教扭曲演化为“法外施刑”“特殊刑罚”,“安置就业”的功能预设也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而徒有虚名。 劳教的制度之恶首先表现在其对法制的破坏上。既然劳动教养最长可剥夺被劳教人员四年之久的人身自由,那么,按照法律保留原则的法治要求,上述构成劳教制度基础的三个文件中,至少作为部门规章的《办法》在缺乏上位法的前提条件下,是无权创设劳教处罚的——无论其是刑事处罚罚还是行政处罚。可见,问题的症结就在于《决定》和《补充规定》的文件属性。二者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由国务院出台的,根据现行《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般法律的立法程序中是没有此类国务院制定、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实施的程序设置,依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生效的法律文件只限于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在人大闭会期间的调整、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际条约和协定等事项。很显然,未按法定立法程序通过的文件绝然不能视为法律,更不能视同法律执行之!那么,二者是不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呢?两个文件出台时国务院还没有行政法规制定权,因此两个文件充其量是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行政法规无权创设限制自由的处罚,行政命令或行政措施自不待言。如果我们怀着足够的善意对制定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文件抱有理性和宽容的话,当其与新法特别是20XX年《立法法》的规定和立法原则相悖时,也理应自然失效了。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笔者以为,劳教制度不是废止与改革的问题,它的文件依据早已失效,我们所要做的,是坚决禁止没有法律依据的劳教执法行为! 另一方面,劳教制度的存在和运行也是对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背反。我国于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正是因为被劳教人员没有讲过司法审判就被长期剥夺人身自由,因此为了掩盖其违法性,学界特别是行政法学界往往将其界定为一项历史性的行政处罚,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亏大了.doc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 废止劳教制度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 【废止劳教制度将施行李天一亏大了】12月28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这意味着已实施50多年的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这无疑是中国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大进步。劳教制度始于1957年,推行半个多世纪来,各项弊端已凸显无遗:重复劳教、延长或变相延长劳教时限;赋予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过多权力,又不具备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在实施过程中造成操切任意、粗暴滥用等负面效果,甚至沦为某些部门、地方和官员压制正常异见、打击报复的工具。劳教制度的废除,其意义显而易见。但是废止并非意味着终点。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冀祥德表示,劳教制度废止前后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措施进行制度衔接,比如司法机关要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解决轻微刑事违法犯罪处罚问题;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制度,才能保障劳教制度废止后相关工作平稳过渡。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议通过废止劳教制度的决定。会议决定,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根据决定,

在劳教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教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浅议典权制度的存废

浅议典权制度的存废 发表时间:2012-06-07T17:40:24.527Z 来源:《时代报告(学术版)》2012年1月(下)供稿作者:黄小萍 [导读] 典权,有学者这样给它下定义“典权者,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也。” 黄小萍(广西纳百川律师事务所,广西玉林 537000) 中图分类号:F27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738(2012)-01-0189-01 摘要:典权制度是我国古老的、特有的一项物权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典权制度被废除,但对民间以私有房屋为典物所设定的典权,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直予以确认和保护。目前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这项重要的制度仍是空白。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重视对典权制度的研究,进而完善我国的典权制度,使其能与其他物权一起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实现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典权;抵押权;不动产质权;附买回条件的买卖 典权,有学者这样给它下定义“典权者,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物权也。”[1]也就是不动产所有人将其不动产交与承典人使用和收益,而取得典价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我国古老的、特有的一项物权制度。