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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宗教自由的法律限度分析

【精】宗教自由的法律限度分析

现代社会中的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现代的产物,它的形成有着深厚的历史背景。其一,宗教信仰的分化。宗教改革之前,教会世界有统一的教义,有系统的教会组织,有秩序井然的教会社区结构,有完整的教会法律体系。新教革命的任务就是要废除大一统天主教社会,宗教改革者称要通过自己的理解来感受上帝,并不需要通过教会的中介,宗教领域的个人主义成为了宗教自由的哲学基础。其二,民族国家的兴起。欧洲中世纪的历史,是一部教会权与王权的争斗史。按照圣经的说法,上帝把灵魂的管理权交给了教会,把肉体的管理权交给了国王。但是,教会和国王都无时不想扩展自己的权力。一方面,教会要向国王任命其属地内的宗教首领,国王登基要得到教皇的加冕。教会还可以调集欧洲君主们对不服从教皇的国王发起战争。另一方面,握有军队和财富的国王不愿意臣服于一个只有信仰而无强权的“至尊者”。当国王羽翼丰满的时候,他会毫不犹豫地将教会排除出自己的领土,让自己成为王国里的精神领袖。其三,宗教与政治的分离。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如果国王设立了正统的“国家宗教”,那么必定会引起国内的宗教纷争。如果国王用政治的权力来统率公民的信仰,那么就必定导致宗教的迫害。由于政府权力在不同时空干涉宗教事务,天主教敌视过新教,新教敌视过天主教,天主教支教派之间和新教支派之间也相互敌视过,所有新教和天主教都敌视过犹太教。与政府结盟而在宗教中处于

优势地位的宗教,对非本教的男女施以罚金、监禁和虐待。不尊重官方宗教、不参与教堂活动、不认同正教的教义、不支付税费等行为,都会受到官方的惩罚。这种情况发生在欧洲各国,以英国最为明显。受到迫害的清教徒逃离了英国,要在美国建立起真正具有宗教自由的国度。这成了美国建国的信仰根基,宗教自由由此载入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第一款。

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曾经界定过一个理想的宗教自由的定义:“每个人都有思想自由、良心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改变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传道、实践、礼拜和奉行礼仪中独自地或与人交流地、公开地或私下地宣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在主权国家里,宗教自由或多或少的略有删减或者增加。不过,宪法意义上的宗教自由,至少包含了这样的含义:宗教属个人信仰领域,政治属公共权力领域,宗教与政治要分离开来。国家既不设立正宗的“国教”,不干涉公民的宗教自由,也不能偏袒和资助宗教信仰和宗教组织。就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所规定的“宗教自由”而言,宗教自由意味着:州和联邦政府不能设立教堂,不能通过法律来扶助或者偏袒任何特定的宗教,不能公开或秘密地参与任何宗教组织和团体的任何事务。政府既不得违背他人的意愿去强迫一个人走进教堂,也不得禁止一个人去教堂;既不能强迫一个人信仰某种特定宗教,也不能强制一个人不信仰某种宗教。任何人都不应因为信仰某种宗教或参与教堂活动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现代法律中的宗教,法学家有过类型的划分,大体上分为三类:

传统的宇宙宗教、现代的公民宗教和后现代的新时代宗教。三者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但在一个崇尚宗教自由的社会中,三种类型宗教可以并存。传统宗教的性质是“前现代性”、“古代性”和“神圣性”。宗教意义上的“善德”乃是对上帝的奉献、远离世俗权力、否认官方认可的中心教义。传统宗教具有一种神秘的、反科学的和反商业的世界观,其中,相对同质的是人们反对个人主义,强调社会的等级制、教阶制和一致性。美国阿米什人的孟诺教派就是一个典型,他们称自己想要“一种善德的而非巧智的生活,一种智慧的而非技术与知识的生活,一种社会福利的而非竞争性的生活,一种远离同时代的世俗而非与之混合的生活”。他们拒绝电话、汽车、电台和电视,他们的穿着、说话和手工习惯保持着民族的传统。现代宗教是现代的产物,而现代社会则是“大众的、都市的、工业化的和复杂的,政府规制着人类事务”。因此,现代宗教强调宗教的私人性和社会性。宗教的基本信念是要尊重和容忍其他的宗教,并可以与科学、技术和物质主义并存。现代生活的个人主义,工具性理性和中央官僚政治削弱了传统宗教的属性。后现代宗教则是小众的宗教团体,信众从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瑜伽的灵魂出窍、UFO的外星人探索、信息交换的精神分析,笃信大地之母的环境保护,乃至于偏执的、狂热的、反社会的、集体自杀的各类“邪教”或“异端”。

“政教分离”、“不设国教”与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指信仰者按照自己的内心信仰神明、参与宗教组织的活动、遵循信仰教义和行为准则。就个人信仰和国家的关系而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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