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废除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其中的典权制度随之被废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公有房屋的权属发生了重大变化,房屋的商品化进程加快,对私有房屋设定典权的现象在我国大有复兴之势。但在我国的民事立法中,这项重要的制度却仍是空白。本文就典权和其它几种相似制度的联系与区别来说明我国确立典权制度的重要性和社会现实意义,以及如何在立法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典权制度。 一、典权的性质决定我国应确立典权制度 首先,典权看似担保,实为用益。典权人对他人出典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典权人最根本的权利。典权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具有担保作用,但其最终目的和实质功能还是在于实现一种用益。典权人的基本目的,在于典的用益,而不在交换价值,因而应属于用益物权。其次,典权是一项独立存在的主物权,它与担保物权不同,它不是为担保一项主债权的安全而存在的,它的设立,不以用益物权人对典权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也就是说,典权具有独立性,而不具有担保物权所具有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再次,典权是一种直接的利益,典权不像担保物权那样只能通过扣押来实现,典权关系成立之时,典权人就可以在典权关系存续期间获得其所须利益。这也是典权关系能够始终存在于民间的重要原因。最后,典权不能为担保物权所取代的另一重要性质是典权不具备变价受偿性而具有可分性。典期届满,出典人不回赎典物时,典权人不是将典物变价以受偿,而是直接取得典权的所有权。典权的不可分性主要表现在当出典物的价值低于典价时,出典人无需对低于部分进行补偿,而当典物价值高于典价时,出典人就可请求找贴。相反,担保物权当其所担保的债权一旦确认就不能改变。 二、典权制度是我国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 现阶段,典权制度是既能满足出典人经济上融资需求,又能满足典权人占有不动产为使用收益需要的最理想的方式。对于因种种原因长期不使用房屋而又不愿出卖房屋所有权的人而言,将该房屋设定典权可以避免出租或委托他人代管的种种不便和麻烦,因而典权在现代社会还是有生命力的。 1.中国入世以后,中国的经济将得到更快速的发展,农民农产品收入减少的推动力和外出工作机会的吸引力,使得农民大规模地走出农村,涌入城市,这就是现实社会中出现的“民工潮”现象。在这批涌入城市的农民中,除了一部分短期劳动者外,更多的人是想在城市谋求进一步的发展机会,他们需要资金投入,但对于本来就不富裕而来城市淘金的农民来说,他们最大的财富就是进城后而因此闲置的住房。而《担保法》第37条第2项规定,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设定抵押,因此我国农村农民的私有住房依法也不得设立抵押。那么如果两个当事人之间,其中一方正好想要利用对方闲置的住房,而房主又能取得相当于房屋价值的金钱,为自己在城市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以我国现行制度来看,除典权外,别无其它制度可为利用。 2.由于中国城市,特别是老工业城市的经济结构在20世纪90年代发生重大转变,再加上日趋深入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国有企业朝着股份制和私人企业等更市场化的组织形态转变,导致了自1996年以来大批产业工人下岗失业,与此同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比如在养老保险、职业伤害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一旦失业、生病、遭遇变故等,能从社会保障制度中得到救济的比例和程度是非常有限的。根据我国现在一般职工的实际收入来看,要购买住房,则必须拿出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的积蓄,一旦用其来购买了房屋,它便成了普通家庭最大的一笔财富,一旦家庭成员中遭遇“天灾人祸”而急需资金时,将无所适从。如确立典权制度,则住房所有人可将其住房出典,谋取资金,以解燃眉之急,待经济好转时再将其赎回。 反对设立典权制度的学者也许会认为,房屋所有人可以到银行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同样可以解决急需资金的困镜。笔者认为,出典与抵押相比,至少有两点对房屋所有人更为有利。第一,出典人能得到略低于房屋卖价的金额,而对于抵押人往往只能得到大大低于房屋卖价的金额;第二,当典物价格减低时,出典人可以抛弃其回赎权,当典物价格高涨时,有找贴之权利,而对于抵押人来说,如遇抵押物价格下跌,对不足部分仍须负担。在此情况下的出典人为经济上之弱者,自然会选择一种既能得到更多的资金、又能免受因市场变化而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不利风险的融资途径。在下岗、待业、失业这批经济上的弱势人群如此庞大的社会中,而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远远不能解决这此等现实问题的情形下,设立典权制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3.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使人才得以迅速流动起来,国际经济一体化趋势更加速了人才的国际流动。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我国出国人数大幅度增加。2002年我国共批准公民因私出国申请401.7万人次,与2001年308.2万人次相比,增加了30.3%。[2]在这股出国大军中,出国留学、工作的人数占了不小的比例,对他们拥有的房屋,将会有较长时间不使用,又不愿出售,若采用出租方式,自己则无法管理,这就必须要找代管人,且还有定期收租、维修房屋之麻烦,而典权则可避免这些烦琐之事,此时,出典就成为实现闲置房屋价值的最理想方式。 三、物权法规定典权,可以增加一种交易、融资途径,供群众选择采用 在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如果物权法不给典权一席之地,对己经设定的典权,只能依照民间习惯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调解。这样势必会造成适用法律不统一、司法解释与地方规章不一致等矛盾,也将导致法律结果不一,人民无所适从。倘若发生纠纷也无法迅速解决,不能达到物的充分利用。 总的来说,套用台湾学者郑玉波的观点:“凡一种制度的存在,必社会上有其需要,亦即该制度在社会上有其独特之作用,典权自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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